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医发[1993]第2号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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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前后应注意的事项

献血前后应注意的事项

爱心献血前应注意事项献血前应尽可能适当休息,保证充足的睡眠。

为保证血液质量,献血前一天和当天不要吃油腻食物,如肥肉、油炸食物,不要饮酒。

不能空腹献血,应当吃一些清淡食物。

献血前还应把手臂清洗干净,避免穿刺部位感染。

献血前一周内,若有上感、发热或腹泻等不适,以及女同志月经期间都应暂缓献血。

献血后注意事项献血后稍事休息,进食饮料、小点心,并领取献血证。

24小时内避免剧烈运动,注意休息。

穿刺处若有青紫现象并不要紧,这是因为有少量血液渗出的缘故,可局部冷敷。

穿刺处1—2天内不要沾水。

献血后的恢复有个体差异。

献血后对身体一般不会产生任何影响,血容量在1-2小时内能迅速得到恢复,蛋白质2天内就能补充,红细胞在3周内即可恢复。

所以,献血后1-2天内适当休息,合理调节饮食即可。

公民用血后退费须知公民用血后各种情况退费,须持以下有效原件到血液中心办理,血液中心尽心尽力方便公民退费。

一、献血者本人和直系亲属用血后退费:1、献血者本人用血后应持有:《无偿献血证》和本人身份证、医疗卫生单位统一住院费用结算票据(报销联)和用血申请表。

2、献血者其直系亲属用血后,除应持有以上证件外,还应具有与献血者之间关系的有效证件、输血者身份证。

二、 18周岁以上公民用血退费应持有身份证(所在办身份证处开据证明也可),18周岁以下公民如无身份证的,请带户口薄,医疗卫生单位统一住院费用结算票据(报销联)可用血申请表。

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一、总则1、为确保医疗用血的质量,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检验,献血者每次献血前须进行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献出的血液必须按规定项目检验。

2、献血者献血前的体格检查及血液检验以血站结果为准,有效期为两周。

3、献血者在献血前要填写"献血登记表"、"健康情况征询表"(见附表)。

4、非固定点献血者只进行体格检查和填写"健康情况征询表"(见附表)。

5、献血者血液化验初复检不得用同一试剂厂生产的试剂,同一标本的初复检化验不得由同一人进行。

谈输血引起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例

谈输血引起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例

谈输血引起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例[案情]病员男,63岁,患高血压病脑血栓已十二年,曾入院治疗,病情稳定后出院,出院后一直口服中药维持病情的稳定,入院前半年自觉时有头晕、全身乏力等症状,但未介意。

病员1995年5月14日,因呕吐,伴有黑便,往某市职工医院治疗。

经诊断为脑血栓后遗症,消化道出血,重度贫血,收入院治疗。

入院后化验血常规RBC:1.0*10/L,Hb20g/L.先后两次输血700ml病情好转。

化验血常规RBC:2.5*10/L,Hb60g/L.便躯干及双下肢皮肤出现大小不等散状白花斑。

在输血中病员家属无意发现血袋上供血者的姓名和病室一脑血栓患者姓名相同,引起病员家属怀疑,遂发生争议。

[处理]该院神经内科采用血液稀释疗法治疗脑血要全,即将病人的血液抽了离心后血浆回输,有形成份废弃不要。

当病员需要输血治疗时,本应到院内血库取经过检验的合格血,而当班医生却擅自将本科脑血栓病人的废血两次输给病员。

病员输入废血后,躯干及双下肢出现白花斑。

经查验供血者确有白花斑,白花斑是可以通过输血传染的,病员的白花斑就是由输血造成的。

经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该事故定为三级甲等医疗责任事故。

[评析]这起事故发生是由于医务人员违反输血的有关规定而引起的。

消化道出血,重度贫血,输血治疗是正确的。

但输血应根据卫生部1993年2月17日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1993)第2号文件明确规定:血液是直接进行人体的特殊物质,其质量标准必须统一,保证血液质量。

对供血者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总则指出:为确保医疗和应急用血质量,保证供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安全,供血者每次采血前须进行体格检查,有下列情况及病史才不能供应:①有心血管病患者及其病史,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高血脂、心肌炎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②有慢性皮肤病的患才,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的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牛皮癣。

血站基本标准

血站基本标准

血站基本标准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血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0]448号卫生部关于印发《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我部对1993年颁布的《血站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血站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血站基本标准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中国输血协会卫生部办公厅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印发校对:高光明附件:血站基本标准一、科室设置应有血源管理,体检、采血,检验,成分血制备,贮血、发血,消毒供应,质量控制等功能,并有相宜的科室设置。

二、人员配置(一)血站卫生技术人员数与年采血量参考比例年采供血量(升)卫生技术人员数(人)2000以下2000-1000010000-2000020000-4000040000以上以上(二)人员任职要求1.具有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75%以上,高、中、初级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比较要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2.血液中心主任应具有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中心血站站长应具有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基层血站站长应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以上学历。

3.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以上学历及初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并按照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4.患有经血传播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采血、供血、成分血制备等相关业务工作。

三、建筑和设施(一)建筑要求1.血站选址应远离污染源;2.业务工作区域与行政区域应分开;3.业务工作区域内污染区与非污染区应分开;4.业务科室的结构布局符合工作流程;人流物流分开;符合卫生学要求;5.应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休息场所;6.特殊需要开放分离血液成分的,必须在100级洁净间(台)操作。

(二)建筑面积1.业务部门建筑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2.业务部门建筑面积与年采供血量参考比例:年采供血量(升)业务部门建筑面积(m2)2000以下2000-1000010000-2000020000-4000040000以上 500以上--以上(三)辅助设施要求1.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3.污水、污物处理及废气排放设施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4.应有与采供血任务相适应的运血车;5.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正文:----------------------------------------------------------------------------------------------------------------------------------------------------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7日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09年3月27日《卫生部关于对〈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修订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第三条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第四条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血液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以及与临床输血有关的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一般血站管理第一节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第八条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16•【文号】卫医发[2005]500号•【施行日期】2005.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5月2日,实施日期:2013年5月2日)废止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2005]5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制定了《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并遵照执行。

附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制定《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照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采供血机构分类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

(一)血站。

包括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一般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2、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二)单采血浆站。

二、《规划》的目标和原则(一)血站设置规划以满足临床用血及特殊血液成分需要为目的,对机构、采供血量、人员和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构建与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以及临床用血需求相适应,有效、经济、布局合理的采供血服务体系,改善和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所需原料血浆的实际情况,对机构规模、采供浆量、人员和设备等进行统筹规划;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单采血浆站。

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来源:卫生部一、总则1、为确保医疗用血的质量,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安全, 献血者每次献血前须进行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 献出的血液必须按规定项目检验。

2、献血者献血前的体格检查及血液检验以血站结果为准,有效期为两周。

3、献血者在献血前要填写“献血登记表” 、“健康情况征询表” (见附表4、非固定点献血者只进行体格检查和填写“健康情况征询表” (见附表5、献血者血液化验初复检不得用同一试剂厂生产的试剂,同一标本的初复检化验不得由同一人进行。

二、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1、年龄:18—— 55周岁。

2、体重:男≥ 50千克,女≥ 45千克。

3、血压:12—— 20/9—— 12K/pa, 脉压差:≥ 4Kpa (千帕。

或: 90—— 140/60—90mmHg.4、脉搏:60—— 100次 /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 50次 /分。

5、体温正常。

6、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7、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无肿大。

8、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9、胸部:心肺正常(心脏生理性杂音可视为正常。

10、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三、献血者血液检验标准1、血型:ABO 血型(正反定型法。

Rho (D 血型,在有条件的地区以及 Rh 阴性率高的地区作测定。

2、血比重筛选:硫酸酮法男≥ 1.052, 女≥ 1.050, 或者比色法。

3、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酮体粉法:阴性,或者赖式法:≤ 25单位。

4、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 酶标法:阴性(快速诊断法仅限于非固定采血点的初检使用。

5、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 抗体酶标法:阴性。

6、艾滋病病毒抗本(HIV 抗本酶标法:阴性。

7、梅毒试验 RPR 法或 TRUST 法:阴性。

8、复检上述 1、 2、 3、 4、 5、 6、 7项。

9、甲型肝炎临床治愈一年后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一个月化验正常可能参加献血(以临床化验报告为准。

卫生部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卫生部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的质量,推行无偿献血,保护公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源是指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

第三条血站和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

红十字会经批准可以设置血站。

第四条血液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和合理用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采供血机构的管理第六条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基层血站,其职责是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供血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

血液中心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供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中心,负责直辖市、省会市和自治区首府市的采供血工作。

中心血站是设区的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基层血站是县级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第七条血库是医院储存血液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诊断治疗的业务科室,分为中心血库和医院输血科(血库)。

县或县级市的医院血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中心血库,负责所在县及未设血站的县级市的采供血工作。

在没有血站和中心血库的地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院输血科(血库)可以采血,供本医院临床使用。

第八条单采血浆站是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采供血机构,负责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生产用原料血浆。

第九条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满足本地区临床用血需求、一个城市(县)只设一个血站或中心血库、不得重复建立的原则,统一规划本辖区采供血机构的设置。

第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和中心血库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设置血站、中心血库或单采血浆站的,必须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四)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其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资料。

血站基本标准

血站基本标准

关于印发《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1-11-08卫医发[2000]448号卫生部关于印发《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我部对1993年颁布的《血站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血站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血站基本标准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中国输血协会卫生部办公厅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印发校对:高光明附件:血站基本标准一、科室设置应有血源管理,体检、采血,检验,成分血制备,贮血、发血,消毒供应,质量控制等功能,并有相宜的科室设置。

二、人员配置(一)血站卫生技术人员数与年采血量参考比例年采供血量(升)卫生技术人员数(人)2000以下2000-10 00010 000-20 00020 000-40 00040 000以上12-2020-7070-120120-200200以上(二)人员任职要求1.具有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75%以上,高、中、初级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比较要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2.血液中心主任应具有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中心血站站长应具有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基层血站站长应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以上学历。

3.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以上学历及初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并按照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4.患有经血传播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采血、供血、成分血制备等相关业务工作。

三、建筑和设施(一)建筑要求1.血站选址应远离污染源;2.业务工作区域与行政区域应分开;3.业务工作区域内污染区与非污染区应分开;4.业务科室的结构布局符合工作流程;人流物流分开;符合卫生学要求;5.应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休息场所;6.特殊需要开放分离血液成分的,必须在100级洁净间(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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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发文单位:卫生部文号:卫医发[1993]第2号发布日期:1993-2-17执行日期:1993-7-1为贯彻实施《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加强采供血机构管理,我部制定了《血站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下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要提高对发展输血事业和加强血站及血液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尤其是在经济改革的浪潮中,要充分认识血站是国家专营的非盈利性的医疗卫生单位,其管理内涵、质控特性与其它医疗卫生机构有所不同;要对血站管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握方向,切实把血站管理纳入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

同时,要搞好血站管理干部的管理培训,学习科学管理知识,强化质量管理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统一标准,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标准》是全国各级血站的基本标准,也是管理血站的长期目标。

在实施《标准》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血液是直接进入人体的特殊物质,其质量标准必须统一,没有地区或级别差异,凡质量问题一律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不能降低标准。

2、我国血站发展很不平衡,各地各级血站的条件和历史背景不同,差别大,跨度大,功能和任务亦不完全相同。

在这样一种极不平衡的状态下,采用同一尺度进行血站管理与评审难度较大,因而,既要统一标准,保证血液质量,又要兼顾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建筑、设备、人员配备等硬件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3、由于血站的特殊性、评审考核的对象不同,决定其标准中有大量的目标值是不确定的、模糊的,还有一些不可控指标,要进行综合判断和整体评价,避免可能出现的片面性。

三、突出重点,认真自查,保证质量各级血站要自查、自评,要认真整顿供血队伍,严格筛选,采用统一《供血证》;要逐步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把质量管理贯穿于血站工作的各个环节,使之惯性运行,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和措施,定期检查考核。

四、坚持标准,严格考核,综合评审血站以采供血为中心开展活动,血液质量问题至关重要,而质量管理却是我国血站管理的薄弱环节。

实施《标准》,要围绕血液质量这个中心,建立评审制度,采取平时检查监督与周期性评审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全面考核与评审;要健全评审组织,建立一支作风严谨、坚持原则、工作认真、专业全面的评审队伍。

为了贯彻实施《标准》,使其具体化,数量化,便于操作,便于考核,我部委托中国输血协会制订了《血站评审评分标准》、《血站评审申请书》等,并统一了评审程序和考核检查方法,作为贯彻《标准》的参考性文件和评审工作的依据,供各地参考。

实施《标准》与评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内容广泛,且赋予连续性的工作。

由于各地血站的管理体制不尽相同,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差异较大,各有不同优势,迫切需要互相沟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避免固步自封,尤其是代表地区先进水平的,或代表全国领先水平的血站,更应交叉评审。

卫生部负责组织评审各省级血液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它各级血站的评审工作。

五、《标准》在供血者健康检查和血液检查中增加了丙型肝炎抗体检测,在高危人群中增加艾滋病病毒检测等项目,各地要严格执行。

检测的诊断试剂必须使用有卫生部正式批准文号的试剂或进口试剂。

检测收费标准,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协商解决。

六、本《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请各地将贯彻落实情况随时报我部医政司。

附件:血站基本标准根据《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一、任务:(一)配合献血办公室,统一管理本辖区血源。

(二)做好采血、供血工作,为辖区内的各级医疗机构提供临床用血和应急用血,保证血液质量,保障供血者和受血者的安全、健康。

(三)积极推广成分血输血。

(四)指导下级血站(库)的业务技术工作,提供血液管理和采供血以及质量监控等相关服务。

(五)培养输血技术人才,开展输血科研、教学工作。

(六)开展国内外输血学术和科技交流。

(七)积极、主动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建筑的功能和卫生学要求(一)血站建筑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并应有供血者休息场所;(二)工作场所的结构布局应符合技术操作规程,并符合人、物流向合理、适宜的要求;(三)采血、成分血制备和供应须有专用工作室,其建筑面积和结构应符合操作规程和卫生学要求;(四)实验动物房须分区建筑。

动物房应设立检疫室、饲养室、实验室等,并符合不同品种的动物分隔饲养的需要;实验动物房须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三、人员配备血站应配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技术力量。

(一)血站职工人数与年采血量参考比例:年采血量(立升)职工数(人)2000~10000 <10010000~20000<16020000~40000<28040000以上<350(二)具有国家认定资格(或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其中高、中、初级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要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三)领导班子要结构合理、职责明确、工作协调、效率较高。

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其管理职责相应的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四)技术岗位须由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在编人员承担;(五)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有计划地进行全面质量教育和岗位培训,定期考核,不断提高其思想、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六)各级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资格:血液中心1、中心主任: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和高级卫生技术职称,经过管理专业培训;熟悉血站业务,具有较丰富的血站管理经验,胜任本职工作;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2、中心业务副主任及业务科室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和高级卫生技术职称,经过专业培训;从事输血工作三年以上,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熟悉血站(或本科室)业务,有一定的管理经验,胜任本职工作;能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中心血站1、站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经过管理专业培训;熟悉血站业务,有一定的血站管理经验,胜任本职工作;能阅读本专业外语书刊。

2、业务副站长及业务科室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经过专业培训;从事输血工作三年以上,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熟悉血站(或本科室)业务,有一定的管理经验,胜任本职工作;能阅读本专业外语书刊。

血站1、站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经过管理专业培训;熟悉血站业务,有一定的血站管理经验,胜任本职工作。

2、业务副部长及业务科室负责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经过专业培训,从事输血工作二年以上,熟悉血站(或本科室)业务,胜任本职工作。

四、行政管理应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人员、制度、措施、实施方案及其考核办法。

(一)组织管理应具备行政、业务、党务、人事、信息、财务、设备、总务等功能,符合精简、高效的原则,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计划管理有长期和中短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季度安排和完成计划的进度、指标、措施、步骤和年度工作总结。

(三)制度管理必备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见附件1)。

(四)信息管理1、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完成各种记录、登记和统计,并进行信息分析与反馈。

2、进行血液及各种成分血的质量和成本效益分析工作。

3、电子计算机信息管理。

4、有完整、系统的科技档案。

5、有足够数量的中外文输血专业图书、期刊和情报资料等。

(五)仪器设备管理应具有与其业务、科研、生产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常规设备齐全,专业设备适宜。

1、实行专管共用。

有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保养、维修、更新与损坏赔偿制度以及技术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工作需要。

2、建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档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加强仪器设备的计量管理。

(六)财务审计管理1、设立财务科(室),人员编制合理,职责范围明确,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

2、建立、执行各种财会档案和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血液和各种成分血的价格。

4、设有与财务机构相平行的审计组织,对资金和财产的使用与效益进行经常性的审计监督,并提出改进建议。

(七)总务管理1、有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制度。

2、及时、主动地为科室服务。

做到三下(下收、下送、下修)、两满意(职工满意、供血者满意),保证三通(水通、电通、气通)。

(八)环境与安全管理1、内外环境整洁、安静、安全、绿化和美观。

2、工作场所应符合卫生学要求,周围无污染源,污水、污物及废气排放与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措施。

五、业务管理按照《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规定的许可项目开展采供血业务。

(一)专业科室设置:应与其功能、任务、规模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体现以下专业功能:1、血源管理:献血宣传、计划调度、血源组织、登记和发证等;2、体检采血:体检、化验、采血、贮血、发血等;3、成分血制备:血液成分分离等;4、供应:器具制备、制剂、消毒等;5、质量控制:生化鉴定、微生物鉴定、生物实验等;6、输血研究:血型、免疫、血液成分制备、临床输血、血液保存、输血并发症和传染病等。

(二)建立健全各项业务工作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业务技术操作人员应经常保持清洁状态,技术熟练,严格按照无菌技术操作规程进行。

(四)根据《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供血者进行筛选:1、对供血者和供浆者要严格区分。

2、供血者体检、采血标本、采血时,须核对身份证及供血证的各项内容,发现有冒名顶替或不符合规定者,不准供血。

3、供血者体检必须严格执行《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附件2)。

4、建立稀有血型、特异抗体等“特种供血者”档案。

(五)无偿献血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六)采血标本必须使用有生产批准文号的一次性注射器。

(七)检测乙肝、丙肝、艾滋病及梅毒等诊断试剂和配制用原药必须有批准文号。

(八)采血必须使用有生产单位名称和批准文号的全封闭一次性采血袋。

(九)成分血制备应使用有生产单位名称和批准文号的全封闭多联袋,在清洁区内进行。

(十)入库的全血及成分血标签齐全(包括血站名称和许可证号),包装合格;血库须根据不同的品种、血型、日期及其不同的储存要求依次存放。

(十一)根据本地区医疗用血情况确定各种血型的最佳库存量,发出的全血及成分血不得超过有效期;严禁发出不合格的全血及成分血;不得将退回的全血及成分血再次发出使用。

六、质量管理(一)建立站、科两级质量控制组织,负责各部门、各业务环节的质量检查和监督,并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记录;(二)建立质量信息反馈系统;(三)建立感染监控制度和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无菌观念,并进行正确的无菌技术操作;(四)工作人员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保健档案;患有传染病、精神病、严重皮肤病、HBsAg阳性、HCV抗体阳性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采供血、成分血制备及消毒供应等岗位的工作;(五)对工作人员有计划地进行全面质量教育和岗位培训,并定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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