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一种法律协议,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责任与义务。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 完全平等性: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完全平等原则,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处于完全平等地位,双方自愿达成合意。
2. 合法性与公平性:保险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3. 自由选择性:被保险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风险意识选择保险合同的种类、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等,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被保险人的选择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
4. 必然性和预见性: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基于一定的风险预测和事故发生的必然性,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是基于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
5. 个别性和合同性:保险合同是一种个别合同,每份合同都是针对特定被保险人的特定风险所订立的,相关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6. 约束力和义务性:保险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被保险人有义务按照合同支付保险费。
7. 可转让性和相对性:保险合同一般不得转让,只有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由原被保险人转让给第三方。
同时,保险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只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8. 可变性: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保险公司的政策变化进行合同条款的调整和变更,但必须经过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
9. 终止与解除:保险合同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终止,并且在合同期间内,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10. 理赔性:保险合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在被保险事件发生时提供理赔服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保险金。
总之,保险合同不仅是一种经济合同,也是一种风险管理机制,它通过合同约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为被保险人在不确定的风险环境下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同时,保险合同也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和监督,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保险合同

第六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与中止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的种类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即保险契约,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一)双务合同:以区别单务合同(赠予合同)(二)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射幸”:偶然、不确定。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指单个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建立在事件发生的随机性上。
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投保方交付保险费是确定的,而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发生。
★就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而言,总保费与赔付金额基本持平;即无射幸性。
(三)要式性合同凡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的要式行为,即以保险方签章后的书面合同为依据才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采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电子投保和EMAIL投保都必须以出具保单为证明。
(四)附和性合同附和合同是与协商合同相对应的概念。
协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愿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而附和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拟订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出取舍的选择,而无权修改合同的内容或条款。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质的合同。
投保人在投保时,按照保险人已经拟定好的统一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及相关规定,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投保人要么同意接受,要么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
第三章 保险合同 课件 ppt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主要指保险受人的指定和变更
① 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投保时 指定。
②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均须经被保险人 同意。
➢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受益人是无偿享受保险合同权利的人, 其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的请求权 而不需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一)保险代理人(Agent) ➢ 保险代理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①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接受保险人 的委托,
② 代表保险人的利益,
③ 以保险人的名义,
④ 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保险人办理保险业 务。
➢保险代理人的种类 ① 专业代理人 ② 兼业代理人 ③ 个人代理人
表见代理。(127条)保险代理人没有代 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数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 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的变更等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 法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 直接依照保险法规的规定行使解 除权。
➢ 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 险合同中事先约定了合同的解除 条件,当该解除条件成就时,一 方或双方当事人解除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三)按风险转嫁程度分: ➢ 不足额保险合同 ➢ 足额保险合同 ➢ 超额保险合同
(四)按承保方式分: ➢ 特定式保险合同 ➢ 总括保险合同 ➢ 流动保险合同 ➢ 预约保险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辅助人和客体
•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也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① 为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计 划;
② 提供保险信息,为客户选择保险公司,。 ③ 为客户代办投保手续; ④ 监督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协助索赔
第三章保险合同提纲

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双务性合同2、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3、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4、保险合同是条件性合同5、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6、保险合同是属人性合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P53)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当事人1、保险人含义、条件2、投保人含义、条件(二)关系人1、被保险人含义、条件、注意事项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4、受益人含义、条件、注意事项、法定受益人的处理(三)辅助人1.保险代理人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3.保险公估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反映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四节保险条款实例解析以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为例讲解保险条款有关内容年金保险分红保险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2、暂保单3、保险单4、保险凭证5、批单现金价值三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1、成立——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1)要约(2)承诺保险合同成立时并不产生法律效力2、生效——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当事人均受合同条款约束。
生效以有效为前提有效的条件:保险合同当事人可对合同生效的条件或时间作出约定。
若无约定,则签发保单并符合有效合同的条件即生效。
3、保险责任的开始小结:三者的关系四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即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从保险责任开始到终止的这一期间。
保险期限的确定通常有两种方式:(1)按时间确定;(2)按事件的始末确定。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保险责任期限的起始时间。
五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六责任免除含义1、除外地点2、除外风险3、除外财产4、除外损失八保险费与保险费率九保险合同的中止十保险合同的复效十四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金十七保险合同的变更1、保险合同内容变更2、保险合同主体变更(1)保险人一般不会变更破产(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①财产保险②人身保险二十保险合同的终止二十一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协议,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赔偿的责任和义务。
保险合同具有一些特征和种类,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保险合同的特征:1. 合法性:保险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必须具备签订合同的法定资格。
2. 自愿性:保险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双方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性约束。
3. 平等性:保险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一方强制另一方签订合同的情况。
4. 有偿性: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被保险人需要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才会提供赔偿。
5. 风险转移性:保险合同的核心目的是将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1.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常见的人身保险包括寿险、意外险、医疗险等。
2. 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常见的财产保险包括车险、家财险、财产损失险等。
3. 责任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因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常见的责任保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
4. 信用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是指以借款、信用担保等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常见的信用保险包括信用保证险、信用意外险等。
5. 保证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提供的担保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常见的保证保险包括保函保险、保证险等。
总结:保险合同具有合法性、自愿性、平等性、有偿性和风险转移性等特征。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等不同种类。
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适用于不同的保险需求,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合同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保险原理与实务3章(1)

3.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载于保险合同:
a.定值保险合同:是指载明保险双方约定的保险标 的价值的保险合同。在定值保险合同中,若保险标的因 保险事故导致全损,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值是多 少,保险人均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价值进行赔偿。 它一般适用于特殊的保险标的:古玩、字画;在国 际货物运输中也经常用,如运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 b.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不确 定保险价值,只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 最高限额。多数财产保险均属此类。 4.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对比关系分 a.足额保险合同:又称全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 额大体相当于财产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b.不足额保险合同:即低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
补 充:
1.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上的不同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是实实在在的;而受益人 的请求权实质上是期待权。 2.被保险人、受益人、继承人在保险实务中的关系 a.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造成被保险人 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行使,否则,应由其继 承行使。 b.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 生存的,保险金请求权由其本人行使;被保险人死亡的, 保险金请求权由受益人行使,若没有受益人的,由被保险 人的继承人行使。
须注意的问题: a.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胎儿也可以是受益 人,但必须以出生时存活为必要条件; b.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 意; c.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d.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一人时,保险金请求 权由该人行使,若是数人的,由数人行驶,其受益顺序和 受益份额由被保险人确定,未确定的,按相同等份享有; e.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即不 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保险合同特点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保险合同特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篇一: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第三章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课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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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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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定义定义:是投保人与保险 Nhomakorabea约定保险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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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 的。
2、保险人的基本权利是收取保险费; 其基本义务是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3、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是交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是请求赔偿或
不可以,外地游客与东方明珠电视塔之 间没有保险利益,无法为之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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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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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 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
(一)保险条款的分类
1、按照条款的性质不同
(1)基本条款:保险人事先拟定并印于保险单上。
(2)附加条款: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 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补充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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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在财产保险中,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 是被保险人;而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只能 是自然人;
(2)人身保险中,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 险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 险人;但父母为未成年的子女投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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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益人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概念;
①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④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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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益人未确定的情况下,保险金应视
为死者的遗产,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 人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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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是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
(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的三大功能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统一、开放的现代保险功能体系。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五)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一)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
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2.综合风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考试大整理]3.一切险合同。
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1.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需估算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
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仅赔偿实际损失。
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
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四)个别保险合同与集合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情况,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个别保险合同与集合保险合同。
前者是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五)特定保险合同与总括保险合同是否为特定物或是否属于特定范围,保险合同可分为特定保险合同和总括保险合同。
(六)足额保险合同与非足额保险合同按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对比关系划分,保险合同可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
非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1.由于保险人的规定,藉以促使被保险人注意防范危险。
2.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愿,藉以节省保险费。
3.由于财产价值的上涨,而使财产的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
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比例赔偿方式和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和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最主要、最基本的合同义务。
2.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并不以自然人为限,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投保人。
投保人需具备的条件是:(1)投保人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只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被保险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1)被保险人须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2)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①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其继承人依继承法继承。
②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行使。
2.受益人。
受益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1)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受益人如果不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
胎儿也可以为受益人,但须以出生时存活为必要条件。
订立保险合同的,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是受益人。
(2)受益人必须是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但是,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十受益人的。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在保险合同中,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保险标的则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保险合同的内容从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上看,保险合同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主体部分。
2.权利义务部分。
3.客体部分。
4.其他声明事项部分。
保险合同的内容由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构成。
基本条款由保险法以列举方式直接规定,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法定条款,由保险人拟定;特约条款是保险法所列举条款以外的条款,特约条款由双方共同拟定。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可以按年、月、日计算,也可按一个运程期、一个工程期或一个生长期计算。
我国保险实务中以约定起保日的零点为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以合同期满日的24点为保险责任终止时间。
6.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方法:(1)由当事人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无须再对保险标的估价,就可直接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额计算损失。
(2)按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市场价格确定,即保险标的的价值额随市场价格变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
(3)依据法律具体规定确定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在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为双方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在不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可以按下述方法确定:(1)由投保人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2)根据投保人投保时保险标的的账面价值确定。
无论在定值保险中还是在不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都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
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三)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1.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修改或变更,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2.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的条款,即保证某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的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和暂保单等。
(一)保险单保险单也称保单,正式书面凭证。
保险单包括以下四个部分:1.声明事项。
2.保险事项3.除外责任。
4.条件事项。
(二)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如货物运输保险、汽车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使用。
(三)暂保单临时保险凭证。
以下四种情况下才会存在:1.保险代理人在招揽到保险业务,但还未向保险人办妥正式保险单时,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人的要约后,尚需要获得上级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总公司的批准,在未获得批准前,可先出立暂保单,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
3.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当事人已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还有些需要进一步商讨,在没有完全谈妥之前,先出立暂保单,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
4.出口贸易结汇时,保险单是必备的文件之一,在保险人尚未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先出立暂保单,以资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作为结汇凭证之一。
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
(四)批单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
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款目。
[考试大收集](五)其他书面形式如保险协议书、电报、电传等形式。
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一经保险人接受并签章,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节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保险人只能在一至二年内可以投保人告知不实为理由解除保险合同。
这个期间就称为可抗辩或可争期间二、年龄误告条款三、宽限期条款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因此,我国的法定宽限期较长,为60天。
四、复效条款1.复效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复效申请的保留期限。
2.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
在失效期间,被保险人健康状况或职业可能会有所变化。
3.被保险人必须一次交清效力中止或失效期间的保险费。
4.复效的申请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
五、自杀条款“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因此,在我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应按照合同的约定。
六、不丧失价值条款七、贷款条款八、自动垫缴保费条款九、战争条款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因战争所致死亡的保险金的责任。
十、保险单转让条款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效力(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