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司治理改革的新动向
德国企业治理结构的特点及启示

德国企业治理结构的特点及启示2014年07月15日14:41 来源:《前沿》(呼和浩特)2013年24期作者:蔡玳燕字号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328 【作者简介】蔡玳燕,宁波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德国文化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如何最大限度地挖掘企业内部潜力,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我们当前亟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德国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有不少经验和特点可供借鉴:一、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平等意识特别强烈在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表现最突出的是“共同决定”。
在西方社会,工人参与管理被称为是工业民主、经济民主,就是工人依法参与公司的权力决策机构,决定公司的营运方针。
这种模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形式各不相同。
德国“实行雇员参与决策”的企业制度,以立法的形式,提供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机会。
其目的是促进劳资关系,有利企业的运作。
在这种模式下,劳动力与资本都被视作公司运营的两个基本要素。
它可以提升企业的向心力,降低企业员工因无法参与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无力感,从而使劳动力与资本更好地融合。
这种制度设计是德国企业发扬职工民主精神的一个基本表现。
德国实施的是社会市场经济,工会支撑企业职工参与公司决策。
这是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1)把企业职工从客体地位上升到主体地位(2)劳动力与资本处于同等地位(3)在企业管理中贯彻民主原则(4)通过控制经济势力对政治产生影响。
由于各国立法环境不同,职工参与的模式也有差别,大致包括了4种方式,即:持股参与;经营参与;监督参与;信息参与。
如美国日本侧重于职工持股参与,而欧洲注重非持股参与。
德国模式的独特之处在于:虽然也属于注重非持股参与,但它在经营参与、监督参与、信息参与等方面都相当深入,职工参与度较广,并将这种制度以法律条款的形式进行确定,使企业员工的这种权利有了法律的保障。
具体来说:信息参与就是企业职工通过某一机构或劳资双方的协议参与企业管理。
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有知情权,可向企业决策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司治理:来自德国的经验和问题

与 J 点相 反 ,2 0 年9 6 2 0 0 月2 ・9日在莱 比锡 召开 的
德 国法 学 家代表 大会 上 ,代 表们就 该股东 行为 主殳 的相
关议 题 通过 r 项 决 议 : 关 于 股 东解 除 权 、董事 责 任 林 伯 里委 员会 和 汉坡 委 员会 。如 此一 来 ,它们为 上 市公 一 和 股 东 诉讼权 的 法律 改革 是 台平 需 要的 吗 ? 0 最近 , 两家 民 间组织提 供 了 “ 佳行 为 守则 文 本 :一 是公 司 最 治 理 准 则委 员会 对 上 市公 司 的建 议— — “ 上市公 司 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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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究所 从 事的 研 究课 题的 内容。 在 该研究 计划 下 ,我们 最 终完 成 了 Ⅸ 比较 公 司治理— — 现 状和 发展研 究 一 书 ,
董 事责 任 和 腔 东诉 讼 权 的 法律 改 革 是 台 乎 需 要 的 吗 》 慕 尼 黑 ,2 0 年 f 出版 ) 00 待 。 ② 公 司治 理 准 则 委 员会 《 市 盛 司 最 佳行 为守 则 ,2 0 年 1 上 0 0 月 及施 奈 德和 史 特 兰 格 为 这 些 准 则 所作 的 评 述 ,《 份 公 司2 0 股 00
所 有这 砦 变革 与 立 法和 司 法有何 关 系呢 ?刚 才我 已 经提 及 了这 一 国际 化 和 跨 领 域 的话 题 ,这 是 1 9 年 我 98 在 海德 堡 大学 第 三届 马克 斯 哈 森 伯恪纪 念演 讲 中提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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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公司治理论文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姓名:xx班级:xx学号:xx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xx摘要:在经济全球化进程日趋加快的新形势下,加强公司治理已成为国际潮流,受到国际企业界的普遍高度重视。
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构筑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致力于研究解决的课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而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
本文分析了当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对策。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对策一、公司治理结构概述(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又称公司治理机制,是公司组织机构现代化、法治化问题。
从法学的角度讲,公司治理结构有广、狭二义。
前者泛指一切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的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机关(组织机构)制度、股东“用脚投票”(抛售其持有的股份)、上市公司收购等1。
后者是指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地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2。
本文仅从狭义上进行探讨。
(二)国外公司治理结构理论的发展国外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经历了一个从“股东本位论”到“利益相关论”的发展过程。
与此相适应,立法模式也经历了一个从“资本基本主义”立法模式到“利益共同体主义”立法模式的演化过程,到目前又有了新的进展。
以德国为例,德国联邦政府于2002年夏季提出了公司治理改革的10点计划。
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联邦政府改善公司治理的措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此后又颁布了《德国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三)主要内容措施首先,强化对股东权利的保护。
为了弥补股东大会的不足,《目录》和《准则》提出了强化股东以个人或少数股东身份监督经营者的措施:(1)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2)完善股东集体诉讼制度。
德国的公司治理相关法规发展进程

德国的公司治理相关法规发展进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您参考第一篇示例:德国作为全球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公司治理相关法规发展进程备受关注。
公司治理是指规范公司内外部关系,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的一套制度和规则。
在德国,公司治理相关法规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完善,不断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以下就是德国公司治理相关法规的发展进程。
第一阶段:公司法制形成和基本原则确立德国公司治理法规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
在那个时期,德国出现了许多家族企业,但这些企业在所有权和管理权上存在混乱,给企业经营和发展带来很多问题。
为此,德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明确了公司的法人地位、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所有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为德国公司治理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第二阶段:经济复苏和公司治理完善20世纪中叶,德国经历了经济复苏和工业化进程,公司数量快速增加,公司规模逐渐扩大,这为公司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这一时期,德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包括《德国公司法》、《德国股份公司法》等,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相关法规,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阶段:全球化与金融危机21世纪初,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金融危机的爆发,德国公司治理面临新的挑战。
德国政府相继出台了《公司治理宣言》、《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加强了对公司高管和董事会的监管,强化了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加大了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督,为应对全球化和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司稳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第四阶段:科技创新与绿色发展随着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成为全球发展的主题,德国公司治理相关法规也不断跟进。
德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法规,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保护知识产权,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德国还颁布了一系列促进绿色发展的法规和政策,鼓励企业应对环境挑战,推动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定义

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定义【原创实用版4篇】目录(篇1)1.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的定义2.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的特点3.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的运作方式4.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的优势与不足5.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的启示正文(篇1)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是一种在德国公司中广泛采用的公司治理结构。
其主要特点是公司设有两个董事会,分别是执行董事会和监督董事会,两个董事会各自负责不同的职能,共同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
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其组织结构和职能分配上。
执行董事会,也称为管理董事会,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包括制定和实施公司战略、管理公司资产等。
而监督董事会,也称为监督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以保证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的运作方式是,执行董事会由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他们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并定期向监督董事会报告工作。
监督董事会由公司的股东代表和独立董事组成,他们对执行董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其能够有效地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防止公司出现重大风险。
同时,这种制度也有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力。
然而,这种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例如,监督董事会的独立性可能会受到执行董事会的影响,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从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目录(篇2)1.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的定义2.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的特点3.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的运作方式4.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的优势与不足5.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的启示正文(篇2)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是一种在德国公司中广泛采用的公司治理结构。
它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的定义、特点、运作方式以及优势与不足,最后探讨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两层董事会制度的定义是指公司设立两个董事会,分别负责公司的执行和监督职能。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德国和日本是两个在世界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的国家,它们在公司治理方面都有自己独特的模式。
德国采用的是一种以利益相关者参与为核心的公司治理模式,而日本则是以长期稳定为基础的关系密切的公司治理模式。
德国公司治理模式注重多方共同参与。
在德国,公司董事会由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两部分组成。
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战略制定,由公司高管和工会代表组成。
监督委员会则负责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为,由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组成。
这种分权的公司治理结构旨在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防止董事会滥用权力。
德国公司治理模式的特点之一是员工参与。
德国公司法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设立员工代表。
员工代表有权参与公司决策,并在监事会中占有席位。
这种员工参与制度旨在保护员工权益,确保员工在公司决策中拥有话语权。
此外,德国公司还实行了股权分散化制度,以防止单一股东过度掌控公司运营。
另一方面,日本公司治理模式注重于长期稳定和关系密切。
在日本,公司董事会一般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
内部董事通常是公司高管或员工代表,而外部董事则是独立于公司的专业人士。
这种董事会结构旨在平衡内外董事的利益,同时确保公司高层管理层与公司的利益保持一致。
虽然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的共同点是都注重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平衡。
德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强调员工参与和股权分散化,旨在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则注重长期稳定和关系密切,通过跨部门决策和团队合作来实现。
总的来说,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都具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
德国的利益相关者参与模式可以确保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得到平衡,而日本的关系密切模式可以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这两种公司治理模式在不同的国家和环境中都能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可以为其他国家提供有益的借鉴。
2019年德国社会治理经验及其启示

德国社会治理经验及其启示德国是发达的现代化国家,人口8300多万人,其中外来移民1000多万人。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实行联邦分权自治的政治体制,经历了东西德从分治到统一、从完全放任的自由市场经济到政府适度干预的社会市场经济的转变,在战争的废墟上迅速重新崛起,成为欧洲经济发展的“火车头”,跃居世界经济强国之列。
但是,德国也面临东西德合并带来的区域发展不平衡以及外来移民大量增加引发的社会融合问题,特别是新世纪以来人口老龄化加速,对经济社会发展构成诸多挑战。
经过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创新,21世纪第二个10年,在美国次贷危机以及由此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冲击下,德国经济社会发展逆市上扬,连续9年保持经济较快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2018年失业率为5.2%,最低的是巴伐利亚州,仅为3%。
尽管中德两国社会制度、政治体制不同,历史文化、发展阶段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德国社会治理理念和实践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制仍然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实现社会有效治理的前提2017年,德国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21.4%,成为世界上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人均预期寿命达到81岁,妇女总和生育率只有1.5,每年死亡人口90多万人,出生人口不足80万人。
一方面老龄人口不断增长,另一方面依靠自然增长人口总量不断下降。
因此,为了维持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劳动力,德国接受大量外来移民,2015年净增外来人口达到100多万人。
由于区域发展不平衡,原东德地区大量人口流向德国西部和西南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德国东北部出现人口空心化和经济衰退现象。
有效应对老龄化、促进充分就业、缩小地区发展差距、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德国面临的挑战。
为此,从2012年开始,德国将退休年龄由65岁提高到67岁。
改革和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在保障就业困难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防止过高福利和“养懒汉”,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人参加就业。
德国公司治理改革的成效与问题

相关 者导 向公 司中的劳工 地位 较高 ” 。 . 利 益相关 者导 向和股 东导 向的公 司治理 体 系分 别 扎根 于不 同的传 统 和不 同的公 司所 有 权结 构 。 在盎格 鲁 ・ 萨克森 国家 , 业 的所有权 比较 分散化 , 企 而在德 国等 欧洲大 陆 国家 以及 部分 亚洲 国家 中则 相对集 中 。E r us n opn利用一 系列指 标说 明 了欧 洲企业 相对 较 高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所 有权 集 中程 度 , ni e dV li q a 包括
革 导致 了德 国公 司治理 的“ 混合 体 系” 即利 用股 东主导 体 系的要 素 来补 充 传 统的 利益 相 关者主 导体 ,
系。改革使 外部人 对公 司的控 制逐 步增 强 , 内部人 的控 制受到 牵制 。然 而 , 由于既得 利 益的存在 和德 国特 有的政 治传统 , 国的公 司治理体 系仍 然存在 着一些 难 以解 决的 问题 , 德 包括 内控 机 制 的合理 性 、
所有 权结 构和 治理 机制 能够在 市 场 中进 行公 开公 平 的竞争 。
一
、
德 国公司 治理体 系的特 征与 改革
尽管进 行 了几次 影 响深远 的改革 , 所有 权集 中 和“ 内部 人 ” 制仍 然 是 德 国公 司治 理 体 系 的最显 控 著特 征 。除 了管理层 以外 , 内部人 还包 括大 股东 、 款人 和劳工 。大 股 东 的重 要性 源 自所有 权 的高度 贷 集中, 尽管 20 02年 的资本 收益 税改 革促 使 了交叉 持 股 的显 著 减 少 。所有 权 的金 字塔 结 构 仍 然盛 行 , 控股 股东往 往 能够通 过对 某个 公 司 的所 有权 而对 另一 公 司实施 控制 。贷款人 的较 高地 位 反映 了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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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司治理改革的新动向关键词: 德国公司法/公司治理/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内容提要: 在德国,由于股权结构相对集中,公司的控制股东(商业银行)左右着公司的经营活动,因此如何防止控制股东利用控制权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便成为德国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
为了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并增强公司运营的透明度,以达到强化对公司中小股东保护的目的,德国政府最近对其公司治理机制进行了一系列革新。
本文就其革新的核心内容进行简要的评述。
在德国,公司股权结构相对集中。
银行作为公司的控制股东,拥有足够的信息、专业知识和经验,有能力并且有动力对公司经营者进行监控,因此,从控制股东(银行)的角度看,这种少数控制股东体制有力地削减防止公司经营者从事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的道德危险行为的代理成本,并促进公司的长期经营战略。
但它也潜藏着另一种严重的道德危险问题,即控制股东经常凭借对公司的控制权,倾轧非控制股东,损害非控制股东的利益。
因此,如何防止控制股东侵害一般股东利益,就成为德国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
在20世纪90年代,由于德国几家大公司经营不善而引发的危机,使投资者丧失了对公司经营和股票市场的信心,进而削弱了德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大公司遇到的危机引起了德国各界的关注。
无论是从事公司治理研究的学者,这是致力于公司治理实践的企业家阶层,乃至德国政府,都意识到危机的重要根源是银行等大股东的长期控制,造成公司运营透明度不高和对一般股东保护乏力,进而使公司的竞争压力和创新动力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因此必须对公司治理机制进行改革。
在社会各界的推动下,德国联邦政府于2002年夏季提出了公司治理改革的10点计划。
在此基础上,2003年2月15日,德国联邦司法部长和财政部长共同提出了《联邦政府改善公司治理的措施目录》(此处最好能够注明其英文名称,以下简称《目录》),此后又颁布了《德国公司治理准则》(GermanCorporateGovernanceCode,以下简称《准则》)。
本文简要介绍《目录》和《准则》提出的改革措施。
一、强化对股东权利的保护由于德国公司股权结构相对集中,公司大量股份掌握在商业银行手中,或者通过公司间相互持股的方式由其他公司所持有。
这些作为大股东的银行和公司通常会派出自己的人员担任其所持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作为大股东的商业银行和持股公司控制着公司的经营权。
在这种情况下,德国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并不是公司的经营者侵害公司所有者的问题,而是强势大股东侵害弱势中小股东的问题,即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问题。
德国股份公司法虽然赋予股东诸多可经由股东会参与公司管理并监督董事会等经营者的权利,但此等集体股东权的行使,系由股东会以多数决方式来决定,从而当控制股东通过金字塔持股或交叉持股控制股东会表决动向时,试图以此等股东权的行使来监控公司经营者,是很难奏效的。
为了弥补股东大会的不足,《目录》和《准则》提出了强化股东以个人或少数股东身份监督经营者的措施:1、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的控制股东在行使控制权时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它们必须以合理的方式行使控制权。
如果控制股东不当行使控制权而损害公司和非控制股东的利益时,控制股东对公司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但由于控制股东左右着公司的股东大会和管理层,公司一般不会主动向他们追究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为了维护非控制股东的合法权益,赋予公司股东代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侵害公司利益者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权利。
股东代公司提起诉讼的制度就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它是平衡控制股东和非控制股东利益的重要制度。
但是,德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存在诸多缺陷:(1)诉讼适格门槛过高。
德国股份公避法第147条规定,股份总计达到基本资本的十分之一或其股票的票面价值达到100万欧元的股东才有资格向法院申请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而一般股东持股数量相当有限,很难达到这一苛刻的要求,且通过集中多个股东的股份以满足此一持股数量的要求,其成本又过于高昂,非一般股东所能承受;(2)诉讼风险过高。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是以公司的名义起诉的,如果胜诉,所得赔偿金归公司,且股东不得要求如何报酬;但若公司全部或部分败诉,股东必须支付超过公司在诉讼中所获得的价值的诉讼费用,若公司完全败诉,股东还必须支付任命特别代表所造成的法院费用及给特别代表支付的补助和报酬。
这样,即使中小股东的权利受到控制股东的不法侵害,由于股东代表诉讼所面临的高成本和高风险,往往望而却步,不敢轻易寻求司法救济,这又反过来助长了控制股东对控制权的滥用,从而导致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平衡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功能难以发挥。
为了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目录》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出了适当的修正:(1)持股数量的要求有所降低,即持有股份总计达基本资本的百分之一或其股票面值达到10万欧元的股东就有资格申请提起要求公司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承担个人责任的诉讼,这样,中小股东更容易满足此持股数的要求,这就大大降低了股东代表诉讼的门槛;(2)为了防止股东的滥诉,同时为减轻股东的诉讼风险,《目录》对股东提出诉讼的程序作出了合理的限制,即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得到法院的准许,如果法院认为股东的诉讼是不必要或者有敲诈嫌疑,可以驳回股东的诉讼申请。
如果申请被法院驳回后,股东仍提起诉讼,败诉后股东必须承担法院的费用和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费用。
如果法院准许股东的诉讼申请,则不论是否胜诉,诉讼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都由公司承担。
通过降低诉讼门槛和减轻诉讼风险,中小股东必将有更大的激励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进而使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应有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2、完善股东集体诉讼制度。
股东集体诉讼,是指当公司股东因公司的虚假陈述或其他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失时,以集体的方式提起诉讼,或委托共同的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集体的方式进行诉讼,可以避免大量的同类诉讼,从而减轻公司和法院面临的诉讼压力,节约大量的诉讼费用和司法资源。
但由于将众多股东集合起来进行诉讼难度很大,成本过高,使集体诉讼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
为了便于集体诉讼的行使,《目录》规定诉讼的管辖权由公司注册登记地法院统一行使,这样可以方便股东提起诉讼,并保证司法的统一;《目录》建议创立模范审判制度,即如果很多股东以同一事由提起诉讼,法院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模范审判,并暂时中止其他同类诉讼,法院对模范诉讼的判决将作为其他案件的依据,即该模范诉讼该所认定的事实将作为其他同类诉讼中认定公司发布的公告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根据,同时,法院必须将模范诉讼的案情公布,以便于遭受同类损害的股东有机会申请同类诉讼,这样可以避免大量重复的诉讼程序,节约诉讼费用。
二、加强对董事的约束和激励为了防止董事利用其职权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必须对董事施予一定的约束(义务);同时,为了使董事为公司的利益而勤勉地工作,必须对董事施予一定的激励。
1、董事的义务。
根据《准则》,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董事会在经营活动中有义务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为了确保董事勤勉地为了公司的利益服务,《目录》和《准则》强化了董事的义务,主要有:(1)董事的注意义务。
董事的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像谨慎的普通人在相似情况下给予合理的注意一样,机智慎重地、勤勉尽责地管理公司事务。
[1]《准则》所赋予的董事的注意义务主要有:制定适合于公司的经营策略,并执行之;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遵守各种制定法的规定;确保公司在适当的商业风险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尽量控制经营中的风险;及时地向监事会报告所有与公司经营有关的重大问题,包括董事会的计划、公司的商业发展、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等。
①(2)董事的忠实义务。
董事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不得以损害公司利益的方式行为,不得将董事或与董事有关的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其核心在于董事不应当利用自己作为公司董事的身份获取个人利益。
[2]《准则》所规定的董事的忠实义务有:竞业禁止义务,即董事在任职期间内不得为自己或为他人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董事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或职务获取非法利益;利益冲突交易的披露义务,即董事会成员必须向监事会及时披露其利益冲突交易,并向董事会的其他成员发出通知。
②2、对董事的激励。
激励是对公司管理人员的正面刺激,即通过给予足够的报酬使被激励者乐意为公司付出更多的努力,以达到激励提供者的利益要求。
德国公司给予董事的激励主要有工资、红利、保险补偿金和股票优先认购权等形式。
董事报酬的每种形式既有优点、又有不足,固定工资能提供可靠的收入,但它不利于激发中的积极性;红利基于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有刺激作用,但它易驱使董事的短期行为;股票优先认购权最能反映公司的真实业绩,又最有刺激作用,但风险太大。
因此,最优化的报酬设计应当是不同形式的组合。
为了构建合理的报酬组合,《准则》第4.2.1条规定,董事会成员的薪酬应该由固定的薪金和浮动的薪酬组成。
浮动的薪酬应该包括一次性支付的报酬和一年度支付一次的报酬,并且应当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挂钩,从而成为对董事会成员的长期激励。
为了确保董事报酬的合理性,监事会在确定董事的报酬时,必须考虑董事的收入与该董事的任务和公司的经营状况是否相适宜,董事报酬确定后,如果公司的经营业绩发生不利变动,必须相应地削减董事的报酬。
同时,根据《目录》,如果董事的报酬出现严重不当,而监事会却怠于行使监督权,特别是监事会不当授予董事股票优先认购权时,监事会成员要对公司承担个人责任,且董事负有返还其所获得的不当报酬的义务。
三、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由于股东大会为公司的非常设机构,而股东个人又势单力薄且个人监控董事会成本太大,致使股东大会及股东个人对董事会的监控力度有限,因此,必须在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监控机构,即监事会。
监事会的任务是监督管理层的经营活动,并参与对重大问题的决策。
为了强化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控,《准则》对监事的资格限制和职责作出了一些修正:1、监事资格的限制。
为了保证监事会成员具有履行监控职责的能力,《准则》规定,监事会成员必须具备要求的专业知识、能力和专家经验;选任监事时必须考虑到公司经营的国际性、潜在的利益冲突,以及年龄限制等因素;任何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不得担任超过五家上市公司的监事。
为了保证监事会能独立地行使监督权,《准则》要求监事会中不得有超过两名成员是公司的前任董事会成员,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监事会和董事会形成过于亲密的关系,而妨碍监事会履行正常的监控职责;并且,监事会成员不得在与其任职公司相竞争的其他公司担任董事或类似职务,以避免监事会成员从事利益冲突交易,或为了自身利益而滥用监控权。
2、监事会的职责。
德国股份公司所赋予监事会的职责主要有:监事会成员的选任和解任、监督董事会的业务执行情况、查阅和审查公司的帐册和文件以及财产、召集股东大会、对外代表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