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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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

税法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的财税处理、加速与加计固定资产折旧包括以下问题:固定资产标准、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折旧年限等。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 条给固定资产下了定义:“是指——使用时间超过12 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只有12 个月的使用时间标准,不再有金额的标准。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时间和残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 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残值确定。

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起止时间:“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残值确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第60 条规定了不同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

会计折旧年限短于上述年限,违反税法的规定,应做纳税调增。

长于上述年限,与税法并不冲突,不做纳税调整。

1、房屋、建筑物,为20 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 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 年;5、电子设备,为3 年。

二、大家都知道,税会出现差异,税法高于会计。

但是在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上,具体如何处理?下面详细分析。

一)如何确定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基础是什么?会计上的说法是原值,税法的用词是计税基础。

税法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与会计确定原值的方法基本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 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 )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5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最新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最新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最新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

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本条的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

固定资产折旧分类办公桌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折旧分类办公桌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折旧分类-办公桌折旧年限新税法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

月份内开始使用当月不计提折旧的,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规定如下:①、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如下: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②、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范围如下: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③、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

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如果不按税务规定的年限做,那么,到年末汇算清缴时,还要对账务进行纳税调整,比较麻烦。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全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全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固定资产计算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最新固定资产计算折旧年限根据新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

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整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

(整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与2007年颁布新企业所得税法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里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的规定总结一下。

一、会计方面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在新会计准则下和企业会计制度下存在一些差异,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因为企业选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同,将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因而对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由企业自身一经确定下来就不得随意变更。

而新准则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没有明确的年限规定,各企业根据自己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但同样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如下: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二、税法方面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税法折旧年限

税法折旧年限

税法折旧年限第一篇:税法折旧年限在税法中,折旧是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分摊资本资产成本的一种会计方法。

折旧年限是指资产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间内进行折旧的时间长度。

税法折旧年限的确定与资产的种类有关。

以下是一些常见资产的折旧年限:1.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辆等。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可以有不同的折旧年限。

例如,工业建筑、铁路桥梁、机场跑道等使用寿命较长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通常为30年,而机器设备和车辆的折旧年限通常为5至10年不等。

2. 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根据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折旧年限通常为5至10年不等。

对于一些特殊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折旧年限可以达到20年。

3. 商誉:商誉是企业在收购其他企业时所支付的超过净资产的部分。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商誉一般不能折旧。

折旧年限的确定是根据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资产价值的变化情况进行评估的。

税法给出了一些折旧年限的基本规定,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折旧并不是固定的,而是按照一定方法进行计算的。

在中国税法中,主要采用直线法、年限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

企业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折旧方法,但一旦确定,就需要在整个折旧年限内使用同一种方法。

折旧年限的确定对企业而言非常重要。

合理的折旧年限可以帮助企业合理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降低当期的税负,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

因此,企业在计算折旧年限时需要充分考虑资产的使用寿命、价值变化以及相关税法的规定。

总之,税法折旧年限是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间内进行折旧的时间长度。

折旧年限的确定与资产的种类有关,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合理的折旧年限可以帮助企业合理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降低税负,提升盈利能力。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折旧率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折旧率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折旧率公司购买摩托车一部五千元,做业务用,我分录处理,借:固定资产 5000 贷:现金 5000,但折旧年限和年率不知是多少,累计折旧不知提多少,分录:借:经营费用贷:累计折旧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你公司购买的摩托车适用4年的折旧年限,残值率一般为5%直线法下的年折旧额=5000*(1-5%)/4=1187.50元;年折旧率=(1-残值率)/使用年限=(1-5%)/4=23.75%月折旧率=23.75%/12=1.98%月折旧额=5000*1.98%=98.96元。

固定资产残值率的确定要区分2008年以前和以后两种情况。

2008年1月1日以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的规定执行,该文明确规定,“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该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具体确定方法有待国家税务局发文明确。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及说明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及说明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通用设备部分折旧年限1.机械设备10━14年2.动力设备11━18年3.传导设备15━28年4.动输设备8━14年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A.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8━12年B.电子计算机4━10年C.通用测试仪器设备7━12年6. 工业窑炉7━13年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9━14年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A.设备工具18━22年B.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5━8年二、专用设备部分折旧年限1.冶金工业专用设备9━15年2.电力工业专用设备A.发电及供热设备12━20年B.输电线路30━35年C.配电线路14━16年D.变电配电设备18━22年E.核能发电设备20━25年3.机械工业专用设备8━12年4.石油工业专用设备8━14年5.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7━14年6.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5━10年7.建材工业专用设备6━12年8.纺织、轻工专用设备8━14年9.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7━15年10.造船工业专用设备15━22年11.核工业专用设备20━25年12.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A.自来水15━25年B.燃气16━25年三、房屋、建筑物部分折旧年限1.房屋A.生产用房30━40年B.受腐蚀生产用房20━25年C.受强腐蚀生产用房10━15年D.非生产用房35━45年E.简易房8━10年2.建筑物A.水电站大坝45━55年B.其他建筑物15━25年商业流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通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1.机械设备10━14年2.动力设备11━18年3.传导设备15━28年4.动输设备8━14年5.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8━12年A.电子计算机4━10年B.空调器、空气压缩机、电气设备10━15年C.通用测试仪器设备7━12年D.传真机、电传机、移动无线电话5━10年E.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5━8年F.音响、录(摄)像机10━15年二、专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1.营业柜台、货架3━6年2.加工设备10━15年3.油池、油罐4━14年4.制冷设备10━15年5.粮油原料整理筛选设备6━10年6.小火车6━12年7.烘干设备6━10年8.酱油、醋、酱、腌菜腐蚀性严重的设备和废旧物资加工设备4━8年9.库(厂)内铁路专用线10━14年10.地磅7━12年11.吊动机械设备8━14年12.消防安全设备4━8年13.其他经营用设备及器具15━20年三、房屋、建筑物分类折旧年限1.经营用房、仓库A.钢结构35━45年B.钢筋混凝土结构30━35年C.钢筋混凝土砖结构25━30年D.砖木结构20━30年E.危险物品专用仓库20━25年2.简易房8━10年A.围墙4━8年B.烘干塔 12━17年C.地坪、晒场、晒台、货场 5━10年3.其他建筑物 10━20年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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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
折旧年限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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