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的八大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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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又全!公司法新旧对比及修改要点

新又全!公司法新旧对比及修改要点

新又全!公司法新旧对比及修改要点公司法是指规范和管理公司组织和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

我将对比新旧公司法,并阐述修改要点。

新公司法相较于旧公司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与完善。

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对公司类型和组织形式的重新划分。

新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废除了旧公司法中的其他公司类型。

这一改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精简公司类型,提高管理效率。

新公司法还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和发行方式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的标准,以及注册资本的认缴与实缴制度。

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股权转让、增资、减资等行为的程序和要求,增加了股东权益保护的力度,减少了公司经营中的风险。

对于公司治理方面,新公司法明确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力。

新公司法要求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以加强公司治理的监督与透明度。

此外,新公司法还强调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决策和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并鼓励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会、董事会大会等机构来保障股东的参与和监督权利。

在公司监管方面,新公司法增加了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规定。

新公司法要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风险的监管。

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机构的职责,加大对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修改公司法的要点主要包括:一是确保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更加规范和透明。

通过明确公司类型和组织形式、规定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和发行方式、强化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力等措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防范公司经营风险。

二是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要求。

新公司法规定了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必要性,并要求公司加强对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风险的监管,避免公司内部违法行为和经营风险的发生。

三是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新公司法提高了对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了对外界透明度和投资者参与的机会。

《公司法》新旧对照表及修改要点

《公司法》新旧对照表及修改要点

《公司法》新旧对照表及修改要点
《公司法》新旧对照表及修改要点如下:
1. 公司设立方式: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调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形式三种形式。

2. 股东会决议程序:增加了“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的规定。

3. 董事会议事规则:增加了董事会应当定期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等内容。

4. 监事会设置:将监事会成员人数调整为不少于三人,其中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5.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增加了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的规定;删除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增加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规定。

6. 股份发行和转让:增加了关于股份发行和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删除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禁止性规定;增加了关于股份回购后股份的处理的规定。

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增加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的规定;增加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8. 公司财务、会计:增加了关于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增加了关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9. 公司解散和清算:增加了关于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为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规定;增加了关于公司清算组职责的规定。

总之,《公司法》新旧对照表及修改要点涉及到许多方面,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获取更多信息。

新修订的公司法:促进企业创新发展(2020年新公司法修改)

新修订的公司法:促进企业创新发展(2020年新公司法修改)

新修订的公司法:促进企业创新发展1. 新修订的公司法自实施以来,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

2. 公司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其发展壮大和创新能力的提升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增长至关重要。

3. 通过修订完善的公司法,不仅可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还可以激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级。

4. 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是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而公司法的修订正是为了营造这样的环境。

5. 修订后的公司法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为企业在创新过程中的技术积累和成果转化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6. 另外,新公司法对企业的企业家精神、社会责任等方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7. 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下,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遵守法规、注重诚信,将更有利于赢得市场信任和消费者认可。

8. 通过规范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新公司法有助于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决策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

9. 此外,公司法的修订还加强了对于企业并购重组、资本运作等方面的监管,防范市场风险,保障金融安全。

10. 总的来说,新修订的公司法为企业提供了更加清晰和稳定的法律环境,为企业创新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和信心。

11. 在新公司法的指引下,企业将更加注重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12. 创新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新公司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推动行业的良性竞争。

13. 政府在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方面也将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提供更多政策支持和服务,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

14. 企业作为经济的主体,在创新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优化经营模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

15. 通过遵守新修订的公司法,企业可以更好地规避法律风险,提高经营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获取更多发展机遇。

16. 此外,新公司法的实施也将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转型,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7.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企业要抓住机遇,勇于创新,不断提升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公司法的新修订及其影响【分享】

公司法的新修订及其影响【分享】

公司法的新修订及其影响一、新公司法修订的背景(一)国内背景我国在1992年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规范主要市场竞争主体的组织和行为,1993年12月19日我国出台了《公司法》。

这一部法律,起到了指导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初期的国企改革、按资本运作形式划分企业性质以及规范民营企业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架构等作用,初步培育起了国内企业及经理人的公司治理文化。

但《公司法》实施12年来,由于其浓郁的计划经济时代痕迹和为国有企业改制量身定做的制度框架,再加上研究的不彻底,使其成为一部“管制法”、一部“身份法”。

《公司法》与现实生活的掣肘与不足已为世人所共知,近年来中国一些公司接二连三涌现的丑闻,都与《公司法》的调整失效有多多少少的关系。

1999年和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对《公司法》进行了两次“微改”,但都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反映理论研究的成果,对《公司法》进行全面、深刻、系统的检讨,大规模的修改势在必行。

(二)国际背景上世纪末,公司法学研究在国际范围内取得了重大的理论突破,“董事会中心主义”、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大行其道,公司治理结构成为全世界讨论的话题。

公司法基于其商法的性质,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其继承性和移植性很强,各国研究的重心逐渐趋同,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掀起了风起云涌的《公司法》修改活动:英国多次对《公司法》进行修改;美国于1991年制定了《示范公司法》蓝本,对各州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日本公司立法的修订更为频繁,在90年代短短的十年间,就经历了1990年、1993 年、1994年、1997年、1998年、1999年和2000年7次修改。

基于上述背景,经过各界人士的广泛努力,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新公司法修订的八大内容(一)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在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从上世纪30年代起一直争论到今天的话题。

2021公司法新旧对照

2021公司法新旧对照

2021公司法新旧对照
2021年公司法对比旧公司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 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旧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万元,而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制,改为“认缴制”
和“实缴制”,即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求确定注册资本,并不
再需要实际缴纳全部注册资本。

2. 股东资格和权益的保护,新公司法增加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措施,包括增加了对股东的信息披露要求,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增加了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等。

3. 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优化,增加了对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规定,增强了公司
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4. 股东权益保护,新公司法增加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包
括加强了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增加了对少数股东
权益的保护等。

5. 减少行政审批,新公司法取消了设立公司需要行政审批的规定,改为备案制度,简化了公司设立的程序。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在注册资本制度、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结构和行政审批等方面都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优化,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

同时,新公司法也更加注重了对公司经营的规范和透明,保护了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及评析

我国《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及评析

<公司法>的后续修订对其进行有效的弥合,反之则可通过
‘证券法>或<期货法>特别法的优先适用,对<公司法>出 现的问题进行法律调整范围内修正。 (三)商法的国际趋同性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商法的国际化趋势是其 必然性的要求哺】。自由市场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是强政府 的创造物帕】。在国际化市场的进程中,法律制度的影响因 素日益扩大,制度资本将逐步取代物质、金融、人力要素, 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未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或 将上升至法律制度优劣的竞争。美国1969年于<示范公 司法>中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制,随后各州的立法也群 起效仿废除或大幅减缩注册资本要求。日本2005年于 <公司法>中取消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 册资本要求,1日元办公司创业获得了法律制度上的支 持【l】。荷兰近期对公司法的修改拟删改多余的法律条款, 以求达到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的宗旨,最低注册资本 限额的取消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一J。韩国2012年于<公司 法>中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5千万 及2千万韩币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在资本缴纳制度方 面,传统英美法系多采用。授权资本制”模式,允许公司分 期发行资本并可分期缴纳资本。此后,英美法系国家改采 “申明资本制”,公司申明实际发行的资本实情,并自主决 定发行事宜。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分别于1980年、1998 年、2006年进行了申明资本制度的改革。
纳,解决了传统法律对注册资本“一刀切”所带来资本闲置
的阃题。再次,公司注册登记的改革是我国政府“减政放 权”,践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成果, 有助于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最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 后,必将通过系统的配套辅助制度,如财务会计制度、社会 信用制度及监管调控制度等,维持市场交易的安全及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引。特别是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和进一步完善,加大对违背市场信用的处罚力度和成本, 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将助力我国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意 识的形成,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二)消极影响 我国资本制度的改革不仅需要法律制度问的协调融

公司法修订内容详细对比

公司法修订内容详细对比

公司法修订内容详细对比
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组织结构和运作的法律,对公司的设立、
组织、运营、改制、解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你的要求,我将对公司法修订内容进行详细对比。

首先,公司法修订内容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 公司类型,修订后的公司法可能会新增或调整公司类型的设
立条件和程序,比如增加了新的公司类型,或者修改了某些公司类
型的设立标准。

2. 注册资本,修订后的公司法可能会对注册资本的设定和变更
提出新的规定,比如放宽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或者取消了对注
册资本的限制。

3. 公司治理,修订后的公司法可能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决策
程序做出调整,比如强化了股东权益保护,或者规定了新的公司治
理要求。

4. 股权变动,修订后的公司法可能会对股权转让、股东权益保
护等方面做出新的规定,比如修改了股东的股权转让限制,或者完善了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

5. 公司合并和分立,修订后的公司法可能会对公司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提出新的规定,比如修改了公司合并的程序和条件,或者规定了新的分立程序。

6. 公司监管,修订后的公司法可能会对公司的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调整,比如加强了对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或者规定了新的监管要求。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公司法修订内容的对比方面,具体修订内容还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具体修订版本来进行详细分析和对比。

希望以上回答能够满足你的要求。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10月27号,十届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新修订的《公司法》总结了我们《公司法》实行十年来的一些经验,借鉴了国外公司管理制度这些年来的最新成果,《公司法》的修订和颁布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今天我就《公司法》的修改以及《公司法》修改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做个介绍,大致分为几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修改的简单过程;第二部分向大家介绍一下这次《公司法》修改的几项主要制度,包括公司的设立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债权人的保护,还有《公司法》新修订加入的司法介入机制等等。

第一章《公司法》的修改第一节修改的背景下面我讲解第一个问题,先给大家介绍这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

《公司法》93年颁布,94年实施以后,经过了10年,现在我们认识到《公司法》在制订之初有一些先天的不足性。

主要是当时我们国家严格的讲没有比较成形的、公司现代化的法人治理结构、治理模式,所以说当时《公司法》的起草和制订基本上是我们对于国外一些现成模式的借鉴和学习。

《公司法》起草之初就缺了一条腿,这条腿就是现代公司运行的模式,通过这十几年的研究,我们感觉《公司法》的理论在当时还是比较粗浅的。

这十几年来我们有了一套完整的公司运作实践,而且国外公司制度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特别是近些年来,美国安然事件出现以后,各国公司制度都在进行一些创新和改造,所以说这十年来,我们对公司制度,国外的公司制度进行了比较和研究.同时,在十年前起草《公司法》的时候,我们对于企业改革目标、任务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局限性,还有,十年前企业主体立法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晰。

现在企业主体整体立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是比较混乱的,我们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条例》等等,大多是以所有权作为划分企业的形式,《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第一次确立了以责任形式划分企业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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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八大革新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公司法修改或增加的内容达400多处。

其中对公司运作影响较大的有:明确上市公司独董权利、取消公司转投资限制、降低股票上市门槛、增强控股股东责任、放松股份回购限制等。

法律界专家普遍认为,新公司法将在诸多方面对现行公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

一、上市公司新增独董制度
现行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中设立董事会和董事有规定,但却没有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

修改草案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在担任资格方面,草案规定独董由具有法律、经济、财会等方面专业知识,社会信用良好的人士担任;与公司有利害关系、可能妨碍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人,不得担任独董。

同时,草案授予独董两项权利:(1)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这些事项经二分之一以上独董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2)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薪酬、考核事项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南京大学商学院吴建斌教授表示,独立董事的本质功能应该是强化监督。

目前由于机制方面的缺陷,我国在某种程度上还缺乏独董真正发挥作用的平台。

修改草案将有关独董的规定正式写入公司法,将在严格意义上做到有法可依,使独董在实际操作时的法律依据更加充分。

独董由管理层物色,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这就决定了独董的尴尬处境:一方面要行使法定责任,对董事会实施独立监督;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又会触及管理层的利害关系。

但如果独董在履行职责时注意监督方式,实施富有建设性的、善意的监督,是可以找到两者的结合点的。

二、公司转投资限额取消
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但不包括公司在投资后所接受的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修改草案取消了这一限制。

某律师事务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原来50%的限制实质上是计划经济下的做法,已经不适合目前市场经济的需要。

在实际运作中,原来的投资额度限制已经形同一纸空文,恐怕任何一个公司都不可能完全遵守该规定,把累计投资额限制在净资产的50%以内。

因为公司只要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就可以从事符合公司盈利目标的行为。

现在修改草案取消这个限制是面对现实,是对这方面限制的淡化,也能从法律上保障企业的投资。

三、股票上市门槛降低
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申请股票上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修改草案相应的规定为: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德权律师事务所房德权律师表示,一个国家的立法是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

在现阶段,中小企业以其自身的活力对我国经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中小企业的成长也有许多困难,尤其是在融资方面。

修改草案降低了申请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下限,取消了开业年限和盈利状况方面的限制,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要求也有所降低。

这将有利于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充分发挥其发展潜力。

目前我国上市门槛比较高,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上看,是为了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降低风险的作用;但在客观上效果并不好。

因为有的企业为了达到上市要求做虚假资料,反而把一部分真正需要融资的的诚信的企业拒之门外。

上市门槛的降低,将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多便利,也有利于诚信市场的建立。

四、控股股东责任加强
现行公司法没有对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业务混同时的责任作出规定。

修改草案明确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与公司保持独立;公司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与公司混同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王勇副教授表示,修改草案实质上是沿用了英美法系“揭开公司面纱”和大陆法系“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则。

它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直接追索股东的责任。

因为有些股东刻意将母公司与子公司混同经营,一旦出现问题就打着公司“有限责任”的幌子为自己牟取私利。

这就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从而造成某些不公平的后果。

修改草案要求作为被控股的子公司同控股的母公司完全独立,否则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债务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将促使目前混同经营的公司改变原来的运作方式,将母公司与子公司在人、财、物等方面分离开来,从而起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鼓励投资、规范市场秩序等作用。

五、无形资产出资限额放宽
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修改草案规定,发起人除了可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外,还可用知识产权和股权作价出资;取消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限制,只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致邦律师事务所王可新律师表示,目前我国对设立公司的无形资产比例限制较严,修改草案实质上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减少了公司设立不必要的物质投入。

如果这一草案能通过的话,具体操作中的配套管理条例也要尽快出台,如公司登记条例、工商部门的管理方法等都要与新规定相适应。

取消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限制,并不等于对无形资产出资就没有要求了,因为无形资产的价值仍然要由专门部门评估,不是投资者随意确定的。

这一立法的宗旨是为鼓励更多公司以更多可供选择的方式参与市场经济。

尤其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这一限额的放宽是相当有利的,
将更好地刺激国内外投资者的积极性。

六、中小股东权益得到更多保护
现行公司法也有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条款,但这些条款过于简陋,不利于实际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现行法律实行“一股一票”的表决机制,虽然确立了股权平等原则,但对大股东行使表决权未作任何限制,大股东可以凭借其强大的表决权对公司实施控制,形成事实上大小股东在参与公司决策方面的不平等。

修改草案在总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等部分,明确了大股东的权责,规定股东必须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同时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计投票制。

累计投票制使小股东在董事会里面也会有一席之地,防止所有的董事会成员都由控股股东一家包办,从而赋予中小股东更多的权利。

广和律师事务所杨波律师表示,这是一种重视中小股东的立法倾向。

现行公司法是为适应原来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以国家为股东的主体来设置的,它只重视了国有企业在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却没有考虑到参与经济活动的一般公司的利益。

修改草案实质上纠正了现行公司法的错误背景,使之回归到公司法所应有的意义上来。

七、股份回购限制放松
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即现行法律对不以注销为目的的股份回购是禁止的。

修改草案对此作了重大调整,允许公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1)减少公司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收购的本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全国商法协会秘书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表示,股份回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一定的价格,以公司拥有的资金从股东手中买回本公司的股份。

以前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份回购都采取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严格规定。

近些年,它们都在这方面采取逐渐放开的做法,使公司更有活力。

我国这次修改公司法在允许股份回购方面增加了一个条款,即允许回购不超过5%的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这无疑将对公司治理产生积极的影响。

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允许设立
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修改草案增加了对一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万元,在名称中要标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王可新律师表示,一人公司是一个从国外引进的概念,它在英、美等国及我国香港地区其实早就出现了。

我国目前经济活动中也已经有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只不过他们往往采取虚设股东的方式加以规避。

公司法修改草案是对实践中已存在现象的承认,是为更多的市
场主体走向规范经营提供法律依据。

这是政府鼓励自由竞争的一大举措。

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运作,只能从立法的角度来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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