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合集下载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一种法律协议,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责任与义务。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 完全平等性: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完全平等原则,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处于完全平等地位,双方自愿达成合意。

2. 合法性与公平性:保险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3. 自由选择性:被保险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风险意识选择保险合同的种类、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等,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被保险人的选择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

4. 必然性和预见性: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基于一定的风险预测和事故发生的必然性,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是基于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

5. 个别性和合同性:保险合同是一种个别合同,每份合同都是针对特定被保险人的特定风险所订立的,相关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6. 约束力和义务性:保险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被保险人有义务按照合同支付保险费。

7. 可转让性和相对性:保险合同一般不得转让,只有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由原被保险人转让给第三方。

同时,保险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只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8. 可变性: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保险公司的政策变化进行合同条款的调整和变更,但必须经过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

9. 终止与解除:保险合同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终止,并且在合同期间内,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10. 理赔性:保险合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在被保险事件发生时提供理赔服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保险金。

总之,保险合同不仅是一种经济合同,也是一种风险管理机制,它通过合同约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为被保险人在不确定的风险环境下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同时,保险合同也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和监督,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保险合同

第六章 保险合同

第六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与中止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的种类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即保险契约,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一)双务合同:以区别单务合同(赠予合同)(二)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射幸”:偶然、不确定。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指单个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建立在事件发生的随机性上。

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投保方交付保险费是确定的,而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发生。

★就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而言,总保费与赔付金额基本持平;即无射幸性。

(三)要式性合同凡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的要式行为,即以保险方签章后的书面合同为依据才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采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电子投保和EMAIL投保都必须以出具保单为证明。

(四)附和性合同附和合同是与协商合同相对应的概念。

协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愿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而附和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拟订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出取舍的选择,而无权修改合同的内容或条款。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质的合同。

投保人在投保时,按照保险人已经拟定好的统一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及相关规定,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投保人要么同意接受,要么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 2.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保险合同是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达成的协议。 4.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
(二)个性特征 1.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4.保险合同是标准合同。 5.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四、保险合同的种类
(四)根据投保次数 单一保险合同 重复保险合同
小明有一幢房屋,价值10万元,向一 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财产险。某同 学在另一保险公司工作,向小明推销业务, 小明又为该幢房屋投保了10万元财产险。 不久前,房屋毁于一场火灾。 小明向前述两家保险公司同时要求理 赔,按合同小明将获得20万元的赔偿,但 两家保险公司知晓小明重复投保后,均拒 绝完全赔偿,而只同意按比例赔偿。
2.1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保险同的形式1. 投保单(保书)
是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保的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2. 暂保单(临时保单)
保险人在正式保单签发之前向客户提 供的临时保障的书面凭证。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3. 保险单(保单)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 正式书面凭证。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4. 保险凭证(小保单)
被保险人所持有的已经获得保险保障的 证明文件,即简化了的保险单。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5. 批单
保险合同发生变更后,在保险单或者保 险凭证上附贴批条。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一般法律特征
四、保险合同的种类

第三章 保险合同 课件 ppt

第三章  保险合同  课件  ppt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主要指保险受人的指定和变更
① 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投保时 指定。
②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均须经被保险人 同意。
➢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受益人是无偿享受保险合同权利的人, 其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的请求权 而不需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一)保险代理人(Agent) ➢ 保险代理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①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接受保险人 的委托,
② 代表保险人的利益,
③ 以保险人的名义,
④ 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保险人办理保险业 务。
➢保险代理人的种类 ① 专业代理人 ② 兼业代理人 ③ 个人代理人
表见代理。(127条)保险代理人没有代 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数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 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的变更等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 法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 直接依照保险法规的规定行使解 除权。
➢ 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 险合同中事先约定了合同的解除 条件,当该解除条件成就时,一 方或双方当事人解除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三)按风险转嫁程度分: ➢ 不足额保险合同 ➢ 足额保险合同 ➢ 超额保险合同
(四)按承保方式分: ➢ 特定式保险合同 ➢ 总括保险合同 ➢ 流动保险合同 ➢ 预约保险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辅助人和客体
•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也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① 为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计 划;
② 提供保险信息,为客户选择保险公司,。 ③ 为客户代办投保手续; ④ 监督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协助索赔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协议,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赔偿的责任和义务。

保险合同具有一些特征和种类,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保险合同的特征:1. 合法性:保险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必须具备签订合同的法定资格。

2. 自愿性:保险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双方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性约束。

3. 平等性:保险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一方强制另一方签订合同的情况。

4. 有偿性: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被保险人需要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才会提供赔偿。

5. 风险转移性:保险合同的核心目的是将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1.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常见的人身保险包括寿险、意外险、医疗险等。

2. 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常见的财产保险包括车险、家财险、财产损失险等。

3. 责任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因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常见的责任保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

4. 信用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是指以借款、信用担保等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常见的信用保险包括信用保证险、信用意外险等。

5. 保证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提供的担保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常见的保证保险包括保函保险、保证险等。

总结:保险合同具有合法性、自愿性、平等性、有偿性和风险转移性等特征。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等不同种类。

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适用于不同的保险需求,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合同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保险原理与实务3章(1)

保险原理与实务3章(1)

3.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载于保险合同:
a.定值保险合同:是指载明保险双方约定的保险标 的价值的保险合同。在定值保险合同中,若保险标的因 保险事故导致全损,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值是多 少,保险人均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价值进行赔偿。 它一般适用于特殊的保险标的:古玩、字画;在国 际货物运输中也经常用,如运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 b.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不确 定保险价值,只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 最高限额。多数财产保险均属此类。 4.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对比关系分 a.足额保险合同:又称全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 额大体相当于财产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b.不足额保险合同:即低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
补 充:
1.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上的不同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是实实在在的;而受益人 的请求权实质上是期待权。 2.被保险人、受益人、继承人在保险实务中的关系 a.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造成被保险人 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行使,否则,应由其继 承行使。 b.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 生存的,保险金请求权由其本人行使;被保险人死亡的, 保险金请求权由受益人行使,若没有受益人的,由被保险 人的继承人行使。
须注意的问题: a.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胎儿也可以是受益 人,但必须以出生时存活为必要条件; b.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 意; c.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d.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一人时,保险金请求 权由该人行使,若是数人的,由数人行驶,其受益顺序和 受益份额由被保险人确定,未确定的,按相同等份享有; e.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即不 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保险合同特点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保险合同特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篇一: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第三章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合同范本专家意见:
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 相互性,保险合同是一种相互性合同,保险人承担风险并提
供保险保障,而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用。

2. 论定好处,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给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上的
保障,一旦保险事件发生,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
险金。

3. 随机性,保险合同的实现取决于不确定的风险事件是否发生,例如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

4. 合法性,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
签订合同时需遵守法律法规。

5. 诚实信用,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如实告知风险
情况,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

以上是保险合同的一些特征,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需要定制保险合同范本或有其他法律咨询需求,欢迎随时联系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

法律知识: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两种保险合同的对比

法律知识: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两种保险合同的对比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两种保险合同的对比》,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句话强调了三个点:(1) 保险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只能是投保人和保险人;(2) 保险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权利义务的关系(即一旦成立了保险合同,又投保人一方支付保险费用,而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或者约定的保险事件出现或者期限届满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3)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射性合同。

对于射性合同而言,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

对投保人而言,支付了保险费,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这笔保险费用的效益,但也有可能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对于保险人而言,理赔的保险金会大于收取的保险费,也有可能相反。

(2)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因为保险人对投保人与被保人的信息不了解,而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内部运作也不了解,所以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依赖于彼此的诚实信用。

(3) 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独享合同主要条款的权利,保险合同采用格式条款,合同条款不允许更改,一方当事人受到严格限制,你需要同意不才能购买,如果不同意则不能购买。

(4)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5) 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一般是保险单的形式,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6) 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保险费是否缴纳不是合同成立法定条件。

【例题】1、保险合同与一般的财产性合同相比,具有哪个突出的特征( )A、公平性B、自愿性C、附和性D、互利性【答案】C。

根据保险合同具有的特征:保险合同是射性合同、最大诚信合同、附和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非要式合同、诺成合同。

第6章 保险合同


(9)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权变更受益人,无须经保险人认可或同意,但
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
【案例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 子另住别处,所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指定其妹 妹为受益人,后在保险期间内,王某不幸发生交通事
故当场身亡,问:若其妹妹在王某死亡前半月已病故,
保险公司如何给付保险金?若其妹妹在该次交通事故 中同时身亡,保险公司如何给付保险金?若其妹妹在 该次事故中受伤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保险公司如何 给付保险金?
3)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推销保险商品、向保险 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的个人。业务范围主要有: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
选择一个优秀的保险代理人为你服务,是投保的第一步,也
是最重要的一步。 《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展业证书》
任何个人不得兼职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
(三)保险凭证
“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承保凭证,是一种简化了 的保单。
与保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只记载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主要
保险内容。 凡保险凭证中没有列明的内容,以该险种的正式保单为准;保险
凭证与正式保单内容相抵触的,以保险凭证的特约条款为准。
保险凭证可单独使用,也可与保单一同使用。目前,保险凭证主 要在货物运输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和某些强制保险中使用。
(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由一定数目以上的股东发起组织(2个以上,50个以下),全部 注册资本被划分为等额股份,通常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 购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3)相互保险公司
由保单持有人拥有和控制;人们通过购买保单而成为公司的所有 人,并可以从公司得到分红,利润由公司所有人共享;不发行股票, 也没有股东;公司的宗旨是为投保人提供低成本的保险,而不是为了 盈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章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1(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2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

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2、不定值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32、综合风险合同: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3、一切险合同: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价值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五)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4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按照保险合同当事人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1、原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2、再保险合同:保险人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

1、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且有权按照保险合同5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2、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当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实现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未确定受益人有两种情况:一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二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放弃受益权,而且没有其他受益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客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

(一)保险条款及其分类1、按照保险条款的性质不同,保险条款可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1)基本条款:保险人事先拟定并印就在保险单上的6有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事项。

(2)附加条款: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

2、按照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保险条款可分为法定条款与任意条款。

(1)法定条款:由法律规定的保险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保险条款。

(2)任意条款:相对于法定条款而言的,它是指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之外,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所作的约定。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责任免除:是对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限制,即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

责任免除明确的是哪些风险事故的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与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无关,主要包括法定的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件。

分为四种类型:(1)不承保的风险,即损失原因免除。

7(如现行企业财产基本险中,保险人对地震引起的保险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

(如正常维修、保养引起的费用及间接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保的标的,包括绝对不保的标的。

(如土地、矿藏等和可特约承保的标的,如金银、珠宝。

)(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起点时间。

(通常以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表示。

)5、保险价值: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6、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多少是由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以及保险期限等因素决定的。

8保险费率: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按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

(通常用百分率或千分率来表示。

)保险费率:纯费率、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

纯费率:(也称“净费率”)是保险费率的基本部分。

在财产保险中,主要是依据保险金额损失率(损失赔偿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比例)来确定;在长期寿险中,则是根据人的预定死亡(生存)率和预定利率等因素来确定。

附加费率:在一定时期内保险人业务经营费用和预定利润的总和同保险金额的比率。

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在财产保险中表现为支付赔款,在人寿保险中表现为给付保险金。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步骤。

要约:(又称“订约提议”)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9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保险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即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承诺:(又称“接受提议”)当事人一方表示接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一)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1、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2、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证明保险人已经接受投保人投保,是一个临时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的暂保单又称暂保条,人身保险的暂保单又称暂保收据。

但它们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完全相同,只是有效期较短,一般为30天,正式保单签发后,暂保单者自动失效。

103、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实际上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4、其他书面形式。

(如保险协议书、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在保险合同其他书面形式中,保险协议书是重要的书面形式。

(二)保险合同的构成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

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批单:(又叫“背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保险合同的成立: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112、保险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我国保险实践中普遍推行的“零时起保制”,就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实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时。

(二)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1、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按照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包括:(1)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