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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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9.26•【文号】人社部发[2010]70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总体形势平稳趋好。

但在实施工作中还存在进展不平衡、对国家政策和经办规程理解不一致、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紧做好以下工作:一、尽快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办法。

各地要结合完善省级统筹工作,按照《暂行办法》的统一要求,对本地区自行出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在今年底前制定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审核后,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各地正式下发的实施办法要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调整规范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政策。

各地要结合《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采取可行措施,将在城镇企业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自行出台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的地区,要抓紧调整相关政策,实现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规范,切实做好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完善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义

完善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义

完善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义摘要:由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不高、政策不统一、不规范以及地区之间基金负担不平衡等原因,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对跨省就业的农民工影响巨大,导致退保现象严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订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于解决这一难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4-0180-02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关注的重点群体是流动性强的农民工,它的颁布下发进一步完善了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发展,市场成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手段,跨地区流动就业逐步常态化,全国每年都有上亿的农民往返城乡就业。

但由于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目标实现过慢,统筹层次不高、政策不统一不规范以及地区之间基金负担不平衡等原因,近年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跨省就业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不能正常转移接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办不了退休、领不到养老金的情况时有发生,致使农民工对参保的预期不高,退保现象严重。

特别是在沿海一些地区,每逢两节就出现大量农民工集中退保现象,不仅社保机构承受了巨大的工作压力,而且农民工退保后其缴费年限“归零”,直接损害了他们的权益,社会各方面对此反映强烈,成为近年来两会期间焦点问题之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密切协调,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和向社会公布政策要点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暂行办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工切身利益问题的高度重视,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

《暂行办法》对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作出了进一步的强化和完善。

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_《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_《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现制定《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附件二: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埠农民工应当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招用本市农民工应当到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同时,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月起,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已经办理了招用农民工手续,而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应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为本单位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7•【字号】朔政发[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06〕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朔州市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朔州市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在朔农民工的养老、工伤、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三项保险)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8〕21号)、《劳动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6〕22号)、《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6〕41号)、《朔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市暂行办法》)(朔政发〔2004〕7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建筑企业资质的在朔承揽施工的企业、市外注册在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等)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内,具有我国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均为用人单位职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其办理参加三项保险的申报手续,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缴费按国家、省规定的比例,分别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参加工伤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农民工养老保险小议

农民工养老保险小议

假货也往往自认倒霉,不会依法索赔。

三是农村市场分散,打假力量相对薄弱,给不法商贩有空子可钻。

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市场广阔,消费潜力巨大,发展农村消费市场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但如果任假冒伪劣商品在农村泛滥,必将严重威胁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打击农民的消费积极性,使国家启动农村消费市场的举措难以落实。

防止农民成为消“废”者,要求我们把打假的触角延伸到农村消费市场,加大对农村售假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源头抓起,建立健全农村消费品物流配送体系,使不法商贩无机可乘;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和能力,让假货在农村无处藏身。

(作者单位:山东省滕州市工商局)近日,有的地方农民朋友反映,从乡村集贸市场买的电池只用两天就没电,衣裤穿三天就开缝,皮鞋一个星期就掉底,“三无”产品更是随处可见,因此呼吁:农民不是消“废”者!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大致有三:一是近年执法部门在城镇加大了打假治劣力度,城镇居民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不法分子被迫将假货“上山下乡”。

二是农民生活还不富裕,文化素质不高,法制观念不强,购物有贪图便宜的心理,辨别假货能力较差,很少注意商品保质期等标识,即使发现买了◆张崇明农民不是消“废”者一提起贪官污吏,人们往往会诅咒他们“不得好死”,以往这不过是“美好愿望”,近日则有专家论证贪官命短的科学性,认为这是其心中的贪欲及压力所致。

这实在是个“振奋人心”的研究成果,不仅有诅咒贪官的意味,迎合民众痛恨贪官的情绪,还有劝人廉洁、消除某些人“羡腐”心态的作用。

不过,尽管“贪官短命”言论很“解恨”,仍觉得不宜对其“反腐作用”寄予厚望。

该专家举例,他前不久给某个被“双规”的高层官员看病,几个月前那人红光满面,可如今却面容憔悴,判若两人。

巴西一医疗机构挑选贪官与廉官各583名,10年随访结果,贪官60%以上得癌症、脑出血、心肌梗塞,而廉官患病率仅16%。

这些例证固然可信,不过,能说明什么呢?无论巴西医疗机构跟踪的官员,还是专家为之诊断的贪官,或贪或廉早有定性,那些面容憔悴、身患重病的贪官,都是因为东窗事发或者落马,不仅不能再以权谋私,巧取豪夺,而且面临牢狱之灾,这才心绪不安,忧郁恐惧,压力倍增的。

养老保险费只要缴满15年,农民工也可以领养老金

养老保险费只要缴满15年,农民工也可以领养老金
农 民工 也可 以领 养 老 金
同 时 .社 保 全 国查 询 系统也 正在 职 工 .其 范 围将 扩 展 至 农 民 工 群 体 。 建设 之 中 人 保部 将 首 先从 农 民 工做 人 保 部 的 文 件 明确 指 出 . 民 工 参 加 起 . 农 完善 这 一 系统 . 并逐 步推 广到 全 部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年 限 累计 满 1 5年 参保 人 员人 人 都有 社 会 保 障卡 .个 人 以上 , 合领 取 条 件后 , 符 由本人 向基 本 身 份 证 号 码 作 为 其本 人 全 国通 用 、 终 养老 保 险 关 系所在 地 社 保机 构提 出领 身 不 变的 社会 保 障号 码 今 后 个 人 可 取 申 请 . 保 机 构 按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有 以 通过 密码 .在全 国各 个社 保 经 办机 社 关规 定核 定 、 放 基 本 养老 金 . 发 包括 基 构都 能 随 时查 询到 本 人 的 养 老保 险 参 础 养老 金 和 个人 账 户养 老金 保 缴 费等 权 益 记 录信 息 ( 京 刘 北 此外 . 民工达到领取年龄 而缴 琳) 农 费年 限 累计 不 满 l 年 . 5 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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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养发〔〕号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现制定《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附件二: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埠农民工应当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招用本市农民工应当到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同时,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月起,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已经办理了招用农民工手续,而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应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为本单位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逐步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居民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与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招用的农民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应当遵循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保障水平适当、确保待遇发放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负责经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农民工养老保险事务。

第五条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单独立户、专款专用。

基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从用工之月起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

第七条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农民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现阶段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论文

现阶段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探析摘要:中国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不少地方政府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设计了各具特色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但是,这些制度安排的效果并不理想。

原计划2009内年出台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也推迟出台。

笔者分析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以及存在的制度问题,以期能够早日实现制度的整合,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一、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现行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地方政府的政策规定为主,各地区呈不同的”碎片化”模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农保模式、城保模式、综合保险模式和双低模式。

1、农保模式农保模式是指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

以北京为例。

北京市2001年出台并实施了《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养老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以上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用人单位按19%、农民工本人2001年按7%(今后最终达到8%)比例缴纳。

社保机构为农民工按缴费基数的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有在本人达到养老年龄时,才能支取。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重新就业的,可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跨统筹区域(非北京市)就业的,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

农民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方可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部分根据其累计缴纳年限和相应缴费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计发给本人。

农保模式的优点在于:使农民工在社会保险方面获得了”准市民待遇”;体现了”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减轻了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的缴费负担;赋予农民工很大的自由选择权。

缺点有:单独为农民工设立的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与城保的联系与接续,不利于将来条件成熟时两种制度的统一;统筹部分不具有再分配的功能,失去社会养老保险本来的意义。

2、城保模式城保模式是指将农民工纳入统一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

养老保险新政策2010

养老保险新政策2010养老保险新政策2010养老保险新政策2010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1]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12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的、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近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各省(区、市)已全部出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在本省内城市间流动就业,基本可以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解决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对于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群的权益,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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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推迟出台
2009年12月20日
原计划年内出台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将推迟出台。

记者从接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知情人士处获悉,上述两办法最终出台时点尚未明确。

个中原因在于,是否单独出台一个针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否尽快建立一个打破城乡分割的大一统的社保体系等议题,仍存在争议。

社保专家郑秉文告诉记者,他刚刚完成了一项得到人社部委托与支持的课题——“中国养老保障发展战略研究课题”。

该课题给出的具体建议是,在全国建立大一统的社保制度,即改革现存的城镇基本养老制度,使之能够适合农民工、农民等不同社会群体。

(据21世纪经济报道)
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面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的公告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针对当前养老保障中的突出问题,要求抓紧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以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

“两个办法”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为使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得更加周密稳妥,现将“两个办法”的主要政策措施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九年二月五日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摘要)
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针对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和能衔接的要求,制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关事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二、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

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可按本办法调整缴费标准。

三、转移接续。

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
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

四、待遇计发。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申请,社保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五、经办服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批准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农民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农民工可在各地社保机构查询本人参保缴费等权益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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