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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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罪数形态比较研究-「正文」罪数,指犯罪的个数或单复即一罪与数罪。

罪数形态,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

确定一罪与数罪的区分和某些罪数形态的特征,进而确定各种不同罪数形态的处理原则,对刑事审判的定罪和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因而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刑法典中明文规定了某些罪数形态和处罚原则,《澳门刑法典》也有这方面的规定。

我国内地刑法理论对此虽然作了深入的研究,但在内地刑法中的规定却较简单。

将我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关于罪数形态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促进我国罪数理论的发展。

考虑到《澳门刑法典》总则有关于罪数形态的专门规定,而我国内地刑法则缺乏这样的规定,因而我们的比较研究拟参照《澳门刑法典》的规定来进行。

一、罪数判断的标准罪数判断的标准,指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的依据。

依据什么来判断罪数,虽然在中外刑法理论中存在各种学说,但在刑法典中明文规定罪数标准的却比较少见,《澳门刑法典》就属于这种情况。

该刑法典第29条第1款规定:“罪数系以实际实现之罪状个数,或以行为人之行为符合同一罪状之次数确定。

”这一规定表明:判断行为人是构成一罪还是罪数,应以行为符合刑法典分则所规定的罪状为根据。

此可以称为罪状标准说。

罪状是刑法分则规定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主要构成要件的描述。

因而罪状是犯罪构成的载体,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法律依据。

从这个意义上说,罪状标准说是值得肯定的。

我国内地刑法没有规定判断罪数的标准。

在刑法理论上,我国内地学者普遍主张犯罪构成标准说,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统一,是犯罪成立要件的整体,所以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应当以犯罪构成为标准。

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行为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

从罪状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来看,罪状是犯罪构成的载体,就此而言,两者在判断罪数的根据上,可以说都是科学的。

但是罪状毕竟与犯罪构成不同,它只是犯罪构成主要要件的描述,而不是全部构成要件的描述。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罪数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划分标准,分为⼀罪和数罪。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作为⼀罪中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从概念、界限到处罚原则争议尤多。

那么,罪数形态的三⼤类分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罪数形态,是表征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

犯罪有单复或个数的区别,罪数也有⼀罪和数罪之分。

罪数形态理论在⼀罪和数罪的体系下,通常重点探讨⼀罪的类型。

罪数形态是⼀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却相当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的核⼼在于“⾏为竞合”。

罪⼀、罪数形态的具体分类如下:吸收犯所谓吸收犯,是指⾏为⼈实施了数个犯罪⾏为,但其中的⼀个犯罪⾏为能够将其他犯罪⾏为吸收,最终只按吸收⾏为所构成的罪定罪处刑的情形。

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为⼈事实上实施了数个犯罪⾏为。

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

该特征表明,只有⼀个⾏为或者虽有数个⾏为,但其中只有⼀个⾏为构成犯罪的,都不成⽴吸收犯。

2、数个⾏为须触犯不同罪名。

如果数⾏为触犯的是相同罪名,不成⽴吸收犯。

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犯罪为⽬的,⽽其犯罪的⽅法⾏为或者结果⾏为⼜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

惯犯所谓惯犯,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或者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为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刑法明确规定将其作为⼀罪处理的情形。

其中,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的,理论上称为常业惯犯;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习性的,理论上称为常习惯犯。

我国1979年刑法共规定了惯窃、惯骗等6种惯犯,但现⾏刑法只在第303条规定了“以赌博为业”的赌博惯犯。

结合犯所谓结合犯,是指两个原本互相独⽴的犯罪⾏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形成⼀个新的独⽴罪名的情形。

结果加重犯所谓结果加重犯,⼜称加重结果犯,是指⾏为⼈实施的危害⾏为,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犯罪基本构成全部要件的基础上,由于发⽣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明确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如故意伤害致死、暴⼒⼲涉婚姻⾃由致⼈死亡等,就属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刑法总论第12章罪数形态

刑法总论第12章罪数形态

刑法总论第12章罪数形态罪数形态一罪与数罪概说一、罪数的概念和意义罪数是行为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单复或个数。

构成一罪的,是一罪;构成数罪的,是数罪。

一般情况下区分一罪与数罪并不难,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到底是一罪还是数罪,认定起来则比较困难,确定这些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一罪与数罪的划分标准中外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如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犯意标准说、构成要件标准说、综合说等不同的学说,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是犯罪构成标准说,认为在区分一罪与数罪时应当以犯罪构成为标准。

凡是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

三、罪数的类型一罪的类型单纯一罪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惯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数罪的类型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实质的一罪包括单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其中单一罪指明显地只构成一罪的情况,所以不再研究。

(一)继续犯 1. 概念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指一个已经实现犯罪既遂的行为,在既遂后的相当时间里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的犯罪。

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窝藏罪是继续犯的适例2. 特征(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

(2)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

(3)继续犯是犯罪达到既遂之后,犯罪状态在继续中,即行为与不法状态都在继续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的时间里的持续。

所谓相当时间,是指从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上看构成继续犯所持续的时间。

继续犯的认定与处罚1、认定与状态犯与即成犯与接续犯2、处罚原则:依法一罪论处,持续时间为量刑情节(二)想象竞合犯1.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本质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即基于一个犯意的发动,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想象竞合犯。

成立想象竞合犯应具备以下条件:(1)实施了一个行为,既可以是故意行为,也可以是过失行为。

罪数的八个概念和例外

罪数的八个概念和例外

罪数的八个概念和例外一、罪数的概念罪数,指犯罪的单复或个数,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与数罪。

按照犯罪构成说,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刑法分则一般按照一个人犯一个罪设计的,但是司法实践中,有可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好几个罪名,所以说就有了罪数如我将他人捅死,发现他穿的貂,价值好几万,那么我既成立故意杀人又成立毁坏财物。

罪数形态,分为刑法分则、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罪数处理方法(法条)和罪数形态理论(理论)两部分内容。

考生做题时,在判断行为人最终按一罪论处还是数罪并罚时,应当“先用法条,再用理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刑法对于某些犯罪的罪数形态进行了特殊的规定,这些规定没有规律而言,可能出于某些特殊考虑,我们要把特殊的规定记住如拐卖妇女,又强奸妇女的,法条把强奸定为拐卖的加重情节,不需要再定强奸罪,就定一个罪,法定刑升格就可以。

因为拐卖和强奸的并发率很高,为了方便法官判刑,法律进行了特殊规定。

必须记住,有法条硬性规定的,根据法条,如果没有硬性规定根据现在学的罪数理论。

二、例外:重法优于轻法。

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刑法中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况: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

例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8种特殊犯罪法条竞合的关系,按照《刑法》第149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形,应适用重罪定罪处罚,而不是一律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特殊罪名定罪处罚。

特殊法条处罚太轻,普通法条反而处罚较重,基于法律规定,要按照重法优于轻法进行处理,是为了做到罪刑相适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8种特殊犯罪法条竞合的关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母法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8种特殊犯罪是子法条,按照《刑法》第149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形,应适用重罪定罪处罚,而不是一律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特殊罪名定罪处罚,必须根据具体情形,哪一个罪重,适应哪个法条。

刑法罪数分类口诀

刑法罪数分类口诀

刑法罪数分类口诀刑法是规范社会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罪数分类是对犯罪行为进行细分和归类的一种方式。

为了便于记忆和理解,人们常常使用口诀来帮助记忆刑法罪数分类。

下面就介绍一个简单的刑法罪数分类口诀,并按照相关刑法格式进行论述。

一、滥用职权类:内部职务犯罪、徇私舞弊犯罪、玩忽职守犯罪,人民利益侵害事大事。

滥用职权类是指以公务人员的身份,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侵害人民利益的罪行。

例如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

这类罪行严重损害了公正、公平和社会秩序。

二、侵犯财产类:盗窃犯罪、抢夺犯罪、诈骗犯罪,财产归我不归你。

侵犯财产类是指通过盗窃、抢夺或者诈骗等手段,为了获取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或者不当利益的罪行。

这类罪行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三、危害人身类:故意伤害犯罪、强奸犯罪、绑架犯罪,人身安全受威胁。

危害人身类是指以暴力手段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对他人进行身体伤害、侵犯人身权益的罪行。

例如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等。

这类罪行侵害了人的生命、身体和自由,严重破坏了社会的治安稳定。

四、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类:妨害公务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犯罪、非法拘禁犯罪,理顺秩序是法治需要。

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类是指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干扰政府工作,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的罪行。

这类罪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妨碍了政府正常运转和人民生活的安宁。

五、危害公共安全类:危险驾驶犯罪、爆炸犯罪、恐怖犯罪,公共安全警钟鸣。

危害公共安全类是指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的罪行。

例如危险驾驶、爆炸、恐怖活动等。

这类罪行危害了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

六、危害国家安全类: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间谍罪,国家安全担忧情。

危害国家安全类是指威胁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为外国提供情报等行为的罪行。

这类罪行极大地损害了国家的安全利益,威胁国家的独立、统一和安全稳定。

七、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走私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市场秩序保护严。

刑法学第十一章

刑法学第十一章

目犯录罪论之罪数形态
三、处断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是指那些本来是数罪,但作为一罪处 断的犯罪形态。从本来是数罪这一点看,它与实质 的一罪泾渭分明;从处断上作为一罪这一点说,它 又同法定的一罪划清了界限。
连续犯
处断的一罪 牵连犯 吸收犯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录犯罪论之罪数形态
(一)连续犯
1.概念
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 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想象竞合犯
1.概念
即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的犯罪形态。例如开一枪,打死一人, 打伤一人。
2.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 个罪名,即一个行为在形式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 构成。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录犯罪论之罪数形态
3.概念区别——如何区别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
法条竞合犯中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及 要素之间存在必然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且这种关系直接根据 法律的规定就可以认识到。
(2)结合犯是数个故意犯罪的结合,而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罪是 故意罪,加重结果却是出于过失。一般认为,结合犯可以有未遂 等形态,而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是其成立的要件,不存在未遂 情况,未发生加重结果,只构成基本罪。另外,结合犯的数罪之 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间 须有因果关系。
已往为大多数学者所赞同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普 遍遵行的是从一重处断原则。但新刑法又在分则 的若干条款中,对某些牵连犯的处罚作了特别规 定。有的采用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原则,有的采用 数罪并罚原则,.对于这些处断方式已由刑法分则 对作了必然选择的牵连犯情况,当然应当严格适 用法条的有关规定,而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 下,则暂时还应以“从一重处断”为基本原则, 这样才能减少适用上的纷争。

罪数形态的三大类分别是什么

罪数形态的三大类分别是什么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罪数形态的三大类分别是什么罪数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划分标准,分为一罪和数罪。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作为一罪中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从概念、界限到处罚原则争议尤多。

那么,罪数形态的三大类分别是什么呢?今天,赢了网小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罪数形态,是表征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

犯罪有单复或个数的区别,罪数也有一罪和数罪之分。

罪数形态理论在一罪和数罪的体系下,通常重点探讨一罪的类型。

罪数形态是一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却相当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的核心在于“行为竞合”。

罪数形态在其理论问题,立法、司法中的实践问题上,历来存在很多争议。

争议点集中在罪数的划分标准、罪数的分类和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界限和处罚原则上。

我国以犯罪构成要件标准为依据,将罪数分为一罪和数罪。

一罪有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包括结果加重犯、想像竞合犯)、法定的一罪(包括惯犯和结合犯)和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吸收犯和牵连犯)之分。

一、罪数形态的具体分类如下:吸收犯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但其中的一个犯罪行为能够将其他犯罪行为吸收,最终只按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罪定罪处刑的情形。

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事实上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

该特征表明,只有一个行为或者虽有数个行为,但其中只有一个行为构成犯罪的,都不成立吸收犯。

2、数个行为须触犯不同罪名。

如果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罪名,不成立吸收犯。

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这是成立吸收犯的关键。

所谓吸收关系,是指数行为之间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即事实上哪一个行为都不能独立于其他行为而存在。

如甲入室盗窃了乙的5万元钱,这里甲既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又有盗窃的行为,而两行为之间就具有吸收关系,因为“入室”是为了盗窃,而盗窃事实上也是通过“入室”实现的。

对于吸收犯,不能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

刑法总论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刑法总论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1. 定义: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2. 基本特征: (1)一个行为:犯罪构成行为 (2)触犯数个罪名 3. 例子:盗窃电线、一行为数结果 4. 处罚原则:从一重处断 5. 与法条竞合的区别和联系
(1)罪数关系VS法条关系 (2)案件事实VS法律规定 (3基本犯罪行为+加重结果 2. 基本特征: (1)基本犯罪+加重结果 (2)对加重结果具有罪过 基本犯是故意或过失(交通肇事逃逸致死) 对结果至少有过失 (3)加重的法定刑 3. 例子:故意伤害致死、绑架致死 4. 处罚原则:一罪加重刑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人罪 (3)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4)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转化为故意伤害 (6)盗窃、抢夺、诈骗转化为抢劫
二、结合犯(法定)
1. 定义:甲罪+乙罪=丙罪 2. 基本特征: (1)数个独立犯罪 (2)结合成一个独立新罪 (3)法定 3. 例子:(日)强盗杀人罪 4. 处罚原则:一罪
三、牵连犯
1. 定义:目的行为、手段行为、结果行为具有牵连关 系,分别触犯不同罪名
2. 基本特征 (1)一个犯罪目的 (2)数个独立行为 (3)数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 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 3. 例子:伪造印章以诈骗 4. 处罚原则:从一重处断 5. 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 6. 我国刑法中的牵连犯:受贿后枉法
刑法总论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1. 定义: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2. 基本特征: (1)犯罪行为持续 时间上连续、未间断、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
继续 (2)一个故意 (3)侵犯同一构成内的法益 3. 例子:非法拘禁罪 4. 处罚原则: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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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 刑的犯罪形态。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本来是刑法上各自独立的数个行为,由法律明 文规定结合为一罪的情况,如日本刑法中的强盗 强奸罪。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结合犯。
集合犯
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为目的,虽 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不作为数 罪而是作为一罪处理的犯罪形态。集合犯包括常 业犯和营业犯。(如以赌博为业为常业犯;多次非 法行医为营业犯)
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即是典型的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也称想象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故意或过
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情况。如为报复故 意开一枪击毙一个同时伤另一人,该行为即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与 故意伤害两个罪名,即属于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性
质相同的几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如某人窜到一居 民区,先后撬开几家居民的门窗,从多户居民家中盗得大量财物,此 即属于盗窃罪的连续犯。
牵连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
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如行为人为诈骗财物而伪造公文, 其行为既触犯了伪造公文罪又触犯了诈骗罪从而构成牵连犯。
吸收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一行为因被他行
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意义,从而只成立吸收行为之罪的犯罪形态。
数罪的类型
实质数罪和想象数罪 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 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

罪数形态
一、罪数形态概述
罪数 ——犯罪的单复或个数。 罪数形态——一罪与数罪形态。 研究罪数形态的意义: 1、有助于准确定罪 ; 2、有助于合理适用刑罚 罪数判断标准——犯罪构成标准说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虽已既遂,但
在相当时间内仍处于继续状态并持续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形态。如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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