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称评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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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通知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通知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通知皖人社发〔2018〕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11日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要求,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提高职称评审质量,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职称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以用为本,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促进人才的培养和使用,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综合管理职称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地职称评审工作。

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并按高、中、初级实行分级管理。

全省高级职称评委会和省直中、初级职称评委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省辖市、县(市、区)中、初级职称评委会分别由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

第五条职称评审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管理权限分别是:(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二)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部门及省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

安徽省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细则

安徽省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细则

安徽省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0.06•【字号】皖职改字〔86〕48号•【施行日期】1986.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徽省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细则(1986年10月6日皖职改字〔86〕48号)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文件精神,搞好职称改革工作,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省委、省人民政府负责,并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和部署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工作。

各行署、市、县(市)职称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形式,原则上比照省里办法进行。

中央部委直属驻皖单位,中央部委和省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单位,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以中央部委为主,由中央部委会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直部门驻地市(不含合肥市)的单位,以省直部门领导为主。

必要时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协助进行。

二、职责分工1.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职责:①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和政策,统一领导和部署全省的职称改革工作;检查、督促全省贯彻执行中央和省里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的情况;②明确我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范围;协调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综合平衡工作;③进行调查研究。

及时掌握和解决聘任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④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宏观指标的控制工作,在省编委核定的编制数和国家下达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限额内,审定各地、市和省直各单位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和结构比例;关于增资指标的下达问题,按国务院工改办和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进行;⑤对各地区、各部门在聘任制工作中违背中央、国务院和省里文件规定的。

2023年安徽职称评审新政策

2023年安徽职称评审新政策

2023年安徽职称评审新政策摘要:1.2023 年安徽职称评审新政策的时间范围和申报平台2.申报对象和条件3.申报材料和要求4.业绩条件5.能力条件6.论文著作条件7.单位推荐意见8.公示和审核9.发证和政策执行正文:2023 年安徽职称评审新政策于2023 年8 月15 日8:00-9 月14 日24:00 进行,依托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职称申报系统,全面推行环境保护工程专业高级职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发证等全过程一网通办。

申报对象和条件包括:在皖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在皖就业的港澳台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

申报材料和要求包括: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等其他相关附件;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专业业务工作总结;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以及作为主要专业技术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团体或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及奖励证书等;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译作和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题报告或实例材料。

业绩条件是评审的重要依据,申报人需要上传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以及作为主要专业技术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团体或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及奖励证书等。

能力条件主要考察申报人的专业业务工作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需要上传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专业业务工作总结。

论文著作条件是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申报人需上传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译作和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题报告或实例材料。

单位推荐意见是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申报人需要提供《单位公示证明》及相关公示材料,以及单位纪检部门出具的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材料。

公示和审核是评审的重要环节,申报人需要在平台公示申报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通知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通知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职称评价机制,促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职称评审的基本原则职称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

2、注重业绩、突出能力。

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3、科学公正、规范有序。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按照客观、公正、准确的要求,严格评审标准和程序,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职称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在安徽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在皖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才,符合我省职称评审条件的,可参加职称评审。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三、职称评审的系列和专业职称评审的系列包括工程、农业、教育、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新闻、出版、艺术、体育等。

各系列职称评审设置的专业,应根据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四、职称评审的标准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和单位标准。

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是职称评审的基本依据,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

职称评审标准应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不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

五、职称评审的程序职称评审一般按照个人申报、用人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或评审委员会受理、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审批发证等程序进行。

安徽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安徽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安徽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安徽省职称评定主要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根据《安徽省职称办法》进行评定。

安徽省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如下:一、评定条件:1.具有安徽省法定注册的助理工程师资格;2.具有执业单位或科研院所的工作经验;3.具有一定科研或工程项目的参与和完成能力;4.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二、评定流程:1.报名:评定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

符合条件的助理工程师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申报,填写《安徽省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定报名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资格审查:报名截止后,人事部门将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查核其助理工程师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并验证工作经验和项目参与情况。

3.资格认定: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报名人员,将被认定为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定考试的合格人员,并获得参加考试的资格。

4.考试:考试一般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笔试主要考察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面试主要考察应试人员的实际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5.评定:考试结束后,评定工作组将根据笔试和面试的成绩,结合报名人员的工作经验和项目参与情况,综合评定最终的职称评定等级。

6.公示:评定结果将在公示期内公布,公示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期间接受对评审结果的异议和申诉。

7.聘任:公示期结束后,经过审定确认无异议后,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颁发职称证书,并按照规定予以聘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流程仅为一般评定流程,具体的流程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因此,参与评定的助理工程师要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和通知,及时了解最新的评定要求和流程。

评定职称是对助理工程师综合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的认可,对于提升个人职业发展和薪资待遇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助理工程师在工作和学习中应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积极参与科研和项目工作,为今后的职称评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安徽中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

安徽中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

安徽中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标题:安徽中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详解一、引言在当今的社会,职业职称不仅是衡量个人专业技能和知识的重要标志,也是对个人职业生涯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的因素。

安徽省作为我国的科技大省,其对于中级工程师职称的评定条件具有较高的要求。

本文将详细解读安徽中级工程师职称评定的各项条件,帮助有志于申报中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了解和准备。

二、基本条件1. 学历与资历要求申报中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需具备以下学历及工作经验之一:(1)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2)取得大专学历,并从事相关工程技术工作满6年;(3)取得中专学历,并从事相关工程技术工作满8年。

2. 工作业绩要求申报中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业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独立完成或参与完成一项以上工程技术项目的研发、设计、施工或管理工作;(2)在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技术引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3)在解决工程技术问题方面有一定的贡献。

三、专业知识与能力要求1. 专业知识申报中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强的专业理论知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熟悉并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术标准;(2)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最新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3)具备较强的自学能力和更新知识的能力。

2. 技能水平申报中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应具备较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技术水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能够熟练运用本专业的技术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2)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四、科研成果要求申报中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科研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过至少一篇学术论文;(2)参与编写或修订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3)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设计奖等荣誉。

五、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中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一、总则。

为加强对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评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各级各类职称评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技术职称、工程技术职称、农业技术职称等各类职称评审。

三、评审标准。

1.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职称评审的法律法规规定;2. 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3. 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实际业绩;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四、评审程序。

1. 申报资格审查,申报人提交相关材料,经组织部门初审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2. 专家评审,邀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评审;3. 公示,公示评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4. 确定评审结果,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确定评审结果。

五、评审结果。

1. 评审合格人员,颁发相应职称证书;2. 评审不合格人员,给予申诉机会,经复核后再次确定评审结果;3. 无法申诉或再次申诉不合格的人员,不予颁发职称证书。

六、监督管理。

1. 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2. 定期对评审工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评审制度。

七、附则。

本办法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八、结语。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公平公正,促进人才培养和选拔,为安徽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希望全省广大申报人员遵守本办法,严格按照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积极参与评审工作,共同推动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的健康发展。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称制度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范围内从事职业技术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职称评审应当坚持自愿申报原则。

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限制职称评审申报。

第二章评审机构。

第五条安徽省职称评审机构为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安徽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省政府人事部门人选组成。

第七条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职称评定。

第八条安徽省职称评审委员会有权聘请专家、学者担任评审工作中的专业技术顾问或专家组成一定规模的专家评审组,协助完成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请职称评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职业资格标准规定的正式学历或职业资格;(二)在本专业或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年限应当符合规定;(三)工作业绩突出,符合相应职称评定标准;(四)熟练掌握本专业或工作岗位需要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技能,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或工作岗位的任务。

第十条申请职称评审应当具备申报资格,符合申报条件,并且工作单位认同并支持申报。

第四章评审流程。

第十一条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分省级评审和单位级评审两个层次。

第十二条申报人向工作单位提出职称评审申请,并由工作单位组织内部评审确定是否符合职称评审条件,将符合条件者的申请材料送交省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省级评审采用统一封闭式考场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职称评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省级评审通过后,由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颁发职称证书,并按规定将职称评定结果公示。

第十五条具备职称评审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以优先享受职业发展带薪培训、职称评审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五章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安徽省职称评审机构应当做好职称评审信息管理工作,确保评审结果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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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广大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程系列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对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工程技术人员。

第六条已取得非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工程系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八条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努力进取,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在技术引进、改造和创新中做出一定的成绩;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申报条件第九条学历资历条件(一)正高级工程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高级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三)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

(四)助理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十条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能力业绩条件第十一条正高级工程师条件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一)能力条件具有系统广博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能独立承担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或咨询工作。

(二)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2项。

2、参加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包括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下同)、科研、技术创新(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等,下同)项目,经同行专家和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以成果鉴定书为据,下同),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主持完成省、市重要骨干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2项,并获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有2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以专利授权证书为准,下同),其发明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利税600万元以上(要有税务部门的证明,下同)。

7、解决生产建设中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经同行专家和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论文著作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创见性的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入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二条正高级工程师破格条件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2项。

(二)参加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起到了主导作用,并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三)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SCI(科学引文索引)或EI(工程引文索引)上收录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第十三条高级工程师条件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一)能力条件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承担重大工程项目或重要技术开发与研究课题的能力,能解决生产建设、技术开发与应用中关键性技术难题,能够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科研、设计、生产技术和技术培训任务。

(二)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

2、参加完成1项省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并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主持完成省、市重要骨干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1项,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有1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其发明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300万元以上利税。

7、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经同行专家和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对提高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有显著效果,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三)论文著作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四条高级工程师破格条件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一)能力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并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起到了主导作用,经同行专家和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3、主持完成省、市重要骨干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2项,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二)论文著作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其中国家级刊物发表1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第十五条工程师条件申报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一)能力条件能熟练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生产、建设中的技术问题,有参与较大工程项目或技术开发与课题研究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有1项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其发明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50万元以上利税。

3、解决生产建设和技术应用过程中的问题,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对提高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有较明显的效果。

(三)论文著作条件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十六条工程师破格条件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一)能力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

2、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并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二)论文著作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七条助理工程师条件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二项条件:(一)能力业绩条件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二)论文论著条件在市(厅)级以上学术论文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

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一)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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