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变更信息采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最新法规38三、《办法》第九条第七项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使用年限的界定方法是: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行为发生之日(例如:二手车发票开具日期或原免税车辆改变用途发生之日)止。
四、车辆购置税征管资料内容分别如下:(一)征税车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
(二)免税车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免(减)税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
(三)免税车辆重新申报1.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其他相关材料。
2.未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和其他相关材料。
3.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未消失车辆:《免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其他免税申报资料。
(四)补税车辆《纳税申报表》、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和补税相关材料。
(五)《完税证明》补办车辆1.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附件3,以下简称《补办表》)、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收据联(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或者其电子信息材料)。
2.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补办表》、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
同时,税务机关应当留存新《完税证明》副本。
(六)《完税证明》更正车辆《完税证明》正、副本和《完税证明》更正相关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税图册,为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办理免税和退税手续。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申请免税、减税时填写。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在申请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时,也应填写本表。
2、申请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生产企业,“纳税人名称(签字)”、“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购置日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号”5栏不填写。
3、“车辆类别”栏,在表中所列项目中划√。
4、“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栏,分别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中注明的产品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
5、“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号码。
7、本表(一车一表)一式五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留存;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留存;一份由国家税务总局留存。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照片及资料扫描图片要求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照片
及资料扫描图片要求
一、车辆照片及资料扫描图片分辨率及大小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指定技术要求,保证清晰可识别。
二、车辆照片包括:
(一)整车照片:左侧前方和右侧后方对角线(45度)整车图片(2张),侧面正对装置整车图片(2张),正后方照片。
(二)主要固定装置照片:按《车辆信息采集表》中“主要固定装置名称”栏填写内容,拍摄固定装置局部照片和突出固定装置所在车体位置的整车照片;固定装置在车厢内部的,应打开车厢(车门或外部遮挡物)拍摄。
(三)选装装置照片:按《车辆信息采集表》中“选装装置名称”栏填写内容,提供相对应的选装装置照片。
(四)照片下方应标明“生产厂家名称”全称、“厂牌型号及车辆类型”;有主要固定装置照片、选装装置照片的,还应标明“主要固定装置”或者“选装装置”的名称。
三、固定装置布置简图应标明车辆尺寸、固定装置尺寸、行李区(载货空间)的纵向尺寸、驾驶区尺寸;俯视图中应当标注固定装置的投影面积。
四、《车辆信息采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扫描件上的盖章应避开关键信息,如车辆名称、车辆型号、采集编码等,以免信息无法识别。
境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合格证业务办理流程

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说明
注:书面申请中需写明合格证编号清单,并且必须与在线填 写的合格证编号清单保持一致。
A公告企业:
1.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公告(加盖公章);
1)许可公告应同时提供公告首页和企业变更信息
页,分别加盖公章。
2)公告首页: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发布的《道路 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批)》公告。
3)企业变更信息页:指公告附件《道路机动车辆生 产企业及产品(第**批)》中包含企业变更信息的页面。
3.授权信(加盖公章);
4.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说明
>非公告企业: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授权信(加盖公章);
3.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
子企业信息变更
子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生产地 址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企业应登录业务平台,在“子企 业信息变更”栏中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并在线提交申请 材料,经装备中心审核通过后完成变更。
五
U盾申领
登录业务平台,在“合格证系统申领U盾”栏中按要 求填写申领信息,经装备中心核准后,可获取U盾,获取 方式为邮寄。
六
新增子企业备案
境内机动车生产企业新增子企业,应登录业务平台, 在“新增子企业备案”栏中,按页面提示填写子企业基本 信息并在线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经装备中心审核通过后, 企业可获取子企业用户名和密码,完成新增子企业备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产品已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产品已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企业变更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鲁国税函[2008]19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6.13
【实施日期】2008.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产品已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企业变更名称等有
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8]19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产品已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图册》)的企业,如果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及时修订《图册》中相关产品企业名称,现将有关变更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对《图册》中的产品企业名称进行修订的,由企业向市国税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由国税局留存,原件经市国税局审核后退还企业。
二、企业需向市国税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公告》,并在公告附件的备注栏中加盖企业公章;
(二)变更名称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企业已列入《图册》产品情况表(见附件)。
三、市国税局审核后,将变更企业名称的请示以正式公文上报省局,同时,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公告》(扫描)、企业已列入《图册》产品情况表作为附件一并上报省局。
附件:已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产品情况表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附件:××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07.01•【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就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专用设备或者器具,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主要目的,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车辆。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
有关列入《目录》车辆的技术要求、《目录》的编列与管理等事项,由税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规定。
三、列入《目录》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将“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人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
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四、申请人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对因提供虚假信息等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8.1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为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提高车辆购置税征管效率,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一、《办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分别如下:(一)纳税人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签发机关所在地与车辆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书)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4.组织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2.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车辆一致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产品已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企业变更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产品已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企业变更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6.13
•【字号】鲁国税函[2008]190号
•【施行日期】2008.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产品已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企业变更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8]19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产品已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图册》)的企业,如果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及时修订《图册》中相关产品企业名称,现将有关变更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对《图册》中的产品企业名称进行修订的,由企业向市国税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由国税局留存,原件经市国税局审核后退还企业。
二、企业需向市国税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公告》,并在公告附件的备注栏中加盖企业公章;
(二)变更名称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企业已列入《图册》产品情况表(见附件)。
三、市国税局审核后,将变更企业名称的请示以正式公文上报省局,同时,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公告》(扫描)、企业已列入《图册》产品情况表作为附件一并上报省局。
附件:已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产品情况表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附件:××公司(厂)已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产品情况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变更信息采集表
采集编码:填表日期:年月日
《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变更信息采集表》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已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车辆生产企业、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或者车辆进口单位或者纳税人, 通过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指定网站(),进行车辆信息变更时填写。
2.“采集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3.“变更前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后生产企业名称(公章)”栏,在生产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后,按相关信息如实填写。
4.“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地址”栏,填写提交车辆信息单位或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5.“车辆类别代码”栏,填写表中备注栏对应代码。
6.“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辆名称”栏,分别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或其他车辆合格证明中注明的车辆品牌、车辆型号和车辆名称填写。
7.“原图册位置”填写该车辆已列入的免税图册版本号和页码。
8.“固定装置变化说明”填写扩展固定装置的变化内容和与原固定装置的区别。
9.“图片”栏,按图片要求上传增加的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