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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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1.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答: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因为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但是CIF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支付进口报关费;2. 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答:无理;因为FCA项下,我进口方负责运输,但我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派去运输工具,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货,所以在运输工具晚到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应该由我进口方承担; 3.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此事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首先,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CIF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2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4.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答: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因为,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风险应由我方承担;品质1、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1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公吨货物多交部分如何作价若双方未约定多交部分如何作价,当市场价格上涨时,卖方应该多交还是少交答:卖方最多交105公吨,最少交95公吨;如果没有约定,那么根据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应该要按合同价格作价;货物的市场价格上涨时,卖家应该少交;2、我国某出口公司对美国出口电冰箱4500台,合同规定A、B和C型三种型号各1500台,不得分批装运,待我方发货时,发现B型的电冰箱只有1450台,而其他两种型号的电冰箱存货充足,考虑到B型数量短缺不大,我方便以50台A型代替B型装运出口;问:我方这样做是否合适为什么3、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杂质1%;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杂质4%,并要求我方给予合同金额40%的损害赔偿;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答: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理应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但是否为合同金额的40%,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4、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贸易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龙口粉丝”的合同,凭样品买卖,支付方式为货到目的地验收后付款;当到货经买方验收后发现货物品质与样品不符,德商即决定退货并拒绝提货;后来,货物因保管不妥完全变质,且德国海关向我收取仓储费及变质商品处理费共3万马克;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答:我公司应与买方交涉,坚持仅就品质不符负责;对于海关要求,由买方处理;买方有责任提货,并对货物保全,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应由买方负责;本案下,买方应付货款确认质量问题后,部分折价;否则全额、变质商品处理费;卖方可考虑承担仓储费;运输案例分析:1、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故,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船强行浮起,,但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为使货轮能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的港口的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000美元,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3000美元;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起航;次日,忽遇恶劣天气,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问:1 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所述的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2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那些赔偿要求为什么答:1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仓,造成的船货的部分损失,以及遇到恶天气,导致的某货主的部分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因修理船只花费的修理费和各项费用开支属于共同海损;2根据198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平安险的规定:对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了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因此,被保险人有权就上述所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2、一份CIF合同,出口大米50公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的买方仓库为止;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了承包范围内的货物损失;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货物未装运,货物损失不在承包范围内为由,拒绝给予赔偿;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答:根据本案的案情,卖方是有权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因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货物装船前已按“仓至仓”条款承保了买卖双方成交的货物,所以,保险公司对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应给予赔偿3、某笔业务的A方向B方以CFR条件出口散装货物共2000公吨,A方同时也以相同条件向C方出口同种货物1500公吨,货物出运时,A方将B、C两方的货物装运在同一艘船只上,并与船公司联系好,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有船公司负责分拨,A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B、C 两方发出了装运通知;不巧,受载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到风险,使该批货物当中的1500公吨货物全部灭失;事件发生后,A方致电C方,告知其所进口的1500公吨货物,已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且风险在CFR条件下有C方承担;问:在上述情况下,A方对这1500公吨的货物有无交货责任,为什么答:根据本案的案情,A方对1500公吨货物的灭失有补交货的责任;案中,A方将发运给B、C 两方的货物共3500公吨一并装在同一艘货运船只上,并没有划分哪2000公吨属于B公司,哪1500公吨属于C公司;因为货物的不确定性,不能确定损失的1500公吨即为C公司购进的货物,因此,A方不可免除补交货的责任;4、我国某出口企业与外商按CIF迪拜港、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了直达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手续;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口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在换装的过程中造成部分货物损失;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该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的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CIF价格,船舶的仓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遂按对方要求进行赔偿;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答:不正确;因为以CIF条件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以船舷为界,只要卖方在装船后,向买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本案中,风险已于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至买方,因而,船方擅自转运货物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5、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毕后,已凭结汇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卖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但并没有“货物发生损失时,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双方各得一半”的规定,因而,买方可以独享保险公司赔偿的全部赔偿金额;6、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号货轮在6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A舱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为使船舶能继续航行,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船的裂缝补好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恶劣天气,入侵海水使B舱的底层货物棉花部分受损,放在甲板上同一批货物的五个集装箱,其中一个集装箱共2000箱货物也被风浪卷入海里;问:以上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为什么答: 1. 抛掉A舱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共同海损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费用:施救费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舱底层货物严重受损推定全损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也被风浪卷入海里实际全损2.在投保平安险时,保险公司即予以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支付1、我国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够出口丝绸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箱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条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后到付款银行结汇时,付款银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问:1付款银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答:银行做法有理;本案中,信用证条款了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行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我方失误在于收到信用证后,未对其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 ;2、我国某轻工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商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行即付款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不久后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经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问:1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对此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答:1该保兑行的意见是错误的;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八条b款规定:“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可见,保兑行不能以开证行的状况作为自己不对所保兑的信用证承担责任的理由;2鉴于此,我方应陈述国际商会的上述意见,坚持要求保兑行履行其保兑责任;3、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月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精纺棉织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0月份;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信用证的种类;问:1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使用2UCP500对此是如何规定的答: 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因为,根据UCP500的规定,若信用证中无标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字样的,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而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我们应力争采用的也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因此,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4、我国某贸易有限公司以CIF大阪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4月20日有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一份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50000美元,装船月份为5月份,证中还规定议付行为纽约银行业中信誉较好的A银行;我中国银行收到信用证后,于4月22日通知出口公司,4月底该公司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答: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是一种单据买卖,因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我方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与日本客商签约出口货物,尽管我方出运前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但因有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保证,且开证行是一家资信较好的银行,所以,我方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及时制作一整套结汇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到议付行办理议付手续;当然,我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货物出售给第三者;5、我国某贸易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6月份,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据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经到达了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又遇到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责任应由代收行和买家承担.因为在D/P付款方式下,代收行只有凭买方付款后才能交出托收单据,而代收行私自同意给买方便利,在未收到买方货款的前提下放单,违背了托收的基本要求,因此要承担最大的责任.6、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问:1 银行处理的方法是否合适2 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1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2本案中的买方应先付款赎单,再与出口方取得联系,共同商议如何解决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的问题;7、A与B两家视频进出口公司共同对外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货50%,各自结汇,由B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公司都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各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的名义制作有关结汇单据;问:两家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答:A、B两家公司的做法不妥当;根据UCP500第48条B款的规定: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方可转让;本案中,B公司收到不可撤销信用证未注明“可转让”字样,则该证是一份不可转让的信用证;两家公司可根据约定各出50 9/6,但结汇单据的制作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即以B公司的名义制作整套结汇单据,否则,银行将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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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8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答:①③⑤属于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及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满足一下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或者其他承保危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第二,必须是船方、货方或是其他利益单方面的损失;①③⑤都是由于火灾导致的,而火灾是意外的、偶然的,并且只是船方单方面的损失满足单独海损条件;②④属于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就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的损失;②是为了灭火而使货物受损,④是为了使船舶恢复航行而采取的行动,二者都符合共同海损的定义;2.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作任何答复;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合同并不成立;合同成立有连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发盘和接受;A公司的发盘是有效发盘,但B公司的回函并不构成接受,B公司虽然表明其接受发盘,但其声明中的“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与A公司所说“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并不一致,这意味着回函是还盘,而还盘使原发盘失效,自己成了新的发盘;既然B公司并未作出接受,那么合同就不能成立;3.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小公牛,按CIF莫桑比克港口条件成交;合同规定:“半数价金有装船时支付,以换取装运单据;其余半数价金在到货时付清;”后来货物因风险而损失,未能到达目的港;买方则以此为理由而拒绝支付余数货款,双方发生激烈争论;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余数货款的权利为什么答:买方无权拒付余数货款;因为:1CIF条件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由买方负责;2CIF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已提供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就应按规定支付货款;3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到货时付清”,只是对付款时间和方式的规定,而不是以到货为付款的限制性条件;4合同规定另一半货款是在货到目的港时支付,而货未能到达,则应按一般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时间之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由买方支付另一半货款;4.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吨洋葱给澳洲的公司,洋葱在日本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公证行并出具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洲港口时,洋葱已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因此买方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的权利为什么答:买方无拒收货物的权利;因为在CIF术语下,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在上述案例中,在货物离开装运港船舷之前,货物完全符合商销品质,洋葱腐烂变质是在越过船舷后的运输途中造成,这属于买方应负的责任;再则,买方提供的单据齐全正确,买方就必须凭单付款,因此,买方无拒收货物的权利;5.我方某外贸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个整集装箱的装物,我方在货物出运前及时投保了海运一切险;在货物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装运的路途中,由于驾驶员的疏忽,集装箱货车意外翻车下崖,导致货物全部报废;试分析说明:1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答:1.应该由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根据CIF术语,买卖双方风险分解点事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越过装运港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此时货物尚未到达装运港,风险归属于卖方;再则,CIF术语规定卖方承担保险费,卖方已投保,对保单具有可保利益,理应由卖方索赔;2. 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因为根据我国的规定,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平安险、水渍险的承保范围加运输过程中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本例中卖方已投一切险,运输过程中运输工具意外属平安险范围,也属于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6.北京一家公司向巴黎一家公司发盘,规定有效期到3月10日止;该发盘是3月1日以特快专递寄出的,3月2日北京公司发现发盘不妥,当天即以电传通知巴黎公司宣告撤回该发盘;问这样做是否可以将发盘撤回为什么答:可以将发盘撤回;根据国际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回的,但在其到达受盘人之前,即生效之前,一律允许撤回;撤回发盘的条件是:撤回发盘的通知必须与该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在该案例中,发盘人3月1日采取特快专递寄出,3月2日专递不可能到达巴黎公司,此时撤回满足以上条件;7.我国以CIF术语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交运前卖方及时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货物在马六甲海峡附近遭遇海盗抢劫,部分货物被抢走;试分析说明:1被抢走的货物属于什么海损为什么2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3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答:1被抢走的货物属于部分损失中的单独海损;该批货物只是部分被抢走,故属于部分损失;该损失仅涉及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直接由风险因素造成,不是救助造成,因此属于单独海损;2应该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在CIF术语下,风险分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案例中风险已经归于买方,索赔应该由买方办理;3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投保了战争险,战争险中包括海盗抢劫风险;8.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数量12000公吨;外商开来信用证,规定7至10月份分批等量装运,我方于7、8月份每月运出3000公吨,并分别向银行交单议付,取得货款;9月份因钢材未备妥故延至10月份装运6000公吨;我方凭10月份签发的单据到银行议付,遭到银行拒付;问银行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答:银行拒付的理由是合理的;银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唯一的先决条件是受益人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合格单据;在该案例中,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了货物要“分批等量装运”,十月份装运的量是前两次装运量的两倍,明显不符合“分批等量”;也就是说,十月签发的单据不符合要求,银行有理由拒付;9.我某外贸公司以CIF价格向太平洋某岛国出口大米一批,由于当地存在部族冲突等不安定因素,故出口商要求我方投保一切险加保战争险;该批货物顺利抵达对方港口后,卸船将货物暂时储存于码头上,拟于次日转运至买方仓库,卸货当晚果然发生了部族之间的武装冲突,致使该批货物部分被毁,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问: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为什么答: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合理的;因为虽然我方已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但战争险的承保期限仅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此案例中,货物已经卸船并存放于码头上,损失发生的时间已经超出了承保期限,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10.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非常有利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在我公司正准备发运货物时,突然接到通知行转来的开证行传真通知,该传真告知我方,由于开证人已宣布破产,无力支付,请我公司不要发运这批货物;请分析说明,我方公司是否应该发运这批货物为什么答:主要看信用证是否是不可撤消信用证;如果是,就可以发货,因为按UCP500规定,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只要提供完全符合信用证的单据,银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就能够结汇;即使是可撤消信用证,只要在撤消通知发出前,已经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有所行动如生产货物,组织发运,办理商检等,只要能提供证明,信用证依然不能撤消;另外,如果我方的信用证是保兑的,也可以发货11.我国某公司从国外某公司进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外方在有效时间内向银行交单议付,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做了偿付;但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于是中国银行应我方的要求随即对第二批货物拒付;试分析:1中国银行的拒付合理吗为什么2我方怎样才能保证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答:1中国银行的拒付不合理;因为信用证是一种独立文件,不依附于买卖合同,不受买卖或买卖合同的约束;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开证行只根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单据,无论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要求,银行都必须付款;2我方可以在信用证中规定,必须凭有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的合格证书才能付款,将此验货证明作为信用证项下的一种单据;12.我方按CIF价格出口货物一批,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后向我方通知,拒绝付款;请分析:1买方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2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3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答:1买方拒付不合理;因为根据CIF术语,买卖双方风险分解点事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越过装运港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的风险归属于买方,只要卖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买方就必须付款;2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在CIF条件下,是由卖方买保险,但货物已经越过装运港船舷,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买方,理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3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虽然文中未明确买的是何种保险,但即使是按最低险别,即购买的是平安险,也包括运输工具因触礁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13.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于7月22日以电传对外发盘销售缝纫机一批,并规定“限7月28日复到”;国外客户于7月29日复电至我方,称“你方来函接受,请备货”;我国该公司立即电告对方该接受有效,并催促其及时开证;恰逢国际市场行情发生变化,缝纫机的价格大幅下降,外商于7月30日来电称其7月29日接受已逾期,属无效接受,拒绝开证;问:1外商理由是否成立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我方该如何做答:1外商的理由不成立;我方与7月22日的发盘在28日时因违背接受而失效,对方在29日做出的回复视为新的发盘,而我方立即对该发盘进行了回复,并构成接受,故该合同成立; 2我方应立即电告对方其行为时错误的,不符合国际规定,先于对方进行协商、调解,如对方仍不履行合同,我方可采用仲裁和诉讼方式解决争议;14 我国A进出口公司向国外B商人询购核桃仁一批,之后,我方收到对方8月15日的发盘,发盘有效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00美元/吨,我方可以接受;”对方未作答复;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完全接受你方8月15日发盘;”问: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为什么答: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因为我方8月22日的复电是一种有条件的接受,且我方对交易条件进行了变更,这构成了还盘;还盘既是对发盘的拒绝又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一方的发盘经还盘后立即失去效力;从案例看,我方还盘后再接受已经失效的发盘,不能构成有效的接受,合同不成立;15.我某进出口公司与英商按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London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数量为6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8月份装运;我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英商;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英商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我方收到英商寄来的货物在London港的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电汇给英商;另外,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现该批货物受到了严重的浸湿,已经部分发霉;经查实该浸湿发生在装上船后等待入舱平舱过程中,我方认为此合同是按照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London成交的,英商应该负责到平舱完成,因此要求英商赔偿浸湿损失;英商是否该赔偿为什么我方是否该支付英商提出的款项为什么答:1英商不应该赔偿;在FOB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限,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在越过船舷之后由买方承担,平舱是在越过船舷之后,故应由买方承担;2000通则规定FOB变形术语只是为了表明平舱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并不改变FOB交货地点及风险分界线;2我方不应支付英商提出的款项;在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London条件下,买方英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国际贸易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有答案)

国际贸易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有答案)

国际贸易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1、2019年8月15日,美国政府宣布,对自华进口的约3000亿美元商品加征10%关税,分两批自2019年9月1日、12月15日起实施。

针对美方上述措施,中方被迫采取反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5078个税目、约750亿美元商品,加征10%、5%不等关税,分两批自2019年9月1日12时01分、12月15日12时01分起实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继续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

750亿美元商品清单中,经审核确定的排除商品,按排除办法,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未纳入前两批可申请排除范围的商品,将纳入第三批可申请排除的范围,接受申请办法将另行公布。

根据以上内容回答下列问题:(1)普雷维什提出的“中心-外围(3)按经济发展水平分类,中国和美国之间的贸易属于哪种类型的国际贸易?(1分)(4)材料中,按差别待遇分类,美国政府对自华进口的商品加征10%关税属于什么税?(1分)其征收的目的是什么?(3分)它的直接效果是什么?(1分)1、(1)中心体系外围体系(2)技术进步利益分配不均衡制成品市场结构具有垄断性。

(3)垂直贸易(4)进口附加税目的:一是为了应付国际收支危机,扭转贸易逆差二是为了抵制外国的倾销;三是为了对特定国家实行报复或歧视等。

直接效果:阻碍商品的进口2、世界贸易组织2004年11月1日公布的统计结果显示,在上半年16世纪世贸组织成员发起的101起反倾销调查中,中国遭受了23起发倾销调查,是全球发倾销案件的“重灾区”。

商务部公布的数据也显示,2004年前9个月出口的产品遭受了来自12个国家和地区的发倾销、反补贴、特保措施立案调查46起,比上年同期增长4.5%,涉案金额约11亿美元,同比增长1.5%。

中国鞋类产品引发的反倾销诉讼也是中欧贸易中的一个敏感话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1、A在茶楼与朋友饮茶他对朋友谈到,他有一批中国一级兔毛,现货,共5公吨,每公吨8万港元出售。

B在旁边听到A的谈话。

第2天,B按上述条件向A表示愿意以A的条件购买这5公吨兔毛,在上述情况下,A、B之间的合同是否能成立?为什么?答案:不能。

发盘是指指交易的一方——发盘人,向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受盘人提出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并表示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行为.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A的条件是向其朋友发出的并不是B所以合同不能成立.但是B表示愿意以A的条件购买5公吨的兔毛构成的一项新的发盘.2、中国A公司于8月10日向荷兰B公司发盘:“可供花生油5000公吨,CIF鹿特丹695美元”,该发盘于8月14日送达B公司。

8月13日A公司收到B公司来电:“欲向你方购买5000公吨花生油,CIF鹿特丹695美元.”问A、B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不成立.经双方确认后,合同可以成立。

原因:A公司8月14日的发盘才到达B公司生效.B公司8月13日发出的其实也是一个发盘.3、例;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售某商品,不久我方接到外商发盘有效期为7月22日。

我方于7月24日用传真表示接受其发盘,但对方一直没有音迅,后因行情上涨,8月26日对方突然来电,声称已开出以我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要求我方必须在8月28日发货,否则要我方承担违约责任.1.若你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如何处理(B )A。

按时发货,因为合同成立 B.不应发货,因为合同不成立C。

因为行情上涨,故按发盘内容交货D。

因为行情看涨,故不应按发盘内容交货2。

本题中我方于7月24日用传真表示接受外商发盘( A )A。

此时原发盘已失效B是对原发盘的接受C。

外商以行为表示合同的成立 D.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4、例:我出口企业对法国某商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法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1.某年我方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由于销售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问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

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l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 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在航运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

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

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

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

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问题:我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是真正的 CIF合同吗?请说明理由。

答:不是,根据〈2000通则〉解释 CIF 贸易术语是象征性交货,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保证按时在装运港按时装运,而不保证按时到货,上面的案例实质上改变了 CIF 合同的性质。

2、某合同出售一级小麦 150 公吨,按 FOB 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

但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遭遇触礁事件,小麦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降价出售,买方因此要求卖方赔偿其差价损失。

问:卖方对上述情况下产生的货物损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卖方不须承担赔偿责任,使用的 FOB 贸易术语根据〈2000 通则〉的解释,风险转移在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为界,货物是在运输途中遭遇触礁事件影响了小麦的质量,不属于卖方的责任。

买方自已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我出口公司对日商报出大豆实盘,每公吨CIF大阪150美元,发货港口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差别?答:我出口公司从报CIF大阪价改为FOB大连价时,应将原报价调低,即从原报价中减去货物从大连至大阪的运费和保险费。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

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

5.《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

5.《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一)1、我某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

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4月份装船,两周后,某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于6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而我方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双方发生争执,试评析此案。

2、我出口公司于5月10日向外商发盘某商品每公吨CFR Shanghai USD $200,有效期至5月17日复到。

5月12日收到该外商发来电传称:“接受CFR Shanghai USD $180”,我未予答复。

5月14日,该商品价格剧涨。

外商于5月15日又向我公司电传表示“接受你方5月10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

问:此项交易是否达成?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3、我某出口公司于3月1日向外商A发盘某商品,限3月8日复到。

由于传递过程中的延误,外商A表示接受的电传于3月9日上午送到我方。

我方认为答复逾期,未予理睬。

这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已上涨,我公司以较高价将该商品出售给另一个商。

22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请立即装运”。

我公司复电“逾期接受合同不成立。

”而外商A坚持认为合同已成立。

问:根据《公约》的解释,此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4、我某公司向外商报价每公吨CIF 香港1000美元,而外商来电要求改报CFR香港含5%佣金价。

在保证我方外汇净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我方应报价多少?(注:设保险费率合计为0.85%,投保加成率为10%)5、某公司对外报价每箱330美元FOB天津新港,后外国商人要求报CIF伦敦,假设运费每箱40美元,保险费率为0.6%,试计算我方应报的CIF 伦敦价。

6、我对外报价为FOB价100美元,外商要求改报FOB C 3%价,我方应报价多少?7、按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1.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答案:这道题目考的是采用某种贸易术语并有衍生的情况下的各方责任划分问题的探讨。

如果一旦选定某种贸易术语,一般在这种贸易术语下,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各方的责任就已经确定。

采用FOB术语,就是买方负责租船。

虽然此题的情况是附加服务型的FOB,卖方还要为买方办理租船服务,但是免除不了买方应有的责任。

如果买方想要Cost+Freight的方式,由卖方承担租船运输责任的话,那就应该用CFR方式。

此题的情况,只是代为办理,虽然没有在约定时间完成,但即使是“代为办理租船”是合同一部分,也不足以构成撤销合同的充分理由,如果不在合同约定里就更不合理了。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列举出卖方尽力办理租船,且在客观条件下实在无法满足约定的证据,以驳回撤销。

2.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

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答案:在解付单证中的质量证书与信用证中的质量要求一致的情况下,你是不能要求索赔或者拒付的。

但是cif是带有保险的,如果保险包括运输中发生意外造成货物受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3.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舱汗,大米被部分受潮,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应负责?答案:按照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把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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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1.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公司在约定日期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理由提出撤消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2.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

过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

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3.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我方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

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4.某公司以DES条件进口一批药材。

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日期做好受领货物的准备,却于合同约定交货期的7天后收到货物,经查证是海上风暴太大导致轮船无法按时到达。

因此,该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5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

该公司以此为由向国外卖方提出索赔。

问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5.某公司以EXW条件买进一批茶叶,在受领货物时发现茶叶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据此公司拒绝提货和付款。

问公司的作法是否合理?6.我方按CIP条件进口10吨化肥,其经海上运输,抵达目的港后转为铁路运输,我方受领货物后,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铁路运费,请问卖方行为是否合理?7.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CIF术语,但同时又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

结果,货物在中途遇到海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到达目的港。

问买方拒绝支付货款,是否合理?8.我国某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起所含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得超过3%。

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主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到德国后,买方验货后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差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6000英镑的损失。

我方是否可以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拒绝买方索赔?9.一批出口到阿拉伯国家的冻鸡,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规定由出口地伊斯兰协会出具证明书,证明该批冻机是按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的,但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冻鸡的颈部没有任何刀口的痕迹,不符合伊斯兰教的屠宰方法,因此,买方拒绝收货,并要求解除合同。

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10.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仪器,合同规定由买方提供唛头,但截至买方提供时间届满为止,仍未见其通知设计情况,而该公司货已备好。

请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11.我国某公司与日本进行一笔煤炭出口,合同规定“成交中国煤炭10000公吨,5%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结算。

”货物运抵日本后,经日本海关检查发现煤炭实际吨数为10500公吨。

据此日商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多交的500公吨煤炭。

请问日商做法是否合理?12.我国对新加坡出口2000公吨大米,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烟台、连云港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装运日期。

请问着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13.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口运至B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少10箱货;(2)2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5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短少。

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属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14.我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顺利开航。

载货船舶启航后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到水渍,损失价值达1000美元。

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袋包装破裂,估计损失达1500美元。

问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15.某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突然触礁,致使部分货物遭到损失,船体个别部位的船板产生裂缝,急需补漏。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修船,为此,将部分货物卸到岸上并存仓,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受损。

事后统计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部分货物因船触礁而损失;(2)卸货费用、存仓费用以及货物损失。

问从上述各损失的性质来看,属于什么海损?16.某货物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大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

检修后从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4)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问从上述各损失的性质来看,各属于什么海损?17.某公司以CIF价出口一批货物,进口方银行开来的即期信用证规定:约或约于10月1日装船。

该公司于10月5日装船,并于10月28日向通知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货运单据要求议付,但却遭到银行拒付。

请问银行做法是否合理?18.我方某公司出口一批钢材,国外开来即期信用证中未表明可撤消与否。

信用证金额10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及分批付款。

我方已凭此信用证发出5万美元货物,并在中国银行议付5万元货款。

议付后第二天,中国银行收到开证行撤消信用证的通知,请问开证行对业已议付的5万美元货款有无拒付权利?我方是否应继续发货?19.我方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按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

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国外议付行交单议付。

议付行经审查合格后向受益人议付货款。

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请问我方是否可以要求开证行拒绝向议付行付款?20.北京某出口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60天,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行寄到国外代收行后进行了承兑。

货物运到目的地后,恰巧该产品市场价格上涨,进口人为了抓住有利时机便出具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取单证,先行提货。

但货售出后买方倒闭。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汇票到期能否收回货款?为什么?21.我国与外商订立一份大豆出口合同,订约后由于该年我国出现巨大洪水涝灾,致使大豆严重减产,出口货源的采集遇到了困难,纵使努力收集,也难以按期履约。

试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方能否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外商免除交货责任?22.某贸易商以FOB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7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5%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3%,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23.我方某出口企业于10月1日向日商发盘称:阿托品,每100盎司一批,大连船上交货价为3.25美员一盎司,5日内复到有效。

日商于10月7日回电表示接受,我方立即电告对方其接受有效,并着手备货。

两天后,日商来电称7日电传超出发盘有限期,属无效接受,认为合同不成立。

请问日商的做法是否合理?24.某公司接到外商发盘供应核桃仁500公吨,限7日内复到。

该公司经调查研究后,于第5日作出觉得欲接受该项发盘。

但此时外商又发来电传称撤消发盘。

请问在此情况下,该公司应怎么办?25.A拟出售一台X型机床给B,A在发盘电报中说:“确认出售一台X型机床……(其它各项交易条件略)请电汇一万美元。

”B立即复电:“确认你方来电,同意各项交易条件,我已汇交你方开户银行一万美元,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

”但A接到回电后未作任何答复,并把这台机床以更高的价格卖给C,事后双方发生争议。

问:在上述情况下A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6.某公司以FOB条件进口一批货物,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该公司即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货物运达港口卸货时,港务局发现有部分缺损,而外商提供的单据是清洁的。

请问该公司应向何方提出索赔?27.我某公司向国外某商出口5000公吨黄豆,每公斤2.5元,合同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额10万元,事后我方已支付3000公吨黄豆。

但此时国内黄豆市场价上扬到3元/公斤,我方因此不愿继续出口,表示愿意赔偿10万元人民币了结此事,但买方不同意,问我方该如何处理?为什么?28.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有效。

6月2日收到英商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降价5%,我方正研究如何答复时,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场发生对英商有利的变化,该商又于6月5日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6月1日的发盘。

试问我方该如何处理?为什么?29.日本某公司想从中国进口“红龙”西服100件。

但日方要求甲方改用“卞和”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

请问:中方是否应该接受?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30.合同规定糖水桔子罐头,每箱24听,每听含5瓣桔子,每听罐头上都要用英文标明“MADE IN CHINA”。

卖方为了讨个吉利,每听装了6瓣桔子,装箱时,为了用足箱容,每箱装了26听,在刷制产地标志时,只在外包装箱上标明了“MADE IN CHINA”。

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未要求标明产地无法推销为由向卖方要求赔偿,否则拒收货物。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31.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单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32.国内某贸易公司向俄罗斯出口大斗,合同中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用麻袋装。

出口方在装运中由于麻袋数量不足,有100公吨的货物改用了塑料袋。

试分析,若进口方收到货后发现这一情况,应如何处理?33.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

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

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

卖方拒赔是否合理?34.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

我开蒸银行也凭国外议付银行提交的符合心意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

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

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那些教训?35.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

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驶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抵达目的港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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