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2020)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2020)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2020)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2020)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盐管理,确保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盐生产、采购、运输、存储、销售、储备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加碘食盐和未加碘食盐应当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

第四条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食盐行政许可和行业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盐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跨区域行政执法,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市、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确定本省执行的食盐碘含量国家标准、食盐碘含量监测和碘缺乏地区划定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碘缺乏危害的防治和监测工作。

省人民政府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政府食盐储备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政府食盐补充储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食盐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盐安全和合理补碘、合理用盐等科学用盐的宣传教育,普及食盐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盐生产经营者开展食盐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盐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盐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盐安全和科学补碘的法律、法规以及食盐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盐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生产经营

第六条从事食盐生产应当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食盐实行定点批发制度。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七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在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定的区域从事批发业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委托个人或者没有食盐批发资质的单位开展批发经营。

第八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食盐零售经营者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食盐零售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相关许可证和出厂食盐质量检测报告,取得增值税发票。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采购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购进食盐的品种、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销售食盐的品种、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盐采购、销售的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九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追溯体系,保证销售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

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建立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第十条本省零售的加碘食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小包装,包装规格不超过1000克。包装物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销售的加碘食盐碘含量应当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标准,并在加碘食盐的包装上按照法律规定标明碘含量。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监测结果适时调整本省执行的碘含量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为防治疾病,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因疾病等情况不宜食用加碘食盐的,应当在医师指导下选择未加碘食盐。

第十三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通过网络等便于消费者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零售的未加碘食盐包装应当有明显的未加碘食盐标识。未加碘食盐的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对消费未加碘食盐作出专门提示,满足特定人群未加碘食盐消费需求。

第十四条食盐的运输和存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要求。禁止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载运输或者混合存储。

第十五条禁止将工业用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进行销售。

禁止用工业用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和其他非食用盐制作食品。

第十六条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盐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相关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盐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三章储备和应急保障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政府食盐储备的协调、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政府食盐储备量不低于本省一个月食盐消费量。

政府食盐储备由省人民政府物资储备部门委托具有食盐批发资质并具备食盐仓储条件的企业承储,所需资金由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或者利用自有资金等方式解决。贷款贴息、定额耗损、管理费用支出由省级财政在部门预算资金中予以支持。

接受委托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的企业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物资储备部门的要求储备食盐,按时轮换,保障储备食盐的质量、数量及安全。

第十八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证食盐的合理库存。企业食盐储备量不低于企业上一年度食盐月平均销售量。

第十九条储备食盐应当做到防晒、防潮、安全、卫生,与非储备食盐分库或者分垛存放,并且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协助省人民政府做好有关信息的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将碘缺乏危害监测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碘营养水平、水碘含量、食盐碘含量、碘缺乏危害等相关监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釆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对生产经营的食盐进行抽样检验;

(四)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薄、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六)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盐监管辅助巡查制度,健全公众协调联动机制,发挥村(居)食品安全信息员对食盐安全的监督作用。

鼓励公众举报用非食用盐冒充食盐进行销售、用非食用盐制作食品等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信用建设,将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国家盐业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定的区域销售食盐的;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

(三)将工业用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进行销售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并可处以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

(二)食盐零售经营者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批发的加碘食盐碘含量不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召回,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食盐零售经营者销售的加碘食盐碘含量不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出售,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销售的加碘食盐包装标注的碘含量不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通过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

(二)未加碘食盐的零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对消费未加碘食盐作出专门提示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制作食品的工业用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和其他非食用盐,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食盐生产经营企业、使用食盐制作食品的企业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物资

储备等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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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局大数据服务中心第八届贵州人才博览会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线下考核方案(2020)

贵州省公路局大数据服务中心第八届贵州人才博览会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线下考核方案(2020) 为加强贵州省公路局大数据服务中心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第八届线上线下贵州人博会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评审工作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及线上初评情况,为确保线下考核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三)坚持事业为上、突出急需紧缺的原则; (四)坚持按需设岗、按岗引进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坚持科学有序、规范严明的原则; (七)坚持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相结合原则。 二、组织领导 (一)线下考核工作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指导下由省公路局大数据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二)成立工作机构 成立工作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工作人员11名,保障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三、考核对象、方式及内容 (一)考核对象 按照人社厅《关于做好第八届线上线下贵州人博会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评审工作的通知》,根据线上初评情况,按各岗位引进计划数的1:3比例,以线上初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通过资格复审的实际人数作为考核对象。若资格复审后人数达不到1:3比例,仍正常开展线下考核工作。进入线下考核人员名单经报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后在贵州人才博览会官网和贵州省公路局网站公布。 (二)考核方式

线下考核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成绩的分值为100分,线下考核合格分数线为75分,应聘人员低于75分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招聘岗位若无人达到合格分数线,则该岗位取消。线上初评成绩不计入应聘人员最后的综合评分。 (三)考核内容 线下考核重点围绕政治素质、专业素养、逻辑思维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及来贵州创业就业的认识体会等方面,进入线下考核人员要撰写来贵州创业就业的认识体会。 四、考核时间与考点设置 (一)考核时间:2020年6月14日上午9:30分 (二)考核地点:贵州省公路局大数据服务中心6楼(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阳关大道110号C栋6楼) 五、考核程序 (一)工作人员、评审在考核当日分别于8:00、9:00前进入考核区,进行体温测量、扫健康码并做好登记,所携带的通讯工具、包裹等交工作人员统一保管。评审和工作人员须佩戴专用工作证,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核区域,工作人员全程配带口罩。 (二)应聘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于考核当日8:30前进入候考室,进行体温测量、扫健康码,并由工作人员做好登记,无异常后应聘人员进入候考室进行考核抽签,并接受封闭管理。应聘人员除在考核室外应全程配带口罩,应聘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候考室,未在规定时间进入候考室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线下考核资格。 (三)应聘人员在候考室等候,由联络员引导进入考核室。应聘人员在候考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候考室,如因身体不适、如厕等问题确需离开候考室的,须向工作人员示意,并由工作人员陪同前住。 (四)根据主评审的指示,在联络员引导下,应聘人员按抽签顺序号依次进入考核室进行考核。 (五)应聘人员不准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和备考资料进入考核室,严禁候考室内应聘人员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系。应聘人员必须将所有通讯工具关闭并交由工作人员代为保管,未按规定交出全部通讯工具的应聘人员,取消其考核资格。 (六)由两名工作人员(监督员和计分员)在开考前半小时将试题送达考核室,由主评审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拆封,由监督人员将试题分发给评审,评审熟悉考核题目,做好评分准备。 (七)考核工作由主评审主持,每位应聘人员的考核时间为15分钟。监督员在答题时间结束前1分钟举牌提醒应聘人员和主评审,答题时间到时应聘人员必须立即停止答题。评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计划方案

镇宁县白马湖街道办事处民族村高标准基 本农田建设项目 施 工 实 施 方 案 建设单位:白马湖街道办事处 监理单位:贵州富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镇宁荣力土石方工程承建有限公司

目录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实施依据 三、施工进度管理 四、主要施工方法 五、施工质量管理 六、文明施工与安全生产 七、合同管理 八、经验与建议

一、工程概况 1、镇宁县地理位置 我司承建的项目区位于镇宁县,位于贵州省西南部珠江水系与长江水系分水岭,隶属安顺市。地理位置处东经105°35'至106°1',北纬25°25'至26°11'。东与安顺市西秀区、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相邻;南濒北盘江与黔西南自治州望谟、贞丰两县隔江相望,西同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接壤;北与普定县、六枝特区毗邻。 2、项目建设范围 项目区位于镇宁县白马湖街道办事处民族村,距县城10公里,距白马湖街道办事处政府约5km。 3、项目建设规模 为了将项目区耕地建设成为优质农田,在项目区主要建设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和田间道路工程。 3.1、田间道路工程 为保证项目区居民生产和生活的方便,助推项目区“精准扶贫”工作的进展,在项目区内改建田间道,进行路面硬化,田间道路尽量经过项目区村寨,在提高劳动效率。项目区主要田间道路工程如下:改建田间道3条,总长度2117.08m,其中改建田间道-1长403.35m,路面宽3.0m,改建田间道-2长度1189.50m,路面宽度4.0m,改建田间道-3长度374.45m,路面宽度4.5m。新建错车道8座,新

建回车道2座,新建生产路1条,长235.85m,宽1m,在改建田间道-2旁修建路边沟1条,断面0.5*0.3m,长310.28m。 3.2、灌溉与排水工程 为合理利用项目区现有水源,对项目区现有的农渠进行改建维修,共计改建农渠2条,农渠断面采用0.3*0.3m和0.8*0.4m,采用C15混凝土现浇渠道,共计修建农渠长度526.83m。 4、项目区地貌类型 项目区属于山地丘陵地貌。 5、项目区土地权属状况 项目区涉及的镇宁县白马湖街道办事处民族村,属集体土地,土地四至明确,土地权属界线清晰,无权属争议。 6、项目设计目标 1、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设计,项目区建成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的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466.86亩。 2、通过田间道路工程建设,新建田间道路工程,提高项目区耕作区域道路覆盖面积,改建原有土质路面田间道路,提高和改善道路运输条件;同时新建和改建生产道路,为当地老百姓生活和生产提供方便,最后,通过田间道路工程的实施,使项目区的道路通达度从项目实施前的70%达到90%以上,项目区土质路面改善为硬化水泥路面,路面情况得到改善,推动项目区机械化劳作的实现,逐助推项目区“精

贵州省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2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2002年9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项目处理不同阶段,其项目建议书及估算、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施工图文件已经批准; (二)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等内容的招标初步方案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勘察、设计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根据项目的规模标准,必须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

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标准

2014年《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标准 《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标准 (试行) 1.本标准编制依据为:国土资发[2006]225号、[2007]81号文件和黔国土资发[2007]23号、黔国土资发[2007]79号文件。 2.本标准供《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评审专家用于评价《方案》基本指标的准确性、真实性,内容的完整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技术指标以相关行业标准、规范为准。 3.本标准仅对《方案》评审中重点的内容予以说明。《方案报告书》的具体内容、格式按国土资发[2007]81号文附件一《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内容和格式)》(以下简称《〈报告书〉格式》)执行。 4.本标准适用于由贵州省土地整理中心组织的《方案》评审。 5.“总则” 5.1 “编制目的”。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明确提出生产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土地复垦责任和义务,落实生产建设单位的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计划;目的是为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等提供依据,为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或申请采矿权等提供必备报件。 5.2 “目标”。目标的提出,要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充分分析复垦区域的破坏情况,明确提出所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的破坏面积、土地复垦面积(包括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土地复垦率(实施复垦面积/复垦区总面积×100%)和其他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等相关量化指标。 5.3 “服务年限”。根据建设项目和生产项目的施工工序或生产工艺流程对破坏土地的影响,结合项目建设期限、生产年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或剩余年限等因素确定《方案》服务年限。《方案》的服务年限应与复垦工作计划相衔接。6.“项目概况” 6.1 “项目简介”。按《〈报告书〉格式》要求明确区分生产项目和建设项目,在充分调查、分析生产项目和建设项目区域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重点阐述《〈报告书〉格式》所要求的各项主要内容,准确区分和说明矿区范围、建设范围、用地规模、实施复垦的范围(建设项目分临时性和永久性)、土地权属关系等。6.2 “项目所在地区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本节为简述内容:线性工程建设项目简要说明所跨县(市、区)的自然与社会经济情况等基本情况;生产项目主要针对所涉及的乡(镇)或村与土地复垦方案有关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6.3 “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现状类型按《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使用)》进行列表统计,分别按生产建设项目范围、复垦区域范围进行统计,重点说明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主要农作物及生产情况等;土地利用现状面积数据应采用最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耕地面积要求统计到三级地类,其他地类面积统计到二级类。 6.4 “生产工艺流程”。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的生产或施工方式,主要针对土地可能造成破坏的各个环节、顺序及具体方式等进行说明,说明的内容要能满足已破坏土地现状和拟破坏土地预测分析。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项目,还应说明生产工艺流程、资源赋存形式与分布状况。 7.“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7.1 “已破坏土地现状”。按《〈报告书〉格式》的要求分别说明已开工项目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范围、地类、面积和程度,并提供

大数据人才培养

大数据产业人才培养计划贵州省在着力打造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新高地,推动大数据产业 建成全国领先的大数据资源中心和成为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大数据应用服务示范基地。按照“基础构建、集群聚集、创新突破”的思路,科学规划大数据产业布局,建基地、引人才、聚企业、抓应月,贵州印2014年2用、保安全、促创新,建设信息资源聚集地。2014发《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若干政策的意见》。明确从亿元资金,贵安新区每年各安排不少于1省和贵阳市、年起连续3年,个大―2年,用于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及应用。到2017贵州将形成1户50030数据产业示范园区,引进和培育户大数据龙头企业,聚集亿元,通过大数据带动相关产业规模达3000创新型大数据相关企业,名。名,引进和培养高端人才引进大数据领军人才1005000年2015年的3年至IDC 一方面,根据的调查报告,全球从2012的26% 的年增长率,超过1/4之间里,云计算的相关工作需求将出现的预测还表明,增长率再次证明了企业对云计算人才的巨大需求。IDC万的云计算相关岗位出现真空,而这方面的求职者年有约1702012值得也都缺乏云计算方面的实践经验,并且不具备完善的培训机制;万,云计算700170警醒的是,到2015年,这个数字将有万上升到亚太地区的云计算人才若以地区来看,产业面临着更大的人才缺口。亚太区的云计算相关人才需求预测,缺失要更加严重一些,根据IDC2015个百分点,到8,超过欧洲、中东等地区32%年增长率将达到.

万。这其中,中国地区也占了很大比例,尤其中年的人才需求是230 国还是一个拥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市场。另一方面,根据麦肯锡报告,仅仅在美国市场,2018年大数据人才和高级分析专家的人才缺口将高达19万。此外美国企业还需要150万位能够提出正确问题、运用大数据分析结果的大数据相关管理人才。 大数据产业在中国已经被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在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中就明确指出要以企业为主体,营造宽松公平环境,加大大数据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力度,促进大数深化大数据在各行业创新应用,着力推进数据汇集和发掘,等行业据产业健康发展。发展大数据在工业、新兴产业、农业农村 推进基础研究和核领域应用,推动大数据发展与科研创新有机结合,心技术攻关,形成大数据产品体系,完善大数据产业链。大部分都是然而,目前在云计算和大数据行业打拼的从业者中,在信息周刊的调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除农村个人建房、市区私房修建和临时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的规定执行,分区规划未覆盖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密度指标,按有关专业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独立工矿区和建制镇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附表(一)中心环路以外的指标执行。 第十条市中心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

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09 【实施日期】2008.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慕德贵 二○○八年五月九日 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规模标准、招标方案核准 第三章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章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执法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部门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县(区、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工作,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执行。具体分工如下:(一)市、县(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

作;组建本级人民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并对专家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及省财政投资项目、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执法监督;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负责指定必须进行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 (二)市、县(区、市)经贸、水利、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水利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和市政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和投诉,并将查处情况及时通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有权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三)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本条第(一)、(二)款所列的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执法监督的履行职责情况,依法接受本级或上级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办法对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未尽事宜,国家和省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接受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行为,依法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执法监督。 第五条【协调机制】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市、县(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监察部门监督,经贸、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建立本级政府部门间招标投标协调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通报、协商和解决招标投标活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调整方案 花溪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六月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一节调整的目的和任务 (2) 第二节调整的依据和原则 (3) 第三节调整的范围和期限 (6) 第四节规划调整的数据来源 (7) 第二章规划调整完善背景 (9) 第一节区域概况 (9) 第二节 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10) 第三节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 (11) 第四节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及要点 (16) 第五节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17) 第三章规划调整完善方案 (19) 第一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19) 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和规划目标调整 (20) 第三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21) 第四节土地布局优化调整 (23) 第五节土地用途分区的调整 (26) 第六节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调整 (31) 第四章“三线”划定与“多规合一” (33)

第一节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 (33) 第二节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34) 第三节城市开发边界的划定 (35) 第四节“多规合一” (36) 第五章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37) 第一节规划任务和保护目标 (37) 第二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措施 (37) 第六章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9) 第一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 (39) 第二节节约集约用地的规划管理措施 (39) 第七章加强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42) 第一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42) 第二节土地生态保护与建设的管控措施 (42) 第八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44) 第一节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制度 (44) 第二节充分利用经济调控手段 (45) 第三节完善规划实施的基础保障 (46) 第四节加强规划实施的公众监督 (47) 附表: (48) 表1 花溪区土地利用现状结构表(2014年) (48) 表2 花溪区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表 (50) 表3 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表 (52)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章鼓励与支持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七条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祭扫; (二)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 (三)节约粮食、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 (四)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轻声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不以侮辱性语言、动作挑衅他人; (五)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七)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或者人行道被占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从人行横道快速通过或者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八)旅游观光时,遵循文明旅游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爱护文物古迹; (九)遵循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规范,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诚信友善,团结互助;

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 发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布部门】822030301 【发布日期】2014.07.10 【实施日期】2014.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 门、各直属机构: 大数据是大产业、大机遇、大红利,发展大数据产业是我省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的现实选择,是推进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同步实现全面小康的重要抓手,对推动贵州工业结构调整、加快贵州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打造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升级版,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为深入贯彻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若干政策的意见》、《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规划纲要(2014—2020

年)》和省大数据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推动我省大数据产业快速健康发 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原则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数据产业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以优势聚资源,以资源引企业,以市场换产业,以应用促发展,围绕大数据全生命周期,重点打造基础设施、系统平台、云应用平台、增值服务、配套端产品五个产业链层级,延长产业链,拓宽产业幅,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为全省实现经济社会加速发展、加快转 型、推动跨越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原则 ——顶层规划、协同发展原则。规划是方向。加强统筹规划,强化顶层设计,建立推动大数据发展与应用的统筹协调机制,形成合力。优化产业布局,重点布局贵阳市、贵安新区“双核”,其他市州多点错位发展、协同发展。打破数据分割和利益壁垒,坚持统一系统平台和政府数据统一存储、政府数据统一管理、系统平台统一运营“四个统一”,推进政府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开放和利用。 ——应用驱动、创新引领原则。应用是核心。坚持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应用、数据、技术”三位一体协同发展,推动技术产品、应用模式、商业模式和体制机制协同创 新,促进产业发展向创新驱动型转变。 ——开放互通、确保安全原则。数据是基础。通过政府数据的开放共享,吸引社会数据向贵州汇聚,引进一批国家级数据库、行业数据库和大型企业数据库,培育面向应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本文是关于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 第三条河道的保护、治理和利用,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保护、治理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河道整治、河道采砂、水域岸线保护等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河道,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征求当地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贵州省招投标条例(精)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2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四条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项目处理不同阶段,其项目建议书及估算、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施工图文件已经批准;

毕节市织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毕节市织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毕节市织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第一章前言 一、县域概况 织金县位于贵州省西部、毕节地区东南部。东连清镇市与平坝县,南邻普定县、西秀区与六枝特区,西接纳雍县,北与大方县、黔西县以河为界,是一个喀斯特发育、资源富集、多民族杂居的县份。全县土地总面积28.65万公顷,辖32个乡(镇)、19个居民委员会、556个村民委员会,2005年末总人口95.91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5.73万人,农业人口90.18万人。全县国民生产总值21.95亿元,是省内一个经济欠发达、欠开发的贫困县之一。境内气候温和、山川秀丽、人杰地灵、物产丰富,但目前丰富的能源、矿产、旅游、生物、气候、文化、人力等资源尚未得到科学、有效的开发和利用。欠发达、欠开发是目前织金县的基本县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最显著的特征。 毕节试验区建立20年来,织金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地的一系列战略决策,紧紧抓住 ”这一主题,以开发促发展,经济发展呈现出速度较快、效益较好、运行较稳、后劲较足了“发展 的良好态势,各项社会事业得到了全面进步。全县国民生产总值由1990年的 2.84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21.95亿元,人均生产总值2288元。2005年县内第 一、二、三产业结构构成分别为:41.81%、36.01%、22.18%,第三产业进一步发展,但农业仍占经济增长的主导地位,从总体上看经济和社会发展还存在着经济结构不尽合理,高科技产业比重较低;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较慢,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低,人口、资源、环境面临着巨大压力等问题。

二、规划编制的目的 为了实现织金县社会经济“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宏伟目标,充分利用国家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和编制“贵州省水利、生态、石漠化三位一体综合规划”的机遇,实施好工业化强省战略和城镇化带动战略,充分保障织金县新型工业化进程的用地需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提高节约和集约利用水平,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毕节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编制《织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主要阐明规划期内土地利用战略,确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规划目标、任务,制定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进一步树立新型的资源管理和使用观,科学处理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辩证关系,是统筹全县土地利用的纲领性文件。 三、规划编制的任务 根据织金县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和毕节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研究确定县域土地利用的方针、目标和调控措施,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统筹协调和合理安排各业、各类用地,制定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以解决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需求与上级规划控制指标之间的矛盾,保证县域经济建设与土地利用的健康、协调发展。主要任务包括: (一)落实毕节地区规划下达的任务,协调上下级规划; (二)研究制定全县土地利用的方针和目标,确定各类农用地、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 (三)统筹安排县域内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与主要用地规模; (四)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

政策关于贯彻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汇报3篇汇总

汇报是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时使用的公文。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政策关于贯彻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汇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政策关于贯彻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汇报 《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关心和监督下,县委宣传部认真履行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职能,督促各地各单位全面学习宣传贯彻《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全县上下共同努力,我县在推进文明行为促进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从三个方面作汇报 一、贯彻落实基本情况 (一)加强宣传氛围 机关学习深入推进。各地各单位利用每周学习日开展学习《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活动。坚持将学习宣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对条例内容进行解读学习,采取集中学习、自学研讨等多种形式,形成领导干部带头学、原原本本集中学、学用结合深入学的浓厚氛围。

社会宣传广泛开展。一是组织动员各地各单位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微信工作群、QQ群等载体和平台,及时宣传条例内容,对条例出台的背景、目的、依据、文明行为界定、鼓励与促进措施、保障与实施举措、法律责任等进行深刻解读。二是扩大学习宣传覆盖面,印发到各地各单位《条例》共16000本,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认真学,提升《条例》知晓率和参与率,真正理解内涵,切实规范言行,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开展系列活动 志愿服务形成常态。为加强对全县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管理,组建了县志愿服务中心,已入驻8个社会公益组织,2个志愿服务工作室。目前,全县各地各单位组建志愿服务团队达150多个,志愿者19860人,成立了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一米爱心社、绿叶志愿者协会、蒲公英爱心协会等一批优秀社会志愿服务团队。各志愿服务团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蒲公英助学项目惠及全县23个乡镇管理区,受助留守儿童达八百多人;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的“万家无暴”项目,创新性地设计“妇联+公安+社会组织+”模式,直接服务家暴受害人1200余人,助6名自杀者放弃轻生,70余名想自杀或杀死施暴者的受害人恢复平静,帮数百家庭修复受损关系。 立德树人全面推进。县教育局重点突出文明校园创建,将文明行为养成纳入教学计划、纳入课堂教育、纳入教师考评,帮助青少年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贵州省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大数据平台[平台版-单位端]-使用手册

贵州省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项目 用户手册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 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

目录 一使用环境说明 (1) 二系统特点 (1) 三 [外网]务工人员 (1) 3.1 个人网上注册 (1) 3.2 登录 (2) 3.3 农民工信息修改 (2) 3.4 考勤统计(农民工) (3) 3.5 工资发放查询 (4) 四 [外网]施工单位 (4) 4.1 注册 (4) 4.2 登陆 (5) 4.3 单位信息维护 (5) 4.3.1 单位基础信息维护 (5) 4.3.2 单位上下级维护 (6) 4.4 项目管理 (8) 4.4.1 新增 (8) 4.4.2 修改 (9) 4.4.3 删除 (9) 4.4.4 工资专项账户管理 (10) 4.5 项目人员管理 (10) 4.5.1 新增 (11) 4.5.2 修改 (11) 4.5.3 注销 (11) 4.5.4 人员批量导入 (11) 4.6 农民工管理 (13) 4.6.1 新增 (13) 4.6.2 修改 (14) 4.6.3 删除 (14)

4.7 项目工资专项账户管理 (14) 4.8 农民工考勤管理 (15) 4.8.1 新增 (15) 4.8.2 修改 (15) 4.8.3 考勤信息批量导入 (15) 4.9 实际工资发放管理 (16) 4.9.1 批量导出人员信息 (16) 4.9.2 实际工资发放信息批量导入 (16) 4.9.3 工资发放确认 (20) 4.10 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账户 (20) 4.10.1 管理人员登录 (21) 4.10.2 项目人员管理 (21) 4.10.3 项目工资专项账户管理 (21) 4.10.4 考勤管理 (21) 4.10.5 欠薪台账上报 (22) 4.11 单位欠薪台账个人明细 (22) 4.11.1 欠薪明细导入 (22) 4.12 单位欠薪台账上报 (24) 4.12.1 统计汇总 (24) 4.12.2 上报 (24) 4.13 考勤统计 (25) 4.14 单位项目树 (26) 4.15 农民工分析 (27) 4.16 个人工作记录信息查询 (27)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公告牌制作与标识界桩牌及公告牌现场签证单和质量评定表格式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公告牌制作与标识 D.1制作 (1)公告牌材质与分类 a)根据公告牌的埋设形式,分为柱式和附着式。 b)公告牌应采用铝合金、不锈钢等坚固、耐久材料制作;采用柱式埋设时,支柱应与公告牌材质相同。 c)金属材质的公告牌制作应采用UV喷绘工艺制作。 (2)公告牌样式。形状采用长方形,规格分为以下三种: 城区公告牌尺寸为2500mm×2000mm(宽×高); 村镇公告牌尺寸为2000mm×1500mm(宽×高); 其他地区公告牌尺寸为1500mm×1000mm(宽×高)。 (3)公告牌分为正面和背面,面向管理范围外立面为正面,面向管理范围内立面为背面。(4)公告牌标注应符合以下规定: a)立面和背面均应标注; b)金属材质时,面板底色为蓝色,标注文字颜色为白色;采用混凝土材质时,面板底色为白色,标注文字颜色为红色。 c)字体均采用宋体,字号大小可根据字数适当缩放,以美观、清晰为宜。 d)公告牌编号标注在背面右下角,编号格式为“管理单位—序号”,序号根据划界河段从上游往下游顺序编号。 标注D.2 )立面标注应包括以下内容:1(. (2)背面标注应包括以下内容:

附录E(资料性附录) 界桩(牌)及公告牌现场签证单和质量评定表(格式)E.1界桩(牌)现场签证单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桩(牌)现场签证单 合同名称:合同编号:

E.2公告牌现场签证单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公告牌现场签证单合同名称:合同编号:

E.3界桩(牌)施工质量评定表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界桩(牌)施工质量评定表

E.4公告牌施工质量评定表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公告牌施工质量评定表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三章招标和投标 第四章标价 第五章评标和定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培育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投资或中外合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批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设工程,可不执行前款规定。 扶贫、以工代赈等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章名】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的资质; (四)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纠纷; (五)否决违法或不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根据项目隶属关系、规模和投资数额,实行分级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号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第六条全省各级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均应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网站上进行全过程备案,即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阶段均应备案。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省、市、县三级应建立本级土地整治项目库。土地整治项目采取适时入库的方式,实行先入库后立项。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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