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 结合最新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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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4日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0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什么在刑事案件中有些特别的案件要特别审理,我国法律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有哪些的内容,欢迎阅读。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六十三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六十六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审判法(最新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审判法(最新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审判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刑事法律,正确审判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对刑事违法行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适用的原则是:刑事责任以法定为基础,犯罪以罚为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特殊,应当罚则必罚,罪刑相适应,认罪悔罪可以从轻,疑罪从无。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定罪的证据标准为:犯罪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罪刑相适应的,可以定罪。

第二章起诉和审判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案件的起诉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掌握的犯罪线索,应当依法进行检察,如果足以涉嫌犯罪的,依法提起公诉。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案件的审判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司法裁判。

第三章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犯罪分为犯罪和与犯罪相沾的情节。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犯罪的认定原则为: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主体。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犯罪的量刑原则为:犯罪的危害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情节、被害人情况、犯罪后果。

第四章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执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责任的形式为:主刑、附加刑、终身刑、死刑。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认罪悔罪的原则为:认罪悔罪,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刑罚。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刑期的计算方法为:从判决执行之日起,根据判决书内容计算。

第五章特别程序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为:逮捕、取保候审、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判决执行。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证据收集和鉴定为:搜查、搜证、鉴定。

第六章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在法律和条约的规定下进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最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十三)

最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十三)

第十三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四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百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第四百八十八条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一)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三)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四)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五)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六)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七)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第四百八十九条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重点查清其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

对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难以判断,影响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认定的,应当不批准逮捕。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特别程序的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特别程序的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特别程序的意义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特别程序作为独立的一编,包括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四个部分,立法者在此次修改中单独设立一编是对我国司法实践活动的总结和与世界各国司法制度进行接轨的表现。

关键词:特别程序;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刑事和解;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强制医疗程序一,特别程序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特别程序的概念,指人民法院用以解决民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也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有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之处,这也是单独设立特别程序的原因和理由。

二,各国的立法情况在刑事诉讼中设立特别程序并不是无迹可循的空穴来风,创设特别程序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主要国家的刑事司法程序,回应社会治理,犯罪控制工作日益复杂,多远的挑战所做出的必要调整。

世界各国,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在刑事诉讼法典或者以单独的形式设立特别程序的做法,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特别程序”一编中规定了针对精神病人保安处分的审理程序、没收扣押财产程序等特别程序;《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中“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则规定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对议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特殊职业人员的追究程序等;日本《刑事诉讼法规》专编规定了少年案件特别程序;《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编对军事犯罪、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等规定了特别程序。

我国在设立特别前,特殊的诉讼程序一般以最高法或最高检以解释的方式予以规定,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三,我国设立特别程序的立法背景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召开,基本精神是更加强调依法治国,更加强调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更加强调人权保障,更加强调民主,更加强调权力的的监督和制约。

这是我国进行立法的整体指导思想。

从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和社会背景来看,影响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增设的现实因素主要可以从内外两个方面进行分析:(1)我国所处的国际司法环境。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

本司法解读将对最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阐述,以帮助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了解和掌握新法的规定。

一、总则最新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明确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新法对证人保护、辩护权、审前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强化了辩护方的权益保障。

二、犯罪和刑罚本章主要规定了犯罪的定义、犯罪责任、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内容。

新法对犯罪定义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犯罪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并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三、刑事诉讼程序本章为核心章节,详细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

新法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强化了对辩护权的保障,增加了辩护律师的参与度。

在审判阶段,新法明确了陪审员制度、审判公开制度等。

在执行阶段,新法对减刑、假释等制度进行了完善。

四、特别程序本章规定了适用于特定案件和特定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等。

新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进行了细化,强化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同时,新法对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和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调整。

五、审判程序本章主要规定了审判程序中的各种具体制度,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

新法对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审理期限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以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新法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和审理范围进行了明确。

六、执行程序本章规定了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包括刑罚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刑满释放等。

新法对刑罚执行程序、财产刑执行程序进行了完善,以确保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

七、附则最新刑事诉讼法附则部分明确了法律的生效时间、废止条款等内容。

新法自[[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特别程序——再谈刑事和解制度

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特别程序——再谈刑事和解制度
收 稿 日期 : 0 I1—5 2 1-22 作 者简介 : 楠 ( 9 5 ) 女 , 俞 1 8 一 , 甘肃 兰州人 , 士研 究生 , 博 从事刑事诉讼法 学研究。
俞楠 .论 刑 事诉讼法修 正案 ( 草案 ) 》中的 特别程序 一 一 谈刑 事和解 制度 再
事人 可 以达成 和解 协 议 , 具体 包括 两类 案件 : 一是 对 于制 度设计本 身 , 不论 其适用 范 围还是受 审查 内 对于 【 民间 纠纷 引起 , 嫌刑 法分 则第 四章 、 五 容似乎 尚存在一定缺憾 _。凶此 , 大 ] 涉 第 2 J 为确保刑事 和解机 章规 定 的犯罪 案件 , 可能 判处 j年有期 徒刑 以下刑 刑 以下刑 罚 的过 失犯 罪案 件。对 于犯 罪嫌 疑人 、 被
届 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第二 十 二 次会议 进 行 审议 。 草 化 。 而 , 《 然 由于刑事 和解制度涉及 当事人 的 “ 自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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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程序 、 行程 序及特 别程序 等七 个方 面对现行 钩 , 乎有 些脱离刑 事诉讼 应受 制于 国家强制 的意 执 似 在 草 出台后也 引起 了广 泛的社会讨 刑事 诉讼 法进 行 了修改 。其 中 , 草 案 》 九十 六条 味,因此 , 《 案 》 《 第
解决 机制 赋予 了一 层 “ 自治” 彩。两方 早 已存在 着 色
人 民检 察 院 可 以向人 民法 院提 出从 宽处 罚 的建 议 ; 类似 刑事 和 解 的实 践 , 在英 围 、 国 、 大利 亚 如 美 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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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别程序之思考。
• 特别程序的概念。
适用于特定案件
• 特别程序的特点。 • 特别程序的立法缺陷。 • 国外特别程序介绍。
程序特殊 解决特定问题
(二)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有诉讼原则
• • • • • • 1.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则。 2.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3.全面调查原则。 4.不公开审理原则。 5、强制指定辩护原则。 6、分案处理原则。
• • • • • 1.立案程序的特点。 2.侦查程序的特点。 3.起诉程序的特点。 4.审判程序的特点。 5.执行程序的特点。
1.立案程序的特点。
如果发现有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 人,就应当将其出生的年、月、日作为一 个审查的重点。 应查明未成年人是否被教唆犯罪,其 生活环境、经历以及生理、心理特征等有 关未成年人的材料。
•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 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 决定之日起计算。
•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 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 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审判程序的特点。
对未成年人的审判,应当依照2001年4月 4日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进行。包括: (1)审判组织专门化。 (2)法庭审理应在既严肃又平和的气氛中进行。 (3)切实贯彻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原则 。 (4)直接审理原则。
2.侦查程序的特点。
• 慎重适用强制措施。 •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 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 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 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 工作人员在场。 •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 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 1、申请——人民检察院。 • 2、管辖——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3、组成合议庭。 • 4、公告。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 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 5、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 院应当开庭审理。其他情形则可以不开庭 审理。
3.起诉程序的特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月颁发《人民检 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 起诉的组织、人员专门化 ; • 做好不起诉及其后续工作 ; • 起诉书的内容要全面周详
• 附条件不起诉或者暂缓不起诉。 •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 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 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 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 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 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 害人的意见。
• 3.全面调查原则。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 进行调查。 • 4.不公开审理原则。 •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 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 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可以派代表到场。
• 2、特点。 • 该程序是针对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的专门 的处置程序。 • 不以生效判决为前提。 • 没收程序与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相结合。 • 采取了法庭审理的方式,而非书面审理。 • 它不同于缺席审判。
• 3、意义。 • 震慑犯罪分子。《刑法》第64条规定:对 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 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没收。 • 赖昌星案件,厦门中院一审判处其无期徒 刑。 • 削弱继续犯罪能力。 • 挽回经济损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一)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 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所适用的 特殊程序。 中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始于上 个世纪。就法律规定而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了审理未 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向全国推广少年法 庭工作经验;设立少年法庭工作随之在全国展开。 到1994年,全国各地设立少年法庭3369个 。
• 4、和解的法律效力——从宽处理。 •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 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 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 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三、特定案件没收程序
• (一)概念、特点和意义 • 1、概念。 • 公安司法机关追缴、没收特定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违法所得所适用的特殊程序。 • 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至289 条。
(三)适用阶段
• 1、侦查。 • 2、起诉。 • 3、审判。
(四)适用程序
• • • • 1、公安司法机关主持。 2、双方自愿和解。 3、达成和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 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 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 (一)概念、特点、意义 • 1、概念。 •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 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 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纠纷或冲 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 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至279 条。
• 2、特点。 • 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处分,而非对刑事问 题的处分。 • 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就刑事 责任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 恢复性司法。 • 刑事调解。
• • • • •
3、意义。 促进社会和谐。 节约司法资源。 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改变僵化的诉讼模式——从对抗走向合作。
(二)适用范围
• 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 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 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 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 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程序。
(二)适用条件
• 适用该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1、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 罪案件; •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 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 亡; • 3、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 他涉案财产的。 • 被追诉人无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三)诉讼程序
• 后检察机关认为其在本案中是起策划作用 的主犯,故以崔某和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 犯有贩卖侵权复制品罪向法院一并提起了 公诉。
• 问:该案的侦查和起诉程序是否正确?为 什么?
一、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
•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 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有诉讼原则 •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第266条至276条。
• 5.强制指定辩护原则。 •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 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 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 提供辩护。 • 6、分案处理原则。 •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 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 教育。司法解释规定了分案起诉、审判。
• 10-2-30.《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 案件一律或一般不公开审理。关于该规定中未成 年人“年龄”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十七岁,不应当公 开审理 • B.李某在审理时十五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 C.钱某犯罪时十六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 D.赵某被立案时十八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背景资料
• 2005 年中国商务部研究院报告,自改革开 放以来,大约有 4000 多名腐败官员或其他 人员逃往国外,带走了约 500 多亿美元资 金 如果加上其他重大犯罪带到境外的款物, 将会远远高于 500 亿美元。而我国司法机 关要求追缴赃款时,国外司法机关一般会 要求我国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但由于我 国因没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而无法出具相 应的法律文书,因而也无法及时向涉案人 员出逃国追缴赃款。
5.执行程序的特点。
• 与成年罪犯分离关押,使未成年人远离 犯罪“污染源”。 • 交付执行时,人民法院应增加未成年人 的有关材料,以便执行机关有针对性地 进行教育、感化、挽救。 • 注重思想改造、知识教育和劳动技能训 练。 • 注意发挥公安司法机关、执行机关及家 庭多方面的作用 。
二、刑事和解程序
• 1.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则。 • 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 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 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 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 员承办。 • 2.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 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十六章 特别程序
• 本章内容: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刑事和解程序 • 特定案件财产没收程序 • 强制医疗程序 • 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266条 第289条,共24条。新法新增内容。
导引案例:崔某贩卖侵权复制品案
• 崔某17岁时因家境贫穷到某大城市打工,无 法找到固定工作,后发现贩卖盗版音乐光盘有钱 可赚,便跟一些同乡摸清黑市分销渠道,干起了 贩卖盗版光盘的“生意”。在该市一次大规模打 击盗版的集中行动中存货地曝光,崔某由于涉嫌 数额较大而被拘传。公安机关在讯问崔某后,决 定对其实施监视居住,但为达到大力打击翻版行 为、“快捕快判”侵权行为的目的,公安机关以 其为外来人员无固定居所为由,将其与其同伙集 中关在公安机关自行划定的外地嫌疑人“指定居 住地”等候审理。崔某于羁押期间年满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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