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及其完善
公司法的新修订及其影响【分享】

公司法的新修订及其影响一、新公司法修订的背景(一)国内背景我国在1992年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规范主要市场竞争主体的组织和行为,1993年12月19日我国出台了《公司法》。
这一部法律,起到了指导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初期的国企改革、按资本运作形式划分企业性质以及规范民营企业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架构等作用,初步培育起了国内企业及经理人的公司治理文化。
但《公司法》实施12年来,由于其浓郁的计划经济时代痕迹和为国有企业改制量身定做的制度框架,再加上研究的不彻底,使其成为一部“管制法”、一部“身份法”。
《公司法》与现实生活的掣肘与不足已为世人所共知,近年来中国一些公司接二连三涌现的丑闻,都与《公司法》的调整失效有多多少少的关系。
1999年和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对《公司法》进行了两次“微改”,但都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反映理论研究的成果,对《公司法》进行全面、深刻、系统的检讨,大规模的修改势在必行。
(二)国际背景上世纪末,公司法学研究在国际范围内取得了重大的理论突破,“董事会中心主义”、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大行其道,公司治理结构成为全世界讨论的话题。
公司法基于其商法的性质,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其继承性和移植性很强,各国研究的重心逐渐趋同,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掀起了风起云涌的《公司法》修改活动:英国多次对《公司法》进行修改;美国于1991年制定了《示范公司法》蓝本,对各州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日本公司立法的修订更为频繁,在90年代短短的十年间,就经历了1990年、1993 年、1994年、1997年、1998年、1999年和2000年7次修改。
基于上述背景,经过各界人士的广泛努力,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新公司法修订的八大内容(一)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在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从上世纪30年代起一直争论到今天的话题。
我国《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及评析

<公司法>的后续修订对其进行有效的弥合,反之则可通过
‘证券法>或<期货法>特别法的优先适用,对<公司法>出 现的问题进行法律调整范围内修正。 (三)商法的国际趋同性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商法的国际化趋势是其 必然性的要求哺】。自由市场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是强政府 的创造物帕】。在国际化市场的进程中,法律制度的影响因 素日益扩大,制度资本将逐步取代物质、金融、人力要素, 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未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或 将上升至法律制度优劣的竞争。美国1969年于<示范公 司法>中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制,随后各州的立法也群 起效仿废除或大幅减缩注册资本要求。日本2005年于 <公司法>中取消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 册资本要求,1日元办公司创业获得了法律制度上的支 持【l】。荷兰近期对公司法的修改拟删改多余的法律条款, 以求达到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的宗旨,最低注册资本 限额的取消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一J。韩国2012年于<公司 法>中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5千万 及2千万韩币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在资本缴纳制度方 面,传统英美法系多采用。授权资本制”模式,允许公司分 期发行资本并可分期缴纳资本。此后,英美法系国家改采 “申明资本制”,公司申明实际发行的资本实情,并自主决 定发行事宜。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分别于1980年、1998 年、2006年进行了申明资本制度的改革。
纳,解决了传统法律对注册资本“一刀切”所带来资本闲置
的阃题。再次,公司注册登记的改革是我国政府“减政放 权”,践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成果, 有助于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最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 后,必将通过系统的配套辅助制度,如财务会计制度、社会 信用制度及监管调控制度等,维持市场交易的安全及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引。特别是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和进一步完善,加大对违背市场信用的处罚力度和成本, 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将助力我国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意 识的形成,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二)消极影响 我国资本制度的改革不仅需要法律制度问的协调融
当前我国公司治理模式

当前我国公司治理模式当前我国公司治理模式发展迅速,越来越注重法制化、规范化和透明化。
下面将按照列表的方式对当前我国公司治理模式进行分析:一、法律法规的完善1.公司法修订:我国公司法于2018年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强调股东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独立董事等内容。
2.证监会规章制度:证监会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包括《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内部控制规范》等,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3.深化国企改革:我国国企改革力度不断加大,注重引入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推进股权多元化等措施,提升国有企业治理水平。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1.依法设立独立董事:新修订的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设立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增强了公司治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思考能力和专业素养,通过参与决策、监督经营,维护股东权益,保障公司利益。
三、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1.信息披露标准提高:我国证监会加强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提高了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2.信息披露渠道多元化:公司披露信息的渠道不仅限于年报、季报等定期报告,还包括公告、网站、互联网等方式,提高了信息的传递效率。
四、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加强1.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我国加强了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要求公开发行公司设立股东大会、监事会等,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股东诉讼制度:公司法修订规定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五、破除股权滞后问题1.发展股权激励:我国鼓励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计划,加强了对经营者的约束和激励,提高了公司治理效益。
2.改革股份制企业: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破除传统股权滞后问题,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上是当前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主要特点和发展情况。
未来,我国将进一步加大公司治理的改革力度,提高法制化、规范化和透明化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十年风华正茂——《公司法》修改亮点简析

三十年风华正茂——《公司法》修改亮点简析全文共四篇示例,供您参考第一篇示例:作为中国公司治理的重要法律框架,《公司法》自颁布以来已经经历了数次修改和完善。
今年,《公司法》再度迎来了一次全面修改,涉及内容涵盖了公司设立、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结构等多个方面。
这次修改将对中国的企业环境和法治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以下将从几个亮点方面对修改后的《公司法》进行简要分析。
修改后的《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和登记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调整。
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有效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鼓励更多的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家投身市场经济。
修改后的《公司法》还对公司登记制度做出了改革,引入了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简化了公司登记程序,缩短了公司设立的时间。
这些改革将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加便利和高效的登记服务。
修改后的《公司法》在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一系列创新。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可以设立员工代表大会的制度,这有利于促进员工参与企业的决策,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修改后的《公司法》还对关联交易进行了限制,要求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加强了对公司内部交易的监管。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本次修改的《公司法》还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一系列修订。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设立独立董事制度,鼓励公司建立更加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
新修订的《公司法》还对公司高管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增加了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加强了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和约束。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修改后的《公司法》在促进企业创新创业、加强股东权益保护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等方面都做出了一系列积极的调整。
这些修改必将为中国的企业环境和法治建设注入新的活力,为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持。
相信随着这些新规定的贯彻实施,中国的企业将迎来更加风清气正的良好发展局面。
新《公司法》新旧对照及评论

新《公司法》新旧对照及评论
新《公司法》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取代了1989年颁布的旧《公司法》,对比新旧《公司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照和评论:
1. 公司类型和注册资本,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鼓励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降低了创业门槛,促进了企业的多样化发展。
相比之下,旧《公司法》对公司类型和注册资本有更为严格的规定,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空间。
2. 股东权益保护,新《公司法》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明确了股东的权利和责任,规范了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了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而旧《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相对较为薄弱,容易给股东带来损失。
3. 公司治理,新《公司法》强调了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规范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利,加强了对公司高管的监督。
而旧《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宽松,容易导致公司内部管理混乱。
4. 法律责任,新《公司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
对违法行为给予了更为严厉的惩罚,提高了法律责任的成本。
相比
之下,旧《公司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难以形成有效的
震慑。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相对于旧《公司法》在公司类型和注
册资本、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较大
程度的改革和完善,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新《公司法》的出台对于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
护投资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新《公司法》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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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公司法发展概要

新中国公司法发展概要《新中国公司法发展概要》一、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的清朝时期,当时清朝实施了《企业规则》,规定了帝国主权下企业的组织和管理。
此后,清朝的统治逐渐衰落,中国公司法也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20世纪初,中国公司法受到英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国家的影响,以其法律制度的先进性和完善性影响了中国的公司法制度。
二、新中国公司法的发展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公司制度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1951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了中国当时的公司法制度。
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使公司法制度更加完善。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使中国公司法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三、新中国公司法的特点1、关注企业社会责任。
新中国公司法强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发挥企业的社会责任,把企业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2、重视企业的法律责任。
新中国公司法要求企业尊重法律,遵守社会公德,接受法律的监督和调整,规范企业的行为,使企业的行为合法、合规。
3、注重公司治理。
新中国公司法重视公司治理,采取了有效措施,促进企业内部治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以及对外部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四、新中国公司法的现状新中国公司法已经逐步形成了完善的制度,其法规体系和实施机制也得到了加强。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企业治理、权责分歧等。
因此,新中国公司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期的《清政府公司章程》和《大清会计规则》。
在这个阶段,公司法主要是受制于西方的游戏规则,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者来中国创业。
1949年以后,中国公司法逐渐开始发展为国内的法规,并围绕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形态进行调整。
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第一部《公司法》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从而初步建立起公司法的体系。
这个时期的公司法着重强调了国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地位受到较为明显的衰落。
1970年代,中国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计划经济时代。
在此期间,公司法不再起着重要的作用,企业必须服从政府的规划和控制。
改革开放时期,中国经济发生了转折完成经济发展重心的转移。
1988年中国颁布了新的《公司法》,这部法律的制定意味着公司的体系在中国重新构建。
随着国有企业的规模逐渐缩小和市场经济的形成,股份制、合资制和私营制等非国有企业的兴起,这一法律的实施也开始发挥作用。
在1994年《公司法》修订之后,中国的公司法制度更加完善。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的颁布,加强了证券市场的规范管理。
2005年,《公司法》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体系,保护了股东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并强调了公司社会责任。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的颁布,更加明确了国家对企业行为的约束措施。
总体来说,中国公司法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归境于西方规则,到受到国家控制的阶段,再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时期。
如今,公司法不断在完善中,以适应日益变化的市场经济和社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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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及其完善论文摘要2014 年 3 月1 日起我国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开始正式实施,新《公司法》主要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一次较为重大的改革。
它不仅满足了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也顺应了国际经济的发展潮流;但是,新法的施行不可避免需要着面临市场风险和阻力。
本文从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历程,分析新《公司法》修改的整体特征及其产生的利弊,最后,针对我国市场经济体系所产生的风险提出相应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一、《公司法》注册资本制改革的法历史脉络及其社会背景我国公司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市场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9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我国长期实行法定实缴资本制。
究其原因,必须结合当时新旧时代交替的社会现实,一方面由于彼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法治观念和商事伦理还淡薄。
实缴资本制对于保障公司责任财产的真实性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有效性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另一方面由于建国之初我国实行计划经济,计划性、管制性倾向较强的法律观念与文化背景下,我国法律的的制度设计更加侧重于事前控制。
然而,改革开放的逐渐发展和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实缴资本制度带来的消极影响也越来越显著。
2005年我国公司法进行了一次修改,遗憾的是立法者基本沿袭了法定实缴资本制的规定,仍选择了相对保守的立场。
随着世界各国经济逐渐恢复,我国政府也逐渐意识到市场的活力和行政干预带来的的巨大阻碍,如旧《公司法》公司规定了过于苛刻的出资额度、投资方式、缴纳期限等强制性规定,这无疑增加了市场投资者的的成本投资成本,压制了市场经济活力和投资者的投资热情,面对这样举步维艰的市场环境,旧《公司法》迫切需要加以修订。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时段,经济主体需要一个更加宽松且公平的环境来进行竞争和发展,政府强化宏观调控的政策一方面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另一方面需要尊重市场经济自身的规律,市场经济的经济决策权最终属于市场。
在学界多年呼吁下,2013年10月25日公司法修改的建议最终被正式提上了全国人大的修法日程上来。
此次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确实是大势所趋,是顺应我国经济发展规律的一次重大变革。
二、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基本特征(一)企业信用评估标准由“资本”转变为“资产”公司法修改之前我国主要以“资本”作为公司对外承担债务风险的基础,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结果实践中市场逐渐出现了“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等不良现象。
此外,旧公司法关于资本增加和减少的变更条件和变更程序也规定的过于繁琐和苛刻,这给企业对自身经营结构或者规模的调整带来更高的成本,阻碍其对市场变动的适应性。
然而公司的“资产”能够更加真实合理的反应相关企业的实力和信度,而且更加便于债权人对企业清偿能力的预测和评估。
我国公司法规定将企业信度评估标准由“资本”向“资产”的转变,是科学分析公司信用的理性选择,也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必然趋势。
(二)由“确定资本制”到“不确定资本制”的转变确定资本制也称为法定资本制,其实质是公司依照章程规定的金额注册资本全部发行并且足额实缴。
资本确定原则显然是旧公司法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前期面对较为复杂的市场环境而订立的一种被动选择。
其特点在于易于稳定经济秩序和维护交易安全,这样的立法意志和选择确实符合我国当时的国内环境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和全球化经济的影响,法定资本制过强的行政干预和复杂的程序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自由、平等、竞争的客观环境。
新公司法将其转换为“授权资本制”,这一规定正好补充了确定资本制度的不足,更有利于公司的设立、变更。
简单灵活程序必然提高市场主体的投资热情,带动就业的同时也增强我国的经济活力。
这一转变为解决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攻坚期所面临的难题提供了重要的解决路径。
(三)由“控制”到“放权”从上文《公司法》资本制度的改革历程可以得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如,新公司法放宽验资的要求、简化登记事项均是政府放权于市场的表现。
法律不再过多的束缚市场自身优胜劣汰的黄金法则。
所以,此次公司法的修改也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一大亮点,政府正努力创造公开、公平竞争的平台为市场扮演好服务者的角色。
三、新公司法价值功能实现的利弊分析2014年新《公司法》一共做出了12 处修改,做出了迄今最为彻底的革新,充分体现我国法治经济的立法精神;但是新法施行也不可避免的会伴随着相应的弊端,面临强大的市场风险,考验着我国市场的诚信体系。
新的改革既有利又有弊,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加以分析。
(一)创业成本降低,空壳公司的出现新《公司法》,以资本认缴制取代了原来的最低注册资本的制度。
这确实有利于刺激投资者热情、激励市场、调整经济结构。
这在理论上使“一元钱创办公司”得以实现,但法律对“一元公司”的承认正是给大量“空壳”公司打上了一个冠冕堂皇的法律招牌。
旧法实行实缴资本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注册资金的真实合法,市场主体衡量一个企业“实力”的重要标准也更加充分和可信。
但是在新法的认缴资本制下,注册资本则失去衡量的意义,难以评估企业的信用和实力状况。
我国现阶段的市场还存在不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现象,诚信体系更加不够完善。
涉及法律纠纷时,“空壳公司”或股东根本没有实际财产予以赔偿,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得以保障?笔者认为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市场运行的规范和安全,这样才能新《公司法》得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社会效应。
(二)验资废除,注册资本虚高新《公司法》废除了验资制度的规定,在程序上做了大大的简化。
这一定程度上为创业者降低时间和资本成本,而且适应了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环境。
市场主体拥有更大的自由和选择权去决定成立何种类型、何种规模的公司,另一方面,面对过宽的成立标准投资者可能会虚假报高公司注册资金,以满足其成立公司的目的。
例如某投资人只有1万元的资本,但是其可能会注册100 万—500 万的公司。
同时,虚高注册资金的背后某些投资者会进而滥用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来逃避债务。
如果该公司是一元公司,一旦该公司出现问题,法律上只承担一元的有限赔偿责任,债权人的权益很难得到实现。
(三)简化登记制度对新、旧企业的影响不同简化登记注册手续,有利于激励投资创业。
新《公司法》废除了最低出资限额和法定验资的程序,而针对原来的公司并没有规定要求其作出变更和适应。
原有公司必须办理法定的减资程序和债权人保护程序才能适用新《公司法》的相关有利条款而获得实惠。
因此,简化登记程序对于新、旧公司的影响不同,应当区别对待。
此外,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新《公司法》的又一新的规定,这在程序上减轻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查负担,另一方面却增加了行政机关对企业异地管理的难度。
新法以年报制度取代年检制度,这要求企业应当自觉自主、真实有效的报告企业信息。
面对我国诚信系统还很不完善的市场环境,我国相关的监管部门将面临着监管工作的又一大挑战。
四、完善我国公司法的几点建议新《公司法》改革在顺应我国社会发展的经济环境下逐渐得到实现。
然而,新法的颁布和施行需要一段时间的研究和适应。
新法的积极意义是所有立法者和市场主体都期待的,但是实施的效果还要看其本身的科学性和适应,其次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以及人们的法律素养也起到不容小觑的作用。
因此在肯定新《公司法》的积极功能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其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和客观阻力,笔者根据上文对新法的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一)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社会信用监管体系注册资本制度变革虽然刺激市场活力,适应了法治经济的社会潮流,但是为保障债权人交易合法权益带来不小的难度。
亚里士多德说实现法治就是制定良法并去很好的实行,新《公司法》的修改无疑是良法的进步,其顺利施行一方面需要穷尽现有制度,如担保制度、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等等。
另一方面需要针对资本制度改革完善相关辅助的配套机制以进行一些衡平、高效的制度设计,如信息披露制度。
(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联动修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其自身的经济规律,但是完善的法律体制监管与干预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必要保障。
新《公司法》的施行,我国市场一时间涌现出不同类型和规模的企业,而企业的融资渠道则是企业设立和运行的关键。
因此,证券市场的健康运作对于保障人们的财产安全正起着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
笔者认为《公司法》的变革也应当带动《证券法》相应的完善,以确保我国经济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因此,对证券公司的境外交易、IPO 注册制的设立、风险控制的强化、私募交易的严格管理、中介独立原则等方面,都应当做出相应的修改。
(三)拓宽民间融资渠道新《公司法》的实施是实现公司融资制度与注册资本制度进行联动性调整的契机,但遗憾的是此次公司法修改忽略了我国融资制度改革的问题,然而我国公司发展的重要问题正是融资制度。
因此,为了根本解决我国投资者的现实困难,就必须从法律法规上对拓宽民间融资渠道予以制度化、法定化。
正如北大法学院教授甘培忠先生认为,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最大缺陷在于缺乏便利的融资。
银行出于利益考虑往往贷款给有保障的企业,而小微企业想要获得银行贷款实际上困难重重。
所以,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增加融资的渠道、放宽融资的限制条件,这样才将会使众多小微企业获得生机和发展,同时,这对最大限度的发挥新法的积极意义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当地政府可以扶助实力较强的典当行业开拓信贷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的贷款项目、开放企业之间的借贷限制等等措施,鼓励一些实力雄厚的企业引进天使投资项目,扩展其战略投资的方向和规模等方式来解决融资问题。
五、结语我国是一个生产大国也是一个消费大国,我国经济要发展必然优化经济结构与世界接轨。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健全,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2014 年的《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制度的修改已然比美国晚了30多年,比日本晚了8年,因此我国公司法的研究和改革任重而道远,还将面临更多的任务和挑战。
此次公司法的修改顺应当今国际经济体系新局势,但是对于新《公司法》所带来的利弊,也应该全面认识、积极面对,努力使法治的精神在市场经济中更加深入人心,更加有效地调整市场资源优化配置,才能在法治经济的道路上一步一步实现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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