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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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怎样的?

德意志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怎样的?

德意志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怎样的?德意志银行是德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其公司治理结构在金融行业中备受瞩目。

作为一家领先的全球金融机构,德意志银行注重确保透明度和责任,其公司治理结构体系严密、层次分明。

以下是德意志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三个核心要点:1.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角色董事会是德意志银行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战略、审议财务报告以及重大决策。

董事会由多个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他们负责确保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并代表股东利益。

监事会则负责监督董事会成员的行为,确保公司管理层的合法合规运营。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组成,以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和平衡。

2. 高级管理层责任德意志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调高级管理层的责任和透明度。

高级管理层成员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负责监督银行日常运营并决策关键事项。

他们必须遵守金融监管法规,确保公司按照合适的法律和道德标准运作。

高级管理层成员还有责任向股东和利益相关者提供透明度,及时通报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动态,以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

3.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德意志银行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确保公司的稳健运营和持续增长。

内部控制机制是一套指导原则和操作规程,旨在确保公司的财务报告准确可靠,并防止欺诈和损失的发生。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评估和管理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通过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和应对计划,降低风险对公司的影响。

德意志银行还注重建立独立的审计和合规机构,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4. 股东参与和信息披露为了增强股东的参与和监督权益,德意志银行致力于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沟通渠道。

股东拥有权利参加公司重要决策的股东大会,并对一些重要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德意志银行定期发布财务报告、年度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以向股东和利益相关方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此外,德意志银行还积极与股东和利益相关者进行对话和交流,以确保透明度和有效沟通。

德意志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始终以透明度、责任和合规为核心原则。

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

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

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公司治理是指公司通过内部和外部机制来规范和管理公司运作的体系。

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表现出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比较美国、英国和德国三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以了解其异同之处。

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以股东为中心。

在美国,股东享有最高权力,可以任命和撤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并参与重大决策的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由独立董事和执行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在制衡和监督执行董事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美国还有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制度来保护股东权益,例如《股东权益保护法》,《管理者权利与责任法案》等。

与此同时,美国还强调透明度和信息披露,公司需要定期公开财务报告和其他信息,以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英国公司治理结构较为灵活,以董事会为核心。

英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注重提高董事会的效能和责任,通过不同机构的相互制衡来保证合理的公司决策。

英国公司董事会通常由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

领导层和非执行董事共同管理公司,并由独立董事监督公司运作。

英国还设立了公司治理协会,致力于制定和推动公司治理实践,并发布了一系列指南和准则,如《公司治理实践准则》,《董事会行为准则》等。

德国公司治理结构强调企业的长期利益和综合决策。

德国采用的“双层制”董事会结构,由经理董事会和监督董事会组成。

经理董事会负责公司运营和决策,监督董事会负责监督和审核经理董事会的工作。

监督董事会由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选出,以保证各方利益平衡。

德国还实行了“公司参与法”,要求公司董事会至少有一半成员是员工代表,以确保员工利益得到充分代表。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相似之处,即重视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强调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以及保护股东权益。

然而,由于不同的经济体系和法律体系,三者的公司治理模式仍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美国公司治理结构更加注重股东权益,强调股东的投票权和产权保护。

从某种程度上说,美国公司治理模式更倾向于市场导向,企业更注重实现短期利益和投资回报。

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定义

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定义

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定义【原创实用版4篇】目录(篇1)1.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的定义2.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的特点3.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的运作方式4.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的优势与不足5.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的启示正文(篇1)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是一种在德国公司中广泛采用的公司治理结构。

其主要特点是公司设有两个董事会,分别是执行董事会和监督董事会,两个董事会各自负责不同的职能,共同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

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其组织结构和职能分配上。

执行董事会,也称为管理董事会,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包括制定和实施公司战略、管理公司资产等。

而监督董事会,也称为监督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以保证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的运作方式是,执行董事会由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他们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并定期向监督董事会报告工作。

监督董事会由公司的股东代表和独立董事组成,他们对执行董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其能够有效地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防止公司出现重大风险。

同时,这种制度也有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力。

然而,这种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例如,监督董事会的独立性可能会受到执行董事会的影响,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从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目录(篇2)1.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的定义2.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的特点3.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的运作方式4.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的优势与不足5.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的启示正文(篇2)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是一种在德国公司中广泛采用的公司治理结构。

它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的定义、特点、运作方式以及优势与不足,最后探讨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的定义是指公司设立两个董事会,分别负责公司的执行和监督职能。

德国公司治理准则

德国公司治理准则

德国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治理是保障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公司治理制度,德国公司治理制度具有独特性。

德国公司治理制度的基础是股份公司法,同时还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财务审计等机构。

德国公司治理准则是对股份公司法中的公司治理机制进行规范和完善,于2002年首次发布。

德国公司治理准则的宗旨是促进公司治理的透明度、有效性和责任性,保障股东的利益,并强制要求各公司必须遵守。

该准则主要起到以下几方面的作用:一、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德国公司治理准则鼓励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其中,监事会的作用相对于其他国家更加重要,因为它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工作,并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二、增强透明度和信息披露德国公司治理准则强调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向投资者提供详细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以增强股东对公司的监督和掌握程度。

其中,公开透明的财务报告是信息披露的核心,因此公司必须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推广公司社会责任德国公司治理准则推广公司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在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此外,准则要求公司尊重员工权益,确保他们的福利和安全。

四、加强董事会管理德国公司治理准则对董事会的管理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包括对董事会成员的选择、任期和报酬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准则还要求董事会加强对公司战略和业务管理的监督,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五、规范外部监管德国公司治理准则还要求股票市场等外部监管机构加强公司监管,确保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权益关系合理、公正、透明。

同时,准则也要求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加强监管,防止公司财务舞弊等违法行为。

总之,德国公司治理准则在促进公司治理透明度、有效性和责任性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借鉴德国公司治理制度,可以优化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意识,加强董事会管理和外部监管,为公司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德国和日本是两个在世界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的国家,它们在公司治理方面都有自己独特的模式。

德国采用的是一种以利益相关者参与为核心的公司治理模式,而日本则是以长期稳定为基础的关系密切的公司治理模式。

德国公司治理模式注重多方共同参与。

在德国,公司董事会由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两部分组成。

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战略制定,由公司高管和工会代表组成。

监督委员会则负责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为,由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组成。

这种分权的公司治理结构旨在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防止董事会滥用权力。

德国公司治理模式的特点之一是员工参与。

德国公司法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设立员工代表。

员工代表有权参与公司决策,并在监事会中占有席位。

这种员工参与制度旨在保护员工权益,确保员工在公司决策中拥有话语权。

此外,德国公司还实行了股权分散化制度,以防止单一股东过度掌控公司运营。

另一方面,日本公司治理模式注重于长期稳定和关系密切。

在日本,公司董事会一般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

内部董事通常是公司高管或员工代表,而外部董事则是独立于公司的专业人士。

这种董事会结构旨在平衡内外董事的利益,同时确保公司高层管理层与公司的利益保持一致。

虽然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的共同点是都注重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平衡。

德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强调员工参与和股权分散化,旨在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则注重长期稳定和关系密切,通过跨部门决策和团队合作来实现。

总的来说,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都具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

德国的利益相关者参与模式可以确保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得到平衡,而日本的关系密切模式可以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这两种公司治理模式在不同的国家和环境中都能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可以为其他国家提供有益的借鉴。

美、德、日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德、日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德、日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及对我国的
启示。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各国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在企业治理的研究上,日美德三国的经验也受到了全世界的重视。

美国的企业治理一直突出以股东权益为中心,支持股东权益是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基础,其特点是权力集中,股东权力强大,监督机制健全,以及完善的会计制度和监管机构。

美国的企业治理结构重视股东的利益,以及企业的公平、透明、有效的运作,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社会利益,这种治理结构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德国企业治理结构重视公司的财务实力和公司治理结构,重视企业的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德国注重企业治理的多元化,特别是重视劳动者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将劳动者作为参与企业治理的一个主体,德国企业治理结构也更加关注企业的健康发展。

日本企业治理结构强调总公司的核心地位,以及日本企业的特点,即企业内部的关系连续性和家族治理,强调企业的共同利益。

日本企业治理结构重视企业的财富和竞争力,关注企业的发展和企业团结合作的重要性,从而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从美、德、日三国企业治理结构的比较可以看出,每种治理结构都体现了其国家特色,同时也体现了它们各自的发展趋势,其中也可
以发现许多可借鉴的地方。

我国企业治理结构也正在不断完善,从美、德、日三国企业治理结构中可以学习到许多,从而促进我国企业治理的更好发展。

德国公司治理准则

德国公司治理准则

德国公司治理准则
德国公司治理准则是由德国公司治理委员会制定的一系列指导
原则,以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公正性和有效性。

这些准则包括以下要点:
1. 公司治理结构应该建立在股东权利和利益保护的基础上,以
确保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公司应该建立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以确保
公司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同时,公司应该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公布重要信息。

3. 公司应该建立一个有效的董事会,以确保公司管理层的决策
和行动符合股东和公司利益。

董事会应该由多个独立的董事组成,他们的任期应该有一定的限制。

4. 公司应该建立一个有效的薪酬制度,以激励管理层和员工的
表现,并与公司业绩相匹配。

5. 公司应该建立一个有效的股东参与机制,以便股东能够行使
他们的权利和履行他们的职责。

公司应该定期与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并尊重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德国公司治理准则是一份非常全面的指导文件,为德国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见。

通过遵循这些准则,德国公司可以提高其治理水平和商业信誉度,为投资者和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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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司法与中国的区别

德国公司法与中国的区别

德国公司法与中国的区别导言:公司法是一个国家中关于公司组织、运作和监管的法律体系。

不同国家的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国家经济制度和法制环境的差异。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重点比较德国公司法与中国公司法的区别。

一、公司类型在德国,公司主要分为两类:有限责任公司(GmbH)和股份有限公司(AG)。

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常见的公司类型,适用于中小型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大型企业,其股东享有更大的权益和责任。

在中国,公司类型更加多样化。

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LLC)、股份有限公司(JSC)、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

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常见的公司类型,适用于大多数中小型企业。

二、注册资本要求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1欧元,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50000欧元。

在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人民币10万元,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人民币5百万元。

三、公司治理结构在德国,公司治理结构注重股东的权益保护和员工参与。

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选举董事会成员来行使其权力。

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更加灵活。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股东可以通过选举董事、监事来行使其权力。

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选举董事会成员来行使其权力。

四、股东权益保护在德国,公司法注重保护股东的权益。

股东享有投票权、收益权和决策权,并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

此外,德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信息披露和股东之间的交易限制等。

在中国,公司法也注重保护股东的权益。

股东享有投票权、收益权和决策权,并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

此外,中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信息披露和股东之间的交易限制等。

五、公司合并与收购在德国,公司合并与收购的法律程序相对较为严格。

合并与收购需要经过审批,并在合并后的公司中保留一定比例的德国员工。

在中国,公司合并与收购的法律程序相对较为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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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文献号】3-1014【原文出处】财贸经济【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200204【原刊页号】70~75【分类号】F31【分类名】工业企业管理【复印期号】200206【标题】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作者】瞿强/普瑞格【作者简介】瞿强,普瑞格,中国人民大学 100872 德国汉堡大学普瑞格(Stephen Prigge)为德国汉堡大学货币与资本市场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瞿强为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金融系副教授,博士。

汉堡大学货币与资本市场研究所所长H.Schmidt教授在本文写作过程中给予很多帮助,德国学术交流基金提供了研究资助,作者对此深表感谢。

本文是我们共同研究项目“不同金融体制下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案例分析。

【内容提要】公司治理结构是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

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英美模式相比具有显着的差异,从而为国际比较提供了有益的参照。

本文在介绍德国公司法律结构的基础上,分析其特殊的双层委员会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并考察银行和资本市场在德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摘要题】海外视野【关键词】德国/公司治理【正文】一、引言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Corporate Governance”这个英文词汇也是最近二十几年才出现的。

该领域的研究边界迄今还缺乏明确的界定,例如美国的学者与德国的学者在此问题上的看法不尽相同,前者主要集中讨论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后者则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讨论企业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这种差异反映了两种金融体制的区别。

通常,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英美的公司治理结构被描绘成两种对立的模式。

英美模式是建立在资本市场主导的金融体制上,投资者“用脚投票”和随时可能出现的敌意收购是主要的企业控制机制,使得公司管理者需要随时保持警惕,但同时也不利于他们进行长期决策;相反,德国模式建立在银行主导的金融体制之上,不依赖资本市场和外部投资者,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重要作用,不但提供融资,而且控制公司的监事会,凭借内部信息优势,发挥实际的控制作用,这种体制据说有利于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的长期发展。

当然,这些看法不是没有争论的。

公司治理结构起初主要是从法律角度来研究的,随着研究的深入,目前越来越多地与公司财务的研究相结合,因为公司的管理制度框架必然会影响其投融资决策和外部资金供应者的收益。

中国是一个处于转轨时期的发展中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对于企业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的金融体制目前可以看作是类似德国的“银行主导”的体制,但是从发展的角度看,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呈现出向英美“市场主导”的金融体制过渡的迹象。

迄今的研究借鉴主要来自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的美国模式。

本文认为从另一角度,即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应有其参考价值。

本文首先介绍德国公司的法律形式,然后分析德国上市公司的管理结构和股权结构,最后分析银行和资本市场在德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二、德国公司的法律结构美国模式的公司治理讨论集中在保证管理者行为符合所有者利益,但是这种情形只出现在所有者与管理者分离的情况下,因此这种讨论只适用于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的有限公司。

从法律的角度看,德国的公司主要有两种类型:独资和公司。

后者从广义上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公司,这两者又可以进一步细分: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有两种类型,即公共公司(Aktiengesellschaft,AG)和私人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nkter Haftung,GmbH);合伙公司也主要有两种类型,即一般合伙公司(Offene Handelsgesellschaft,OHG)和有限合伙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KG)。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形式与公司的规模没有直接关系,既有大规模的GmbH,也有小规模的AG。

如果我们单纯从委托—代理的角度考察公司治理结构,那么注意力自然要集中在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情形,因此,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的有限公司(AGs)是分析的重点,因为其他类型的企业组织中,所有权与管理权较为一致。

但是,由于德国的AGs主要是大型企业,这种分析可能导致误判。

1996年德国共有3900家AGs,占企业总产出的20%左右。

表1简要总结了德国各种类型公司的相对比重,从中可以看出,居于主要地位的是AGs、GmbH和KG。

AGs尽管重要,但并非处于支配地位。

以下,我们为简便起见,以AGs 为代表来展开分析。

表1 德国企业概况(1994年)附图{图}资料来源:Statisches Bundesamt(1997,p.37)。

AG的法律结构:AG的权力机构有三个,即管理委员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三者的职权如表2。

表2 德国上市公司的权力结构管理委员会监事会股东大会1.作为公司的法律代表 1.通常由股东和劳动 1.依据法律、公司章负责管理工作者代表所构成程或管理委员会的2.成员由监事会任命, 2.人数在3-21人之要求进行决策任期最长为5年,可间,任期最长为5 2.决策内容主要包括:以连任年,可连任任命监事会成员;3.负责报告公司的发展 3.任命、撤换管理委利润分配;奖惩监战略、盈利、重大决员会成员事会和管委会成员;策等 4.不介入日常经营,增减股本;改变公4.对超过股本一半的损但有权要求对重大司法律地位;在公失、过度负债等承担交易进行审批司成立或经营过程具体责任 5.个人担任监事会成中任命会计、审计5.如属玩乎职守造成的员总数不能超过10 人员损失,应予赔偿家 3.决策依据简单多数原则;法律或公司章程可以要求绝对多数或其他原则。

4.投票权决定于股票的名义资本额资料来源:节选自H.Schmidt et al(1997,p.75)。

三、德国公司的管理结构与股权结构(一)双层委员会结构德国公司法中一个特殊之处是管理委员会与监事会分离,这种双层委员会结构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70年代。

这种法律结构适用于股份公司和大的有限责任公司。

管委会由内部高级管理层构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监事会由外部人士构成,主要任务是任命、监督管委会。

两个委员会的委员不能交叉任职。

1.监事会的结构任务:监事会的任务主要是管理委员会的任命和解雇,以及对管委会的监督,一般不介入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但是根据公司的章程,一些重大的决策需要经过监事会的批准。

例如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融资项目,以及对管委会业绩的评估等。

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核心,他在监事会中拥有决定性投票权(tie-breaking vote)。

监事会主席与管理委员会主席及其成员,以及外部审计单位联系密切,因而相对于其他成员具有信息优势,也有实际的影响力。

规模:根据公司法,监事会的人数依公司规模而定,最少3人,最多21人,平均10-13人左右。

一个人可以在多家公司的监事会中占有席位(不能超过10家),平均为2-3家。

任命与收入:监事会的任命由股东大会做出,管委会对监事会形成的影响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以及公司的股权结构而定。

任期通常为4-5年。

监事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通常相当低。

资料显示,43%的监事会中包括一名原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其他有:其他公司退休的管理人员(13%),投资者或股东(61%),商业银行(70%),政府官员(13%),企业代表(96%)。

(注:Korn/Ferry Int ernational(1996,p.12)。

)监事会成员的背景大致如下:非金融性公司(27.4%),银行与保险公司(9. 7%),政治家与公务员(4.3%),其他股东代表(9.9%),外部工会成员(13.5%),其他劳动者代表(35.2%)。

(注:Bundesverband deutscher banken(1995,表2)。

这是1993年对100家大型公司89个监事会抽样调查的结果。

)仔细分析一下新成员的提名过程,可以加深我们对监事会的了解。

在这方面缺乏可靠的资料,但是人们普遍的印象是监事会与管委会之间过于密切的联系对监事会的集中权力行使有负面影响。

这种联系反映在CEOs和监事会的主席对监事会新委员的挑选上,以及一个习惯性的做法,即退休的CEO进入监事会,而且通常担任监事会的主席。

私人关系是使得人们怀疑监事会成员是否愿意代替股东进行监督的另一种情况。

各个公司之间的私人联系在德国非常普遍。

同一个人可以在多家公司的监事会或管委会中任职。

个人联系集中反映在股东代表权上,在各种组织中尤其突出的是银行和保险公司。

根据德国公司法的要求,监事会每季度应该、或者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议程是监事会行使权力的重要工具,但是在很多公司中,监事会的议程和会议文件是由管理委员会准备的,因此后者可以借此影响监事会的工作。

关于监事会的激励机制,一个基本的问题是它代表谁的利益。

与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同,几乎所有的监事会成员都认为他们是代表股东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事的报酬从3000DM到107300DM不等,年均34000DM。

至于监事报酬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缺乏可靠的统计资料,有研究认为两者具有较弱的正相关关系(Schmidt,1997,p.67,74)。

监事持有的股权或许是对其监督功能的一个补充,但是这一方面同样缺乏可靠的数据资料。

2.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的任命、报酬由监事会决定,任期通常为5年,可以连任。

德国公司法规定,管理委员会“有权管理公司”,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管委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第二,可以而且应当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如雇员、企业贷款者以及一般公众的利益。

管委会的规模通常为4-7人,年薪大约为73万,上下波动幅度较大。

与美国相比,管理人员的报酬较低。

奖励与业绩有关,股票期权的方式近年来刚刚出现,重要性尚不大。

Te Wildt研究发现(Te Wildt,1996),德国公司管理层变动的频率与经营业绩有关,与美国不同的是,尽管德国的公司管理者更关心员工的利益,但是与通常的认识不同,这种相关性与美国所谓以市场为主的体制下,管理者变动率与业绩之间的相关性,基本相同。

(二)德国公司的股权结构从企业控制的角度看,考察德国国内AGs的所有者结构比较关键。

在选择数据时应当小心,因为存在着很多看似相同、实则差别很大的数据。

下面一组数据显示了德国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其长期变化趋势(表3)。

表3 德国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年份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基金非金融公司公共部门家庭外国投资者1984 7.6 3.1 2.7 36.1 10.2 18.8 21.41990 9.4 3.2 3.3 41.4 6.0 18.3 16.61996 9.5 5.6 5.8 37.4 10.9 15.7 15.3资料来源:Deutsche Bundesbank(1996,p.32;1997,p.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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