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指引
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

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充分发挥企业登记档案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作用,根据《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登记档案是指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第三条(实施部门及职责)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档案馆和工商分局档案室具体开展企业登记档案的查阅利用工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负责企业登记档案查阅的相关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
第四条(查阅方式)本市企业登记档案通过计算机系统采取电子化查阅的方式。
除需要鉴定字迹或印鉴外,不再提供纸质原件进行查阅。
第五条(企业登记档案的类别和内容)(一)企业开业登记材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合同、委派书、聘任书、房屋租赁协议、验资报告(验资证明)、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决议等。
(二)企业变更登记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修改后的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等。
(三)企业注销登记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法院破产裁定书、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等。
(四)企业年检材料: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等。
(五)监督管理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等。
(六)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即对上述企业各类登记档案进行摘编形成的材料。
具体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企业类型、行业类别、企业性质、企业状态、经营期限、企业标识、企业注册号、最新年检状况等。
第六条(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的查阅对象)单位和个人可以查阅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
第七条(除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以外的其他企业登记档案的查阅对象)(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可以查阅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
(二)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可以查阅与其办理事项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
企业档案查询管理规定

企业档案查询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加强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及档案管理,充分发挥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及档案为社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登记基本信息,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业在本机关申请登记、备案过程中所形成并记录在相关业务软件中的法定记载事项等容。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本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形成的企业登记资料、备案资料、年度检验资料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等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类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凭有效证件均可向本机关档案查询窗口申请企业登记基本信息的查询。
企业登记基本信息的查询容分别包括:(一)企业注册登记情况:企业名称、住所、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登记机关、出资人(发起人)或名称、核准日期、成立日期、邮政编码等情况。
(二)企业变更登记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前容、变更后容、变更核准日期、变更次数等情况。
(三)企业注(吊)销登记情况:企业名称、住所、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登记机关、出资人(发起人)或名称、核准日期、成立日期、注(吊)销日期、注(吊)销原因等情况。
第四条企业档案按照载体不同,可分为纸质原始档案和电子扫描档案。
企业档案查询以电子扫描档案为主,纸质原始档案为辅。
因特殊需要,须经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纸质原始档案查询。
第五条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档案信息的流失,档案管理部门对电子扫描档案查询申请按以下方式进行审查和处理:(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计机关因工作需要,派遣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持有关公函和有效件,申请办理电子扫描档案查询。
(二)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律师出示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证明或司法机关其它相关文书、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介绍信、律师执业证,申请办理电子扫描档案查询。
调阅工商档案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调阅工商档案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哎呀呀,调阅工商档案那些事儿》嘿,朋友们!咱今儿来唠唠调阅工商档案的那些个流程和注意事项哈。
这可不是一件能随随便便就搞定的事儿呢!先来说说流程。
嘿,你可别小瞧这点,就跟走迷宫似的,走错一步都麻烦咯。
首先呢,你得知道去哪儿调,找不对门儿那不就瞎转悠啦。
一般来说就是工商局呗,然后你得准备好各种材料,身份证那是必须的,就像开门的钥匙一样,没它可不行哦。
接着,就到了填写申请表的时候啦。
这可得仔细咯,就像填高考志愿一样,填错了那可不得了。
然后就是漫长的等待啦,这个过程啊,就好像等快递一样,心里那个着急呀,迫切地想知道到底能不能调到想看的档案。
要是运气好,一切顺利,那就能欢欢喜喜拿到档案啦;要是运气不好,哎呀呀,那可能就得多跑几趟咯。
再说说注意事项哈,这可都是血和泪的经验呐!第一点,材料千万得带齐了,不然跑老远到了那儿,人家说缺这少那,那不白跑啦。
第二点呢,填写申请表的时候得瞪大眼睛,别写错字啥的,不然审核不过,又得重来。
第三点呀,去之前最好打个电话确认确认,就像约会前先问问对方在不在一样,免得扑个空。
还有哦,千万别觉得这是个小事情就不上心。
有一次我就是,马虎得很,结果弄错了地方,跑了半天才发现不对,哎哟喂,那个累呀。
还有一次呐,填申请表的时候没仔细看要求,结果填错了,又重新弄了一遍,真是费时又费力呀。
不过呢,虽然过程可能有点麻烦,但调阅工商档案还是很有必要的啦,能让我们了解好多信息呢。
就像破案一样,从那些档案里找到关键线索,说不定就能解决大问题哦。
所以呀,大家可别怕麻烦,按照流程来,注意好那些事项,一般都没问题啦。
总之呢,调阅工商档案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可不能马虎。
虽然有时候会觉得有点烦,但为了能顺利达到目的,咱还是得认真对待呀。
就把它当成一场小小的冒险,只要用心,总能拿到我们想要的“宝藏”啦!哈哈,朋友们,加油哦!。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指南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指南提示:任何组织和个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相关证件可以查询和复印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中可供社会公开的内容。
本《指南》所列查询人身份分为国家机关执法人员、律师、社会公众(公民或法人)三类,企业登记档案分为电子信息、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电子化影像)三种。
档案内容划分不同密级,查询人凭借身份证明材料与证明文件可查询到的档案密级有所不同。
一、事项名称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三、电子信息查询电子信息是指基本登记信息或核准事项,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办理流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需前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窗口打印企业登记信息(即机读资料),可直接通过东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或者通过“粤商通”APP,在“服务”-“市场监管”-“更多”-“企业档案”-“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栏目,自助查询及打印企业登记档案信息。
根据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暂行办法》,打印结果在办理业务时可作为纸质证明材料提交行政部门。
四、电子档案查询电子档案(即电子化影像档案资料)是书式档案资料经影像电子化形成的电子影像文件,是书式档案资料原始面貌的真实反映。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粤商通”APP自行查询打印或者前往东莞市民服务中心窗口查询打印企业登记电子档案资料。
实现档案影像电子化后,原则上只提供档案电子化影像资料的查询,不提供书式档案资料的查询。
如需查询书式档案资料原件,请预约查询。
◆粤商通APP查询群众可通过登录粤商通APP,在“服务”-“市场监管”-“更多”-“企业档案”-“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栏目,自助查询及打印企业登记档案信息。
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阅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阅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沪工商档[1999]21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1999.05.18【实施日期】1999.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阅实施细则(试行)(1999年5月18日上海市工商局发布沪工商档[1999]217号)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作用,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利用服务,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是指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进行登记或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第三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工程和自动化查询技术,建立准确而又快捷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系统。
第四条市局和各区、县分局按照企业登记业务范围的划分和管理权限,负责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
第五条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内容包括:(一)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或营业期限、注册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从业人数、分支机构、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二)企业开业登记材料: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它开业登记材料。
企业档案查询管理规定

企业档案查询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加强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及档案管理,充分发挥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及档案为社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登记基本信息,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业在本机关申请登记、备案过程中所形成并记录在相关业务软件中的法定记载事项等内容。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本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形成的企业登记资料、备案资料、年度检验资料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等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类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凭有效证件均可向本机关档案查询窗口申请企业登记基本信息的查询。
企业登记基本信息的查询内容分别包括:(一)企业注册登记情况:企业名称、住所、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登记机关、出资人(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核准日期、成立日期、邮政编码等情况。
(二)企业变更登记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核准日期、变更次数等情况。
(三)企业注(吊)销登记情况:企业名称、住所、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登记机关、出资人(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核准日期、成立日期、注(吊)销日期、注(吊)销原因等情况。
第四条企业档案按照载体不同,可分为纸质原始档案和电子扫描档案。
企业档案查询以电子扫描档案为主,纸质原始档案为辅。
因特殊需要,须经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纸质原始档案查询。
第五条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档案信息的流失,档案管理部门对电子扫描档案查询申请按以下方式进行审查和处理:(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计机关因工作需要,派遣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持有关公函和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电子扫描档案查询。
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服务事项名称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服务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更新发布)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3、《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1990年6月6日工商〔1990〕166号)第二条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是工商行下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国家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国家法律保护。
4、《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2003年3月13日工商企字[2003]第35号)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做好企业登记档案的归档和开发工作,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完全,方便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级登记的企业信息查询。
办理条件和范围申请查询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本级登记企业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收费标准不收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申请材料目录(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律师查询书式档案提交材料:1.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申请表A4(一份)。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
大家晚上好!
我们国家严格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工商部门需要完善企业的档案信息。
为了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内容
1. 核实企业名称及经营者信息;
2. 查看企业注册资本、股东信息;
3. 查看企业登记时间、变更情况;
4. 核实企业登记地址、联系方式;
5. 核实企业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及注册范围等。
二、查询流程
1. 向工商部门提出登记档案资料查询要求;
2. 核对原件及复印件的信息是否一致;
3. 将查询的资料上传至公安机关系统中;
4. 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审核要求正确;
5. 通过审核,及时将档案资料布置给申请者。
三、查询原则
1. 工商部门需要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条例》及《工商行政管理条例》,
进行登记档案查询;
2. 所有资料必须准确,不得有任何错误和遗漏;
3. 所有查询结果必须完整准确,且与营业执照一致。
四、遵守
1. 部门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2. 部门相关人员不得利用查询机会进行非法活动;
3. 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以上就是本次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相关内容。
希望大家认真遵守,严格执行,确保企业档案资料安全。
特此通知。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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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指引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四川省工商局有关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的专项规定,制定本指引。
1、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填写《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申请表》,经审核后,向档案保管部门查询。
2、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按照提供途径,可以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3、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4、各级公、检、法、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查询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企业书式档案资料;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查询与代理事项有关的企业书式档案资料;企业持介绍信、营业执照、查询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可查询本企业的书式档案资料;其他组织、个人因诉讼、仲裁等原因需查询企业书式档案资料的,持介绍信、有效证件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证明,可查询与之相关的企业书式档案资料。
5、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件,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询。
机密事项指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企业登记档案;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登记档案指含有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开户银行、银
行账号等信息的文件材料以及向查询人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其他文件材料;涉及个人隐私的企业登记档案指含有自然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电话号码以及个人财产等信息的文件材料以及向查询人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其他文件材料。
其他不正当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按照不同条件查询后编篡发布。
内部审批文件是指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核文书、集体讨论决定等。
6、企业档案查询受理人员应严格审查是否涉及上述事项的查询内容后,根据查询人的要求,可进行打印、复制。
打印、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可以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
查询人自行摘录的登记资料不得加盖查询专用章。
7、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查询费、复制费,费用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符合政策规定并出示相关证明文件的公民可减免;公、检、法、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收费。
8、对符合查询要求并出示查询所需相关材料和有效身份证件的,要积极提供好查询服务。
对于不予受理的查询,工作人员应将不受理原因明确告知查询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身原因造成查询人无法查询的,工作人员应在最短时间内予以排除,并及时通知查询人可查询的时间。
(政策法规股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