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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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惠保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康惠保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惠保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惠保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惠保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五年、十年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八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十七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6篇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6篇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为其本人或家庭成员向乙方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权益,规范双方行为,确保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服务。

二、保险标的本合同保险标的是甲方及其指定的家庭成员的重大疾病风险。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甲方选择的保险金额为______元。

2. 保险期限: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身故或保险单约定的终止日止。

四、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限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 乙方对甲方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五、保险费用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2. 甲方逾期支付保险费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六、重大疾病范围及定义本合同所涉及重大疾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等(具体疾病种类以保险单约定为准)。

具体定义参照本合同附件《重大疾病定义》。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得随意解除。

2. 在保险期间,若甲方申请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将根据相关规定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3.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健康状况、年龄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若因甲方隐瞒事实导致乙方承保风险增加,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 乙方应当对甲方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慎核保,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3.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合同条款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合同条款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合同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与背景a. 合同目的①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② 甲方与乙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共同协议。

③ 通过此合同的签订,确保乙方在重大疾病发生时获得适当的保障。

④ 合同的签署标志着双方正式确认合同条款的内容并同意履行相应义务。

b. 合同背景①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专为个人健康保障设计的长期保险产品。

② 本保险产品保障重大疾病发生时提供经济支持,帮助被保险人减轻治疗负担。

③ 甲方是保险公司,乙方是购买该保险产品的投保人。

④本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包括保险费支付、理赔标准、责任范围等。

c. 合同的重要性① 合同保障乙方在重大疾病发生时可获得保险赔付,减轻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

② 保险合同的条款对乙方的健康保障至关重要,签署时应特别注意理解条款内容。

③ 甲方通过与乙方的合同签订,承诺提供长期的保障服务。

④ 通过明确的合同条款,双方确保了合同的履行与责任的界定。

第二条保险责任与保障范围a. 重大疾病保障① 保险合同规定,乙方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甲方将提供保险金。

② 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其界定标准将参照《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明细说明。

③ 各种疾病的赔付金额根据保险单内的约定进行支付。

④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疾病的诊断证明,并配合甲方的理赔程序。

2025年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2025年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构成及解释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本保险条款;2.投保单及保险单;3.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协议、补充协议以及声明。

如果本合同发生歧义,以保险单中的保障内容为准。

保险产品概述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是一款针对重大疾病保障的寿险产品,适用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且年龄在18周岁至55周岁之间。

在保险期间内,一旦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所列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会根据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或给付身故保险金,以帮助被保险人或其家庭缓解经济压力。

保险责任本合同所投保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被医生确诊患有以下列明的疾病,以保险单中约定的产品责任为限,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1.心脏瓣膜手术;2.冠状动脉搭桥手术;3.造血干细胞移植;4.重大器官移植;5.重症肌无力;6.多发性硬化症;7.脑瘫;8.脑脊髓炎后遗症;9.急性心肌梗塞;10.恶性肿瘤;11.终末期肾病;12.终末期肝病。

被保险人首次患病后,本合同自动转换为身故保险,保险金额为所投保的最高给付金额,剩余保费不再收取,不退还。

保险费投保人应当根据所选择的保险金额、年龄、保险期间以及性别等因素,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标准交纳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的保险费交纳期限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保险费到期日的24:00起自动失效。

投保人应当自本合同失效日起10日内支付到期保险费,补齐保险费后本合同恢复。

保险事故的申报和理赔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30日内向泰康人寿书面申报保险事故。

申报保险事故时,需要提供医院或诊所的初步诊断记录、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和医生有关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经认定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泰康人寿将会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生效后,只有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方可进行变更或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2.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泰康人寿同意;3.泰康人寿提出书面通知并经投保人同意;4.泰康人寿提出书面通知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2020年)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2020年)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19637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2020年)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

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

人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人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人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一、引言现代社会,慢性疾病日益增多,给许多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保推出了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以保障人们在面临重大疾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支持,减轻压力,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二、重大疾病保险的定义重大疾病保险指的是在被保险人被确诊患上某些特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以供其用于治疗和康复。

重大疾病一般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脑卒中、肾脏疾病等。

三、保险责任根据人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在被确诊患上重大疾病后,可以享受以下保险责任:1. 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一次性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保险金额,以满足不同的经济需求。

2. 住院津贴保险金:对于需要住院治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被保险人支付每日的住院津贴,以帮助其支付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

3. 重疾豁免保费:如果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某些特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免除其后续缴纳的保险费,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四、保险责任的限制人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也规定了一些保险责任的限制,以保证保险合同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这些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疾病等待期: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被保险人患上的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这是为了避免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疾病情况而获得不当利益。

2. 疾病种类限制:保险公司对于不同的重大疾病可能有不同的理赔标准和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条款,了解保险责任的具体内容。

3. 保险金额限制:人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规定了保险金额的上限和下限,被保险人应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

五、理赔流程当被保险人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后,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理赔:1. 提交理赔申请:被保险人需要准备相关的医疗证明和保险申请表,然后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

2. 审核理赔材料:保险公司会对被保险人提交的理赔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医疗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的合同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的合同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的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保险条款a. 保险责任①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重大疾病,甲方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② 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等。

b. 保险期间① 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乙方缴纳首期保费之日起至乙方身故时止。

②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重大疾病,甲方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c. 保险金额① 保险金额由乙方根据自身需求自行确定,并在投保时与甲方签订合同。

②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二条保险费a. 保险费缴纳① 乙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按时缴纳保险费。

②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调整保险费。

b. 保险费减免①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重大疾病,甲方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减免部分或全部保险费。

② 保险费减免的具体规定由保险合同约定。

c. 保险费退还①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若因故解除保险合同,甲方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退还部分或全部保险费。

② 保险费退还的具体规定由保险合同约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a. 保险合同解除①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若因故解除保险合同,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解除合同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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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人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要点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 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文本为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构成
一、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 有关的
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二、 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
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
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
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三、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
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 合同撤销
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 则本公司仍依本 合同的规
定负保险责任, 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 收回保险单,并 无息退还投保人所
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四、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 应依照本保险
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缴
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 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 宽限期间;
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 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 止。如宽限期间内发
生保险事故, 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 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五、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
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 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
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 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 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
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 的保险费
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 本公司退还现
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六、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投保人可在效力
中止日起两年内, 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
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 自次
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七、 在
本合同有效期内,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 并
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 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八、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

1. 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
2. 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 金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

1. 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
2. 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 单所载保险
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
(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十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
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3. 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4. 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5. 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6. 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9.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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