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模板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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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施 工 合 同(模板三)

(适用非候选库内承包商承揽的集团100万元以下设施项目)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建 项目(下称工程)的施工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工程名称

工程名称: 。

二、工程内容及技术要求

工程内容: ; 技术要求: 。

三、合同价款及承建方式

1.承建方式:乙方包工包料承包工程。

2.工程价款计算依据: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要求编制预算,报甲方有关部门审核后,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具体预算如下:工程预算造价为¥ 元(大写: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算总额为¥ 元(大写: )。

3.根据上述依据,双方按以下方式结算工程价款(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按包干价结算:工程最终按预算造价¥ 元(大写: )包干,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人工、利润及相关税费等。

□最终工程价款在完工后按照以下计价条款经甲方审核后据实结算:按行业、省、市相关定额计价;若无相同定额但在定额中有其他专业类似定额的,套用该类似定额;若无定额且无其他专业相似定额的,则按双方认定的市场价;无市场价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请第三方审核确定。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要求

必须符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项目代码: 合同编号:

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15】500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就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控,必须遵照执行甲方在项目建设期间发布施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应符合行业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五、工期及奖罚

1.工程合同工期为个日历天,自(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发出项目委托书之日□监理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计。

□乙方需按甲方及监理的要求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个日历天内完成开工准备并具备发出开工令的条件。(如选择自监理发出开工令起算工期的,需同时选用此条款)

2.工程应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竣工并通过甲方验收,工程不能按期竣工验收合格的,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预算价1‰的违约金,工期提前不奖励。

□工程不能按期完成开工准备的,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预算价1‰的违约金。(如选择自监理发出开工令起算工期的,需同时选用此条款)

3.开工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工期顺延:

a.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的;

b.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工期延误的;

c.非乙方原因造成重大设计变更造成工期延误的;

d.由于码头生产,船舶停靠造成工期延误的;

e.由于甲方的其他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4.监理及甲方按以下规则对乙方提出的工期顺延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工期顺延的,工期可顺延,但费用不增加。具体规则如下:(1)若引起的工期延误或停工事由发生在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可顺延;(2)在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如果延误时间少于该工作的总时差的,工期不予顺延;(3)在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如果延误时间大于该工作的总时差,非关键线路的工作则可转化为关键线路的工作,超出总时差部分的工期可顺延。(4)乙方已按规定向监理及业务提供所有申请工期顺延的资料。(5)关键线路是指在网络计划中某条线路上所有工作的总持续时间大于其他线路的总持续时间的线路。总时差指的是在不影响总工期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的机动时间。

5. 除上述约定外,若工程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开工准备或竣工并

通过验收,逾期30天以上的(含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支付逾期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六、风险

工程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前的风险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材料供应及质量要求

1.除甲供材料外(如有),工程所需材料、配件及其它物品,均由乙方供应,乙方供应的材料、配件及其它物品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2.乙方供应的所有材料、配件及其它物品的质量应满足本合同的技术规格书(如有)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且经过验收合格方能使用。材料、配件的检验、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由乙方作为竣工资料交甲方归档。

3.所有材料、配件及其他物品由乙方自行保管,所有风险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八、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结算

1.乙方须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的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材料(含项目详细资产清单),未按期提交的,甲方有权按自有材料办理结算,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及资料归档完毕后,甲方凭乙方提交的金额为结算总价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结算总价的 97%;剩余的3%作为质保金,在工程质保期满并扣付相关费用后(如有)15个工作日内一次支付完毕(不计利息)。

九、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处理(选用包干价结算条款时,本条应删除)

1.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甲方有权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2.甲方提出的变更:甲方对工程提出设计变更时,应将变更方案送交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甲方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应根据变更图纸落实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

3.乙方提出的变更:乙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应得到甲方委托的设计单位审查同

意,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若由此导致工程费用增减或施工工期变化,双方应协商处理。但乙方为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方便、避免自身干扰等原因而提出变更,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的,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4.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由乙方实施,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凡现场工程签证部分需经甲方审核批准方可实施,未经监理审核及甲方认可的,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十、施工规范、施工质量、安全

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工程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合格及以上标准。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技术要求和国家、部颁布的规范、规程、标准及施工图要求施工。

3.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报告甲方,事故处理方案经设计方会同甲方研究同意后才能实施。

4.乙方若不按照工程技术要求、设计文件及有关规范、标准施工或采用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工艺施工,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返工和停工整顿,由此产生的责任及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5.合同期间,乙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工程进行监护,保证工程在竣工验收时,达到设计图纸和技术规格书及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标准的要求。

6.乙方必须执行国家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自行上报处理,安全事故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如因乙方侵权行为造成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损害的,由乙方负责赔偿损失。

十一、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乙方在自检合格并签署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48小时,通知监理和甲方进行验收。监理和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48小时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监理和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乙方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监理和甲方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2.若乙方未经验收而自行覆盖,监理或甲方有权要求剥开或开孔检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和甲方在接到验收申请和验收通知48小时内未能进行验收,而乙方已自检合格,则可自行覆盖。监理和甲方事后应予确认并补办签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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