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定稿版
律师事务所员工管理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员工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员工行为,提高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律师事务所员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二)尊重客户,公正执业,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三)团结协作,相互支持,共同提高;(四)注重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第二章员工招聘与培训第四条招聘(一)招聘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或者律师助理资格;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3. 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4. 身体健康,能够承受工作压力。
(二)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公告;2. 接受应聘者报名,对报名者进行初步筛选;3. 组织面试,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评估;4. 确定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培训(一)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律师事务所文化、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二)定期组织在岗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三)鼓励员工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和学历教育,提升自身能力。
第三章员工职责与绩效考核第六条员工职责(一)律师职责:1. 认真履行律师职责,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2. 参与律师事务所案件讨论,提出专业意见;3. 完成律师事务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律师助理职责:1. 协助律师处理案件,做好案件准备工作;2. 整理法律文件,归档案件资料;3. 完成律师事务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绩效考核(一)绩效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季度考核;(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收入、案件质量、客户满意度、团队协作等方面;(三)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奖惩、薪酬分配的依据。
第四章员工薪酬与福利第八条薪酬制度(一)律师薪酬:1. 实行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的薪酬制度;2. 基本工资根据律师执业年限、业务能力等因素确定;3. 业务提成根据案件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
律师法征求意见稿

律师法征求意见稿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律师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参与者。
为了更好地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升律师行业整体素质,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1.明确律师执业资格和条件,提高律师执业门槛。
2.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3.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完善律师权益救济机制。
4.加强律师行业监管,优化律师执业环境。
三、征求意见范围和时间
本次征求意见面向社会各界,欢迎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四、联系方式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电子邮箱:[邮箱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通信地址]
感谢您对律师法修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期待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所有司法行政辅助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四)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第二章聘任与培训第四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实行聘任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录用。
第五条新聘用的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岗前培训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二)岗位职责和业务技能培训;(三)机关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
第七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三章工作与考核第八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第九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应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发挥自身特长,为机关工作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的工作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一)工作表现;(二)业务能力;(三)遵守纪律;(四)廉洁自律。
第十三条平时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
第四章奖励与处分第十四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二)违反职业道德和机关规章制度;(三)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四)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七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律所人员内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所内部管理,提高律所整体运营效率,确保服务质量,保障律所及客户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所全体员工,包括合伙人、律师、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律所内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治原则:依法治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
2. 诚信原则:坚持诚信为本,为客户提供真实、公正、高效的法律服务。
3. 民主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激发员工积极性。
4. 效率原则: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律所设立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等机构,负责律所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为律所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律所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负责律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力资源、财务管理、行政管理等。
第七条业务委员会负责律所业务发展、专业建设、客户服务等。
三、岗位职责第八条律所员工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第九条合伙人应履行以下职责:1. 参与律所重大决策;2. 指导、监督律所业务发展;3. 维护律所声誉和利益;4. 负责律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第十条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1. 按照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2. 参与律所业务培训、交流,提高自身专业素养;3. 严格遵守律所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纪律;4. 积极参与律所内部事务,维护律所利益。
第十一条行政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律所日常行政事务;2. 落实律所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规范运行;3. 为员工提供后勤保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工作纪律第十二条律所员工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所内部管理制度;2. 保守国家秘密和客户隐私,不得泄露;3. 严谨细致,确保工作质量;4. 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违规执业;5. 积极参与律所内部活动,提高团队凝聚力。
五、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律所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
律师事务所关于律师、 非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公告

律师事务所关于律师、非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公告【律师事务所公告】尊敬的各位律师、非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首先,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XX律师事务所的关注与支持。
为了进一步提高事务所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我们特此发布此公告,对相关人员进行全面优化和调整。
一、律师团队我们的律师团队一直以来是事务所的核心力量,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此次调整中,我们将继续加强律师团队的建设,吸纳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同时,我们也将对现有律师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每位律师都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非律师人员非律师人员包括行政辅助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等,是事务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更好地发挥非律师人员的作用,我们将对其进行全面梳理和优化。
通过提高非律师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为律师团队提供更好的协助和支持。
同时,我们也将加强非律师人员的职业发展路径建设,为其提供更多的晋升机会和发展空间。
三、行政辅助人员行政辅助人员主要负责事务所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文件归档、资料整理等。
为了提高行政辅助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我们将引入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和工具,优化工作流程和制度,使其能够更好地配合律师团队和非律师人员的工作。
同时,我们也将关注行政辅助人员的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为其提供更多的培训和学习机会。
四、其他事项1. 本次调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与事务所联系。
2. 调整期间,我们将全力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调整过程的顺利进行。
3. 感谢大家对本次调整的支持和配合,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XX律师事务所将会更上一层楼!特此公告!XX律师事务所。
律所管理制度公示范文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事务所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合伙人、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人员及辅助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所内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治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 实用原则:结合本所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3. 诚信原则:诚实守信,公平公正,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4. 激励原则:激发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二、合伙人及律师管理第四条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4. 具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五条合伙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参与律师事务所重大决策;2. 负责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3. 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4. 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
第六条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律师执业资格;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4.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第七条律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2. 积极参加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3. 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4.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守执业秘密。
三、实习律师及行政人员管理第八条实习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法律专业学历;3.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敬业精神。
第九条实习律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积极参加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2. 协助律师办理案件;3.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
第十条行政人员及辅助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敬业精神;3. 具有必要的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行政人员及辅助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2. 积极协助律师办理案件;3. 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转。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5.03.02•【字号】•【施行日期】2005.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2005年3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厅长办公室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全国律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和已领取《实习证》的实习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聘用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所聘用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辅助人员的聘请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律师聘请律师助理从事辅助性法律业务应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二)品行不良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所聘请的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身份证复印件(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原件(五)其他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2.09.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和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研究起草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3.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4.电子邮箱:*********************.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2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2年9月28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和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人力资源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合作或者其他服务活动的,执行国家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合作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综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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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精编
W O R 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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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全国律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实习律师的管理办法由省厅另行制定)。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聘用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所聘用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辅助人员的聘请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聘请助理人员从事辅助性法律业务。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
(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品德不良的;
(四)其他因生理、精神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合在律师行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所聘请的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
(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原件
(五)其他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合同约定或法律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将聘用名单等基本信息资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行政主管职位,行政主管负责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日常事务:
(一)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人事进行管理;
(二)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收接案登记、印章使用、案件归档、投诉处理等业务问题进行管理;
(三)负责办理事务所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事务;
(四)负责办理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和主任交办的其他事务。
律师事务所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办公室主任、打字员、前台等其他行政辅助职位,并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一)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认真编制财务报表;
(二)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
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助执业律师开展相关的法律事务:
(一)协助律师整理、起草相关文书材料;
(二)协助律师调查取证;
(三)在得到律师所指派和当事人授权情况下,可以协助律师接
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四)办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交办的其他辅助性法律事务。
第四章辅助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聘用辅助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辅助人员制作印有“律师”“合伙人”“合作人”“主任”“副主任”等名称的名片、标志;
(二)吸收辅助人员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选成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三)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辅助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四)指派辅助人员单独从事法律业务;
(五)允许或默许本所执业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律师助理;
(六)指示财务人员违反财务制度办事,特别是违反律师收费管理规定,不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应当严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开展各项工作。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一)不得印制律师名片、标志;
(二)个人不得接办案件;
(三)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律师助理在辅助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以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律师行业规范。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律师事务所工作规章制度或聘请合同约定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律师事务所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十三条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由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建议所属律师协会根据行业规范给予行业处分。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不按要求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报送辅助人员名单等基本信息的,可由备案机关向律师事务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仍不改正的,司法行政机关可向律师协会发出《行业处分建议书》。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因管理疏忽而造成辅助人员出现前款违法违规行为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律师因个人聘请助理人员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或第三人损失的,由律师协会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律师作出行业处分。
第二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一经发现或者收到有关投诉,应当立案调查。
被调查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调查机关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接受委托的律师协会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对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