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局财务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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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区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区教育局财务管理规定————————————————————————————————作者:————————————————————————————————日期:江夏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教育系统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以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通知》(鄂财教发[2006]108号)等有关财务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单位)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单位)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对学校(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三条教育系统财务实行报账制,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根据财政四项改革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全面实行“校财局管”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

坚持学校(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债权债务权属,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

第四条教育系统财会人员及管理职责:各单位财务人员的调整,必须报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批。

直属学校(二级单位) 会计人员由区教育局直接聘任、街(镇乡)财务核算点会计人员由区教育局计财科直接聘任,或由学校(单位)提名报区教育局研究同意后,由区教育局计财科聘用。

区教育局财务管理规定

区教育局财务管理规定

区教育局财务管理规定江夏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教育系统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以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通知》(鄂财教发[2006]108号)等有关财务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单位)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单位)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对学校(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三条教育系统财务实行报账制,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根据财政四项改革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全面实行“校财局管”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

坚持学校(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债权债务权属,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

第四条教育系统财会人员及管理职责:各单位财务人员的调整,必须报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批。

直属学校(二级单位) 会计人员由区教育局直接聘任、街(镇乡)财务核算点会计人员由区教育局计财科直接聘任,或由学校(单位)提名报区教育局研究同意后,由区教育局计财科聘用。

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教育部门经费财务制度规定

教育部门经费财务制度规定

教育部门经费财务制度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教育部门经费管理,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增强教育部门的财务透明度和监督性,特制定本规定。

二、经费编制1. 教育部门经费主要包括基本经费、专项经费和项目经费三个方面。

2. 基本经费为教育部门正常工作开支,由上级财政拨款确定。

3. 专项经费为教育部门特定项目的费用,需经过财政审批后拨款。

4. 项目经费为教育部门具体项目或活动的经费,按照项目需求分配,需经过专门审核批准。

5. 教育部门需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编制经费预算,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经费使用1. 教育部门经费使用应遵循合规、合理、透明和公正的原则。

2. 经费使用涉及的具体费用必须与教育工作相关,严禁挪用经费用于其他用途。

3. 对于专项经费和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拨款用途,未经审批不得随意挪用。

4. 对于基本经费的使用,教育部门应建立科学的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有效利用。

5. 教育部门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合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挪用。

四、经费监督1. 教育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经费监督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2. 设立专门的经费监督部门,负责对教育部门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对于经费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教育部门必须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五、经费报告1. 教育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相关监管机构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2. 拨款单位和受益单位应当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年度报告中,并向社会公开。

3. 经费报告中必须包括经费的来源、支出和结余情况,以及经费使用的具体项目等。

4. 对于经费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六、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就是教育部门经费财务制度规定的内容,希望各教育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

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幼儿园等。

第三条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民主管理:充分发扬民主,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财务管理的权利。

(三)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管理方法,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四)开源节流: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校设立财务处,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会计、出纳等岗位若干名。

第六条财务处的主要职责:(一)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校长审批。

(二)负责学校财务收支的核算、审核、报销等工作。

(三)管理学校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四)开展财务分析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参与学校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

第三章财务管理内容第七条资金管理:(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资金安全。

(二)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收支流程。

(三)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

第八条财务核算:(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二)建立健全财务报表体系,定期编制财务报表。

(三)加强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核算的准确性。

第九条资产管理:(一)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

(二)加强资产盘点,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三)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条财务监督:(一)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开展财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财务人员管理第十一条财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政策。

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

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

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为加强教育局财务管理,教育局制定了相适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店铺整理两篇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县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为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财经纪律、财会制度,确保局机关工作正常运行,有效行使监督管理职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资金支出行为,促进机关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财务审批手续。

机关一切财务活动应由分管财务的局长“一支笔”审批,一切支出必须事前申报、事后审批,每张单据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字,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严禁收白条或非正规发票。

二、办公用品及设备购置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日常办公用品(笔、墨、纸、电脑耗材、邮票等物品)年初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局机关所购置任何物品,每件次在500元以下的由局长同意后才能办理,500元以上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进行购置。

三、机关科室需添置每件次100元以上办公用品,均须提前书面报告办公室,办公室按规定请示、提交领导同意后办理;机关工作人员领用单价10元以上办公用品,须登记签字。

登记使用情况每年报财务科核实,做到帐物相符。

四、机关现有电话实行话费总额控制包干制度,所有话机取消彩铃业务。

去除月租外,局长、书记每月60元,副局长每月50元,单人科室每月30元,多人科室每月50元,超额自付或者由科室成员分摊。

如遇科室阶段性突击繁忙工作,话费可能超限,需要书面报告向局长陈述超限原因和超限额度。

办公室开通一部长途,因公发传真打长途可以到办公室实名登记后拨打。

机关商务领航短信收发平台由办公室专人管理,科室对外发布信息须经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批后,送交办公室由专人登陆发布。

五、差旅费报销标准: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要填写出差登记表,经局长审批后才可报销差旅费,途中、住勤补助按财务规定办理;住宿费:市内(外县)控制在120元以内,县内控制在50元以内,省城、外省住宿标准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能超过一倍(上级开会统一安排住宿的除外)。

六、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培训、学习需借公款者,经局长批准方可借款,但回单位应及时报销,报销时对不足应补齐的部分,由会计在下月工资发放时扣清。

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_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_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_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条例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篇1为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财经纪律、财会制度,确保局机关工作正常运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资金支出行为,保证资金安全,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一、预算管理计财科负责局机关预算的编制工作。

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拟出次年项目经费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计财科,计财科编制方案,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报财政局,区财政局下达预算通知后,经费使用严格按预算执行。

二、现金、收入及票据管理1.备用金管理。

局机关备用金按区会计核算中心核定的标准持有。

现金管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小额经费报销从备用金中支出,超出备用金金额的经费支出,必须向区会计核算中心借款,不得从现金收入中坐支。

备用金由报账会计妥善保管,不得公私混杂。

2.报账会计负责局机关的收费工作,与科室相关的收费,相关业务结束后,收费清单需经业务科室审核确认,报账会计将收费清单、银行交款单、票据记账联交主办会计入账备查,主办会计做好财政非税收入账户备查账。

现金收入原则上日结日清,最迟在第二工作日送交银行。

3.票据管理。

票据管理按区财政局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各项收入和往来款,必须统一使用合法的票据,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

按规定向财政报结票据,及时核对已开票据的入账、未到账情况。

三、几项经费支出的规定1.经费支出严格执行三章制,发票报销一律要有经办人签名,注明用途,计划财务科审核(另有规定的除外),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2.单笔经费支出元(含)以上的(不含工资发放),执行科室需事前填写《经费预算方案审批表》(附表一),报计财科、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经局长审批后执行。

0元(含)以上的大笔支出经局党组讨论通过后执行(报销时附党组会议记录)。

3.对下属单位经费的补助:下属单位要求经费补助的申请报告送办公室,由领导批署意见后送计财科,计财科制定补助方案,5万元以下的经费补助,经局长同意,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执行;5万元以上的经费补助,交局党组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附党组会议记录)。

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制度篇2

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制度篇2

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制度篇2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会计法、审计法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一、严格学校预算管理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应根据年初区财政局、区教育局下达的综合预算指标,结合本校(单位)实际,积极组织收入,认真计划全年经费的安排和使用。

编制预算方案时,应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细化项目,分类核算,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学校预算编制内容需经党政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上报区教育局财审科。

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预算项目和收入进度合理安排支出,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严禁挪用、乱支。

当年确需增列预算项目的,须经区教育局、财政局审核批准,严禁超预算支出,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二、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收入均属于财政性教育经费,必须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1.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预算外收入和往来款必须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全部及时解缴区财政专户,向财政申请的资金要纳入学校设在教育经费结算中心的本单位支出账户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的各项收入包括收费收入、房屋租赁、培训、附属单位上缴款等一律交财务部门入账,不得隐瞒或截留,不得设置小金库或账外账,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或私人保管。

2.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后,区财政统筹学校非税收入40%部分,但各学校收取择校费一定要按规定标准规范收取,不得以替学校购买设备、办公用品等任何形式冲抵择校费,逃避上交区财政统筹资金。

3.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在经济往来或业务活动中所取得的提留、业务费和手续费等,一律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入账,统一管理,不得隐瞒、截留,严禁私分或个人挪用。

4.未经区教育局批准,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经费不得外借,不得对外投资或购买有价证券,不得对外借贷或集资。

区教育局财务管理规定

区教育局财务管理规定

江夏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教育系统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以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通知》(鄂财教发[2006]108号)等有关财务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单位)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单位)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对学校(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三条教育系统财务实行报账制,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根据财政四项改革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全面实行“校财局管”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

坚持学校(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债权债务权属,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

第四条教育系统财会人员及管理职责:各单位财务人员的调整,必须报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批。

直属学校(二级单位) 会计人员由区教育局直接聘任、街(镇乡)财务核算点会计人员由区教育局计财科直接聘任,或由学校(单位)提名报区教育局研究同意后,由区教育局计财科聘用。

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不得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财务信息;不得向单位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严禁将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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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教育系统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以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通知》(鄂财教发[2006]108号)等有关财务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单位)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单位)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对学校(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三条教育系统财务实行报账制,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根据财政四项改革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全面实行“校财局管”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

坚持学校(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债权债务权属,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

第四条教育系统财会人员及管理职责:各单位财务人员的调整,必须报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批。

直属学校(二级单位) 会计人员由区教育局直接聘任、街(镇乡)财务核算点会计人员由区教育局计财科直接聘任,或由学校(单位)提名报区教育局研究同意后,由区教育局计财科聘用。

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不得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财务信息;不得向单位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严禁将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选派财会人员参加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知识等培训。

区教育局将定期对各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审计、检查、总结、评比,建立奖惩制度,健全激励机制。

第五条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教育系统财务统一在区教育局计财科的指导下开展财务会计工作。

区教育局设立校财局管服务中心,直属学校(二级单位)设财务室,并配备报账员一至二名。

街(镇乡)中心学校设立财务核算点,并配备主管会计、出纳和专职记账员,街(镇乡)中小学校财务核算点业务由主管会计全面负责;街(镇乡)核算点人员配备,一般规模的街(镇乡)配备两人,规模较大的街(镇乡)配备两至三人,各中小学校配备一名报账员。

各学校(单位)校长(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单位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报账员在校长(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学校(单位)的财务活动,并向教育局校财局管服务中心或街(镇乡)财务核算点报账。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各学校(单位)应成立预算编审小组,按照区财政局、教育局制定的编制口径,结合本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预算。

学校(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确保落实和管理好各项资金。

第七条预算编制原则:各学校(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预算编制方法:1.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学校(单位)的收入预算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基建等专项拨款、按政策规定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及其他收入。

2.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单位)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来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教学业务需要和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学校(单位)的支出预算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和基建等专项经费支出。

预算一经确定,中途一般不予调整。

当年确需增列预算项目的,需经区教育局、财政局审核批准,严禁透支,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九条预算执行:各学校(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严格区分资金的使用用途,全面落实财政国库收付管理体制。

学校(单位)资金必须做到收缴分离,支出由国库集中支付,严格按照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要求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条各学校(单位)负责人应当每月听取本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汇报,及时掌握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

每学期应向教师会(或“教代会”、“职代会”)通报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单位)的收入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含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如:杂费、学费、其他事业收入等)、勤工俭学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如: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学校后勤服务项目承包经营收入、房屋资产出租收入等)。

第十二条学校(单位)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严禁搭车收费,严禁自立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等乱收费。

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不得使用自制票据,严格做好收据的购买、领用和核销工作。

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单位)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直接列单位预算;收取的学费(杂费)等预算外资金必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

所有收入都不得截留或隐瞒,事项发生后当月内不办理经费上缴手续的视为挪用教育经费,对学校(单位)领导人和经办人进行全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交局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利息收入,学校后勤服务项目承包经营收入,零星杂项收入,接受捐赠和赞助收入,代收代管费等所有收入,都必须纳入学校(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处室、年级、班级、个人一律不准收取任何经费。

第十五条非义务教育学校所收学生的教材费、资料费及其他代管经费,每学期必须将收费明细项目及标准报区物价局、区教育局计财科审查备案,学期结束后必须向学生家长公示使用情况,及时结算有关费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学校代管经费应在学生自愿情况下由服务方收取,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代管经费。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六条各学校(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制定具体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学校(单位)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的凭据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不得以预算数或分配数列报事业支出。

严禁用预算外资金投资房地产、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等方面的开支。

学校公用经费实行限额管理,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1、日常公用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必须保证70%。

其中:教师培训费不得低于5%,劳务费不得高于2%,年节福利费不得高于5%,公务接待费不得超过2%,交通(小车、租车)费不超过2%。

2、专项公用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必须保证30%。

其中:专用设备仪器购置费(教学仪器、仪表、电器设备、机电设备、标本、音乐器材、体育设备、图书等)不得低于15%。

专用设备仪器购置由电教仪器站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集中采购,配送各中小学。

各中小学按配送单办理财务收支和固定资产的变更与调整。

第十八条学校(单位)出差费的管理。

单位人员出差支出是指单位公派外出办事、进行业务学习或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支出。

1.交通费:交通费的报销标准分别为:省内:凭车票报销(不含出租小车),自驾车(含摩托车)不予报销;省外:如乘坐火车或轮船,则按硬座车和三等舱标准报销;如乘坐飞机,则按经济舱标准报销;超出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

如果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硬卧票。

2.住宿费:若出差区外需要住宿而组织单位不安排住宿的,学校按每人每天80元的标准凭票报销;若组织单位安排住宿的,则以组织单位开具的发票报销。

3.伙食费:出差超过半天,若组织单位不安排伙食的,单位则给予伙食费补助,标准为:区内街(镇乡)15元/人.天;区外30元/人.天;若组织单位安排伙食的,则参照上述标准凭发票报销。

4.凡绕道到达目的地的,因绕道而增加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不得报销。

第十九条学校(单位)大宗物品购置,校舍维修、装璜等大型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一次支出小学在3000元以上,初级中学在5000元以上,高中(局属学校单位)在10000元以上的,要经学校(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由教代会(职代会)表决通过并按政府采购的要求办理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后才能执行;会计人员必须根据财会制度把住报销关,不办无计划开支,不办理超标准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

第二十条学校(单位)津补贴的支出管理。

各学校(单位)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加班费、毕业年级补课费和劳务费等津补贴的发放;学校(单位)津补贴的发放必须符合中小学绩效工资政策的规定,严禁用单位预算外资金、各种专项资金发放个人津补贴。

第二十一条学校(单位)的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先经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按先立项后预算再招标,最后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按程序办理变更报批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应及时办理工程造价决算,报有关部门审计。

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申报、审批、招投标、结算、审计等程序,未完成上述程序的基建工程项目,不予办理付款手续。

付款时,承建单位必须持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专用发票。

所有项目必须实行公示,严格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严禁超预算建设,对超预算的工程款,由学校负债偿还,并按当年新增债务,对学校和校长进行责任追究。

严格控制工程以外的费用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单位)采购的物品必须制定采购的审批程序,对采购金额较大、品种较多的物品所取得的原始票据应附有明细,不得接受无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对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如:大宗物品购置、车辆维修等),年初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际采购时,填制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经区教育局同意后由政府采购部门办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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