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公司法更新
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国内外法律制度比较

我国实行企业设立登记制度,企业在设立时必须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国外制度
不同国家的企业设立登记制度存在差异,一些国家实行注册 制,企业只需向政府注册即可设立;另一些国家则实行许可 制,企业在设立前需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
企业运用情况,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相关
法律制度。
02
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了解不同国家
的企业法与公司法制度,有助于促进国际间的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的
顺利进行。
03
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通过对国内外企业法与公司法的比较,可以发现各自法律制度的优缺点
研究结论总结
国内外企业法与公司法存 在显著差异
通过比较国内外企业法与公司法的法律制度 ,发现两者在公司的设立、运营、监管等方 面存在显著差异。例如,国外公司法通常更 加注重保护股东权益,而国内公司法则更强 调公司的社会责任。
国际趋势对我国企业法与 公司法的影响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趋势对我国企 业法与公司法的影响日益显著。例如,国际 上普遍采用的公司治理原则对我国企业法与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未来研究应关注新兴领域对企业法与公司法 的挑战,如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对法律法规的影响。
加强跨学科研究与合作
未来研究可加强跨学科研究与合作,结合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知识,对企业法 与公司法进行更全面、深入的研究。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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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与监管制度比较
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通常包括股东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等,不同国家的具体规定 和职责可能存在差异。
监管制度
公司法国际比较不同国家的公司法制度对比

亚太经合组织(APEC)
通过发布示范法、指南等文件,推动亚太地区各国在公 司法领域的合作与协调。APEC还鼓励成员国开展信息交 流、经验分享等活动,加强相互了解与合作。
异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02
为跨国公司和国际投资者提供指导,推动各国在公司法领域的
交流与合作。
完善本国公司法制度
03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为本国公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
。
汇报范围
公司设立与资本制度
探讨不同国家在公司设立条件、 程序、资本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治理与监督机制
分析各国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 制度、监事会制度等,揭示其对 公司运营的影响。
国际合作与监管
加强跨国公司的国际合作与监管, 共同打击跨国犯罪和违法行为,维 护国际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
03
不同国家公司法制度概 述
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制度
法国公司法制度
法国公司法制度以《法国商法典》为基础,强调公司的社团 性和资合性。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对公司的设立、运营、解散等都有详细规定。
国际组织在推动公司法国际协调中的作用将进一 步加强:国际组织如UNIDROIT、ICC等将继续发 挥重要作用,通过制定示范法、指南等文件,推 动各国在公司法领域的立法趋同与协调。
双边协定在促进公司法国际合作中的作用将更加 重要:BITs、DTAs等双边协定将继续发挥重要作 用,为跨国公司在签约国开展业务提供法律保障 和税收优惠,促进国际投资与合作。
法国公司法全文

法国公司法全文第一章 - 公司的构成和形式第一节 - 公司的构成根据法国公司法,公司是由两个或多个人共同组成的合作关系。
这些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他们通过合同共同承担经济活动的责任。
公司可以是个体企业(entreprise individuelle)或合伙企业(société de personnes)。
个体企业是由一个人独立经营的企业,而合伙企业则由两个或多个人共同经营。
第二节 - 公司的形式法国公司法规定了多种公司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société à responsabilité limitée,简称SARL)、股份有限公司(société anonyme,简称SA)和合伙有限公司(société en commandite par actions,简称SCA)等。
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常见的公司形式之一,其特点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股份制公司,股东以持有的股份数来决定其在公司中的权益。
合伙有限公司则是一种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公司。
第二章 - 公司的设立和注册根据法国公司法,公司的设立需要满足一些法定要求。
首先,公司必须有一个合法的商业目的,并且需要在商业注册处进行注册。
在注册过程中,公司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文件,如公司章程、注册申请表和股东名单等。
公司的注册申请需要经过商业注册处的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进行公告。
公司成立后,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 - 公司的组织和管理公司的组织和管理需要遵守法国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必须设立一个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由董事或委员组成,并由一名或多名执行董事或执行委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还需要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重大事项,如公司章程的修改、股东权益的变更和公司的解散等。
法国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财务报告和审计的要求。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该法自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我国立法机关第三次对这部法律作出的修改,也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
众所周知,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主要的企业形式。
公司制企业在所有类型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不是最多,但是聚集的资本和对整个经济的贡献却远远超过其他类型的企业。
同时,公司又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载体。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制,主要就是通过采用公司制度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
因此,修订公司法,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对于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制度支持。
那么,这一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新的公司法到底有哪些内容,我们可以从新旧法律条文的对比中清晰地得到答案。
1.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现行公司法(以下简称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修订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增加理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具体含义是,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为此,此次修改公司法,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增加了上述规定。
这一制度的引入,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法国公司法的评述之资本制度

法国公司法评述之资本制度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发展,引发了公司法改革的浪潮,各国先后对各自的公司法均做了频繁而有较大的修改。
而作为发达国家之一的法国自然也不例外,在世界性公司法改革浪潮的推动下,法国先是将1966年《商事公司法》整体性纳入了新《商法典》中,而后又在2001年《新经济规制法》①出台后,先后对法国公司法进行了频繁的修改。
其中属2001年5月15日的《新经济规制法》的修订力度最大也最具有代表性。
而纵观法国公司法的历次修改,法国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变更无疑一颗耀眼的明珠。
本文主要结合法国公司法的概况以及法国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历史沿革,对法国公司法资本制度做出简要的评析。
关键词:法国公司法资本制度一、法国公司法的概况法国奉行民商分立的法律体制,法国1673年《商事条例》被认为是最早的商法,其中包含的有关无限公司的规定,堪称西方国家公司立法的先锋[1]。
依据公司从事活动的性质,法国公司分为民事公司和商事公司。
民事公司适用《法国民法典》第九编的规定。
商事公司包括合股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商事公司适用1867年《公司法》。
在《商事条例》的基础上,1807年法国颁布《法国商法典》,该法典第一编“商行为”的第三章对公司的种类(人的公司和物的公司)和规则等作了规定[2]。
此后,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国又陆续颁布了几部有关的单行法规。
最重要的一部是1867年的《公司法》,该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所有形式的公司都作了规定,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旧规定作了全面修改。
1925年,法国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法》。
1966年,法国制定了适用各种形式公司的《商事公司法》。
该法颁布后,法国过去有关公司的法律均相应废止。
而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在当今世界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浪潮下,为了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新的变化,法国对其相关的公司法律制度做了多次较大的修改。
如,2001年5月15日的《新经济规制法》、2002年5月3日《关于NRE①法国2001年5月15日的《新经济规制法》(La loi n° 2001-420 du 15 mai 2001 relative aux nouvelles r égulations économiques)又称为《NRE法》。
2013《公司法》修订解读

2013年《公司法》修订解读一、《公司法》修订概况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了12个条款,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
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二、《公司法》修订背景(一)政策背景1、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不失时机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是党的十八大的明确要求,也是新一届政府的庄严承诺,更是关系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核心问题所在。
政府职能转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其应担负的职责和所发挥的功能、作用的范围、内容、方式的转移与变化。
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性,是由影响政府职能的诸多因素所决定的。
包括管理职权、职责的改变(对哪些事物负有管理权责,管什么,管多宽,管到什么程度),管理角色(主角、配角等)的转换,管理手段、方法、及其模式的转变等。
2、继续简政放权,推进机构改革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2013年2月28日闭幕,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新公司法2023年3月1日全文

【新公司法2023年3月1日全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法規定有關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設立、組織、經營、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以及公司的有限責任股份發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組織形式。
第二條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規律,遵守公司的章程,堅持獨立、自主、平等、自由的原則,按照自愿、協商、公平、誠信的原則,發揚民主、公平、協商、誠信的精神。
第三條公司的設立、組織、經營、解散和清算,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堅持合法、合規、合理、合心、合法、合益的原則。
第四條公司的設立、組織、經營、解散和清算應當遵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五條公司的設立、組織、經營、解散和清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損害他人的利益。
第二章公司的設立第六條公司的設立應當依法登記,公司登記的事項包括公司的名稱、住所、業務範圍、資金額度、投資者權益、投資者義務等,並按照公司的章程納入登記。
第七條公司的名稱應當合法,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避免使用可能導致混淆、誤解的名稱,並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後方可使用。
第八條公司登記應當依法依規實行,公司登記的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在法定時限內執行公司登記。
第九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保證公司登記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
第十條公司登記的資訊應當合法、真實、有效,公司登記的資訊不得有虛假、誇大、隱瞞等情形。
第十一條公司登記的資訊應當實時、有效,公司登記的資訊應當公開透明。
第十二條公司登記的資訊應當得到保護,公司登記的資訊不得洩露、濫用。
第十三條公司的設立必須有明確的出資人和明確的資產,公司出資人應當履行應當的出資義務,公司的資產應當保護,公司資產不得遭受損害。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依法訂立章程,公司章程應當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五條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公司的基本組織形式、業務範圍、組織機構、人員機構、經營機構,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公司的出資人,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公司的出資人會議的職權。
法国电力公司EDF改制上市的借鉴意义

法国电力公司EDF改制上市的借鉴意义一、EDF简介法国电力公司(EDF)是从事发、输、配、售电业务的一体化大型电力企业,是欧洲最大的能源公司、最大的电力供应商和最大的电力出口企业,在法国的电力行业占绝对垄断地位,拥有全国94%的装机容量,100%的输电业务、96%的配售业务和100%的电力进出口业务。
根据财富500强排名的资料,2006年法国电力公司全年营业收入739.39亿美元,利润70.32亿美元,年末总资产高达2361.52亿美元,其中股东权益为307.36亿美元,员工总数为15.65万人。
二、EDF改制上市的有关背景(一)EDF的变迁与法国电力市场改革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为加快战后重建,法国于1946年对电力工业进行了国有化改造,在两家私营电力企业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了法国电力公司。
自成立起,法国电力公司就是纯粹的国有工商企业、不具备政府职能,财务独立、且相对独立于国家预算,每四年与国家签订一次计划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供电质量指标、服务质量指标、资产状况指标、公共服务指标等等。
法国电力公司继承了原有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的文化和发、输、配、供一体化的产业结构;有强大的设备和研发部门,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水平和成本控制能力。
1950-1980年法国战后重建期间,法国电力公司重点建设水电、燃煤和燃油电厂。
1980-1995年,其大力建设核电,逐渐显示出竞争优势,之后在较为稳定的能源背景下,开始致力于提高电网运营效率。
1995-2005年,EDF实施国际化、集团化战略:在欧洲以外开发了阿根廷配电项目、阿根廷水电项目、象牙海岸燃气发电项目、摩洛哥风电项目和波兰热电联产项目等;在欧洲,收购了伦敦电力、EnBW公司和Edison公司。
为了适应欧盟关于“从财务和管理上将输电网分离”的规定和国际发展的需要,法国电力公司开始采用多部门制结构,2003年各部门设置到位(总裁的任命需经能源部批准);在法国本土设置了能源、营销、配电、能源批发公司等分支机构,并在亚太、欧美、美洲等地区设置了国际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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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公司法更新[2003年版全文]长孙子筱(孙涛)【摘要】长孙子筱安娜·阿波乃尔(Anne Abonnel)【关键词】法国公司法更新【全文】法国公司法的改革已经酝酿了多年,长期累积的多种法律文本与法律草案已如灌木杂生。
也许是作为对一直以来各方批评的回应,更可能是基于法国文化中固有的崇尚传统情结再次迸发,本来已经为法律经济现实“非法典化” 了的《法国商法典》重施粉黛、再现江湖,并且把1966年《商事公司法》整体性纳入了新《商法典》中。
2001年5月15日的《新经济规制法》(以下简称为:NRE法)是在《商法典》“重生”之后,近20年来法国公司法领域所经历的最大一次更新。
就其修改内容所触及的层面以及在政府官方公报上所占据的篇幅而言,NRE法改革的规模在近年来均是空前的。
进入2003年以来,公司法如同一艘远航的巨舰又进入了新的风浪震荡区。
例如,2003年7月2日授权政府颁布法令采取措施以简化有关立法的第2003-591号法律,规定政府应该在12个月内颁布若干法令对多项实质性问题做出规定;再如包含着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最低限额的2003年8月1日的《经济创新法》;还有2003年8月1日的《金融安全法》也有若干条文直接修改了前述的NRE法。
本文将主要研究目标锁定为NRE法律及其实施条例,同时述及近年来触及公司法的一系列立法如次:第一部分:法国公司法上具有阶段性地标意义的2001年5月15日《NRE法律》(L a loi n° 2001-420 du 15 mai 2001 relative aux nouvelles régulations économiques)对公司法生态之影响。
2002年5月3日《关于NRE法律涉及公司事项的实施条例》(Le décret n°2002-803 du 3 mai 2002)。
第二部分:2002年1月17日《社会法现代化法》(La loi n° 2002-73 du 17 janvier 2002 de modernisation sociale )2003年8月1日的《金融安全法》(La loi n° 2003-706 du 1er août 2003 de sécurité financière) 2003年8月1日的《经济创新法》(La loi n° 2003-721 du 1er août 2003 pour l’initiative économique )第一部分:2001年5月15日《NRE法律》涉及公司部分及2002年5月3日《关于NRE法律涉及公司事项的实施条例》:2001年5月15日的《NRE法律》主要涉及到金融法、公司法和竞争法。
本研究仅限于公司法部分。
如果与针对小型公司的1999年7月关于简化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为SAS)向公众开放的法律相对照,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国立法者把NRE法律的立法对象瞄准了大公司或者可以说上市公司。
2002年5月3日《关于NRE法律涉及公司事项的实施条例》则在一年之后,使得NRE法律涉及公司的部分最终发生实际、完全的效力;《条例》大部分内容可以说是对1967年3月23日《关于实施<商事公司法>的条例》的修改与调整。
下文将分别述及:对公司领导机关职权的重新界定(一),股东地位之变化(二),企业委员会地位之强化(三),加强透明度(四),审计人的地位(五),对民法典的修改(六)。
一、对公司领导机关职权的重新界定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SA)而言,法国法规定了两种可供选择的管理模式:传统上的单层制和1966年商事公司法借鉴的、曾经成功地创造了战后经济奇迹的德国的双层制。
法国学界和立法机关当初引进德国模式时,主要是被双层制实现了经营管理机关与监督机关职能的较为彻底的分离所吸引。
不过出乎制度设计者的意料,实务界对德国模式表现出极低的热情——直到NRE法律通过前,时隔30多年之后,只有不到3%的法国股份公司选择了德国模式。
不过,就上市公司而言这一比例较高,达到了16%;然而,在非上市公司中这一比例不足2%。
在NRE法律框架下:一方面法国法受到经济上成功的英美的强烈影响,另一方面也是面对长期以来商界对双层制的冷淡反应不得不作一些策略性调整,立法当局于是转而通过对自家土产的单层制进行了大规模改造(一),以期达到加强公司治理的目的。
而对从德国舶来的双层制结构,不过做了些小修小补工作(二)。
(一)、传统模式:单层制股份有限公司法国传统的单层制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管理机关是董事会(《商法典》第L.225-35条)。
然而董事会实际上并非亲自行使这些权力,其董事长本身也享有同样广泛的权力。
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董事长实际上主宰着公司。
由于董事会与董事长在实践中履行职能时形成事实上的相对分离格局,这一模式因而又被称为“董事长-董事会”模式。
而董事长承担着公司日常经营指挥权和对第三人代表公司的职能,所以兼总经理职权。
“总裁-总经理”头衔(通常简称为P-DG,相当于美国公司制度中的CEO)为1940年11月16日法律所首创;1966年法律改称之为董事长(字对字的翻译应为“董事会主席”)。
然而实务界并未接受法定新名称,依然使用着名声遐迩的P-DG;它是公司中的“大老板”——既是董事会主席又是总经理,它由董事会而非股东大会任命。
NRE法改革的结果相对地减轻了董事机关在公司机构中的重量,从而相对地突出了经理机关的独立性和特殊性。
并且规定两种管理模式供董事会选择,从而使得法国法上的SA的管理模式达到了3类。
如果再加上SAS,则可供选择的SA模式共计4类。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立法者力求顺应经济生活的需要,不断丰富扩展法律“工具库”的努力。
笔者也注意到在强化公司治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规制的同时,法国公司法对中小公司立法再“契约化” 的总体趋势也很明显。
1、董事机关:(1)组成:- 董事会的组成要求之变化:NRE降低了授权公司章程决定的董事会成员的最高人数限额,从原来的24人减少到了18人(新订《商法典》第L.225-17条,以下条文除非另有明文标示者也为该法典条款)。
这一变化同样适用于双层制中的监事会(因为单层制结构中无监事会设置,所以以下涉及监事会的规定一律是指双层制管理体制下。
见art. L.225-69)。
在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发生合并的情况下,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人数可以在从合并之日起的三年内超过前述条文规定的18人,但不应超过24人(NRE法律之前的规定为30人)(art. L.225-95)。
董事任职条件之变化:《商法典》第L.225-21条被修改为,“一个自然人不能在住所设于法国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兼任五个以上的董事职务”。
不过一个属于前款规定的董事职位所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的董事职位兼任则不计算在内,前提是该被控股公司的证券没有在法定证券市场上市交易;但是这一例外不适用于董事长的兼任。
第L.295-94-1条更进一步收紧了公司职务兼任的阀门,将不得超过五个兼任的职务种类从单一的单层制股份公司的董事扩展到:总经理、双层制股份公司的经理会(directoire)成员、独任总经理、监事会成员。
罚则:违反兼职限制条款的自然人应该在任职起三个月内辞去相应的兼职,并应该归还其领取的任职报酬。
否则该自然人所参加的评审决议效力将因此而受到质疑(art. L.225-21, al. 2)。
对上述董事等公司任职兼任的限制不适用于1985年第85-695号法律所规定的风险投资公司,或者1972年第72-650号法律所规定的金融创新公司,或者《货币金融法典》第L.214-35条和第L.214-36条规定的共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常设代表(art. L.225-95-1)。
(2)职权:-董事会职权的压缩:NRE法律重新定位了董事会的职权,原条文关于董事会的经营管理的一般性职权的表述被“董事会决定公司事务的大政方针并监督其实施”的语句所替代。
该新条文同时规定:“除非法律明示赋予股东大会的职权,只要在公司经营范围之内董事会可以讨论并决定一切涉及到公司运转的事务。
”在对第三人的关系中,董事会即使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的行为也会导致公司承担责任,除非公司可以证明该第三人当时知道,或者考虑到客观情形他不应该忽略此行为超越公司经营范围的事实。
董事会采取他认为适当的措施实施监督和检查职权。
每位董事应能获得为了实现其职能所必须的信息。
(art. L.225-35)-董事会职权行使方式的变化:《商法典》新订第L.225-36-1条规定了便利于董事会的召集和评议的相关措施。
不过最具革新意义的条文还是NRE法律第109条:“除非公司章程有相反的规定,公司内部规约得规定董事可以通过电视会议的形式参加董事会会议,以便对与会最低法定人数和多数决的计算”。
对监事会规定了同样条文。
2002年关于NRE法律的实施条例规定,电视会议的设备应该满足一定的技术指标,以便确保会议评议过程之传播的持续性以及有关成员对会议的实际有效参加。
而鉴于电子传播的特性,今后的会议记录应该载明可能发生的技术故障,如果该事故影响到了会议的顺利进行(第16条)。
2002年实施条例并修改了单层制下的董事或者双层制下的监事可以“信件或者电传方式”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的规定,把前述的两种委托方式改为“书写方式”(第13条)。
据此,可以推知代理投票委托权可以通过简单的电子邮件来授予。
(3)董事长根据《商法典》新订第L.225-51条,董事长只能代表董事会。
他负责组织和领导董事会的工作,并向股东大会负责。
他总体上监控整个公司机构的正常运转,尤其是要确保董事们能够履行职责。
与以前不同的是董事长将不再具有对外代表公司的地位。
立法者力图清晰地分离单层制股份公司传统上合一的两项权能,改由公司的管理机构和日常经营机构分别承担。
2、经理机关:(1)法律地位:-总经理(dire cteur général)的选任:根据NRE法律而新增的《商法典》第L.225-51-1条,根据公司章程具体规定的条件,董事会在以下两种日常经营模式中选择一种:公司的日常经营职责,要么由董事长承担,形成传统的P-DG,即所谓“集中式”管理模式;要么由董事会任命一个自然人为总经理来承担,即所谓新创设的“分离式”管理模式。
2002年5月3日关于NRE法律涉及公司事项的实施条例修改了1967年3月23日关于实施商事公司法的条例第68条如下:“被任命为董事者,自其任命之日起,有权选择商法典第L.225-51-1条规定模式中的一种管理模式;并且可指定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必要时任命数名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