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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有哪些形式

保险合同有哪些形式

保险合同有哪些形式
保险合同通常有多种形式,根据不同的保险需求和风险类型,可以包括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1. 寿险合同,寿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时支付一定金额的合同。

寿险合同可以分为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两种形式,分别对应被保险人终身和一定期限内的保险需求。

2. 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车辆保险、房屋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等多种形式,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财产免受意外损失的影响。

财产保险合同通常涉及保险金额、免赔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具体条款。

3. 健康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用补偿或给付一定金额的保险合同。

健康保险合同可以包括医疗保险、重疾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多种形式,用于应对意外医疗支出或重大疾病治疗费用。

4. 责任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因意
外事件导致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通常包括公共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多种形式,用于保障被保险人在面对潜在的法律诉讼风险时获得赔偿支持。

以上是保险合同的一些主要形式,具体合同内容和条款会根据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和被保险人的需求而有所不同。

在选择和签订保险合同时,建议您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充分理解保险责任、免赔额、理赔流程等重要内容,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保险保障。

保险合同基础知识大全

保险合同基础知识大全

保险合同基础知识大全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

1.投保人:即需要购买保险的人或企业;
2.被保险人:即受到保险保护的人或企业;
3.受益人:即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获得保险赔偿的人或企业;
4.保险条款:即规定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和保险责任等内容的文件;
5.保险费:即购买保险需要支付的费用;
6.保险期间:即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段;
7.保险金额:即保险合同中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

1.人身保险:主要保障人的安全和健康,如寿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2.财产保险:主要保障财产的安全,如汽车保险、房屋保险、财产综合保险等;
3.责任保险:主要保障投保人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如商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

三、保险合同的基本流程。

1.调查: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确定保险方案和保费;
2.签订合同: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达成保险合同协议,签订保险合同;
3.缴纳保费:投保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保费;
4.理赔:被保险人所受损失符合合同规定的赔偿条件时,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赔偿:保险公司审核确认赔偿事故符合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后,按照约定的赔付金额进行赔偿。

四、注意事项。

1.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了解保障范围和保险责任;
2.在理赔时,要及时提供证明材料,并且填写完整真实的要求表;
3.保险赔偿金并不是万能的,对于未被保障的损失部分,需要通过其他手段进行赔偿;
4.保险合同一旦签订,就有约束力,投保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费并履行义务。

(完整)保险合同(最全)

(完整)保险合同(最全)

(完整)保险合同(最全)保险合同概述1. 引言本文档旨在对保险合同进行全面的介绍。

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旨在规定保险公司和被保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被保险方在特定风险下的利益。

2. 合同要素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的公司或机构。

- 被保险方:享受保险服务的个人或实体。

- 保险费:被保险方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 保险金额: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支付给被保险方的金额。

- 保险期限:合同有效的时间范围。

- 保险条款:详细规定了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合同类型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下所示:- 寿险合同: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身故或特定疾病发生时的经济利益。

- 财产险合同:保障被保险人的财产免受意外损失的保险。

- 医疗保险合同:提供医疗费用保险保障。

- 汽车保险合同:保障汽车车主在意外事故中的责任和损失。

4. 合同内容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投保声明:被保险方提供的有关个人或财产的信息。

- 保险责任:详细说明了保险人在特定风险发生时的责任和义务。

- 免责条款:列明了保险人在某些情况下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 保险赔付:规定了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支付给被保险方的金额和方式。

- 约定条款:双方在合同中一起约定的特殊条款。

5. 争议解决保险合同可能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一般情况下,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或法院解决。

6. 结论保险合同是保障被保险方利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签订合同之前,被保险方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的所有条款和内容。

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

以上是对保险合同的简要概述。

详细内容请参考具体的保险合同文本。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种类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种类

• 3.1定值保险合同
• 即:双方当事人缔约时约定保险标的物的价值并 载于保险合同中,作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 物价值的保险合同。 • 理赔规则: • 事故发生后,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物的价值即 为保险人赔付责任的计算依据。保险人按照合同 约定的保险标的物的价值,根据实际损失的程度 予以赔付,不受出险时标的物市价的影响。
• 2.定值保险合同的价值: • (1)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后定价的困难与争议;
担比例(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保险法55条)
• (2)提高保险人于决定承保前评估保险标的的价 值的审慎程度;
• (3)减少理赔环节。 • 3.基本概念与理赔规则
• 保险金额: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 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物的价值
• 3﹒2危害:容易诱发道德危险,即被保险人希望 或恶意促成保险事故的发生。
• 3﹒3赔付规则:按足额保险规则理赔,同时,保 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费。 • 《保险法》第55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 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 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 3﹒4《保险法》第55条“保险金额不得超 过保险价值”与定值保险合同 • 亦即: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不得超 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物的价值即可。
• 1﹒全部保险合同
• 即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 • 理赔规则:全损按保险金额足额偿付;分 损按实际填补原则,损失多少赔付多少。
• 2﹒一部保险合同
• 又称低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 标的物的价值。 • 原因: • (1)订立合同时要保人只以保险价额的一部分而 非全部进行投保; • (2)由于标的物的价值上涨,原来的足额保险变 成出险时的不足额保险。
• (2)为防止投保人获得不当得利,一般都严格限 制定值保险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价值不易确定或 市场价值波动极大的财产。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第三章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1(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2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

整理保险类型与保险合同

整理保险类型与保险合同

整理保险类型与保险合同保险类型与保险合同甲方:[保险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乙方:[被保险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为了保障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经协商并遵循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达成以下保险合同:一、保险类型本合同所涉及的保险类型为__________ [详细说明所涉及的保险类型]二、保险范围1)所涉及的保险范围为__________[详细说明保险范围] 2)保险期限为:[注明保险起始日和终止日]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保险金额为:[注明具体金额]2)保险费为:[注明具体金额]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基于本合同约定拒绝或接受乙方的保险申请。

2)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进行理赔。

3)甲方在理赔过程中有义务根据相关法规向乙方充分说明理赔流程和条款。

4)甲方有义务对被保险人的隐私和保密进行妥善保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领取与损失相当的保险赔偿金。

2)乙方需保证其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乙方应积极防范和减少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

4)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确保保险合同有效。

六、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并签订的。

2)本合同应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履行。

3)如双方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

7、违约责任1)如甲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理赔,应按照相关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乙方未及时缴纳保险费用,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保险合同。

3)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保险公司代表签字、盖章]乙方:[被保险人签字、盖章]。

保险合同相关资料(doc 10页)

保险合同相关资料(doc 10页)

保险合同相关资料(doc 10页)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是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

(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的三大功能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统一、开放的现代保险功能体系。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五)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一)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

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2.综合风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考试大整理]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

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四)个别保险合同与集合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情况,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个别保险合同与集合保险合同。

前者是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五)特定保险合同与总括保险合同是否为特定物或是否属于特定范围,保险合同可分为特定保险合同和总括保险合同。

(六)足额保险合同与非足额保险合同按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对比关系划分,保险合同可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

非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的分类
1、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2、按保险标的的分合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3、按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4、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5、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险合同。

6、按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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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及其分类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1.概念: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又称保险契约,是指保险双方为了实现保险的目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2.保险合同与一般经济合同的相同之处:(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保险合同特点(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是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作为基础的。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它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使它比一般合同更加需要诚信,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对当事人一方只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等都属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

(如:投保人有交保险费的义务,那保险人就有收保险费的权利)在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附和合同,又称附从合同、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

附和合同的特点如下:一是附和合同的条款(主要内容)是由单方事先决定的,一般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事先决定的,相对人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

二是附和合同的相对人只有订立合同的自由(接受或不接受),而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处于一种附从地位。

(4)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

保险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主要表现为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及书面协议。

这是国际惯例,可以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易于保存。

(5)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的同时双方交付合同中的标的物,合同始为成立。

诺成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协议时合同即告成立。

(6)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保障,必须支出相应的保险费。

(7)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案例: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拒赔案案情介绍: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末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2019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期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任何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不可缺少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也是由这三个要素组成的。

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为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内容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

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任何法人均可从事保险业。

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批准,取得经营资格才可经营;此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

如果保险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所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如属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效力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法人:指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组织,他们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可以发起或接受诉讼。

法人能以政府、法定机构、公司、法团等形式出现。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但如果该合同的缔结是经过监护人同意后所为,则该保险合同有效)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法律承认的利益)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1)定义: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关于被保险人的资格《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011年4月1日起由5万元调到10万元)《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3)关于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同属一人: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同属一人分属两人:当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分属两人(4)关于被保险人的数量同一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无论是一人还是数人,被保险人都应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确定,应将其姓名及单位载明如果被保险人是可变的,则要需在合同中增加一项变更被保险人的条款,当约定的条件成立时,补充的对象自动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案例分析:合法?原告王克年诉称,2019年11月23日,王克年在宜昌泰康人寿公司给丈夫屈海清投保了世纪长乐终身分红保险,受益人为其子屈宝华,王克年当日交付了首期保险费。

宜昌泰康人寿公司2019年11月29日签发了保险单。

2019年10月4日,被保险人屈海清因疾病死亡,王克年当日将此事电话通知了宜昌泰康人寿公司, 2019年10月9日提请理赔。

2019年11月20日宜昌泰康人寿公司以签约当日未经被保险人屈海清签字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理赔,作出了拒赔通知书。

双方分歧宜昌泰康人寿公司:签约当日,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屈海清签字,故保险合同无效。

原告:宜昌泰康人寿公司在签约及审批时都未强调要求被保险人本人签名,且按程序收取了保险费并签发了保险单后,故或者认可合同有效,或者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

初审判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王克年与泰康人寿签订的投保单上明确指出,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都应由本人亲自签名,否则该投保单无效。

故泰康人寿已经尽到了书面告知的义务,因此不应承担导致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

驳回原告屈宝华、王克年的诉讼请求。

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投保单中,该保单的填写除投保人签名、被保险人签名以外,均由被上诉人单位的业务员卢玉萍填写。

说明被上诉人的业务员明知被保险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认可投保人王克年代被保险人屈海清签名。

因此,被上诉人泰康人寿对造成合同无效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发回重审!再审判决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1.现屈海清和宜昌泰康人寿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屈海清的书面同意及签名,该合同无效。

2.宜昌支公司的业务员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而要求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未尽到告知义务,应承担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

2.受益人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1)受益人的构成要件第一,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第二,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

(2)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两者性质不同: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

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3)受益人的指定第一,受益人的资格在法律上没有限制,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作为受益人。

第二,受益人的数量没有限制,可以指定一个人或多人。

第三,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唯一方式是被保险人通过合同指定。

第四,投保人有权中途更换受益人,但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第五,受益人指定若是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保险金应由他的监护人保管。

第六,已经死亡的自然人和因解散、破产等原因已不复存在的法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4)受益人的顺序原始受益人:是订立保险合同时指定的受益人。

法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下情况出现时,受益人丧失受益权1、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2、受益人被指定变更的4、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未指定受益人,则受益人是法定受益人案例1:前后两个妻子,谁是受益人?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

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

1999年6月11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

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

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

而在1996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

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应该指的是确定的人,而并非一种特定的关系。

在此案中,林勇投保定期死亡保险时,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虽然林勇没有写明其妻子的姓名,但根据当时的情况,这里填写的妻子显然指的是徐某,也即徐某是林勇的指定受益人。

林某在与徐某离婚后,虽然又与李某结婚,但并未提出更改受益人的要求。

所以,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给付徐某。

第二种观点认为:“妻子”这个概念体现的是一种特定关系,而非确定的人。

所谓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死亡之后领取保险金的人,本案中的受益人“妻子”当然是指死亡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妻子,即李某,保险公司应该向李某支付保险金。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林勇指定其“妻子”作为受益人,而徐某和李某都符合该特定条件,因此应该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保险金。

分析:1、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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