内蒙古自治区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本级现行政府规章目录的通告-内政发[2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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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本级现行政府规章目录的通告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本级现行政府规章目录的通告(内政发〔2011〕3号2011年1月4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本级现行有效的所有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现行政府规章目录》予以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现行政府规章目录序号政府规章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修改时间备注1内蒙古自治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9.5.21989.5.21998.8.132010.11.264号令87号令175号令2内蒙古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1989.12.51989.12.52001.10.112010.11.2611号令115号令175号令3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11.101990.11.102010.11.26 14号令175号令4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1990.11.121990.11.12 1998.8.132010.11.2615号令87号令175号令5内蒙古自治区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1990.12.181990.12.182002.6.272010.11.2618号令119号令175号令6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12.181990.12.181998.8.132010.11.2621号令87号令175号令7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1991.2.231991.2.232010.11.2623号令175号令8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91.5.91991.5.92010.11.2628号令175号令9内蒙古自治区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1992.1.261992.1.261995.11.271998.8.132010.11.2636号令64号令87号令175号令10内蒙古自治区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2.4.181992.4.181994.12.31998.8.132010.11.2637号令62号令87号令175号令11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1992.6.111992.6.11 40号令12内蒙古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1992.6.111992.6.112001.10.1141号令115号令13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监察办法1992.6.131992.6.132010.11.2642号令175号令14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办法1993.2.171993.2.172001.10.1150号令115号令15内蒙古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1994.1.31994.1.32010.11.2655号令175号令16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4.4.71994.5.11998.8.132010.11.2657号令87号令175号令17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6.291994.4.11998.8.132010.11.2659号令87号令175号令18内蒙古自治区违反矿山安全法规罚款办法1994.9.191994.9.192010.11.2660号令175号令19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1996.4.261996.4.262001.10.11 68号令115号令20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1996.5.81996.6.11998.12.282010.11.2669号令95号令175号令21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1996.5.181996.5.181998.8.132002.6.2770号令87号令119号令22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96.8.51996.1.12007.8.2371号令151号令23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1996.8.51996.1.12007.8.232010.11.2672号令150号令175号令24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1996.8.51996.1.12010.11.2674号令175号令25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1997.7.231997.7.232010.11.2682号令175号令26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办法1998.7.11998.7.12010.11.2683号令175号令27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规定1998.7.201998.7.20 85号令28内蒙古自治区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1998.10.291998.10.292010.11.2689号令175号令29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10.291998.10.292010.11.2690号令175号令3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1998.10.291998.10.292010.11.2691号令175号令31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1998.11.251998.11.252002.6.2793号令119号令32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1998.11.251998.11.252010.11.2694号令175号令3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9.4.11999.4.12010.11.2696号令175号令34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应诉规定1999.7.121999.7.12 97号令35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1999.9.52000.1.1 98号令36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1999.12.91999.12.9 100号令37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2000.1.62000.1.6 102号令38内蒙古自治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2000.2.242000.2.24 103号令39内蒙古自治区价格鉴证管理办法2000.10.162000.10.16 105号令40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实施办法2000.11.162000.11.162001.10.11107号令115号令41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00.12.72000.12.72010.11.26108号令175号令42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实施办法2000.12.212000.12.21 109号令4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2.22001.2.2 110号令44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01.3.12001.3.1 111号令45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01.3.12001.3.1 112号令46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10.192001.10.19 114号令47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2002.2.182002.1.1 117号令48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办法2002.9.12002.10.1 122号令49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2002.10.312002.12.1 124号令50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管理办法2003.1.242003.3.1 125号令51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2003.3.282003.7.1 126号令52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3.6.152003.6.15 127号令53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3.7.302003.9.1 128号令54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2003.8.192003.10.1 129号令55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2003.8.262003.10.1 130号令56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2003.11.112003.12.11 131号令57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2004.1.292004.3.1 132号令58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4.1.292004.3.1 133号令59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2004.2.262004.5.1 134号令60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2004.8.172004.8.17 135号令61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4.9.222004.11.1 136号令6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2004.11.292005.1.1 137号令63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5.4.52005.5.5 138号令64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2005.9.22005.10.1 139号令65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5.12.272006.2.1 140号令66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1.202006.3.1 141号令67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2006.1.192006.3.1 143号令68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06.3.132006.5.1 144号令69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3.212006.5.1 145号令70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6.7.122006.9.1 146号令71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2007.5.112007.7.1 147号令72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7.5.282007.7.1 148号令73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2007.8.232007.8.23 149号令74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2007.10.232007.12.1 152号令75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2007.10.232007.12.1 153号令76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置换办法2008.1.42008.3.1 154号令77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8.1.72008.3.1 155号令78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2008.4.82008.6.1 156号令79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8.5.302008.7.1 158号令80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08.8.272008.10.1 159号令81内蒙古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2008.9.162008.11.1 160号令82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08.12.222009.2.1 161号令83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8.12.312009.3.1 162号令84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2008.12.312009.3.1 163号令85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9.1.132009.3.1 164号令86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2009.2.102009.5.1 165号令87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2009.2.172009.2.17 166号令88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2.172009.2.17 167号令89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促进办法 2010.1.272010.4.1 169号令90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0.2.12010.4.1 170号令91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2010.5.252010.6.26 171号令92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2010.7.62010.8.1 172号令9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0.6.302010.8.1 173号令9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2010.9.172010.11.1 174号令95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办法2010.11.262011.1.1 177号令96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10.12.22011.1.2 178号令97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10.12.22010.12.2 179号令说明:本表的统计时间截止至2010年12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互联网【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6]20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03.09【实施日期】2016.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20号 2016年3月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5〕77号)精神,加强我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工作,营造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利用3年时间,有效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多发高发态势,初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监管格局,相关规章制度更加健全,监管技术手段更加先进,行业企业更加自律,网络交易秩序更加规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厉打击网络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一)严厉打击网上销售假劣商品行为。
以农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电器电子产品、汽车配件、装饰装修材料、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儿童用品以及服装鞋帽等社会反映集中、关系健康安全、影响公共安全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为重点,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加强监管执法。
坚持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在制造加工环节,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加强风险监测,净化生产源头;在流通销售环节,加强网络销售商品抽检,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
将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纳入邮政行业常态化监管,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等协议客户的资格审查。
依法依规处置互联网侵权假冒有害信息。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农牧业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网信办,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邮政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二)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侵权盗版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打假行动若干事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打假行动若干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知发管字[2001]第35号【失效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01.03.05【实施日期】2001.03.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打假行动若干事项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1]第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专利工作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机关:为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开展知识产权打假行动,维护消费者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重要作用目前,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
这类行为不但直接损害消费者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威严,扰乱市场秩序,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创新水平、投资走向、国际声誉与经济发展。
所以,近年来许多国家的政府组织加大了知识产权打假行动的力度,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与贸易制裁挂钩。
当前,我国正处于调整经济结构、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关键时期,如何通过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我国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要进一步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制裁各种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和纠纷案件。
”国务院对坚决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市场秩序也作出战略部署。
对此,我们必须从大局着眼,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充分估计到知识产权保护在推动商品市场与要素市场、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有形资产市场与无形资产市场有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开拓进取的精神,真抓实干,切实采取有效的知识产权打假措施,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假借专利评奖等手段进行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假借专利评奖等手段进行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7]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公安局:近期,不法分子假借专利评奖等手段对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发明人进行诈骗的案件不断增多。
有的假借国家机关、全国性组织或国际组织的名义搞专利评奖、专利转让,从中诈骗钱财;有的假冒国内外合法组织的名义,以举办博览会许诺参展项目获奖等手段,骗取参展费;有的谎称出版优秀专利项目汇编或发明人名录,骗取出版费。
这类违法犯罪活动不仅直接侵害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挫伤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而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政府部门声誉。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各级知识产权局、公安机关要立即行动起来,坚决打击这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维护专利制度的正常运行,保障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知识产权局、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严厉打击假借专利评奖等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保障专利制度正常运行,促进科技创新,保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发明人合法权益的积极意义,将此项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要加强组织领导,立足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打击方案,并认真做好整体部署,逐级落实具体任务和目标,定期督导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将定期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各级知识产权局、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协作,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长效协作机制,推动两部门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日常监管、联合调查等多方面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合作。
知识产权局接到举报或发现线索时,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公安机关对移送和当事人直接提供的案件线索要认真受理,积极调查。
各级知识产权局、公安机关要针对当前不法分子经常跨区域作案的特点,加强地区间的协作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统一组织协调,形成打击合力。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打假工作联席会商会议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质监执函[2016]270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6.07.28【实施日期】2016.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打假工作联席会商会议制度》的通知(内质监执函〔2016〕270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局):为充分发挥执法打假在质监工作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构建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规范有效的质量安全执法打假工作机制,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打假工作联席会商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会议成员单位将《执法打假工作联席会商会议组成人员登记表》(附件2)填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7月30日前传真至区局执法督查局。
联系人:周敏华电话:3255688传真: 3255699附件: 1.执法打假工作联席会商会议成员单位名单2.执法打假工作联席会商会议组成人员登记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打假工作联席会商会议制度为充分发挥执法打假在质监工作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沟通协调,整合执法资源,构建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规范有效的质量安全执法打假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商会议成员单位组成执法打假工作联席会商会议成员单位由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委员会)、直属技术机构和区局机关政策法规处、质量管理处、认证监管处、产品质量监督处、执法督查局、标准化处、计量处、特种设备监察局等单位组成。
联席会商会议办公室设在执法督查局,办公室主任由执法督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联席会商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指定1名负责人为联席会商会议成员,并指派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沟通。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7.08.21
•【字号】内科发[2017]36号
•【施行日期】2017.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
则》的通知
内科发[2017]36号
各盟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内政法发[2017] 41号)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区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我厅对《内蒙古自治区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报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知识产权局)
2017年8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检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检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政字[2011]22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1.09.07【实施日期】2011.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检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11〕229号2011年9月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检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检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检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规范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奖励制度,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向自治区负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且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除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生产、销售、运输、保管、仓储、经营性领域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等违法行为向有关执法部门检举。
第四条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厂名、厂址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1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王莉霞2021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11月17日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一、《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11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1990年12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二、《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1998年8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三、《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2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四、《内蒙古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1992年6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根据2001年10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修改);(1994年1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五、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六、《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4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布,根据1998年8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七、《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根据1998年8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八、《内蒙古自治区违反矿山安全法规罚款办法》(1994年9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九、《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1996年5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十、《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规定》(1998年7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十一、《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10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十二、《内蒙古自治区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1998年10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十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1999年12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十四、《内蒙古自治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2000年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十五、《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管理办法》(2003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十六、《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5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发布);十七、《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8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4年1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修改);十八、《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08年12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发布);十九、《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9年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发布,根据2016年5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修改,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改);二十、《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2009年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发布,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改);二十一、《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促进办法》(2010年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二十二、《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2010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发布);二十三、《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2013年2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发布);二十四、《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8年6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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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管理,查处冒充专利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冒充专利行为,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非专利产品或者非专利方法标称为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行为,包括:
(一)使用伪造的专利证书、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标记的;
(二)使用明知已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专利的专利证书、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标记的;
(三)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专利产品或者非专利方法误认为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
第三条、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冒充专利行为。
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配合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专利管理机关举报冒充专利行为。
专利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第五条、经销缀附专利标记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义务向供货方索取能证明该专利有效的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
第六条、专利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冒充专利行为时,有权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检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物品,查阅、复制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经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但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专利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阻挠调查活动。
专利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七条、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可根据情节处1000元至50000元或者非法所得额1至3倍的罚款。
专利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并销毁冒充专利标记。
冒充专利标记与产品无法分离的,对产品也应采取其他措施予以处理。
第八条、经销缀附专利标记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专利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履行义务。
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的,给予警告。
经销明知是冒充专利产品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明知是冒充专利产品或者方法而为其制作或者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拒绝、阻碍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专利管理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