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企业的共同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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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管理制度

国外的管理制度

国外的管理制度在国外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管理制度是企业和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管理制度是指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手段,通过管理制度的规范和约束,可以有效地管理企业的运作和员工的行为。

国外的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企业组织结构、管理政策、流程规范、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等方面的内容。

接下来,本文将对国外管理制度的一些典型特点进行介绍,并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管理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一、国外管理制度的特点1.强调规范与法制国外的管理制度强调规范和法制,企业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合法合规的管理制度。

例如,在美国,企业必须遵守《劳工法》、《平等就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权益、平等就业,遵守劳工健康安全规定;在欧洲,企业必须遵守欧盟的环保、质量、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

除了法律法规外,国外的管理制度也强调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要做到公平正义、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2.注重人才培养和绩效考核国外的管理制度注重人才培养和绩效考核,企业通过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塑造高素质员工队伍;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例如,在日本,企业通过培养和激励员工,形成了“和而不同”的“和风经营”理念,实行“一岗多能、一人多岗”的灵活用工制度,促进员工的专业技能和工作效率,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推崇团队合作和员工参与国外的管理制度推崇团队合作和员工参与,企业重视员工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员工通过团队协作和集体智慧,共同解决问题,推动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例如,在德国,企业实行“企业民主”的管理制度,通过员工代表大会、董事会、工会等机构,让员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形成共同治理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德国模式”的企业治理体系。

4.倡导灵活性和自主性国外的管理制度倡导灵活性和自主性,企业在管理制度中注重灵活的流程设计和自主的决策权,鼓励员工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的快速应变和持续改进。

公司治理的类型

公司治理的类型
合作制企业的成员既是企业的投资人,又是企 业的雇员其决策机构一般采取一人一票制民主 选举产生。企业的治理机制以民主治理为主要 特征。合作制几乎遍布世界各地,主要集中在 专业服务行业,企业规模一般较小,但西班牙 的蒙德拉贡虽然建立初期规模较小,但它目前 已拥有20000多名社员。其内部治理机制最为为 典型。
特点
1 真正形成股东控 制型治理机制的 只有那些股权相 对集中的现代企 业,特别是家族 控制型企业最为 典型。 2 3 经理人员往往能 够兼顾股东的利 益,而不至于使 企业经营目标过 分偏于利益最大 化目标。
在股权集中的企业中 ,几个大股东掌握着 相对或绝对多数的股 票,因而能够通过投 票权左右公司的决策 ,而成为实际的企业 控制者。
特点
一,美国的大公司一般不设立监事会,董事会由包括 经理在内的公司高级主管人员构成,是公司经营管理 的核心。 二,分散的股权结构使小股东放弃企业控制权。 三,许多大股东也无心控制企业。
原因:1、公司规模庞大,市场复杂,大股东受自身知识结构 和知识水平的限制,无力实施对企业的有效监督,也往往倾向 于“搭便车”。 2、发达的证券市场为股东提供了回避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方式 3、相关的法律制度鼓励股东的市场化行为。
管理机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蒙德拉贡内设成员大会、 监理会、经理部等管理机 构,他们分别相当于股份 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经理人员。成员大会由 全体雇员组成,一年召开 一次,采取一人一票制的 普选方式,从合作组织成 员中选举监理会成员。 同时设立职能委员会
监理会向全体成员负责,是企业的指导性 机构,成员不领取额外的报酬,由成员大 会授予职权;同时它又是合作组织的决策 机构,决定企业的大政方针,负责聘任和 监督企业经理人员。监理会主席是合作组 织的法人代表,他有权将一些特殊的工作 委托给其他人。

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

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

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公司治理是指公司通过内部和外部机制来规范和管理公司运作的体系。

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表现出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比较美国、英国和德国三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以了解其异同之处。

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以股东为中心。

在美国,股东享有最高权力,可以任命和撤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并参与重大决策的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由独立董事和执行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在制衡和监督执行董事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美国还有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制度来保护股东权益,例如《股东权益保护法》,《管理者权利与责任法案》等。

与此同时,美国还强调透明度和信息披露,公司需要定期公开财务报告和其他信息,以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英国公司治理结构较为灵活,以董事会为核心。

英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注重提高董事会的效能和责任,通过不同机构的相互制衡来保证合理的公司决策。

英国公司董事会通常由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

领导层和非执行董事共同管理公司,并由独立董事监督公司运作。

英国还设立了公司治理协会,致力于制定和推动公司治理实践,并发布了一系列指南和准则,如《公司治理实践准则》,《董事会行为准则》等。

德国公司治理结构强调企业的长期利益和综合决策。

德国采用的“双层制”董事会结构,由经理董事会和监督董事会组成。

经理董事会负责公司运营和决策,监督董事会负责监督和审核经理董事会的工作。

监督董事会由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选出,以保证各方利益平衡。

德国还实行了“公司参与法”,要求公司董事会至少有一半成员是员工代表,以确保员工利益得到充分代表。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相似之处,即重视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强调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以及保护股东权益。

然而,由于不同的经济体系和法律体系,三者的公司治理模式仍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美国公司治理结构更加注重股东权益,强调股东的投票权和产权保护。

从某种程度上说,美国公司治理模式更倾向于市场导向,企业更注重实现短期利益和投资回报。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德国和日本是两个在世界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的国家,它们在公司治理方面都有自己独特的模式。

德国采用的是一种以利益相关者参与为核心的公司治理模式,而日本则是以长期稳定为基础的关系密切的公司治理模式。

德国公司治理模式注重多方共同参与。

在德国,公司董事会由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两部分组成。

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战略制定,由公司高管和工会代表组成。

监督委员会则负责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为,由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组成。

这种分权的公司治理结构旨在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防止董事会滥用权力。

德国公司治理模式的特点之一是员工参与。

德国公司法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设立员工代表。

员工代表有权参与公司决策,并在监事会中占有席位。

这种员工参与制度旨在保护员工权益,确保员工在公司决策中拥有话语权。

此外,德国公司还实行了股权分散化制度,以防止单一股东过度掌控公司运营。

另一方面,日本公司治理模式注重于长期稳定和关系密切。

在日本,公司董事会一般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

内部董事通常是公司高管或员工代表,而外部董事则是独立于公司的专业人士。

这种董事会结构旨在平衡内外董事的利益,同时确保公司高层管理层与公司的利益保持一致。

虽然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的共同点是都注重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平衡。

德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强调员工参与和股权分散化,旨在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则注重长期稳定和关系密切,通过跨部门决策和团队合作来实现。

总的来说,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都具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

德国的利益相关者参与模式可以确保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得到平衡,而日本的关系密切模式可以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这两种公司治理模式在不同的国家和环境中都能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可以为其他国家提供有益的借鉴。

论公司治理模式及发展趋势

论公司治理模式及发展趋势

论公司治理模式及发展趋势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专业:国际商务学号:20104010431 序号:姓名:杨露露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学习,我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模式有了一定的了解,下面我将对比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分别从几个方面来说明这两大法系的不同点及其各自的优缺点,重点分析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问题及其发展趋势。

公司治理的模式,就是依据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其制度安排,对各国公司治理的基本特征所作的抽象的归纳。

构建公司治理机制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它能有效地改善公司治理状况,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

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可解决公司各方利益分配问题,对公司能否高效运转、是否具有竞争力,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关于公司治理模式的分类依据有两个:一是理论上的,二是立法上的。

一、公司治理的理论模式(一)单边治理模式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股东是公司唯一的所有者。

公司治理被抽象为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

其基本是:股东选举董事,董事会选聘经理,经理任命下级经理、雇员,以上各层之间均为委托代理关系。

这一模式确认股东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权,股东之外的主体不参与公司治理,在立法上,英美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最为典型。

(二)共同治理模式二战后,以德国公司法为代表形成了“共同治理模式”,其基本特征是雇员选举自己的代表,与股东代表一起共同组成公司决策机关。

这样公司决策机关就是双层结构:上层是监事会,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由股东代表和雇员代表组成;下层是董事会,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的经理人组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由于有了雇员的实质参与,公司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至少包括了雇员利益最大化。

(三)多边合作治理模式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各个利益相关者组成,并由其决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为了企业利益最大化也即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

这样就形成了多边合作治理模式。

其目前还处于理论状态,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典型案例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典型案例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典型案例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的典型案例有以下几个方面:
德国公司治理模式的特点是监事会是公司的监控机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劳工监事共同组成,监事会聘任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是董事会的领导机关并拥有对董事会成员的任免权和评价监督权。

此外监事会还领导、监察日常的各项公司经营业务,核查公司的资金和商事账簿。

德国公司的董事会近似于美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的经理班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日本公司治理模式是由股东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两个法律地位平行的机关,即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它决定并修改公司章程,选举产生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

日本公司的融资主要依靠大银行,关系紧密的公司通过长期持股和派送监管人员来管理公司的经营与治理,经理人的决策独立性很强,很少直接受股东的影响。

在劳资方面,强调终身雇佣和年功序列,独特的激励制度对经营者和员工都有稳定长效的鼓励作用。

总的来说,德日公司治理模式各有特点,其典型案例也能够为公司治理提供一些启示和参考。

公司治理面试题

公司治理面试题

1.企业制度是如何演进的。

从企业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它阅历了两个发展时期一一古典企业制度时期和现代企业制度时期。

古典企业制度时期主要以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为代表,现代企业制度时期主要以公司制企业为代表。

业主制企业是由单个个人出资,归个人全部和限制的企业,它在法律上为自然人独资企业,是最古老也是最简洁的企业制度形式。

这种企业只有一个财产全部者,即业主。

因此财产关系最简洁清晰,经营权和全部权合为一体,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有无限责任,风险较大。

合伙制企业是有多个资本全部者共同出资、共同全部、共担风险和共享收益的企业。

资本规模比业主制企业大,合伙人用自己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业务担当无限责任或全部责任。

全部合伙人都有权代表企业从事经济活动,重大经济活动都须要得到全部合伙人的同意。

合伙制企业和业主制企业在本质上并无区分。

公司制企业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通过股权融资把分散的资本集中起来额企业组织形式,是依法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担当民事义务、负有民事责任、独立经营的法人组织,在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基础上运营。

股东以其出资额担当有限责任,股东不能退股只能转让其股权。

公司制企业有两个相对应的主体:投资者拥有菜场的终极全部权,凭借股权获得收益;法人拥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拥有企业生产经营权。

现代公司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而形成的一种典型的企业财产制度。

具有以下精神实质:1、公司是由市场经济关系链条构成的多角化经济组织。

这样的链条大体包括股东与董事会的信任托付关系、董事会与精力的托付代理关系、经理与员工的聘用关系、债权人与公司的信用关系、公司与监管者的依法诚信关系。

2、公司是各类生产要素的集合体。

公司聚合了生产经营所须要的物质资源、技术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和资金等,是社会各类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微观和基础组织。

3、公司是多种利益主体交织和平衡的结合体。

公司股东、经营管理人员、员工、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社区、税务等主体的利益都以相应公司为依托,各参加者依据自身所供应的资源和担当的风险获得在公司中赢得的利益,并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逐步形成平衡。

德国拜耳公司治理中的内部控制机制

德国拜耳公司治理中的内部控制机制
50 0人 , 股 权 覆 盖 面 为 3 . % 。 大 会 的 主 o 其 25
3 监督董 事会。 ( ) 责运 作上 对管 理 . 1权 委 员会的控制。拜 耳公 司监督 董事会与 管理 董 事会 的位置 是 平行 的。其 实, 从权 力程 序 来看, 监督董 事会 “ 于” “ 先 和 高于” 管理董 事 会 。监督董 事会 负责推选 管理 董事会 成员和 管理董事会主 席 、 副主席 。在公 司 日常运 行 过程 中, 监督 董 事会要 密切 关 注管理 董事 会 如 何执行 公 司战略 , 必要 时提 出建议 。当管 理 董 事会 研 究 公 司 重 大 问 题 时 , 当 由监 督 应 董事会派员参加 。管理董 事会 在进行 涉及 公 司发展战略 、 重大股票交 易、 大公 司资产和 重 权益 变更 等 问题 的 决定 时, 必须 征得 监督 董 事会的同意。监督 董事会 的工作更 多表现 为 原则性和 间断性 , 管理 董 事会 的工作 更 多表
司控 制 机 制 。
董事会 系统的特 点主要 表 现为 : 督 董 事会 监 与管理董 事会相 互 分 离; 监督 董 事会 与 管理 董事会 密切 合作 ; 顶级 管理 层保持 相 对稳健 和连 续 的 管 理 风格 ; 国外 公 司 治 理 规 则 的 与 兼 容 。在 共 同 治 理 模 式 中 , 东 会 的 成 员 中 股 的利益相 关者 有银行 , 监事 会的 组成 中不仅 有股 东、 行, 有职 工代 表, 且还 是监 事 银 还 并
式: 双层董 事 系统 +利益相 关 者共 同 治理
模式 . 向 于 以 内部 治 理 为 主 的 模 式 。 双 层 倾
德国 公司 理 的 部 制 制 拜耳 治 中 内 控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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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企业的共同治理模式李传军2012-7-17 9:50:43 来源:《企业改革与管理》(京)2011年5期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整套制度安排,这套制度安排决定了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配问题。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各利益相关者都对企业投入了专用性资产,都承担了风险,都应该参与公司治理,从而形成共同治理模式。

德国公司的治理结构就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共同治理模式,“工人参与”是其显著特色。

德国也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证这套制度的实施,这对战后德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可以从这一模式中得到诸多有益的启示。

一、引言 公司治理是当前我国国企改革的一个热门话题,是企业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

一般来说,公司治理结构是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安排,这些安排决定了企业的目标、行为,以及在企业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当中,由谁来控制企业,怎样控制企业,以及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主体之间分配等。

按照现代契约理论的观点,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是一个关于企业所有权的契约,治理的功能是权、责、利的分配,治理的起因是产权的分离。

治理模式有效率的前提是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对称分布。

共同治理模式的理论基础是利益相关者理论,代表人物是布鲁金斯学会的M•布莱尔。

与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不同的是,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的目的不能仅限于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应该同时考虑企业其他参与人,包括职工、债权人、供应商、用户、所在社区以及经理人的利益。

利益相关者理论对“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这一传统观念提出挑战,认为职工、经营者、供应商和用户与股东一样,都对企业进行了专用性资产投资,都承担了风险,所不同的只是股东投入的是物质资本,而职工和经营者投入的是人力资本。

随着现代资本市场的发展,股东变得分散而消极,且更容易在资本市场上通过“用脚投票”来转移风险,对企业承担的责任日益减少;相反,其他利益相关者,特别是经理人和职工与企业的利害关系更为密切,企业的倒闭意味着他们人力资本的损失,他们更关心企业的发展。

因此,该理论认为,各利益相关者都应该成为企业的所有者,都应参与公司治理。

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被认为是比较典型的共同治理模式。

在德国,企业全体职工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参加企业职工委员会,参与公司治理与企业管理,与雇主分享经济权力。

职工与雇主在许多方面实行“共同治理”,为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共同承担责任。

根据德国战后颁布的几项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建立监事会、董事会、企业职工委员会。

因此,共同治理模式在德国广为流行。

据统计,在德国,建立共同决定权、企业职工委员会两种形式共同治理制度的企业所拥有的职工,约占全国企业职工总数的80%以上。

二、德国共同治理制度的起源与历史 在德国,共同治理制度是一个悠久传统的产物,可以从起源于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工业民主哲学思潮中找到其根源。

早在1835年,图宾根大学的罗伯特•冯•穆尔、维尔海姆•罗雪尔和布鲁诺•希尔德布兰德等人就提出要在企业中创立“工人委员会”。

1848年,德国首届国会就试图通过被称之为《德意志国家工商业管理条例》的法案,第一次提出了在企业中设立工人代表。

该法案虽然最终未获得通过,却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从那时起,德意志国家工商业管理条例的许多条款被一些企业自发采用。

工人和企业都发现,不用诉诸国家权力就能达成互惠的契约性协议,这对自身利益有好处。

这种现象引起了政府部门的注意,巴伐利亚州在1900年,普鲁士州在1905年相继颁布了工人委员会法。

1918年工人运动高涨,资本家与工会达成协议,成立了一个由劳资双方对半参加的“德国工商业劳资中央委员会”,下设各行业中央委员会,处理劳资之间的所有争执。

同年底,政府颁布法令,规定拥有职工20名以上的企业必须设置工会和职工委员会,并于1920年通过了《企业职工委员会法》,将此做法固定下来。

1922年,又通过一项新法案,规定企业职工委员会有权派1~2名代表参加股份制企业的监事会。

然而,二战中德国的参与决策制度受到了极大破坏。

德国战败后的1945年5月,军事占领当局制定了《煤钢参与决定法》。

1946年,军事占领当局又通过了所谓的第22号法令,从而重建了企业职工委员会。

到1951年4月,又颁布《煤钢行业共同决策法》,此后又于1952年10月通过《企业组织法》,1976年通过《共同决策法》。

这三项法令奠定了德国企业员工参与公司治理与管理的基础。

许多经济学家认为,监事会中的共同决策、职工委员会制度,能从法律上保证员工参与公司治理和企业管理,实现了劳资合作。

三、德国公司的共同治理模式 德国公司的内部监控模式可以表示为:股东—监事会—董事会—经理。

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与董事会形成垂直的领导关系。

监事会不仅是一个监督机构,还是一个决策机构,它负责重大经营决策和长期战略的制定,还负责聘任董事会人选和监督董事会的活动。

董事会是执行监事会决议、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的执行机构,需要定期向监事会报告工作。

德国从法律上规定,监事会和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这一点不同于美国和日本的模式。

监事会和董事会成员并非全是股东,企业职工和产业工会的代表有权在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中占有一定席位并参与决策,监督已制定的维护职工利益的法规和劳资协议的执行情况,在职工福利方面与资方有对等的表决权,享有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和质询权。

德国公司治理中劳资关系的显著特征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劳资共同决策,通过共同决策,职工广泛地参与公司治理,但不直接参与剩余收益的分配。

德国不同企业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和程度有所不同。

以下以共同治理模式推进的时间顺序及法律依据进行分析。

德国最早采用共同治理模式的是煤炭、钢铁行业。

1951年颁布的《煤钢行业共同决策法》为德国共同治理模式在战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此法适用于所有雇员在1000人以上的采矿和钢铁企业。

根据该法,一个企业的监事会成员数量是奇数,最少由11名成员组成,其中股东和职工各任命4名内部成员。

另外,股东和职工再分别任命1名外部成员,这名外部成员既不能是雇主组织和工会的代表,也不能受雇于该企业或与该企业有经济上的任何联系。

监事会的第11名成员(所谓“非党派”人士)由前述10名成员共同选举产生,该成员在双方表决票数相等时有关键的一票。

1952年10月颁布的《企业组织法》是一般企业都适用的劳资共同决策的法案。

该法案规定,凡是雇佣5人以上的私人企业,都要设立企业职工委员会,由工人参与管理决策。

它首先服务于职工们的保护要求,此外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领导层的权力。

具体而言,该法从企业中的个人、工厂和决策等三个不同层面规定了职工的权利。

在个人层面上,每个职工在诸如工作条件、雇佣、解雇等问题上被赋予知晓、申诉和讨论的权利。

在工厂层面上,该法案确立了企业委员会制度,该委员会由职工选举产生,功能是扮演职工的社会代言人的角色。

在企业的决策层面上,该法案规定,职工人数超过500人的企业中,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必须是工人代表。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参与企业政策的制定和董事会的选举。

1955年8月,针对原来不适用《企业组织法》的公共事业部门和行政机关,制定了《职工代表法》。

1972年又对《企业组织法》进行了修改,扩大了企业职工委员会的适用范围和权力,使其在福利事务、人事计划、企业生产等方面,代表职工的利益与股东或雇主进行协商。

1976年5月颁布的《共同决策法》的实施对象包括所有雇员超过2000人的大企业。

该法规定,每个企业的监事会由12名成员组成,其中6名是股东的代表,6名是职工的代表,各占一半,监事会主席由股东推选的人员担任。

当今德国工人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企业中由职工单独组成的企业委员会确保了在工厂层面上的协商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在决策层面上的共同治理权则由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来行使。

在煤炭和钢铁产业中,企业的监事会受到股东和职工同等代表权的制约。

监事会采取多数表决制,如遇议案赞成票和否决票各占一半的情况,由监事会主席裁决。

但这并不影响职工在企业任何决策机构拥有相当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监事会的职权是负责企业执行机构的任免和监督等。

四、共同治理模式在德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战后以来,德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社会发展也相对平稳,成为发达资本主义世界的“佼佼者”。

这其中,共同治理模式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职工参与企业的治理与经营管理,不但没有扼杀德国企业的活力,反而增强了广大职工的归属感,从而使企业变成了一个真正的利益共同体。

在这个利益共同体中,每个人都被视为伙伴,都要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

共同治理模式所起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提高了工薪阶层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德国工薪阶层的收入是全世界最高的。

按1988年汇率计算,一些主要发达国家中,德国的小时工资是33马克,而美国和日本是25马克,法国是22马克。

不仅如此,德国工薪阶层的劳动时间也要比其美国同行或法国同行的劳动时间要少。

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减少了社会动荡。

第二,形成了和谐的劳资关系,减少了罢工的举行。

与其他主要工业国家相比,战后德国因劳动争议而损失的工作日和因罢工而造成的损失都是比较小的。

据统计,从1993年-1997年,英国因罢工而损失的工作日为340天,而德国只有37天,这就大大减少了人为因素对生产力的破坏。

第三,有利于提高经济的竞争力。

虽然德国的小时工资是最高的,但由于职工工作负责,技能熟练,其产品极具竞争力。

在1981-1982年经济危机时,为了不加重企业的困难,雇主和工会达成限制工资增长的协议,员工们甚至同意降低购买力3~4个百分点。

这一举措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从1984年起德国经济开始恢复增长,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夺回了相当大的市场份额。

第四,在职业培训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共同治理模式维护了企业和其职工之间的密切合作关系。

而这种密切关系是职工培训制度的基石。

据统计,德国政府和企业界每年为资助职工培训要支付100亿马克。

另外,在德国每三名职工中就有一名参加了讲座、培训班等形式的培训活动。

正是这些不断培养出的大批熟练工人,才会有德国战后的“经济奇迹”。

五、德国共同治理模式的启示 首先,德国的共同治理模式对我国企业正确处理劳资关系具有参考意义。

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构建公司治理结构时,更多地考虑如何从保护出资人权益的角度激励和约束经营者的行为,防范被监督者的“偷懒”行为,却较少考虑如何让职工成为主动的参与者。

从现代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看,企业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契约,企业并非仅仅依赖于股东,而是更多地依赖于利益相关者的合作。

为了提高企业治理的效率,就必须平等地对待和保护每个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具体地说,就是通过剩余索取权的合理分配实现各自的产权权益;通过控制权的合理分配构建一个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制衡机制,达到长期稳定合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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