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则》

合集下载

2024年经济合同法全文7篇

2024年经济合同法全文7篇

2024年经济合同法全文7篇第1篇示例:《2024年经济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护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进行的经济合同活动。

第三条经济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自愿订立合同,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有效成立、履行和解除合同。

第四条国家保护经济合同自由,依法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鼓励勤劳守法、诚实信用、勇于创新、竞争公平的合同活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经济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订立经济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共道德。

第七条订立经济合同,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任务格式的经济合同,但是不得损害他方利益,损害国家利益,或者违反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国家鼓励合同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电子数据交换等信息技术手段订立合同,但是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经济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致,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订立。

第十一条在订立线上经济合当事人应当确认交易标的、价格、数量、质量、性能、标准、收费标准、交付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重要事项,并在指定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当地习惯、并根据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或者合同的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的内容。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争议的,一方认为该约定与双方真实意思不符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合同订立时善尽信息披露义务,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在合同履行前,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履行提出经济合同的履行保证。

第十六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可以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害的,受损害方有权主张实际损失。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商业机构、国有企业等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签订合同的有关业务人员,应当受到有关部门、单位的员工行为管理和监督,并依法接受有关业务知识、法律知识的培训,确保业务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合同法建设工程标准合同》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合同法建设工程标准合同》

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法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责任等基本事项。

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工程设计或者工程勘察等工程项目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双方应当自愿订立合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第四条承包方式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可以按照总承包、分包或者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合同内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当明确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工程保证责任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工程保证责任等主要内容的明确,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承包工程,并负责工程质量。

第七条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约定的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工程保证责任等履行各项义务。

第三章工程设计合同第八条合同内容工程设计合同应当明确设计阶段、设计范围、设计费用及设计文件提交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设计方的责任设计方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范围进行设计,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提交。

第十条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设计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范围进行设计,并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文件。

第四章工程勘察合同第十一条合同内容工程勘察合同应当明确勘察范围、勘察费用及勘察报告提交等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勘察方的责任勘察方应当按照勘察范围进行勘察工作,并负责勘察报告的提交。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勘察方按照勘察范围进行勘察工作,并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交勘察报告。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第十四条合同履行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变更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变更合同时,可以依法进行合同的变更。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发生合同解除情形时,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解除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1年12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二号公布)(198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八条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第十条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1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二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提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八条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第十条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年最新版)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年最新版)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年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劳动合同期限;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 劳动报酬;7.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8. 保险福利;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管理,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七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八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拒不改正的;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精)

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和维护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劳动合同订立,应当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可以是有固定期限的,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

第五条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提供劳动合同,并保留劳动合同的副本。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九条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并不终止;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有紧急任务的,可以约定为无固定期限。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劳动合同修改、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十日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包括: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双方不再续订或者继续履行的; 2.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或者全面停工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终止的,劳动者享有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其他待遇。

第五章劳动争议的处理第十七条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处理。

第十九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对于劳动合同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合同法

建筑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本法旨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法适用于境内的建筑工程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分包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等与建筑有关的合同活动。

第二条建筑合同的定义建筑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内容达成的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规范合同履行行为,约定合同的效力和解除条件的文书。

建筑合同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指承包商与建设工程的业主之间达成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与主合同有直接联系的、与主合同同时存在、彼此独立的合同。

第二章建筑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第三条建筑合同的要素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名称;2.建筑工程的类型、规模、位置、时间和质量要求;3.建筑费用及付款方式;4.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四条建筑合同的订立方式建筑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建筑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形成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

书面形式订立的建筑合同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交换合同正本。

建筑工程合同自签订时生效,但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工程开工条件尚未满足的,工程合同自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建筑合同的效力经过合同当事人共同签订的建筑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未经合同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建筑合同效力的消灭条件包括:主合同结束、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等情况。

第三章建筑合同的履行第六条建筑合同的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包括:按照合同条款的要求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资料;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提供合格的材料和设备;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等。

第七条工程变更和索赔在建筑工程进行中,如需变更施工内容、调整合同价格,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如施工内容发生变更,应重新评估工程质量和合同价格。

《合同法》总则解读

《合同法》总则解读

(五)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 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义务,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没有作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 绝自己承担相应的履行的权利。 适用条件: 1、双务合同; 2、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六)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 后顺序,在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 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相应 履行要求的权利。 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在于合同中约定了债 务履行的先后顺序。
《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推定条款主要有: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标、行标及通常 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的市场价格确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除外;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 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 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 行;
4、格式条款解释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 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 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 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而致另 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律规定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 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漏或不正当使用订立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 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 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法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八章合同法《总则》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 16分,属于非常重要的一章。从 2000年以来,在4个综合 题中,至少有一个岀自《合同法》,其中2002年的第2、3个综合题均有部分考点岀自本章。 《合同法》的 综合题考生应注意三个结合: (1) 《合同法》、《票据法》的结合(2002年综合题第3题); (2) 《合同法》总则、分则的结合(2002年综合题第2题、2001年综合题第2题); (3) 《合同法》、代理、诉讼时效的结合(2001年综合题第2题)。 本章考点较多,特别是 2001年教材加入《担保法解释》后,复习难度加大。 2003年教材根据最新法律规定,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变化体现在: (1 )在第三节中删掉了有关”代理"的全部内容,但由于教材第一章对”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已有论述, 因此考生仍应注意”表见代理”在综合题中的应用; (2) 在第五节根据《担保法解释》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增加了 20个左右的新规定,具体分析 见下文。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型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单项选择题 1题1分 1题1分 2题2分 多项选择题 2题2分 2题2分

判断题 3题3分 2题2分 1题1分 案例分析题 1题11分 1题12分 11分 合计 7题17分 6题17分 4题14分

本章考点精讲 本章的重要考点包括: (1 )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2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及其效力; (3) 代位权与撤销权; (4 )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5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6)合同的担保。

一、格式条款(P228)格式条款(P228) (1)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 52条规定的情形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3)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 53条规定的情形时(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 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 (4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有( ) A •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的格式条款 B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C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D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 【答案】 ABD 【解析】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并不导致无效, 因此选项 C 是错误的。

二、合同的订立程序(2000年综合题)(P229-230) 1、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 ,则属于要约邀请。 (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育红学校欲组建电脑教室,分别向几个电脑商发函,称 "我学校急需电脑 50 台,如你公司有 货,请速告知。 " 华夏公司第二日即派人将电脑 50 台送到学校,而育红学校此时已决定购买另一电脑商的 电脑,故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的电脑,由此发生纠纷。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育红学校的发函属于要约邀请 B •育红学校的发函属于要约 C •育红学校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电脑属于违约行为 D •育红学校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电脑不属于违约行 【答案】 AD 【解析】育红学校的发函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属于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 育红学校不构成 违约。 2、 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2)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3)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要约不得 撤销(注意多选题) : ①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 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例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有( )。 A •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B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C •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 •受要约人已对要约作出承诺 【答案】 BCD 【例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要约中,不得撤销的有( )。(2001年) A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 B •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 C •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尚未承诺的要约 D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且为履约做了准备的要约 【答案】 ABD 【解析】对于选项 C,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在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 (4) 要约的失效(注意多选题) ①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3、承诺期限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 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为新要约(注意 判断题)。 4、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 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 ,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例题】美达家具厂得知 Z 机关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便于 1997 年 2 月 1 日致函 Z 机关 以每套 1000 元的优惠价格出售办公桌椅。 Z 机关考虑到美达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 2月 2日回 函订购 300 套桌椅, 提出每套价格 800 元,同时要求 3 个月内将桌椅送至 Z 机关, 验货后七日内电汇付款。 美达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 2月4日又发函Z机关,同意Z机关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 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售价 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Z机关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 套桌椅900元出售。Z机关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2月7日,美达家具厂电话告知 Z机关收到2月6日 函件。该合同的要约为( )。 (1998 年) A.2 月 1 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B.2 月 2 日 Z 机关发出的函件 C.2 月 4 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D.2 月 6 日 Z 机关发出的函件

【答案】 C 【解析】 (1 )2 月 1 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属于要约邀请; (2) 2 月 2 日 Z 机关发出的函件属于要约; (3) 2 月 4 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属于新要约,即该合同的要约; (4) 2 月 6 日 Z 机关发出的函件属于承诺。

三、实际履行原则( 2000 年、 2001 年综合题)( P231 ) 1、 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 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 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 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 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解释】 "对方是否接受 "是判定合同是否处于实际履行状态的关键。例如,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 中约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在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前, 甲公司已经向乙公司发货, 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甲公司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但乙公司并未接受,因此合同不成立。在综合题中,引 述该条文的关键词是 "对方接受 "。 3、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 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 但主合同已 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解释】该规定在第五节的 "定金 "部分。 四、缔约过失责任( P231)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 "诚实信用原则 ",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 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 2、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 而当事人违约责任是因为在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 3、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因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给对方造成了 "损失 ",否则无须承担缔 约过失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 ;而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取决于损害的发生。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了违约金,无论违约的当事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违约金。

五、合同的效力( P232) 1、附条件生效的合同 【例题】甲、乙公司于 2001 年 11月 1 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旦乙收回其欠应收账款, 立即给甲的银行账户汇款,并约定如果 1个月内不能履行,则合同失效。 2001年11月 14日,乙的银行账 户上收到了 10 万元的应收账款,乙于当日即向甲汇款,履行了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公司 的买卖合同的生效日期为( )。 A. 11月1日 B.11 月 14 日 C. 12月1日 D. 12月14日 【答案】 B 【解析】 (1 )附条件生效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 11 月 14 日)合同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 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 【解答】根据规定,在房屋买卖中,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合同登记后生效。因此,如果当事 人A . B于2002年4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4月10日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在本题中, 房屋 买卖合同自 2002年 4月 1 日生效,房屋的所有权自 4月 10日转移。即使当事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也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只是房屋的所有权在未登记前不能转移。 3、 无效合同的界定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 A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B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C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D •显失公平的合同

【答案】 BC 【解析】选项 AD 属于可撤销合同,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到国家利益,则属于无 效合同。 4、 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 超越经营范围 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 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