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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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体现院(系)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功能,维护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权利,根据《长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长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补充规定》,对我校学生违纪处分处理程序及相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学生违纪处分处理程序

(一)、部门或院(系)调查取证

1、职责划分

学生涉及违反考试纪律的,其调查取证由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涉及治安等违纪事件的,其调查取证由公安处负责;其他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由当事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跨学院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取证,由相关院(系)负责,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予以协调。

2、谈话程序

对于涉嫌违纪的学生,院(系)应及时派专人与他们谈话,了解学生违纪情况并做好教育引导工作。与学生谈话时须有两名辅导员老师在场并进行记录。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被谈话人要在谈话记录上签字确认谈话内容属实;对于未签字确认的,院(系)应注明原因。

3、学生检查

对于涉嫌违纪的学生,院(系)应责令学生作出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其违纪行为造成的后果,并保证以后不再违纪。

(二)、院(系)处理

1、召开院(系)务会议进行研究

所有学生违纪处分,都须经当事学生所在院(系)在规定期限内召开院(系)务会议集体研究:由学院(系)负责的调查取证结束后,

学院(系)直接召开院(系)务会议集体研究;由教务处、研究生部、公安处负责的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将调查材料、相关证据移交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办公室(学工部),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办公室(学工部)及时通知当事学生所在学院(系)召开院(系)务会议集体研究。

2、提出处分建议

院(系)务会议在集体研究结束后,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长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长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补充规定》等规定,对涉嫌违纪的学生提出处分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报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

(三)、送达申辩通知书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长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学生对违纪处分有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听取当事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为充分保障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权,我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要向学生送达违纪处分申辩通知书,并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送达程序如下:

1、对于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由当事学生所在院(系)在校违纪处分委员会召开之前送达当事学生或其代理人;

2、对于拟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当事学生所在院(系)在校务会议召开之前送达当事学生或其代理人。

(四)、学校处理

1、调查材料的接收和审查

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办公室(学工部)在接到院(系)处分建议报告及所附相关证据、谈话记录和学生检查后,进行审查,召开会

议形成处分建议,报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

2、召开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会议研究

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根据情况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学生的违纪处分事宜。对于记过以下的处分,违纪处分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对于拟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还要上报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3、召开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对于拟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需召开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送达处分决定书

在违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委托各院(系)负责送达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一份由学生所在院(系)留存,一份由当事学生签字后交回学校存档,一份存入学生档案。对于开除学籍的,还需一份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学生处分后期教育

1、违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当事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在当事学生所在班级范围内公开宣读。

2、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当事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及时通知当事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亲属。

(七)、学生申诉

对学校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院(系)申诉处理分委员会或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二、相关要求与其他规定

1、院(系)提交材料内容

院(系)向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办公室(学工部)提交的材料包括:

(1)、学生违纪处分建议报告

(2)、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

(3)、学生违纪处分申辩通知书

(4)、与学生谈话记录

(5)、学生本人检查

(6)、其他相关证据

2、违纪处分的解除

学生受到开除学籍和留校察看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次违纪的,处分期满原处分自动解除。

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须受处分本人在留校察看期满后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由院(系)召开会议研究后向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学生解除处分登记表》,学校经研究后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

3、对学生退学的处理

对于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按照我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应给予退学处理。退学处理由教务部门负责。

附件:1、学生违纪处分流程图

2、学生违纪处分建议报告(示例)

3、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示例)

4、学生违纪处分申辩通知书(示例)

5、谈话记录(示例)

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办公室(学工部)

2010年9月16日

附件1:

长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流程图

6

关于给予张三严重警告处分的建议报告

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

(基本信息)张三,男,XX学院2007级本科生(学号:1501070125),共青团员。

(违纪事实)经我院调查,2009年5月20日至24日,张三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自称到本市亲戚家居住,连续旷课达40学时。经与该生谈话,该生对违纪事实无异议。

(处理依据及建议)2009年5月28日,我院召开院务会议进行研究,根据《长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同时鉴于张三本人认错态度诚恳,建议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特此报告。

XX学院

(加盖单位行政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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