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业务解读

6.财务问题:
不具备单独设置财务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由举 办单位代为管理或采取社会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理 ,由举办单位代为管理的,一定要对事业单位收支 单独记账。
①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②因合并、分立解散; 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 ④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注销登记程序:
清算。事业单位出现上述所列任一情形的,于3 个月内在审批机关、举办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 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 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 外的活动。
清算期自清算组织成立之日起至举办单位 批准清算报告之日止,一般不得超出120日 。
注销登记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举办单位批准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 (六)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变更登记的类型:
1. 变更单位名称:需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2. 变更住所的:需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同设立 登记要求),如果是地址没变,只是门牌号发生 变动的,需提交公安派出所或相关部门重新核定 门牌号的证明文件。
3.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提交相关审批机关 批准文件,涉及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事项的, 还需提交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是撤销,指定人员清算。事业单位未依法 依规申请注销登记的,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 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和印章,并向社会公告。按照《民法总则》, 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0•【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规定》已经2017年9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达哲2017年9月20日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规定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级登记管辖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授权范围内事业单位的登记;(二)依法保护已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三)依法查处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四)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年度报告的公示;(五)负责登记档案管理和有关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工作;(六)其他依法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承担的职责。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推进登记管理服务标准化建设,优化办事流程,建立和完善网络服务系统,通过网络开展事业单位登记、发布登记公告、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提供信息服务、受理投诉和举报等工作。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服务:(一)本级直属事业单位;(二)本级直属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三)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四)依法应当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乡镇、街道办事处已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服务。
第五条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包括事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法人需要什么资格

法人需要什么资格法人,作为在法律上承担责任的主体,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所有权。
在我国,法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合法成立并行使相应权利和义务。
那么,究竟法人需要什么资格呢?法人的资格要求1. 合法性首先,法人必须具备合法性。
这意味着法人的设立和活动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人应当在法定程序和条件下成立,不得违法乱纪。
2. 主体资格法人应当具有主体资格,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主体资格是法人作为法律主体的基本特征,也是法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
3. 合规经营法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合规合法。
法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人的设立程序1. 立案申请法人设立的第一步是向有关部门递交设立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必要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立案。
2. 注册登记经过立案批准后,法人需要进行注册登记,包括公司名称申请、股东出资等手续,最终取得营业执照。
3. 建立组织架构法人设立后,需要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明确权责关系,规范管理制度,确保组织正常运转。
法人权利与义务1. 权利作为法律主体,法人拥有包括财产权、合同权、诉讼权等在内的各项合法权利,可以依法主张和行使。
2. 义务法人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保障员工权益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人资格的重要性法人资格作为法人存在和行使权利的前提,对于法人的合法性和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经过合法设立的法人才能合法经营、承担责任,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人需要具备合法性、主体资格、合规经营等资格要求,才能合法设立并行使相应权利和义务。
法人的设立程序及权利与义务也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法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具备条件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具备条件《条例》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根据《条例》规定,“审批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
按照现行机构编制管理体制,党委、政府审批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党政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有的地方对某些特殊事业单位的审批另有规定。
审批机关审批的最终结果表现为审批机关发出的批准文件,因此,事业单位是否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登记机关主要从两个方面审查:一是看其审批机关是否合法,对该事业单位不具有审批权的机关发出的批准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视为该事业单位设立的合法批准文件;二是看其审批文件是否规范,规范的审批文件主要是审批机关就该事业单位的设立发出的批复、通知、函等规范公文,而诸如领导讲话、会议发言、会议纪要、理论文章等非公文材料,不应视为审批文件。
(二)有规范的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要有规范的名称。
所谓规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该名称为自己所独有,并与其他所有法人的名称以及有效期内的预先核证的名称相区别;二是名称的组成和文字符合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三是要体现出自身的特点。
(三)有规范的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应当有自己的产生意志的机关和执行意志的机关,否则就难以实现其主体的任务,因此,《民法通则》要求法人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这种组织机构一般包括三部分:一是产生法人意志的机关,如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二是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主要是法定代表人及职能机构;三是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
(四)有稳定的场所。
场所是事业单位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固定地点和处所,它包括一定的场地及必要的物质设施,如医院的办公场所、门诊场所、住院场所等。
场所可以是一处,也可以是多处,稳定的场所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有具备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使用权一般应为一年以上时间;二是场所要与拟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第二讲: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

法人是一种组织,法人的行为能力需要通过法人机关才能实现,这是法人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法人机关是法人必备的结构,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它可以是由单一的自然人构成的单一机关,也可以是由多数自然人组成的集体机关。此为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之通说。但区别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在法人代表权安排问题上,我国现行民法理论与民事立法有独特之处。依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民法,代表法人之机构为董事,董事为多数时,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各董事均有代表权。而依我国现行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在法人机关制度上有“法定代表人”之说。在《民法通则》颁布后,围绕着“法定代表人”形成了一个不断增生的法律规范群体,有关“法定代表人”的条款广泛见于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如今,“法定代表人”作为我国民法理论的特有概念和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执行机关的负责人,他可以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无须法人机关的专门授权,就可以以法人的名义,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并为签字人。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当自然人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从事法人的业务活动时,并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而只是法人这一民事主体的代表。
⑴校长。学校是典型的事业单位法人,目前学校普遍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校长的任免按照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根据现行学校改革的现状,我们认为,实行基础教育的学校校长的产生可以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学区负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例如,可以由地方教育主管机关指定学校校长,也可以由学区各界代表选举校长,或者由地方教育主管机关首先确定校长的基本条件然后直接向社会公开招聘等。对于高校校长,由于高等教育仍以政府办学为主,其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我国普遍实行的是由上级机关直接任免的形式。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
法人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法人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在当今社会中,法人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在商业和法律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一个实体要被认定为法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本文将探讨法人实体应具备的条件,以便更好地理解法人的意义和作用。
1. 法人资格
首先,一个实体要被视为法人,必须在法律上获得法人资格。
法人资格是法律
认定一个实体有能力拥有和行使权利、承担责任的资格。
通常情况下,政府机构、企业组织、非营利组织等可以被认定为法人。
2. 独立法律地位
第二个重要条件是法人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这意味着法人拥有自己的法
律身份,可以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责任,与其成员或创立者等其他实体是分开的。
3. 能力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
另外一个关键条件是法人应当具备能力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
法人可以与其他
主体签订合同、进行贸易活动,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承担债务、支付税费等。
4. 持续存在能力
法人实体应当具备持续存在的能力,即使在其成员或管理者发生变更或者其他
情况下,法人实体也能够保持自己的法律地位和运营活动。
5. 合法注册
最后一个重要条件是法人应当经过合法注册。
通常情况下,法人实体需要按照
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注册手续,拥有注册证明和法人章程等必要文件。
综上所述,一个实体要被认定为法人,需要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法律地位、能
力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持续存在能力和合法注册等条件。
这些条件保证了法人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也为法人在商业和社会活动中发挥作用提供了基础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是事业单位法人的内部成员;
3、是所在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4、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
责人,不得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