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文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司法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
然而,由于个别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存在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正常司法秩序,需要对其进行严肃的法律惩处。
律师法作为我国专门规定律师职业行为和组织的法律,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具体来说,律师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律师的职业道德是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律师应该秉持崇高的职业道德规范,尊重法律和法规,信守职业道德操守,坚持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绝不因个人利益而违背职业道德。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律师,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二、代理不当律师作为法律代理人,必须关注客户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代理非法案件,不得代理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不得向非法行为提供帮助。
对于代理不当的律师,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三、侵犯客户利益律师应该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禁侵犯客户的利益。
对于侵犯客户利益的律师,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停止律师职业活动等处罚。
四、涉嫌犯罪律师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涉嫌犯罪,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对于涉嫌犯罪的律师,可以给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的组织形式,同样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对于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以下处罚:一、按照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暂停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等行政处罚;二、按照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形,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三、如果律师事务所组织、协助或者容留律师和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综上所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十分严格,因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职业活动时务必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自觉保护客户权益,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公信力的核心价值。
对违法违规律师、律所怎样追究责任

对违法违规律师、律所怎样追究责任绝⼤多数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都能够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维护当事⼈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为的监督和处罚,保障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杜绝个别律师、律师事务所违规执业、暗箱操作等不良现象。
司法部于今年3⽉19⽇修改并重新颁布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为处罚办法》。
全⽂如下:中华⼈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86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为处罚办法》已经2004年2⽉23⽇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04年5⽉1⽇起施⾏。
1997年1⽉31⽇司法部令第50号发布的《律师违法⾏为处罚办法》同时废⽌。
部长张福森⼆00四年三⽉⼗九⽇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为处罚办法第⼀条为了规范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为的监督和处罚,保障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司法⾏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为实施⾏政处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政机关⾏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章以及本办法进⾏。
第三条司法⾏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实施⾏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司法⾏政机关在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为时,应当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职能作⽤。
第五条对律师违法⾏为实施⾏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三)停⽌执业;(四)吊销执业证书。
第六条对律师事务所违法⾏为实施⾏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三)停业整顿;(四)吊销执业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四条第⼀项⾄第⼗项和第四⼗五条规定的违法⾏为的,司法⾏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条律师有下列⾏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四条第⼗⼀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为”,司法⾏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在同⼀案件中,同时为委托⼈及与委托⼈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代理、辩护的;(三)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代理、辩护的;(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当事⼈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代理、辩护的;(五)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作虚假承诺的;(六)利⽤媒体、⼴告或者其他⽅式进⾏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七)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利⽤与司法机关、⾏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不正当竞争的;(九)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职责,给委托⼈造成损失的;(⼗)接受委托后,⽆正当理由不向委托⼈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关的活动的;(⼗⼆)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的利益,或者与对⽅当事⼈、第三⼈恶意串通侵害委托⼈利益的;(⼗三)为阻挠委托⼈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或者⽆正当理由扣留委托⼈提供的材料的;(⼗四)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或者财物的;(⼗五)执业期间以⾮律师⾝份从事法律服务的;(⼗六)承办案件期间,在⾮⼯作时间、⾮⼯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作⼈员,或者违反规定单⽅⾯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作⼈员的;(⼗七)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或者辩护⼈,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或者辩护⼈的;(⼗⼋)违反规定携带⾮律师⼈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被告⼈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九)向司法⾏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为的;(⼆⼗)在受到停⽌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86号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86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86号律师是执业法律职业人员,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平正义的实现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然而,一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能会违反法律法规,背离职业道德,损害当事人和司法公信力。
为了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规范和处罚,司法部发布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规范行为范围《办法》明确规定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职责违反:包括律师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情形。
2.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包括律师收受贿赂、侵害当事人权益、提供虚假证据等情形。
3. 违反执业规则:包括律师违反律师执业职业道德规范、违反执业纪律、违反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等情形。
二、处罚措施《办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警告:对违法行为较轻、情节较轻微的律师给予警告处罚,告诫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2. 训诫:对违反执业规则的律师给予训诫处罚,并要求其改正错误,遵守执业纪律。
3. 撤销执业证书:对违法行为严重、方法严重的律师可以予以撤销执业证书的处罚,使其无法继续执业。
4. 暂停执业:对违法行为较重、情节较严重的律师可以暂时停止其执业活动,限期整改和反省。
5. 终身禁止执业:对严重违法行为、方法极其恶劣的律师可以终身禁止其执业,以保护公众利益。
三、追究律师事务所责任《办法》还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追究了责任,其中明确规定了如下处罚措施:1. 责令整改: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其进行整改,并限期完成。
2. 行政处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处以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3. 刑事追究:对于涉嫌犯罪的律师事务所,司法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法律援助制度《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对于执业违法行为的律师所提供的代理服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处罚办法(最新版)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一○年四月八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五十号

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正文:---------------------------------------------------------------------------------------------------------------------------------------------------- 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五十号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执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的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条律师有违法执业行为的,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三)停止执业;(四)吊销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有违法执业行为的,给予下列处罚:(一)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三)停业整顿;(四)吊销执业证书。
第六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或设区的市司法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三)在代理活动中,与第三方恶意串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团体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的;(七)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八)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九)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十)威胁、利诱证人,指使证人拒绝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转移、隐匿、毁灭证据,以及以其他方式为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制造障碍的;(十一)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十二)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违反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十三)违反规定,携带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十四)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或扣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十五)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完整版)律师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完整版)律师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律师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完整版)本文档旨在规范律师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以维护律师行业的专业形象和职业道德。
任何律师在从事职业活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违纪、违规行为的定义- 违纪行为:指律师违反律师行为规范和组织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操纵证据、隐瞒事实、向客户隐瞒利益冲突等;- 违规行为:指律师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涉及争议处理不当、丧失案件保密义务等。
2. 处理办法当发现律师存在违纪、违规行为时,应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通报批评:对于轻微或首次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通报批评,强调其违规行为的不当性和不可接受性,并进行警示教育;- 监督检查: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进行进一步的监督检查,调查事实真相,确定行为责任人,并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暂停执业资格:对于重大违规行为,可以暂停律师的执业资格,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从事律师职业活动,并进行专业修养和再教育;- 终止执业资格:对于特别严重的违纪行为,可以终止律师的执业资格,取消其律师资格证书,并纳入黑名单,禁止再次从事律师职业活动。
3. 处理程序- 接到违纪、违规行为举报后,相关机构应立即展开调查,并采取相关措施,确保程序公正、透明;- 调查期间,应尊重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确保公正审理;-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向当事人和相关机构通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 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档为律师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的完整版,在律师行业的监管和自律中起着重要作用。
相关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律师行业的良好秩序和职业声誉。
任何律师在从事职业活动时,应严守纪律,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解读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一○年四月八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86号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86号司法部令第86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一、总则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
然而,有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了司法秩序和公众利益。
为保护法律职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司法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违法行为分类与处罚1. 操纵诉讼活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以任何形式干涉、操纵诉讼活动,包括向诉讼对手方行贿,阻碍证人作证,隐瞒或伪造证据等。
对于涉嫌操纵诉讼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严厉的制裁,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资格暂停、律师事务所关闭等。
2. 违反职业道德律师应恪守职业道德准则,保持专业的操守和公正的立场。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对方索取贿赂,违反律师保密义务,故意误导法庭等。
对于这类违法行为,一般会给予律师警告、取消或暂停律师资格等处罚。
3. 非法收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合法、合理收费。
但一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存在非法收费行为,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于非法收费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暂停律师资格等。
4. 泄露客户机密信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必须维护与当事人之间的客户关系,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
泄露客户机密信息是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严重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面临律师资格暂停或永久取消等严厉处罚。
5. 违法经营行为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应合规经营。
一些律师事务所可能存在违规开展业务、虚假广告、非法招聘律师等违法经营行为。
对于这类违法行为,司法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等。
三、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1. 查证阶段司法部将依托相关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确保取证过程公正、公平、透明。
2. 处罚决定一旦违法行为经调查取证属实,司法部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拟定相应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3. 申辩权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决定后,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行为,维护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律师、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行为处罚。
第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从事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二)丧失执业律师资格的,继续从事执业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证据的;
(四)泄露当事人隐私或律师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五)接受利益输送,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处罚
第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受到下列处罚:
(一)纪律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执业
资格级别、撤销执业证照或许可证;
(二)行政处罚:罚款、吊销执业证照或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
限制执业时间、暂停执业、解散律师事务所等;
(三)经济赔偿:赔偿因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四)刑事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在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态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机构对律师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受到处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法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第三章强化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肃追究律师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律师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改革完善律师事务所选拔任用制度,提高律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
第十二条加强律师教育培训,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律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加强律师行业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查处腐败现象。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相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相关主管部门。
以上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文。
(备注:该文章只作为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修改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