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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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终身疾病险合同范本

人寿终身疾病险合同范本

人寿终身疾病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公司):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的人寿保险公司,乙方希望为其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终身疾病险,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部分组成:1. 本保险合同条款;2. 投保单;3. 保险单;4. 批单;5. 其他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有关保险合同的文件。

第二条保险责任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或其家庭成员因疾病导致的重大疾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元。

2. 保险费为人民币_____元/年,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五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有关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及其他影响保险合同成立和保险费率的重要事项。

2. 乙方应按时支付保险费。

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有关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证明材料。

4.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给付保险金。

第六条保险金的给付1. 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甲方应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2. 保险金的给付应在乙方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还已交保险费。

2.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应按照未给付保险金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 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还已交保险费。

第九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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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文档CONTRACT TEMPLATE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范本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范本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范本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已经开始及交货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投保时,应当发给保险单做为投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当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货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货并索要凭证Esternay留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缴纳时,可向该收费员交货并索要凭证Esternay留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货时,自保险单所载交货日期的次日起至60日为推后期间;逾推后期间仍未交货且并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推后期间终了的次日起至效力终止。

例如推后期间内出现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正数保险责任,但需从保险费保险金中计入罚息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四条本合同效力终止后,投保人可以在效力终止日起至2年内,填上韦特卢届期申请书及被保险人身心健康声明书提出申请届期。

前项届期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支付利息罚息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至,本合同效力恢复正常。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以后初次出现、并经本公司选定或普遍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确认患上关键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保险费关键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罹患一种或二种以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中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不幸危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届期之日起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保险费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当计入已保险费的关键性疾病保险金。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6篇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6篇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为其本人或家庭成员向乙方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权益,规范双方行为,确保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服务。

二、保险标的本合同保险标的是甲方及其指定的家庭成员的重大疾病风险。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甲方选择的保险金额为______元。

2. 保险期限: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身故或保险单约定的终止日止。

四、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限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 乙方对甲方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五、保险费用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2. 甲方逾期支付保险费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六、重大疾病范围及定义本合同所涉及重大疾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等(具体疾病种类以保险单约定为准)。

具体定义参照本合同附件《重大疾病定义》。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得随意解除。

2. 在保险期间,若甲方申请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将根据相关规定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3.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健康状况、年龄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若因甲方隐瞒事实导致乙方承保风险增加,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 乙方应当对甲方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慎核保,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3.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合同条款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合同条款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合同条款1.1 本协议旨在规定双方之间的合作安排及相关权利义务,以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2. 合作内容2.1 双方同意合作开展关于市场推广的活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线上广告发布、社交媒体宣传等。

3. 协议期限3.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届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

4. 合作方式4.1 双方应积极沟通,共同制定推广方案,并按照计划执行各项推广活动。

5. 知识产权5.1 合作期间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属于双方共有,但需经过双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商业化利用。

6. 保密条款6.1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获知对方的商业机密,应保密并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7. 争议解决7.1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8. 协议变更8.1 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并具有法律效力。

9. 生效与终止9.1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在合作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双方应履行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义务,并进行结算。

10. 其他事项10.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进行补充约定。

11. 签署11.1 双方签署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是一个示例协议文本,按照您的要求格式化而成。

如需进一步修改或有其他要求,请告知。

12. 合作报酬12.1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合作报酬结算:12.11 按照实际达成的合作目标或销售额支付合作费用,具体费用和结算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12.12 报酬支付应在每月底前完成,双方应及时结算账目并确认。

13. 责任与免责13.1 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履行本协议义务,但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或履行延迟,应免除责任。

13.2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双方不承担责任。

14. 通知与送达14.1 双方应在合作过程中保持联系,任何书面通知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邮寄至对方指定地址。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合同条款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合同条款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合同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与背景a. 合同目的①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② 甲方与乙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共同协议。

③ 通过此合同的签订,确保乙方在重大疾病发生时获得适当的保障。

④ 合同的签署标志着双方正式确认合同条款的内容并同意履行相应义务。

b. 合同背景①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专为个人健康保障设计的长期保险产品。

② 本保险产品保障重大疾病发生时提供经济支持,帮助被保险人减轻治疗负担。

③ 甲方是保险公司,乙方是购买该保险产品的投保人。

④本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包括保险费支付、理赔标准、责任范围等。

c. 合同的重要性① 合同保障乙方在重大疾病发生时可获得保险赔付,减轻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

② 保险合同的条款对乙方的健康保障至关重要,签署时应特别注意理解条款内容。

③ 甲方通过与乙方的合同签订,承诺提供长期的保障服务。

④ 通过明确的合同条款,双方确保了合同的履行与责任的界定。

第二条保险责任与保障范围a. 重大疾病保障① 保险合同规定,乙方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甲方将提供保险金。

② 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其界定标准将参照《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明细说明。

③ 各种疾病的赔付金额根据保险单内的约定进行支付。

④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疾病的诊断证明,并配合甲方的理赔程序。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是人寿保险公司为保障被保险人在出现重大疾病时获得充足的医疗保障而推出的一种保险产品。

本篇文章将就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进行详细阐述。

一、产品概述1.保险责任本合同针对重大疾病发生所提供的保险保障。

当被保险人被诊断患有本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规定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赔款,以保证被保险人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治疗。

2.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终身。

也就是说,只要被保险人每年缴纳相应的保费,保险责任将一直保持有效。

3.投保年龄限制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限制为20周岁至70周岁。

二、保险责任及保险金1.保险责任根据本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被确诊患有以下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为被保险人提供以下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100%保额赔付- 急性心肌梗塞:100%保额赔付- 脑中风:100%保额赔付- 冠心病重大手术:100%保额赔付- 严重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100%保额赔付-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需要肝脏移植者:100%保额赔付-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需进行透析、肾移植者:100%保额赔付- 失语和失明:100%保额赔付- 器官功能衰竭需要终身依赖呼吸机、人工支气管或其他机器扶助呼吸者:100%保额赔付2.保险金额及保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进行选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被保险人需支付相应的保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是否吸烟等因素而定,保费随年龄增长而增高。

3.保险金的申请和领取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以便保险公司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

一旦保险公司确认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将及时为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三、退保及解除合同1.合同解除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10天内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应当返还被保险人支付的全部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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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正式版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正式版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

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

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条合同效力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第九条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

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第十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身体高度残疾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 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费用由本公司负担;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五条借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

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欠款扣除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须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七条可转换权益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满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且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但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

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合同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住所或地址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年龄计算及年龄、性别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

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但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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