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新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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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大病险种介绍

新华保险大病险种介绍

新华保险大病险种介绍
新华保险的大病险种是一种专门针对严重疾病的保险产品。

该险种主要针对突发的、严重的疾病,如癌症、心脏病、肾脏病等,提供保险保障。

新华保险的大病险种具有以下特点:
1. 保额高:新华保险的大病险种通常具有较高的保额,能够覆盖较高的医疗费用,确保患者得到充分的治疗。

2. 赔付快:在确诊严重疾病后,新华保险会迅速进行赔付,以帮助患者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3. 灵活选择:新华保险的大病险种通常具有多种不同的保障计划,可以根据个人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障方案。

4. 终身保障:新华保险的大病险种提供终身保障,即保险期限为终身,一旦购买,可以一直享受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大病险种可能有不同的保障范围和保险条款,具体的保障内容可以咨询新华保险的销售人员或查看保险合同。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1)第二条投保范围 (1)第三条保险责任 (1)第四条责任免除 (2)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 (2)第六条保险期间 (2)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2)第八条续保 (2)第九条如实告知 (2)第十条身体检查 (3)第十一条受益人 (3)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3)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3)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3)第十五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3)第十六条重要事项变更处理 (4)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4)第十八条争议处理 (4)第十九条释义 (4)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加盖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正式在职员工及其身体健康的亲属(仅限其配偶及子女)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含三十日,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合同第八条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三十日限制)经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09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09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09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您有选择减额交清的权利…………………………………………………………第3.5条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6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3.2条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2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6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09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3.4 合同效力恢复 3.5 减额交清 3.6 减保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 指定和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投保范围1.3 合同成立与生效1.4 合同效力1.5 合同内 6.释义 6.1 认可医院 6.2 专科医生 6.3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 疾病 6.4 身体全残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新华保险健康险合同范本

新华保险健康险合同范本

新华保险健康险合同范本合同编号: [具体编号]投保人:姓名:[投保人姓名]性别:[投保人性别]出生日期:[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被保险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性别:[被保险人性别]出生日期:[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与投保人关系:[关系,如本人、配偶、子女等]受益人:姓名:[受益人姓名]性别:[受益人性别]出生日期:[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与被保险人关系:[关系]受益顺序:[顺序]受益份额:[份额]保险合同构成保险责任1.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等待期时长]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等待期时长]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次数限制]次为限。

3. 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等待期时长]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特定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4.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等待期时长]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等待期时长]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1)第二条投保范围 (1)第三条保险责任 (1)第四条责任免除 (2)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 (2)第六条保险期间 (2)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2)第八条续保 (2)第九条如实告知 (2)第十条身体检查 (3)第十一条受益人 (3)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3)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3)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3)第十五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3)第十六条重要事项变更处理 (4)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4)第十八条争议处理 (4)第十九条释义 (4)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加盖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正式在职员工及其身体健康的亲属(仅限其配偶及子女)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含三十日,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合同第八条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三十日限制)经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在被诊断患有特定重大疾病时的经济保障。

不同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保险责任:描述了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特定重大疾病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即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或给付一定的保险金。

2.重大疾病定义:列出了保险合同中所包括的重大疾病范围,如癌症、心脏病、脑中风、肾脏疾病、器官移植等。

3.保险金额:规定了被保险人在患有符合定义的重大疾病时可获得的保险金金额,通常以一定的固定数额或基于保险金额比例来确定。

4.等待期:说明了在投保后的一段时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的长度可能因不同的保险公司和合同而有所不同。

5.免赔额:描述了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部分费用,超过免赔额部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

6.保险金申请和理赔:规定了被保险人需要提交的文件和材料,以及理赔的申请流程和时间限制。

7.保险费和续保:描述了投保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金额和支付方式,以及续保的条件和程序。

8.保险合同生效和终止: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终止条件,包括合同解除、退保等情况。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内容,具体内容和细节可能
会因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而有所不同。

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前,建议您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条款内容,如果有疑问,可以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保险代理人。

新华保险健康无忧d款重大疾病现金价值表

新华保险健康无忧d款重大疾病现金价值表

新华保险健康无忧d款重大疾病现金价值表【最新版】目录一、新华保险健康无忧 d 款重大疾病现金价值表概述二、重大疾病现金价值的含义与作用三、健康无忧 d 款重大疾病现金价值表的具体内容四、健康无忧 d 款重大疾病现金价值表的解读五、结论正文一、新华保险健康无忧 d 款重大疾病现金价值表概述新华保险健康无忧 d 款重大疾病现金价值表是一款针对重大疾病的保险产品,旨在为投保人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该保险产品在发生重大疾病时,可给予一定的现金赔偿,以减轻投保人的经济负担。

二、重大疾病现金价值的含义与作用重大疾病现金价值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现金的一种保险产品。

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功能:当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时,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现金赔偿,缓解因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

2.储蓄功能:重大疾病保险具有一定的储蓄功能,投保人可以通过缴纳保费积累一定的现金价值。

3.投资功能:重大疾病保险具有一定的投资功能,保险公司将保费用于投资,投保人可以分享投资收益。

三、健康无忧 d 款重大疾病现金价值表的具体内容健康无忧 d 款重大疾病现金价值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发生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按照约定给付的现金金额。

2.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有效期。

3.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

4.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是指投保人为购买保险产品需要支付的费用。

四、健康无忧 d 款重大疾病现金价值表的解读在解读健康无忧 d 款重大疾病现金价值表时,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在发生约定的重大疾病时给付的现金金额,投保人应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

2.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有效期,投保人应根据自身年龄和健康状况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间。

新华保险健康福享投保规则

新华保险健康福享投保规则

投保规则“ 健康福享重大疾病保险”险种代码为771,本险种在个人业务渠道做主险与附加福享两全保险(169)组合销售,投保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交费方式等满足条款要求。

一、保险期间:70周岁。

二、交费方式:一次交清,5年、10年、20年交三、保险金额:保费定保额四、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30天-55周岁五、投保份数:该险种与附加险组合销售,投保份数需为1的整数倍最低投保份数案例:30岁男士,投保“健康福享计划”10份,年交保费5000元,20年共交费10万元,保额173780元1、重大疾病保险金一年内:确诊初患32种重疾之一,给付5500元,合同终止。

一年后:确诊初患32种重疾之一,给付保额173780元,合同终止。

2、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给付5500元,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给付173780元,合同终止。

3、满期保险金未发生保险事故且生存至70周岁,给付10万元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4、保费豁免投保人因意外身故或全残(18-60周岁之间),豁免续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规则--投保书填写以30岁男性为例,投保“健康福享计划”10份,年交保费5000元,20年共交费10万元,保额173780元;其中主险“健康福享”年交保费3390元,附加险“附加福享”保费1610元。

注:填写投保险种信息时,不能直接填写“健康福享重大疾病保障计划”应按主、附险分开填写险种名称、险种代码、保险费等内容。

产品特色健康福享”是一款大病给钱、没病还钱的健康保险计划。

保重疾包含32种(类)重大疾病,呵护健康。

保生命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障,捍卫尊严。

保财富健康生存到70周岁返还保费,补充养老。

保权益投保人遭遇意外,豁免续期保费,续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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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条款(1997年12月修订)第一章合同构成第一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本保险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可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经被保险人同意,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投保本保险,但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四条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事,本公司给付保险金全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一)因意外伤害身故;(二)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三)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被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及冠状动脉绕道手术。

第四章除外责任第五条对因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患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斗殴、醉酒;(三)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含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四)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罹患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身体,或合同生效、复效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的自杀;(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机动交通工具;(九)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HIV);(八)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期间连续九十日以上(含九十日)。

被保险人发生第五条第(一)、(二)款的情事,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发生第(三)、(四)款的情事,本公司解除合同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发生除第(一)、(二)、(三)、(四)款以外的情事,本公司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五章保险期限第六条本合同自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七条保险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止。

第六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本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第九条本合同的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可选择趸缴、年缴、半年缴、季缴和月缴;缴费期限可选择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缴。

第七章告知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告知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一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第八章受益人第十三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或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九章保险金的申领与给付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初次罹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被保险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申领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险单及最近一次缴费凭证;(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四)附有病理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五)必要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接受本公司指定医院或医师的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六)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被保险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身故,受益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申领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险单及最近一次缴费凭证;(三)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五)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受益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遇节假日顺延),并及时提供有关必要材料,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但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仍未向本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的,视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动放弃申领保险金的权利。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事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一章效力中止、效力恢复第十八条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缴费形式在每期的缴费对应日缴纳。

自缴费对应日次日起六十日为缴费宽限期,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若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计息日为缴费对应日次日)。

第十九条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结束的前一日仍未缴付,而合同的保单现金价值扣除借款本息后的差额,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及利息,除投保人事前另有书面的反对声明外,本公司将自动垫缴其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垫缴保险费及利息(计息日为垫款当日)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数额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自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如被保险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交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医院的体检报告书。

经本公司同意,并自投保人缴清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计息日为缴费对应日次日)后,从本公司出具批单的次日零时起恢复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罹患本保险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第十二章特殊情况处理第二十一条本保险期限已满两年且缴付保险费满两年的,投保人如有急需,可以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借款。

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70%,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借款利息(计息日为借款当日)在借款到期时与借款本金一并归还。

到期未归还者,借款本息达到保单现金价值全数时,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失踪,经法院宣告死亡者,公司视同被保险意外身故按本合同规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垫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受益人应将已申领的身故保险金及利息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保险金及利息退还后,如被保险人仍符合本保险承保条件,在投保人补缴被保险人失踪期间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自次日起恢复效力,其他情况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十三章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实足年龄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真实年龄不在合同投保年龄范围内的,则合同无效,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投保人所缴保险费;(二)年龄告知不实导致多缴保险费的,本公司无息退还多缴的部分;(三)年龄告知不实导致少缴保险费的,投保人应补缴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

如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发现,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按照实缴保险费所能购买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第十四章保险合同的变更第二十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应提供下列文件:(一)变更申请书;(二)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五)如为代理人办理,应提供投保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五条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将按保险单注明的最近通讯地址寄发有关文件和资料,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章合同解除第二十六条保险期限满两年且缴费满两年者,投保人可以申请退保,本公司收到退保申请后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申请退保时,投保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应提供下列文件:(一)变更申请书;(二)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三)投保人的身份证明;(四)如为代理人办理,应提供投保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章争议处理第二十七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者,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告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者,则应向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章释义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十条本合同所述“利息”以计息当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储蓄存款五年定期利率计算。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所述“指定医院”是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区、县级以上的综合性公立医院。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所述“重大疾病”为: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及冠状动脉绕道手术,其定义如下:(一)心肌梗塞: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典型的胸痛症状;(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3)心肌酶异常增高。

(二)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及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以下疾病不属本保险的责任范围:(1)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3)原位癌症;(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者。

(四)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

其它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保险的责任范围。

(五)四肢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者。

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膝、踝关节。

(六)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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