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及例解
投资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及例解

投资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及例解作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肖太寿在实践中,投资合同或投资协议,主要体现为三种类型:一是以货币资金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合同;二是以设备或存货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合同;三是已不动产投资所形成的合同。
这三类投资合同在税务上,如果操作不当,则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为了更好的发挥合同的税务风险管控作用,让读者了解和熟悉投资合同中存在的各种税收风险并掌握规避之的举措,笔者就以上三种类型投资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进行详细介绍。
一、货币资金投资合同中的涉税风险管控所谓货币资金投资合同是指投资者以现金资产进行投资,成为被投资企业股东的一种投资契约法律关系。
在以货币资金进行投资的合同中,在执行投资合同时,经常存在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金等现象,这些现象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投资双方必须重视其中的涉税风险管控策略。
(一)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涉税风险管控1、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涉税风险:相当于逾期未到位投资资金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浅谈投资管理公司税收筹划风险及其管理与控制

浅谈投资管理公司税收筹划风险及其管理与控制投资管理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承担着管理客户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责任。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投资管理公司在税收筹划方面也面临着诸多风险。
本文将对投资管理公司税收筹划风险及其管理与控制进行浅谈。
一、投资管理公司税收筹划风险1. 法律法规变化带来的风险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变化,对投资管理公司的税收筹划带来了不确定性。
某些政策的改变可能会导致投资管理公司原本可利用的税收筹划手段不再适用,甚至可能给投资管理公司带来不良影响。
2. 纳税环境的风险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纳税环境存在差异,投资管理公司开展跨境业务时往往面临着更为复杂的税收筹划风险。
在处理跨境税收筹划时,投资管理公司需要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法法规,避免因纳税环境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税收筹划出现风险。
3. 投资结构的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在进行投资管理时,往往需要考虑不同投资结构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不同的投资结构可能导致不同的税收筹划结果,而选取不当的投资结构可能会给投资管理公司带来风险。
1.建立完善的税收筹划风险管理体系投资管理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税收筹划风险管理体系,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限,设立专门的税收筹划风险管理部门,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及时调整税收筹划策略。
2.加强信息披露和合规管理投资管理公司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和合规管理,及时了解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更新税收筹划方案,避免因为信息不畅或者合规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税收筹划风险。
3.合理运用税收筹划工具投资管理公司应该合理运用各项税收筹划工具,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环境,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支出,降低税收筹划风险。
4.加强跨境税收筹划管理5.加强人员培训和专业团队建设投资管理公司应该加强人员培训和专业团队建设,提高员工的税收筹划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建立一支专业的税收筹划团队,确保税收筹划工作的专业性和稳定性。
合同条款中涉税风险防范及分析

合同条款中涉税风险防范及分析— 单位:江北区税务局专题培训—2022.08目录01合同中开具发票的条款有什么风险02如何规避虚开发票风险03合同签订中隐藏的增值税问题01Part One合同中开具发票的条款有什么风险u以下这些风险你是否遇到过?1. 本来让对方先开发票再付款,可对方就是不答应;2. 让对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却开来了增值税普通发票;3. 想让对方开 13% 税率发票,对方却开来了 3% 税率的发票;4. 让合同对家开发票,结果拿来的却是第三方的发票。
【案例 】A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签订的当事人是甲,在付款时却要求A公司将款项付给乙,并由乙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乙公司是控股关系)【分析 】全行业“营改增”的今天,绝对不能答应;物流、 合同流、票流、资金流“四流”清晰。
建议把乙方作为合同共同方写入合同中。
请判断:以下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A.提高收入:为了让企业的收入额增加,与另一企业商量好互相买卖,提高营业收入。
B.买发票 :企业利润太高,请税点低的公司开些发票冲成本 。
C.母公司签合同,子公司开发票 :有些工程项目为了方便,由母公司签合同,由子公司收款开发票。
(建筑例外)D.发票品名与实际不一致。
建筑公司特殊规定: (公告 2017 年11 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发包方可以抵扣建筑企业非合同签约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1. 合同签约方的内部授权文件;2. 所授权的第三方一定与建筑企业是同一集团(母子公司);3.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合同,授权的第三方提供劳务、收款并开发票。
合同涉税风险控制内容

合同涉税风险控制内容
1. 嘿,你知道吗,合同里的价款条款可不能小看啊!就像买东西讨价还价一样重要。
比如说,如果你没明确价款到底包含了啥,那后面可能会出现一堆麻烦事儿!到时候可别傻眼啦!
2. 哇塞,合同中的发票条款也暗藏玄机呢!这就好比是一张进入合规世界的门票。
想想看,要是没写清楚发票怎么开,那岂不是像没头苍蝇到处乱撞?
3. 嘿呀,别小瞧了合同里的纳税义务条款呀!这可是关系到责任的大事呢。
比如说双方对于纳税责任稀里糊涂的,那不就跟在迷雾中走路一样危险嘛!
4. 哎呀,合同中的税收优惠条款可得重视起来!这就像给你送钱一样呢。
假设没搞明白能不能享受优惠,那不就白白损失了一笔,多冤啊!
5. 嘿,注意合同中关于税务争议的处理呀!这就好像是解决矛盾的钥匙。
要是遇到问题不知道咋办,那不就麻爪了?比如双方因为税务起了争执,要是之前合同里没说好怎么解决,可就头大了!
6. 哇哦,合同里的违约金条款和涉税风险也有关系哦!这好比是给双方上的一道保险。
要是没约定好违约金涉税怎么处理,那到时候争来争去,可不是好玩的!
7. 嘿呀,合同里的签约主体也有讲究呢!这可关乎着后续麻烦多不多。
就像是找合作伙伴,没找对的话,涉税风险可能就找上门啦!比如找了个不靠谱的主体,以后税务问题不断,得多闹心!
8. 哎呀,合同中的条款变更也得注意涉税问题哟!这就像走路突然要拐弯一样。
要是随便变更不考虑税务影响,那可容易出乱子啦!比如突然变更了合同内容,结果涉税方面一团糟,后悔都来不及!
9. 总之啊,合同涉税风险控制太重要啦!每个条款都得仔细斟酌,认真对待,别等出了问题才后悔莫及呀!。
涉税法律风险防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医药企业(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药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医药行业的重视和扶持,该公司业务迅速发展,市场占有率逐年提高。
然而,在快速发展过程中,该公司在税收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企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二、案例经过2018年,该公司在一次内部审计中发现,其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开具错误、虚开等问题。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发票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发票开具不规范:部分销售人员在开具发票时,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存在开具错误、漏开等情况。
2. 发票审核不严格:财务部门在审核发票时,对发票内容、金额等关键信息审核不严,导致部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流入企业。
3. 发票存档混乱:该公司对已开具的发票未进行规范存档,导致部分发票遗失,给税务稽查带来不便。
4. 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经调查,发现该公司部分供应商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该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拒绝,导致企业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风险及后果1. 税务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该公司因发票开具不规范、审核不严等问题,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
2. 滞纳金:由于该公司在税务罚款缴纳过程中存在拖延,被税务机关处以滞纳金。
3. 合同纠纷:部分供应商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该公司发生合同纠纷,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4. 声誉损害:该事件曝光后,该公司在业界声誉受损,对企业后续发展造成一定影响。
四、风险防控措施1. 加强发票管理培训:定期对销售人员、财务人员进行发票管理培训,提高其对发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2. 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发票开具、审核、存档等环节的职责和流程。
3. 强化发票审核:财务部门在审核发票时,要严格审查发票内容、金额等关键信息,确保发票真实、合法。
4. 规范发票存档:对已开具的发票进行规范存档,确保发票安全、完整。
5. 加强供应商管理:对供应商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合法。
合同条款中涉税风险防范及分析正规范本(通用版)

合同条款中涉税风险防范及分析概述合同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涉及到各种权益和责任的约定。
在合同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涉税风险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本文将从涉税风险的定义和分类出发,分析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涉税风险的定义和分类涉税风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与税收相关的风险,主要由税收法规的变化、纳税人主观意愿和行为失当等因素引起。
根据涉税风险的性质和发生原因,可以分为几类:1.税收政策风险:指税收政策的变化可能给纳税人带来的不利影响。
例如,税率的变化、税法的修改等都可能对纳税人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2.税务处理风险:指在税务处理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信息不准确导致的风险。
例如,凭证填制错误、报税申报漏报等都可能导致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或罚款。
3.跨境交易风险:指涉及跨境交易的商业活动中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跨境税收协定的适用、转让定价的合理性等。
4.偷逃漏税风险:指主观上故意隐藏和隐瞒纳税义务,或者利用漏洞规避税法规定的风险。
例如,虚开发票、合理避税等都属于此类风险。
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各方之间约定权利和责任的重要依据。
因此,在合同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涉税风险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1.合同约定的税务处理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各方在税务处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税务登记和报税申报的责任归属,明确各方在税务处理中的合作和配合。
2.合同对税收政策变化的应对合同应当考虑到税收政策的变化可能给各方带来的不利影响。
例如,可以约定在税收政策变化时,合同的解除、修改或终止等事项。
3.合同约定的跨境交易税收事项如果涉及到跨境交易的合同,应当明确合同中各方关于跨境税收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可以约定在跨境交易中各方应遵守适用的税收法规和税收协定。
4.风险分担和责任限制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在涉税风险方面的风险分担和责任限制。
例如,可以约定在双方共同承担涉税风险时的责任分担比例,或者约定在一方由于涉税风险导致的损失由对方承担等。
财税实务合同控税:合同隐藏税收风险及案例分析(4)

财税实务合同控税:合同隐藏税收风险及案例分析(4)[案例分析4:某公司将债权和债务转给自然人股东代替分红所得的账务涉税风险分析]1、案情介绍新坐标有限责任公司为两个自然人股东(王骏和林军)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王骏和林军各占公司一半的股份。
2013年底,公司实现税后净利润30万元,经研究决定对两股东各自分配红利7万元,但是分配形式却很特殊,董事会决议分配方案如下:(1)将新坐标公司持有的对甲公司应收账款8万元(未提取坏账准备)以及所欠乙公司应付账款3万元作为红利分配给王骏,新坐标公司与甲、乙两公司的债权债务转由王骏承继,新坐标公司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相关法律手续已经完成。
(2)将新坐标公司持有的对丙公司应收票据9万元(未提取坏账准备)以及所欠丁公司应付票据4万元作为红利分配给林军,新坐标公司与丙、丁两公司的债权债务转由林军承继,新坐标公司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相关法律手续已经完成。
(3)新坐标公司同时对两股东另发现金红利2万元。
针对新坐标公司的以上分红形式,其会计处理如下:(1)决定进行利润分配借:利润分配-分给投资者的利润 14万贷: 应付股利——王骏 7万——林军 7万(2)实际对王骏分配时借: 应付股利——王骏 7万应付账款——乙公司 3万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8万库存现金 2万(3)实际对林军分配时借:应付股利-林军 7万应付票据-丁公司 4万贷:应收票据-丙公司9万库存现金 2万请分析以上账务中存在的涉税风险。
2、账务涉税风险分析由于合同或协议决定账务处理、账务处理决定税务处理,要规避税收风险,特别是账务中的涉税风险,必须要保证合同或协议的内容与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保持一致。
根据以上账务来看,该账务与公司董事会的分配决议不一致。
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的规定,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浅议投资过程中的税收风险控制

关键 诃 : 投 资过程 ; 税 收风 险; 控制
市 场 交 易本 身 存 在 一 定 的复 杂 性 和 多 变 性 , 并 且 税 收 征 水 平 , 企 业 的财 务 管理 能 力 、会 计 核算 水 平 、 内部 控 制能 力
纳过程 当 中也 有 很多 不确 定 的 因素 , 如 此一 来 , 投 资 过程 当 中 和 财务 人 员 的业 务 素 质都 是 极 其差 强 人 意 的 , 不 仅 干扰 到 涉
化。
Hale Waihona Puke 四 、结束 语 总而言之 , 会计工作规范性直接体现会计管理工作水平高低 , ( 三) 建宣健全内部磐计管理制度 , 强化内部监督机制 会计 工作得 以规范化开展 , 提升会计 工作质量 , 使得会计发挥 出巨 工作规藏化、制魔掭准化、管理手段科学系统化的内部会计
管理触度 是 计基 础工律规范的具体 目 标 。各单位按照 规范 和 内部实际情 况 建立健全 内部会计 制度 , 使之切实 可行 , 便于操 作。一般曲内部的审计人员对会计基础工作进行合规性、有效性 的审计 , 具体审计流程为 : 内审部门制定相应的审计方 案, 抽调熟 悉会计基础工作 的专业 人员 , 从原始凭证 、记账 凭证 等方面开始 进行定期审计 , 检查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 完善及其执行情况 , 会计 岗 位不相容职务 的分离情况等 , 并 出具内部 审计报告 。另外 , 必要时 候可聘请 外部 中介审计机 构进行会 计基 础工作 流程等 内容的梳 理, 从而有效保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合规 性、有效 l 生。 ( 四) 加 强培训 , 提高 会计人员素质 会计 基础 工作 要规 范化 , 广大 的财 会人 员 的综合 素质 是关
务 工作 。这 也是 税收 风 险存在 的原 因之一 。 ( 三) 缺 乏 有 效 的 税 收 筹 划 在 税 收 筹 划 这 个环 节 当 中 , 最 为 显 著 的 特点 就 是 经 常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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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及例解作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肖太寿在实践中,投资合同或投资协议,主要体现为三种类型:一是以货币资金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合同;二是以设备或存货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合同;三是已不动产投资所形成的合同。
这三类投资合同在税务上,如果操作不当,则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为了更好的发挥合同的税务风险管控作用,让读者了解和熟悉投资合同中存在的各种税收风险并掌握规避之的举措,笔者就以上三种类型投资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进行详细介绍。
一、货币资金投资合同中的涉税风险管控所谓货币资金投资合同是指投资者以现金资产进行投资,成为被投资企业股东的一种投资契约法律关系。
在以货币资金进行投资的合同中,在执行投资合同时,经常存在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金等现象,这些现象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投资双方必须重视其中的涉税风险管控策略。
(一)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涉税风险管控1、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涉税风险:相当于逾期未到位投资资金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提到的“规定期限”应该以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时间”为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是约束和规范全体股东的一项基本制度。
任何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股东都要按《公司法》的规定来制定公司章程。
其中,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是公司章程中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基于此规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涉税风险是相当于逾期未到位投资资金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案例分析:某公司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涉税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 W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日,股东为甲乙丙丁四名自然人。
在工商局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注册资本)为150万元人民币,均为货币出资,其中甲认缴出资为20万元,乙认缴出资30万元,丙认缴40万元,丁认缴出资60万元。
《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及出资额为:甲首次出资10万元,余额10万元在2011年12月31日前缴足;乙首次出资10万元, 2011年12月31日缴纳10万元,余额10万元2012年12月31日前缴纳;丙首次出资10万元, 2011年12月31日缴纳10万元,余额20万元在2012年12月31日前缴纳;丁首次出资10万元, 2011年缴纳10万元,2012年12月31日前缴纳40万元。
2011年12月31日,甲乙丙均如期缴纳出资,丁违约未能缴纳规定10万元。
2012年6月30日丁将拖欠的10万元出资补齐。
2012年12月31日,乙如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丙违约只履行10万元出资义务,未履行出资为10万;丁违约未出资。
2013年6月30日,丙将10万出资补齐,2013年12月31日,丁将40万元出资补齐。
至此,W公司所有出资到位。
请分析W公司利息的涉税分析。
W公司借款情况如下:(货币:人民币)借款日期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日期借款余额 2012年1月1日 100万 7% 2年 2013年12月31日 100万2012年7月1日 200万 6% 1年 2013年6月30日 300万 2013年1月1日 100万 6% 1年2013年12月31日 400万 2013年7月1日200万 7% 2年 2015年6月30日 400万2014年1月1日---- 200万则W公司税前不得扣除利息应如何计算? 2、涉税分析(1)2012年W公司扣除的利息情况分析①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在此期间,丁未缴付规定出资10万元,即应缴注册资本与实缴注册资本的差额为10万,故其对应借款利息不得扣除。
该期间W公司实收资本70万元(其中甲20万元、乙20万元、丙20万元、丁10万元)和借款余额100万元均未变化,因此将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作为一个计算期。
此期间W公司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3.5万元(100×7%÷2=3.5)×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10万元÷该期间借款额100万元=0.35万元。
② 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此期间,丁已将拖欠出资补齐,实收资本变更为80万元。
不存在因投资不到位而无法扣除的利息。
③2012全年度 2012年度,W公司不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0.35万元2012年度,W公司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00×7%+200×6%÷2-0.35=18.65万元(2)2013年W公司扣除的利息情况分析①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在此期间,丙应缴注册资本与实缴注册资本的差额为10万,丁应缴注册资本与实缴注册资本的差额为40万元。
W公司实收资本为100万元(其中甲20万元、乙30万、丙30万元、丁20万元),借款余额为400万元,均未发生变化,因此将该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
投资未到位50万元出资对应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12万元(100×7%÷2+200×6%÷2+100×6%÷2=12.5)×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50万元÷该期间借款额400万元=1.5625万元。
② 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丁应缴注册资本与实缴注册资本的差额为40万元,W公司实收资本为110万元(其中甲20万元、乙30万元、丙40万元、丁20万元),借款余额为200万元。
投资未到位40万元出资对应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3万元(100×7%÷2+100×6%÷2+200×7%÷2=13.5)×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40万元÷该期间借款额400万元=1.35万元③ 2013年度 W公司不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5625万元+1.35万元=2.9125万元 W公司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2+3-1.325=12.0875万元(3)2014年W公司扣除的利息情况分析因甲乙丙丁全部认缴出资已缴纳,故W公司2014年度不存在因出资不到位而无法扣除的借款利息. 2、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涉税风险控制为了避免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所产生的相当于逾期未到位投资资金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企业投资者或股东注意以下两点:(1)在投资设立公司时,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的有关规定,缴足最低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时间内缴足出资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九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 (2)公司设立时,如果没有那么多现金出资,可以利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二、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法律风险管控 1、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法律风险:公司设立时有股东出资不到位,其他股东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时有股东出资不到位,其他股东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某公司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法律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刘先生和武先生成立了XX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其中刘先生出资90万元,占有90%的股份,武先生出资10万元,占有10%的股份,但由于刘先生的90万元出资并未到位,只实际出资30万元。
经营一年后,XX公司已欠YY 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YY公司多次催讨后,XX公司仍无力归还。
后YY公司经调查发现刘先生出资并没有到位,只出资了30万元。
于是YY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00万元,并要求武先生对刘先生出资未到位的60万元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武先生认为自己出资已到位,不应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裁决支持了YY公司的诉讼请求。
请评析:公司设立时如有股东出资不到位,在公司不能清偿对外债务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2、法律分析我国《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