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 证券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之保密协议实用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业务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业务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业务指南引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是中国证监会依法成立的证券交易所,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服务。
作为全国股转系统的一部分,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之间的持续督导协议业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介绍这一业务的背景、目的、程序以及注意事项。
背景持续督导是指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的一种机制,旨在确保挂牌公司合规经营,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全国股转系统要求挂牌公司与主办券商签订持续督导协议,并定期进行报告和审查,以保证交易市场的透明和稳定。
目的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是挂牌公司满足一定条件后的一项重要发展阶段。
通过满足全国股转系统的要求,挂牌公司可以获得更多的自主权和管理权限,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市场知名度和发展空间。
同时,这也是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的信任和认可的表现。
程序1. 提交申请挂牌公司在满足全国股转系统设定的条件后,可以向主办券商提交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挂牌公司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解除协议的理由和依据。
2. 主办券商审查主办券商收到申请后,将对挂牌公司的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主办券商可能会要求挂牌公司提供进一步的文件或解释。
3. 召开会议在完成审查后,主办券商将与挂牌公司召开会议,讨论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具体事项,包括协议解除后挂牌公司的权益和责任等。
4. 签署解除协议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将签署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相关文件,确保各项事宜得到明确。
5. 公告及备案签署解除协议后,挂牌公司需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解除协议的公告,并进行备案,以显示解除协议已生效。
6. 相关手续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挂牌公司需根据全国股转系统的要求,完成解除协议后相应的手续,包括相关文件的整理和提交等。
注意事项挂牌公司应在满足全国股转系统设定的条件后,谨慎考虑是否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管理,明确其职权与责任,维护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第三条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各参与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一)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回购股份行为,保护投资者和挂牌公司合法权益,明确股份回购业务办理要求,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以下列方式回购股份适用本细则:(一)以竞价或做市转让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二)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要约回购);(三)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情形下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定向回购)。
第三条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回购情形、决策程序、数量上限和持有期限等规定。
第四条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规模、价格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第七条任何人不得利用挂牌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利益输送等活动。
第八条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的挂牌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回购专户)。
回购专户只能用于购买本公司股份。
挂牌公司不得使用公司普通证券账户买卖本公司股份。
第九条挂牌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配股、质押等权利。
第十条挂牌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优先股的除外。
第二章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司股票挂牌满12个月;(二)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截至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之日,挂牌公司股票无收盘价的,不得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综合事务部关于发布《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的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综合事务部关于发布《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0.11.06
•【文号】股转系统办发〔2020〕134号
•【施行日期】2020.11.0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的通知
股转系统办发〔2020〕134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提高挂牌申请文件受理工作透明度,适应申报文件相关规则的变化调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挂牌申请材料(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受理检查要点》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9月6日公布的《挂牌申请材料(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受理检查要点》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
全国股转公司综合事务部(总经理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附件
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管理指南》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管理指南》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5.05•【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2〕172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2〕172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管理指南》的公告为了规范申请挂牌公司股票代码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管理指南》,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
2022年5月16日前已经取得股票代码的申请挂牌公司,股票代码保持不变;2022年5月16日前未取得股票代码的申请挂牌公司,按照本指南规定确定股票代码。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管理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5月5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管理指南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普通股代码管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全国股转系统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公司(以下统称申请公司)股票代码的确定,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主办券商应协助申请公司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以下简称BPM系统)进行股票代码选号,选号时间原则上最晚为申请公司取得同意挂牌的函或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的次一交易日;申请公司在财务报表有效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取得同意挂牌的函或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的,应当于当日完成选号。
申请公司应在选号当日确定股票代码。
第四条申请公司可同时采用摇号选号或直接选号方式确定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确定后不可更改。
第五条采用摇号选号方式的,BPM系统将从摇号代码区间随机抽取10个备用代码,申请公司从中选择1个作为股票代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0〕371号)为了规范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和交易权,维护市场秩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发布前,挂牌公司已申请重大事项停牌或已申请延期复牌的,可以按照已获批的停牌期限继续停牌;已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有关停复牌业务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24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办理的规范性,维护市场秩序,充分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和交易权,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普通股股票的停复牌业务及有关信息披露行为,适用本细则。
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停复牌业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应当审慎判断股票停牌的必要性,不得随意申请停牌或拖延申请复牌,切实维护投资者交易权。
第四条挂牌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分阶段披露重大事项的具体进展。
相关信息已及时、公平披露,有关风险和不确定性已充分揭示的,挂牌公司不得以事项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为由申请停牌。
第五条挂牌公司股票停牌后,应当及时披露停牌事项及进展情况。
筹划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但基本情况、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因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已充分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复牌。
第六条挂牌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交易各方,主办券商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筹划、实施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过程中,应当切实履行保密义务,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泄露挂牌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随着中国资本市场体系的日益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作为重要的场外交易市场,为众多中小企业提供了股权融资和股份转让的平台。
然而,对于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来说,其股票的终止挂牌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详细解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帮助投资者和相关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过程。
一、终止挂牌的情形根据《实施细则》,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挂牌公司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证券登记证明;2、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股转系统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披露;3、挂牌公司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4、挂牌公司管理层或股东存在重大变化,导致公司不稳定或业务无法正常运营;5、挂牌公司经营活动出现严重困难,无法正常运营;6、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终止挂牌的程序《实施细则》对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1、挂牌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股转系统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股票终止挂牌。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终止挂牌的原因、时间、后续安排等信息。
2、股转系统公司将审核挂牌公司的书面申请,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同意终止挂牌的决定。
如果同意,股转系统公司将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公告。
3、在公告发出后,挂牌公司的股票将停止交易,并进入摘牌后的股份转让期。
在这个阶段,投资者可以通过股转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4、在摘牌后的股份转让期结束后,挂牌公司的股票将正式终止挂牌。
三、终止挂牌的影响对于投资者来说,股票终止挂牌可能会带来一些影响,包括:1、投资损失:如果投资者持有即将终止挂牌的股票,他们可能会面临投资损失。
因为这些股票在摘牌后将不再具有上市公司的优势和保护机制,其价值可能会受到影响。
2、流动性风险:摘牌后的股份转让期结束后,投资者将无法通过股转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新三板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转让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按本指引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并披露。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自身及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在本指引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决策的相关内容。
本指引部分条款具体要求不适用的,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由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应有充分依据,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出具意见。
第四条申请挂牌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应便于投资者理解和判断,符合下列一般要求:(一)通俗易懂、言简意赅。
要切合公司具体情况,用词要符合社会公众的认知习惯,对有特定含义的专业术语应作出释义。
为避免重复,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
(二)表述客观、逻辑清晰。
不得有夸大性、广告性、诋毁性的词句。
可采用图形、表格、图片等较为直观的方式进行披露。
(三)业务、产品(服务)、行业等方面的统计口径应前后一致。
(四)引用的数字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亿元为单位。
第六条申请挂牌公司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准确引用有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报告和财务会计资料,并有充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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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证券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之保密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鉴于:1、甲方正在进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乙方协助甲方进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的总体策划及具体实施工作;2、乙方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专业证券经营机构,(具有财务顾问、代办股份转让、证券承销及保荐、资产管理、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顾问等从业资格);3、在项目合作中,一方(“披露方”)已经或将要向对方(“接收方”)披露某些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披露方合法所有或掌握。
为此,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条款:第1条保密信息的定义1.1 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披露方向接收方提供的披露方与项目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披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一旦公布会对披露方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具有实用性并经披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2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资料、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媒介体现,也可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介质形式传递。
第2条双方权利与义务2.1 接收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项目有关的用途。
接收方不得利用保密信息进行本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如甲方在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程中进行股权融资,需要乙方向甲方推荐投资方或需要乙方将甲方股权融资项目推荐给投资方,则乙方有权按照甲方授权向相关投资方提供保密信息。
2.2 接收方保证对披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不低于对接收方自身的保密信息之保护手段进行保密。
2.3 接收方为与项目有关的目的,仅可向其有知悉必要的董事、监事、高管、雇员或咨询顾问(合称“关联人员”)披露保密信息,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关联人员以外的人披露保密信息。
在关联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接收方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并促使关联人员履行与接收方同等的保密义务。
2.4 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2.4.1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该保密信息之时,该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接收方所有或由接收方知悉;2.4.2非因接收方原因,该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2.4.3保密信息是接收方从对披露方没有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2.4.4该保密信息是接收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或关联人员独立开发或获得的;2.4.5经披露方事先或事后书面同意对外披露保密信息;2.4.6接收方应法院、仲裁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证券/金融监管机构、自律机构等有权机关之要求,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其他监管规定要求披露保密信息。
2.5 披露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时,如以书面形式提供,应注明要求保密等相关字样;如以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介质形式透露,应在透露前告知接收方为保密信息。
2.6 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的情况,披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纠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接收方不对此侵权行为负责,披露方应赔偿接收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或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他人对接收方提出权利请求或索赔、接收方进行调查、准备、抗辩所支出的所有费用支出),以使接收方免受损害。
2.7 若披露方要求归还或销毁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归还或销毁保密信息,但接收方根据监管和行业自律要求必须保留存档的除外。
2.8 如果披露方、第三方或有权机关指控接收方,接收方有权为了辩解之目的而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双方应共同努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量避免、减少因披露保密信息而造成的损失。
第3条排他条款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就进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应再与任何其他实体签署与本协议目的、内容相同或相类似的战略合作协议或其他类型的文件;乙方应作为甲方开展本项目唯一的合作伙伴。
第4条违约责任4.1 任一方(“违约方”)或其关联人员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2 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一方对另一方因本协议项下行为而导致的期待收益或可得利润损失、未实现预期的成本节约、商业信誉损失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5条协议有效期5.1 本协议经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于文首载明签署之日起生效。
5.2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协议保密期限截至项目完成之日或甲方书面通知提前终止本项目之日起12个月止,项目完成之日是指甲方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
第6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与解释。
6.2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3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规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本协议的部分条款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和执行。
第7条不可抗力7.1 不可抗力包括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法规的重大变化、金融危机、地震、水灾、传染性疾病、国际制裁以及战争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将会对本协议的一方或多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公司前景或本协议的履行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
7.2 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该方有权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应被视为违约。
如果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则该方不得以不可抗力的发生为由免除责任。
7.3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7.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后果对本项目造成重大妨碍,并且本协议双方未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第8条通知8.1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按以下联系方式用传真发出或快递方式发出。
如果该等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于发件人传真机显示传真业已发出时视为送达;若以快递方式发出,则于邮件寄出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8.2 本协议双方的寄送地址及传真如下:甲方:公司收件人:地址:邮编:传真:电话:乙方:证券公司收件人:地址:邮编:传真:电话:8.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中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时,该方应在变化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另一方。
如逾期未通知,则另一方依据本条规定向上述地址发出的通知将被视为已被送达。
第9条其他9.1 本协议中标题仅为阅读方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对本协议内容的解释。
9.2 本协议对双方及其权利义务继承人均有约束力。
9.3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
9.4 本协议中如有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是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且不影响到本协议整体效力的,则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仍应完全有效并应被执行。
9.5 一方当事人没有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任何权利的放弃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做出。
9.6 本协议及其附件(如有)构成了甲方和乙方之间就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宜达成的全部和唯一的协议,并取代了一切先前达成的谅解、安排、约定或通信。
9.7 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我国合同的订立方式具体包括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等,但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来订立合同的,此时都有一些事项是需要当事人了解注意的。
第一、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有些公司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会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
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买卖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第二、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有些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第三、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或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数额或计算方法,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
增加赔偿实际损失的举证难度。
第四、确定管辖法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直接约定有难度,也可以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均可向各自经营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注意用词严谨例如合同中常见的约定:“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但是一方只签字没有盖章,在法院对方就可能会提出由于合同只签字没有盖章,因此合同还未生效的主张。
因此此处应当约定:“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六、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背景比较复杂,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
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
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
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
因为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很有可能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合同条款必须对等性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
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
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的、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第八、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实践中如把定金写成订金,因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第九、注意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公司承揽的有些项目是从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此类合同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发包方是否允许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