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特点
保险合同的特点

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的特点:一、互助和分散风险:保险合同的基本特点是互助和分散风险。
保险公司通过收集足够的保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于赔偿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损失。
这样,个体被保险人的风险得到了分散和共担,降低了个人面对风险的压力。
二、不确定性:保险合同的缔约双方面对的是不确定的风险。
被保险人不确定是否会发生损失,保险公司不确定需要承担的赔偿金额。
因此,保险合同的效力和责任都是以事件的发生为前提的。
三、契约性:保险合同是一种契约关系,受法律保护。
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
四、相对交易:保险合同是一种相对交易,保险公司需要与被保险人约定具体的保险责任和赔偿条件。
双方在保险合同中都有权利和义务,需要相互配合和履行。
五、商品属性:保险合同具有商品属性,具有价值交换的特征。
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费。
六、合同的义务人身份转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转让给他人。
只要合同有效,被转让给的第三人即成为新的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规定的权益和义务。
七、期限和循环性:保险合同一般是有期限的,根据合同约定,一般分为年期险和寿险两种。
年期险一般在一年内有效,到期后需要续保。
寿险一般是长期有效的,可以终身保障。
保险合同需要按照约定期限履行和履行。
八、公平交易:保险合同需要保障交易的公平性,保险公司不能盗取、压低被保险人的权益。
同时,被保险人也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费,履行义务。
九、合同解除和赔付:保险合同可以根据约定的条件解除,被保险人可以随时申请解除保险合同。
同时,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赔付。
十、保密性:保险合同涉及到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险公司需要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信息。
总之,保险合同具有互助和分散风险、不确定性、契约性、相对交易、商品属性、合同的义务人身份转移、期限和循环性、公平交易、合同解除和赔付、保密性等特点。
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强大的交易形式,旨在为个体提供风险保障和财产保护。
保险合同的特点与种类

保险合同的特点与种类保险合同的特点与种类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合同的特点与种类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什么是保险合同?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一些特有的法律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受益状况,合同被区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前者是指当事人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后者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时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这种保障包括有形和无形两种形式。
有形保障体现在物质方面,即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无形保障则体现在精神方面,即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感,使他们能够解除后顾之忧。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要得到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给予保障的权利,就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就必须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或合同届满时的赔付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关联的。
保险合同的性质

保险合同的性质
保险合同的性质是指保险合同在法律上的特点和效力。
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的建立。
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的建立需要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合法目的,符合合同法的要求。
其次,保险合同是一种经济交易。
保险合同涉及到经济利益的转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以换取保险人对某种风险的赔偿。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风险而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保险费和保险金的数额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再次,保险合同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
保险合同是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而设立的,被保险人通过购买保险来转嫁风险。
保险合同中明确了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风险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此外,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长期合同。
保险合同通常具有一定的时间期限,可以是一年、三年甚至更长。
在合同期限内,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关系是长期有效的。
最后,保险合同是一种个性化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个别需求和风险来设计的,不同的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
总的来说,保险合同具有法律关系、经济交易、风险管理工具、长期合同和个性化等特点。
保险合同的建立需要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被保险人通过购买保险转嫁风险,保险人承担风险并提供赔偿。
保险合同在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要素及形式

双务性(bilateral)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另一方的义务 。
射幸性(aleatory)合同: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 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具有偶然性。就单个合同而言。
补偿性(indemnity)合同:保险合同的主要 目的是为了让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 经济状况。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二
分析: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士有悖于情, 但的确是依法行事。王先生在保险合同是指定了陈 女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已与王先生离婚,但是 离婚并不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 变更受益人是一种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 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 到投保人或被保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 起生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 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金的受 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
受益人放弃受益权。
受益金的性质
依我国《保险法》第42条:没有受益人、受益 人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 的遗产。此种情形,则是继承法上的继受取得。
受益权性质,在法理上可以作如此分析:受益权 的实现是民法上的原始取得 。
思考:受益权与继承权有什么不同? 受益权与债权又有什么不同?
受益金的性质
受益人指定与否,与领取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以后对 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免征遗产税;
如果事先没有指定受益人,作为遗产处理的 保险金,某些国家按规定要征收遗产税。
如果指定了受益人,但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的情况下,怎么处理?
共同灾难条款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二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三
保单所有人: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各项 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中。财 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所有 人通常是同一个人。
与一般合同相比保险合同的特性是什么

与⼀般合同相⽐保险合同的特性是什么
保险合同是⼀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具有⼀般合同的共性外,还有其特殊性。
具体的特点是如下: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作为⼀种法律⾏为,⼀旦⽣效,便对双⽅当事⼈具有法律约束⼒。
(⼆)保险合同是附合性与约定性并存的合同⼀般民商事合同完全或者主要是由当事⼈各⽅进⾏协商以约定合同的内容。
(三)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
订⽴合同的⽅式多种多样。
(四)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被保险⼈取得保险保障,必须⽀付相应的保险费。
(五)保险合同是诚实信⽤合同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对于诚实信⽤程度的要求远⼤于其他民事合同。
(六)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险合同是在被保险⼈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七)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保险合同当事⼈意思表⽰⼀致,保险合同即告成⽴,不以保险费或其他实物的交付为必要条件。
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特点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投保后,根据约定在被保险人因保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年老等原因而发生死亡、疾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退休等情形时,给付一定的保险金额或年金。
那么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特点呢?1、不可抗辩条款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
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2、自杀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
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3、宽限期条款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
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4、复效条款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后,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
5、不丧失价值条款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
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
投保人若要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6、误报年龄条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还投保人。
保险合同的特点

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责向被保险人进行货币赔偿的契约。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性质: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具有双方自愿、等价交换的特点。
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2. 相对性:保险合同是一种相对的合同,即只对合同双方产生权利和义务,与其他第三方无关。
3. 合法性: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且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4. 计划性:保险合同具有计划性,即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保险计划。
5. 专属性:保险合同属于特定的保险行业,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机构提供保险服务。
6. 风险转移性:保险合同的核心是实现风险的转移,即将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
7. 长期性:保险合同通常具有一定的时效,可以是一年、五年、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8. 个案性:保险合同针对特定的保险需求而制定,每个被保险人的合同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
9. 效力:保险合同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合同义务。
10. 可变性:保险合同具有变更和终止的可能性,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解除合同的方式来调整合同内容。
11. 合同支付:保险合同的支付方式一般为分期支付,即被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保险费。
12. 不确定性:保险合同的实施受到保险事故的不确定性影响,因此保险合同的效力不是绝对的。
总之,保险合同是一种具有计划性、专属性和风险转移性的合同,通过双方自愿的约定,实现被保险人在风险发生时获得经济赔偿的目的。
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款可能因不同的保险种类和被保险人的需求而有所差异,但以上特点是保险合同共同具有的基本特征。
保险合同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降低经济风险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简述保险合同的特点和组成部分

简述保险合同的特点和组成部分
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或车主之间签署。
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以下特点:
1. 保险责任: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应承担的
保险责任,如车辆损失、事故伤害等。
2. 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部分,规定了
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或车主造成的危险或损失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3. 保险合同主体:保险合同通常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或车主
组成。
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主体,负责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4. 保险费率:保险合同中通常规定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率,保
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因素计算出保险费。
5. 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有效期限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来确定。
如果被保险人或车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
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通常包括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合同状态、保险费、被保险人或车主签名等。
保险合同条款是保险
合同的核心,被保险人或车主需要仔细阅读和理解保险合同条款,以便更好地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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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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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第三章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
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
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2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
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
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
(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3
2、综合风险合同: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3、一切险合同: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价值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五)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
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4
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合同当事人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