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德国共同参与决定制及其对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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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企业治理结构的特点及启示

德国企业治理结构的特点及启示

德国企业治理结构的特点及启示2014年07月15日14:41 来源:《前沿》(呼和浩特)2013年24期作者:蔡玳燕字号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328 【作者简介】蔡玳燕,宁波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德国文化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如何最大限度地挖掘企业内部潜力,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我们当前亟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德国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有不少经验和特点可供借鉴:一、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平等意识特别强烈在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表现最突出的是“共同决定”。

在西方社会,工人参与管理被称为是工业民主、经济民主,就是工人依法参与公司的权力决策机构,决定公司的营运方针。

这种模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形式各不相同。

德国“实行雇员参与决策”的企业制度,以立法的形式,提供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机会。

其目的是促进劳资关系,有利企业的运作。

在这种模式下,劳动力与资本都被视作公司运营的两个基本要素。

它可以提升企业的向心力,降低企业员工因无法参与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无力感,从而使劳动力与资本更好地融合。

这种制度设计是德国企业发扬职工民主精神的一个基本表现。

德国实施的是社会市场经济,工会支撑企业职工参与公司决策。

这是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1)把企业职工从客体地位上升到主体地位(2)劳动力与资本处于同等地位(3)在企业管理中贯彻民主原则(4)通过控制经济势力对政治产生影响。

由于各国立法环境不同,职工参与的模式也有差别,大致包括了4种方式,即:持股参与;经营参与;监督参与;信息参与。

如美国日本侧重于职工持股参与,而欧洲注重非持股参与。

德国模式的独特之处在于:虽然也属于注重非持股参与,但它在经营参与、监督参与、信息参与等方面都相当深入,职工参与度较广,并将这种制度以法律条款的形式进行确定,使企业员工的这种权利有了法律的保障。

具体来说:信息参与就是企业职工通过某一机构或劳资双方的协议参与企业管理。

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有知情权,可向企业决策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

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

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公司治理是指公司通过内部和外部机制来规范和管理公司运作的体系。

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表现出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比较美国、英国和德国三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以了解其异同之处。

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以股东为中心。

在美国,股东享有最高权力,可以任命和撤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并参与重大决策的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由独立董事和执行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在制衡和监督执行董事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美国还有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制度来保护股东权益,例如《股东权益保护法》,《管理者权利与责任法案》等。

与此同时,美国还强调透明度和信息披露,公司需要定期公开财务报告和其他信息,以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英国公司治理结构较为灵活,以董事会为核心。

英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注重提高董事会的效能和责任,通过不同机构的相互制衡来保证合理的公司决策。

英国公司董事会通常由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

领导层和非执行董事共同管理公司,并由独立董事监督公司运作。

英国还设立了公司治理协会,致力于制定和推动公司治理实践,并发布了一系列指南和准则,如《公司治理实践准则》,《董事会行为准则》等。

德国公司治理结构强调企业的长期利益和综合决策。

德国采用的“双层制”董事会结构,由经理董事会和监督董事会组成。

经理董事会负责公司运营和决策,监督董事会负责监督和审核经理董事会的工作。

监督董事会由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选出,以保证各方利益平衡。

德国还实行了“公司参与法”,要求公司董事会至少有一半成员是员工代表,以确保员工利益得到充分代表。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相似之处,即重视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强调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以及保护股东权益。

然而,由于不同的经济体系和法律体系,三者的公司治理模式仍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美国公司治理结构更加注重股东权益,强调股东的投票权和产权保护。

从某种程度上说,美国公司治理模式更倾向于市场导向,企业更注重实现短期利益和投资回报。

德国公司治理实践及借鉴意义

德国公司治理实践及借鉴意义
2、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任务和职 责。监事会负责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行 为,向其提出建议;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
表1:德意志银行监事会成员情况
姓名
股东代表 背景
Clemens Börsig
德意志银行前高管、前CFO
KarlGerhard
Erick
曾任德国电信公司管理委员会副 主席、卡尔施泰特万乐股份公司
执行、协调、提名委员会成员 提名委员会成员
姓名 Karin Ruck
员工代表
背景
法兰克福子公司员工联合委员 会副主席,曾任德意志股份监
事会员工代表
Wolfgang Bohr
公司杜塞尔多夫员工联合委员 会主席和一般职工委员会成员
Peter
Brunswick地区员工联合委员
Kazmierczak
会主席
Alfred Herling
插图:胡卫东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很多国际组织认 为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机制存在严重缺陷 是造成本次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 一,为此德国“公司治理守则”政府委员 会于2009年6月对《守则》进行了全面修 订,以期更加契合德国公司治理的实际情 况并进一步改善德国公司治理现状,并于 2010年5月26日对《守则》作了最新一次 修订。
Anshu Jain
集团执行委员会成员
Seth Waugh 德意志银行美国执行总裁
Werner Steinmuller
Head of Global Transaction banking
Pierre de Weck
Head of Private Wealth Management
Kevin Parker
工作相适应的知识、能力和专业经验;监
图1:德意志银行的双层制治理结构示意图

德国的公司治理相关法规发展进程

德国的公司治理相关法规发展进程

德国的公司治理相关法规发展进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您参考第一篇示例:德国作为全球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公司治理相关法规发展进程备受关注。

公司治理是指规范公司内外部关系,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的一套制度和规则。

在德国,公司治理相关法规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完善,不断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以下就是德国公司治理相关法规的发展进程。

第一阶段:公司法制形成和基本原则确立德国公司治理法规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

在那个时期,德国出现了许多家族企业,但这些企业在所有权和管理权上存在混乱,给企业经营和发展带来很多问题。

为此,德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明确了公司的法人地位、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所有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为德国公司治理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第二阶段:经济复苏和公司治理完善20世纪中叶,德国经历了经济复苏和工业化进程,公司数量快速增加,公司规模逐渐扩大,这为公司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这一时期,德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包括《德国公司法》、《德国股份公司法》等,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相关法规,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阶段:全球化与金融危机21世纪初,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金融危机的爆发,德国公司治理面临新的挑战。

德国政府相继出台了《公司治理宣言》、《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加强了对公司高管和董事会的监管,强化了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加大了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督,为应对全球化和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司稳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第四阶段:科技创新与绿色发展随着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成为全球发展的主题,德国公司治理相关法规也不断跟进。

德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法规,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保护知识产权,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德国还颁布了一系列促进绿色发展的法规和政策,鼓励企业应对环境挑战,推动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德国共同决策制度

德国共同决策制度

德国职工共同决策制度职工参加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直接以董事或监事的身份行使决策权、监督权,使职工的意志、利益能直接反映在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是职工民主管理企业的最高形式。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基本未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大陆法系中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瑞典、荷兰、卢森堡、奥地利、丹麦、挪威等,设有职工董事和监事制度,但具体规定又各不相同,程度也不一。

有的既设职工董事又设职工监事;有的只设职工董事或职工监事;有的是法律强制实施,有的是可选择性法律制度。

从实施效果看,世界上大部分职工参与制度在实践中往往走向空洞化和表面化。

其中运行良好且实施最为彻底的当属德国职工共同决策制度,特点包括:其一,覆盖面广。

德国大部分企业必须实施职工共同决策制度,根据统计,目前,德国有职工2200多万人,实行职工参与制的单位共有职工186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85%。

其二,参与决策程度深。

德国监事会权力非常大,董事会只是监事会下属机构,而职工代表要占据监事会三分之一或一半的席位。

其三,法律强制实施,职工共同决策制度在德国是强制性法规非授权性法规。

我国法律对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有所规定,但和其他一些国家一样,实际运行效果很不理想,基本上是“形同虚设”。

那么,这种“名存实亡”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在我国究竟还有没有实施的必要?如果有,我们的制度设计又该是怎样的?本文试图通过对德国职工共同决策制度的考察,来回答这些问题。

德国职工共同决策制度法律框架及主要内容1.职工共同决策法律框架德国职工共同决策制度主要是给予职工在监事会一定的席位,以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是在德国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制度。

在法律架构上,《有限责任公司法》、《股份公司法》,1951年《煤钢行业职工共同决策法令》,1976年《职工共同决策法令》以及1952年《企业组织法令》等共同构成了职工共同决策制度的基本框架。

按照德国《股份公司法》的第76-117条,德国股份公司建立双层治理结构,即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经营和监督的责任被分开了,分别被授予董事会和监事会。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德国和日本是两个在世界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的国家,它们在公司治理方面都有自己独特的模式。

德国采用的是一种以利益相关者参与为核心的公司治理模式,而日本则是以长期稳定为基础的关系密切的公司治理模式。

德国公司治理模式注重多方共同参与。

在德国,公司董事会由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两部分组成。

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战略制定,由公司高管和工会代表组成。

监督委员会则负责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为,由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组成。

这种分权的公司治理结构旨在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防止董事会滥用权力。

德国公司治理模式的特点之一是员工参与。

德国公司法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设立员工代表。

员工代表有权参与公司决策,并在监事会中占有席位。

这种员工参与制度旨在保护员工权益,确保员工在公司决策中拥有话语权。

此外,德国公司还实行了股权分散化制度,以防止单一股东过度掌控公司运营。

另一方面,日本公司治理模式注重于长期稳定和关系密切。

在日本,公司董事会一般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

内部董事通常是公司高管或员工代表,而外部董事则是独立于公司的专业人士。

这种董事会结构旨在平衡内外董事的利益,同时确保公司高层管理层与公司的利益保持一致。

虽然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的共同点是都注重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平衡。

德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强调员工参与和股权分散化,旨在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则注重长期稳定和关系密切,通过跨部门决策和团队合作来实现。

总的来说,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都具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

德国的利益相关者参与模式可以确保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得到平衡,而日本的关系密切模式可以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这两种公司治理模式在不同的国家和环境中都能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可以为其他国家提供有益的借鉴。

德国公司法与中国的区别

德国公司法与中国的区别

德国公司法与中国的区别导言:公司法是一个国家中关于公司组织、运作和监管的法律体系。

不同国家的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国家经济制度和法制环境的差异。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重点比较德国公司法与中国公司法的区别。

一、公司类型在德国,公司主要分为两类:有限责任公司(GmbH)和股份有限公司(AG)。

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常见的公司类型,适用于中小型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大型企业,其股东享有更大的权益和责任。

在中国,公司类型更加多样化。

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LLC)、股份有限公司(JSC)、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

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常见的公司类型,适用于大多数中小型企业。

二、注册资本要求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1欧元,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50000欧元。

在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人民币10万元,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人民币5百万元。

三、公司治理结构在德国,公司治理结构注重股东的权益保护和员工参与。

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选举董事会成员来行使其权力。

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更加灵活。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股东可以通过选举董事、监事来行使其权力。

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选举董事会成员来行使其权力。

四、股东权益保护在德国,公司法注重保护股东的权益。

股东享有投票权、收益权和决策权,并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

此外,德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信息披露和股东之间的交易限制等。

在中国,公司法也注重保护股东的权益。

股东享有投票权、收益权和决策权,并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

此外,中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信息披露和股东之间的交易限制等。

五、公司合并与收购在德国,公司合并与收购的法律程序相对较为严格。

合并与收购需要经过审批,并在合并后的公司中保留一定比例的德国员工。

在中国,公司合并与收购的法律程序相对较为简便。

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研究

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研究

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研究论文报告一、引言随着全球化不断发展,跨国公司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跨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目前,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主要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瑞典等国家,这些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各有不同。

本文将就这五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比较研究,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相关分析。

二、美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1.股东为主导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股东为主导,股东拥有投票权,可以对公司的方向、战略和决策进行决定性的影响。

而董事会则履行监督和指导的职能,对公司的战略、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

这种模式可以为股东带来更大的收益,但也可能导致公司管理方面的短视行为。

2.公司治理结构透明度高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透明度很高,高度重视信息披露。

同时,公司的管理、董事、高管和董事会成员等的情况也要求公开,保证股东和投资者有相应的知情权。

这一实践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在投资者间得到广泛赞誉。

三、英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1.公司治理重视独立性和多样性英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注重独立性和多样性,董事会成员来自不同的领域和经验背景,确保公司能够受到多方面的关注和支持,同时也可以避免公司治理内部的任何偏见和陋习。

2.公司治理注重持续发展英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因其注重长远、可持续发展而受到广泛好评。

公司的管理和董事会成员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战略目标进行分析和把控,以保证公司能在充满挑战和变革的市场环境中保持竞争力。

四、德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1.监事会参与决策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监事会是至关重要的角色。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选举,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审核与监督,确保公司运营和决策更加透明和合规。

但这种股东和监督机制间的复杂性可能会导致决策难度增大。

2.公司治理重视员工权益德国公司注重员工权益,将员工视为公司利益的关键组成部分。

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鼓励员工参与公司决策和公司所有权,并在一定程度上为员工在公司的决策制定中提供了更多的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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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Hans-B(o)ckler-Stiftung Pressemitteilung vom 20.10.2004 2004
18.Heinrich Ralph P A model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s a system 1999
19.H(o)pner Martin Unternehmensmitbestimmung unter Beschuss:Die 2004
5.B(o)ger H Was wir sparen,bekommen die Kunden.Interview mit dem Daimler Chrysler Chef Jürgen Schrempp 1998
6.Bundesministerium für Wirtschaft und Arbeit Mitbestimmung - Ein gutes Unternehmen.Alles über die Mitbestimmung und die wesentlichsten Gesetzestexte 2005
wrence P Managers and management in West-Germany 1980
26.Werder Axel von Modernisierung der Mitbestimmung 2003
11.FDP Bundestagsfraktion Konzernmitbestimmung neu ordnen,Aufsichtsr(a)te und Eigentümerrechte
st(a)rken,Drucksache 15/4038 des Deutschen Bundestages 2004
7.Conyon Martin J.Schwalbach Joachim Corporate Governance,executive pay and performance in Europe 1999
8.Carpenter Jennifer.Yermack David (Hrsg)Executive Compensation and Shareholder Value - Theory an Evidence 1999
20.Mitbestimmungsdebatte im Licht der sozialwissenschaftlichen Forschung
21.Discussion Paper 04/8.Max-Planck-Institut für Gesellschsen Michael C.Meckling William H Rights and Production Functions:An Application to Labor Managed Firms and Codetermination 1979
23.Jürgens Ulrich.Rupp Joachim.Vitols Katrin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2000
德国共同参与决定制及其对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作者:汤文娟
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1.Literaturverzeichnis
2.Bertelsmann Stiftung.Hans-B(o)ckler-Stiftung Mitbestimmung und neue Unternehmenskulturen:Bilanz und Perspektive 1998
9.Deutscher Aktien Institut Factbook 2001
10.DGB Stellungnahme des DGB Bundesvorstandes,Abteilung Mitbestimmung und Rechtspolitik zu dem Bericht der Kommission Mitbestimmung von BDA und BDI 2004
12.Junkes Joachim.Sadowski Dieter Mitbestimmung im Aufsichtsrat:Steigerung der 1999
13.Effizienz oder Ausdünnung von Verfügungsrechten?
14.Frick Bernd.Kluge Norbert.Streeck Wolfgang (Hrsg)Die wirtschaftlichen Folgen der Mitbestimmung 1999
15.Gabler Wirtschafts-Lexikon Taschenbuch-Kassette Mit 6 Bd,4 1988
16.Hans B(o)ckler Stiftung Das deutsche System der Interessenvertretung Mitbestimmung in Betrieb und Unternehmen 2004
3.Berrar Carsten Die Entwicklung der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Deutschland im internationalen Vergleich 2001
4.BDA.BDI Mitbestimmung modernisieren:Bericht der Kommission Mitbestimmung 2004
24.Shareholder Value in Deutschland Ver(o)ffentlichungsreihe der Abteilung Regulierung von Arbeit des
Forschungsschwerpunkts Technik-Arbeit-Umwelt des Wissenschaftszentrum Berlin für Sozialforschung[FS Ⅱ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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