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许可与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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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1. 引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是保障工程安全和使用效果的重要因素,也是衡量施工企业综合能力和信誉度的重要指标。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2. 处罚分类根据不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可以将相应的违规行为归类,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具体的处罚分类如下:2.1 劣质工程2.1.1 违反强制性标准-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导致工程质量明显低于标准要求。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3%。

2.1.2 施工建议书不合理-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建议书时,存在重大不合理或违反规定的情况。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重新编制施工建议书,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2%。

2.1.3 承诺工期延误-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未按照承诺工期完成工程施工,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1%。

2.2 安全隐患2.2.1 施工作业不安全-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损害设备设施安全的行为。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5%。

2.2.2 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现场管理,导致安全隐患存在或无法及时发现和处理。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3%。

2.3 违规操作2.3.1 施工材料使用不符合规定-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导致工程质量受到影响。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2%。

2.3.2 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规范-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规范,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

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的处罚规定

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的处罚规定

附件3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旳惩罚规定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问题旳惩罚规定质量行为规定及根据违反规定惩罚措施及根据类别序号内 容依 据罚 则依 据1项目审批手续齐全项目审批手续不齐全旳,不受理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旳,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如下旳罚款《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旳,主管部门不得同意动工汇报,不得拨付工程款报监2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动工汇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未获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动工汇报未经同意,私自施工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协议价款1%以上2%如下旳罚款《条例》第五十七条1建设单位建立了与建设工程相适应旳项目法人责任制或管理机构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未建立与建设工程相适应旳项目法人责任制或管理机构旳,责令改正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对应资质等级旳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对应资质等级旳工程监理单位旳,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如下旳罚款《条例》第五十四条2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对应资质等级旳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旳,责令改正,处工程协议价款0.5%以上1%如下旳罚款;对所有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旳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条例》第五十五条3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旳重要设备、材料等旳采购进行招标《条例》第八条必须进行招标旳项目而不招标旳,将必须进行招标旳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协议金额5‰以上10‰如下旳罚款;对所有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旳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4实行监理旳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等级旳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对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旳施工承包单位没有从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旳该工程旳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奖罚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奖罚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奖罚制度一、总则1. 目的: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提高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及其员工。

二、奖励制度1. 质量优秀奖励:对于在质量检查中连续三次获得优秀评价的施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在公司内部进行表彰。

2. 创新改进奖励: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提升工程质量有显著效果的,给予奖励。

3. 质量安全奖励:对于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任何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给予年度安全质量奖励。

三、惩罚制度1. 质量不合格惩罚:施工单位在质量检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根据不合格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

2. 质量事故惩罚:对于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给予施工单位重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延误整改惩罚:对于限期整改后仍未达标的施工单位,加倍处罚,并可能取消其参与后续项目的资格。

四、监督检查1. 建立质量检查小组,定期对施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查。

2. 对检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3.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跟踪整改情况。

五、奖罚执行1. 奖罚决定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提出,经公司管理层审批后执行。

2. 奖罚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施工单位,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

3. 施工单位对奖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议。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 本制度的修改和完善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提出,经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后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以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上传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上传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惩罚实行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加强施工现场旳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贯彻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严厉查处施工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防止安全、质量事故发生,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合用于企业施工现场各项目部。

第二条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导致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构成犯罪旳,有关负责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旳行为,根据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制定和实行旳根据1、政府部门颁发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强制性原则和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原则》(JGJ59-2023)、《工程建设原则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原则》及《住宅工程构造实体检查和质量分户验收实行细则》等有关规范。

3、凡波及基础管理有关内容旳,一律以现场记录资料为准。

第四条中山分企业工程管理部为实行本细则旳职能管理部门。

根据本细则履行平常检查和对违章行为处理旳职能。

企业下属各项目部履行平常检查时,可参照本细则实行惩罚。

企业质安巡查组例行检查中可参照本细则实行惩罚。

第五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旳行为,任何人均有劝阻和控告旳权利。

二、惩罚形式第六条由工程管理部开具罚单报分企业审批后,递交分企业财务直接扣款旳形式收缴。

三、奖罚细则1、一般规定1.1每一分项工程应有技术交底,项目经理应组织交底会,做好会议纪要并督促贯彻到位,班组负责人员应有技术交底签字手续。

项目经理不组织技术交底会,班组长不按规定签字旳或有签字但对工程施工程序不理解、不贯彻并导致施工错误旳,每人每次罚款200元。

1.2正在施工旳施工现场无施工员在现场管理旳,每次罚款200元。

1.3每道工序严格执行班组、项目经理部二级自检,上下道工序交接制度。

未做好工序交接就开始下一道工序施工旳,每次罚款500元。

1.4隐蔽工程应进行专题隐蔽检查验收,未进行隐蔽验收就私自进行隐蔽施工旳,每次罚款1000元。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_规章制度_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_规章制度_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八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可以指定管辖。

第九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工程规章制度及处罚办法

工程规章制度及处罚办法

工程规章制度及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工程项目的正常运行,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工程人员的行为,制定本规章制度及处罚办法。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工程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师、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等。

第三条工程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人员的教育和监督,确保他们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工程规章制度第五条工程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3.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4.严格遵守工程进度计划,不得拖延工期。

5.严格执行工程费用管理制度,不得私吞公款或虚报工程费用。

6.严格遵守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做好施工安全防护工作。

7.严格遵守工程文明施工要求,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安全。

第六条对于不遵守以上规定的工程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根据违规情节的轻重,工程人员将受到警告、罚款、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八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给工程项目造成严重后果的工程人员,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长期禁止参与工程项目。

第三章工程处罚办法第九条对于违规行为,工程管理部门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罚:1.收集有关证据,确定违规行为。

2.对涉事工程人员进行训诫,并要求他们作出解释。

3.根据违规行为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对于不服处罚的工程人员,可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十一条对于故意违规行为,给工程项目带来重大损失的工程人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章制度及处罚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及处罚办法解释权归工程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及处罚办法的修订和补充,须经工程管理部门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以上是《工程规章制度及处罚办法》,工程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接受相应的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doc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为强化工程质量施工管理,促进企业的振兴和健康发展,树立“公司兴旺、人人有责”的企业理念,牢记“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认真落实、执行质量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进一步提高施工质量管理水平,使企业的工程质量再上一个新台阶,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1、工程质量发生一般事故(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下)对该项目部处以2000-5000 元罚款。

2、工程质量发生严重事故的(经济损失5-10万元)对该项目部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

3、工程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对该项目部处以5-10万元的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者,一经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罚款。

5、已竣工但仍在保修期限内的工程,发生质量投诉,给企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投诉到公司的,罚款5000 元;投诉到区主管部门的,罚款8000元;投诉到区级以上的,罚款15000 元;造成媒体曝光,对公司声誉带来极坏影响的,罚款20000元以上。

6、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巡回检查或拉网大检查,下达的质量隐患,项目部未按要求限期整改并回复报告,或整改不彻底的,罚款500-2000元。

7、因质量隐患,受到上级批评,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停工整顿处理,并对项目部处以5000-20000元罚款,并在公司内部给予通报批评8在工程质量方面被媒体曝光而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20000元以上的罚款。

9、地基、基础与主体等分部工程,经质量监督机构验收不合格,地基、基础分部罚10000元,主体分部罚20000元,主体结构抽检存在问题,罚款5000兀。

10、出现一次质量事故或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受到投诉的单位,年终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一票否决。

第二条对违反公司内部验收制度的处罚1、各工序、检验批未经项目部验收合格(询问并查资料)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除要求停工外,罚款500元/批;隐蔽工程未经隐蔽验收合格(询问并查资料),除要求停工外,罚款500元/项。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和处罚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细则。

第二章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对以下情况,施工单位将根据程度受到相应处罚:1.未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的,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

2.未经审批就擅自更换施工材料或工艺的,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

3.施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

4.违反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的,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

5.违反施工质量验收规定,故意隐瞒工程质量问题的,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

第三章施工过程监督和处罚监督单位应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检查监督,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时,应按照以下处罚措施进行处理:1.对未按照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的要求进行检查的,处以警告并责令整改。

2.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施工质量检查的,处以警告并责令加强监管。

3.对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的,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

4.对施工单位故意隐瞒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工程事故的,处以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违法责任及处罚违反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按以下措施进行处罚:1.违法建设行为造成轻微事故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2.违法建设行为造成一般事故的,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3.违法建设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

4.违法建设行为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以罚款并吊销建筑施工许可证。

附件:1.施工单位处罚记录表2.监督单位检查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对建筑活动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建筑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建筑活动的法律责任。

2.施工图纸: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设计要求绘制的图纸,用于指导施工过程。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延边州政府部门2015年第一次调整取消下放行政职权的决定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延边州政府部门2015年第一次调
整取消下放行政职权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0.09
•【字号】延州政发〔2015〕18号
•【施行日期】2015.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延边州政府部门2015年第一次调整取消
下放行政职权的决定
延州政发〔2015〕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经州政府14届3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州级部分行政职权进一步清理调整下放。

研究决定下放5项、取消27项、暂停24项(参照省人民政府行政职权暂停事项不计入权力清单总数)、转行政许可1项(5项其他职权转行政许可合并办理)、转行政确认25项、转日常工作91项、转内部审批事项15项、转审核转报事项15项、转行政处
罚事项2项。

此次调整取消下放暂停后,州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调整了210项,减少了182项,同比减少5.8%。

对委托县(市)行使的3项机动车管理职权进行调整,将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和周期内违章扣分培训考试两项行政职权下放县(市),将延吉市小汽车注册登记职权由州公安局执行。

调整后州政府各部门保留行政职权3005项,其中行政许可205项、行政处罚2487项、行政确认101项、行政征收35项、行政强制96项、行政给付3项、行政奖励25项、其他职权53项。

附件:1.下放行政职权事项5项
2.调整行政职权事项205项
延边州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9日附件1
附件2。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法律解析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法律解析近年来,随着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频繁发生,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利益,我国建立了一系列行政处罚制度,以惩罚建筑工程质量违法行为。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法律进行解析,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和公众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参考。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基本原则和监督责任。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则对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方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的主体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的主体包括建设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政策和规划,质监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则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

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的对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违法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违法建设单位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单位、违法变更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的单位、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单位等。

相关责任人员包括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等。

四、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的种类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整改、吊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其中,警告是一种较轻的处罚方式,主要用于对违法行为的警示和提醒;罚款是一种经济处罚方式,主要用于惩罚违法行为并补偿社会损失;责令停工整改是一种强制措施,主要用于迫使违法建设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吊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一种严厉的处罚方式,主要用于惩罚严重违法行为并限制违法建设单位的经营活动。

五、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的程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听证、作出处罚决定和执行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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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许可与处罚制度
(一)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1.办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质[2003]162号文件——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2.申办材料: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2)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3)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督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4)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3.办理程序: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后,经审查符合要求,即可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4.收费标准:工程总造价2.5%
5.办事时限:7个工作日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办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3)《吉林省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2.申报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报告(业主向质监站书面申请);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吉建备表1.1、1.2);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报告;
(4)施工单位提出后工程竣工申请报告(表1、表1-1);
(5)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表2、续表2);
(6)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评估报告(表2-1);
(7)施工许可证;
(8)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9)计委立项批文;
(10)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1)住宅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2)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部门签署的物业管理合同;
(13)勘察、设计、监理人员注册资格证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14)验收合格之日后5日内由主管监督人员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办事程序:
(1)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构报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2)备案机构要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15日内验证完文件,文件齐全后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加盖专用章,并发放《房屋(市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3)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验收备案前不得将工程投入使用,否则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建设单位未办理《房屋(市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工程,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不得列入固定资产。

(三)窗口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需向监督站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图纸审查意见等)
2.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件;
3.填写工程登记表;
4.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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