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合同有什么特点

合集下载

朱明-汽车保险理赔实务3

朱明-汽车保险理赔实务3

(8)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9)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28 28
★★★
保险学
汽车系精品课程 ★★★ zhubob
朱明工作室
三、保险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保险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投保方的基本权利包括:保险金请求权和解约权; 投保方的义务包括: (1 ) (2 ) (3 ) 如实告之义务 交付保险费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
汽车系精品课程 ★★★ zhubob
朱明工作室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 • • • • • •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射悻合同 3.有偿合同 4.最大诚信合同 5.对人合同 6.双务合同
28 28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
保险学
汽车系精品课程 ★★★ zhubob
朱明工作室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4 )
(5 )
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义务
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28
28
★★★
保险学
汽车系精品课程 ★★★ zhubob
朱明工作室
保险方的义务:
(1 )
(2 ) (3 ) (4 ) (5 ) (6 )
说明义务
及时签单义务 保密义务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支付其他必要特殊费用的义务 查勘义务
28
28
★★★
保险学
汽车系精品课程 ★★★ zhubob
朱明工作室
2)保险人
保险人专门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 事人。 保险人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① 作为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 ② 保险公司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保险合同是投保⼈与保险⼈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般合同的特征与独有的特征:⼀、保险合同具有⼀般合同的共同法律特征⒈保险合同是双⽅或者多⽅的当事⼈意思表⽰⼀致的法律⾏为。

保险合同不是单⽅的法律⾏为,即不能由当事⼈与⾃⼰签订合同。

⼀般保险合同是由⼀个投保⼈与⼀个保险⼈订⽴的。

但任何⼀⽅都可以是多数。

保险合同还必须是双⽅的意思表⽰⼀致才能成⽴。

合同当事⼈双⽅的法律地位⼀律平等,任何⼀⽅不能把⾃⼰的意志强加给对⽅。

第三者对保险合同当事⼈的意思表⽰也不能进⾏⾮法⼲预。

⒉保险合同是当事⼈借以达到⼀定的经济⽬的的协议。

投保⼈签订保险合同的⽬的是在于取得对意外损失的经济补偿,或特殊需要时的经济补救,保险⼈之所以承保危险的⽬的是通过危险分担取得经营利润和社会效益。

⒊保险合同是当事⼈的合法⾏为。

当事⼈在订⽴保险合同时其合同内容及程序均必须合法,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在合同成⽴⽣效后,双⽅必须依约定履⾏,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险合同与⼀般合同相⽐有其不同的法律特征⒈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当事⼈双⽅的权利义务关系区分,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双⽅均享有权利,同时承担义务的合同。

⼀⽅的权利就是另⼀⽅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反之,只有合同⼀⽅享有权利,⽽他⽅仅负有义务的合同叫单务合同。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保险合同成⽴⽣效后,投保⽅与保险⽅均须履⾏约定义务。

投保⽅的义务是⽀付保险费,防灾防损,危险增加的通知等,保险⽅的义务是提供经济保障,发⽣约定事故时履⾏赔偿责任,协助被保险⼈防灾防损等。

但是保险合同这种双务合同性质与⼀般合同的双务性质不同。

①在⼀般双务合同的当事⼈⼀⽅,可因对⽅当事⼈不履⾏给付债务⽽拒绝⾃⼰债务的履⾏,也称“同时履⾏”原则。

但保险合同中投保⼈不能因为保险⼈没有履⾏给付责任⽽拒绝交纳保险费。

因为保险⼈只承担经济保障的义务,是否发⽣给付责任须具备⼀定的条件。

保险合同的特点与种类

保险合同的特点与种类

保险合同的特点与种类保险合同的特点与种类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合同的特点与种类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什么是保险合同?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一些特有的法律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受益状况,合同被区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前者是指当事人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后者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时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这种保障包括有形和无形两种形式。

有形保障体现在物质方面,即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无形保障则体现在精神方面,即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感,使他们能够解除后顾之忧。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要得到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给予保障的权利,就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就必须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或合同届满时的赔付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关联的。

汽车保险四大原则案例

汽车保险四大原则案例

汽车保险四大原则案例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是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

以下是每个原则的一个案例解释:1. 保险利益原则: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有资格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例如,只有汽车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才能购买汽车保险。

2.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

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如实告知保险人车辆的真实情况,如车辆的使用年限、是否存在事故记录等。

3. 近因原则: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例如,如果汽车发生事故,导致车辆损坏,那么事故就是造成车辆损失的近因。

4. 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状况。

例如,如果汽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车辆的维修费用进行赔偿。

这些原则是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它们确保了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保护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好的,以下是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解释损失补偿原则:假设某人购买了一份汽车保险,保险合同中规定,如果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将支付维修费用。

后来,该车辆在一次事故中受损,需要花费 $10,000 元进行维修。

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应该支付维修费用,以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状况。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支付 $10,000 元的维修费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如汽车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通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赔付,而不是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保险合同是什么合同

保险合同是什么合同

保险合同是什么合同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签订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约定了双方在特定保险期间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保险合同属于特殊的合同形式,其特点是不对每个具体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单独签定合同,而是以标准化的格式合同作为模版,每个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相对较为便捷地加入到该合同中。

保险合同主要由以下几个要素组成:保险条款、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

保险条款是合同中最重要的部分,包括保险责任、免赔额、免责条款和理赔程序等内容。

保险费则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一定金额,用于获得保险保障。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以年为单位计算,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为其他期间。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承担风险保障的对象,可以是财产、人身或责任等。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合同中的约定确定。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实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共同利益原则和责任明确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诚实、真实地提供相关信息,特别是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重要情况。

最大诚实原则要求双方应当就合同中的一切重要事实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损失补偿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发生事故时按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共同利益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符合保险市场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责任明确原则要求保险合同中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明确规定。

保险合同的签订是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的基础,是保险保障得以实现的法律依据。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自己享有的保险责任及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

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重要情况,以避免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时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则应当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并在需要时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总之,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在保险服务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与一般合同相比保险合同的特性是什么

与一般合同相比保险合同的特性是什么

与⼀般合同相⽐保险合同的特性是什么
保险合同是⼀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具有⼀般合同的共性外,还有其特殊性。

具体的特点是如下: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作为⼀种法律⾏为,⼀旦⽣效,便对双⽅当事⼈具有法律约束⼒。

(⼆)保险合同是附合性与约定性并存的合同⼀般民商事合同完全或者主要是由当事⼈各⽅进⾏协商以约定合同的内容。

(三)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

订⽴合同的⽅式多种多样。

(四)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被保险⼈取得保险保障,必须⽀付相应的保险费。

(五)保险合同是诚实信⽤合同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对于诚实信⽤程度的要求远⼤于其他民事合同。

(六)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险合同是在被保险⼈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七)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保险合同当事⼈意思表⽰⼀致,保险合同即告成⽴,不以保险费或其他实物的交付为必要条件。

简述保险合同的特征

简述保险合同的特征

简述保险合同的特征篇一:-保险学简答题保险学简答题1、什么是可保风险,其条件有哪些?(P2)答: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

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是风险的一种形式。

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2、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3、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更爱损失的可能性;5、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2、保险的职能有哪些?(P18)答:(一)经济补偿的职能 1.分散风险2.赔偿与给付(二)资金融通功能(三)社会管理的功能 1.社会风险管理 2.社会关系管理 3.社会信用管理 4.社会保障管理3、简述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P30-31)答:1、射悻性;2、附合与约定并存性;3、双务性;4、要式性;5、有偿性;6、诚信性;7、保障性。

4、保险的作用?(P20-25)答:一、保险的宏观作用,其表现为:1、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2、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3、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4、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二、保险的微观作用,其表现为:1、保险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稳定收入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3、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4、有利于安定人们生活5、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

5、简述人身保险的特点。

(P112=113)答:(1)保险金额的确定;(2)保险金的给付(3)保险利益的确定(4)具有长期性(5)具有储蓄性6、社会保险具有哪些功能?(P264-265)答:1、社会保险能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2、社会保险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3、社会保险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

4、社会保险有利于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

7、社会保险有何特点?(P261-262)答:1、强制性 2、普遍性 3、福利性 4、社会公平性 5、基本保障性 6、互济性8.保险合同履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各自应履行的义务是什么?答:投保人履行的义务:1.如实告知2.按时缴纳保险费3.维护标的物的安全4.风险增加告知5.保险事故发生通知6.出险施救7.提供单证8.协助追偿保险人履行的义务:1.承担保险责任2.说明条款3.及时签发保单4.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密9. 最大诚信原则包含哪些内容?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是什么?答:内容:(1)告知,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告知义务,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的告知对方应知道的情况(2)保证,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车险有合同吗

车险有合同吗

车险有合同吗
在现代社会,车辆保险已经成为了每个车主必备的产品。

车险可以为车主提供保障,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可以得到经济上的补偿。

但是,很多人对于车险的合同并不了解,甚至存在一些误解。

那么,车险到底有没有合同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车险是有合同的。

车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车主之间的一种法律文件,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车主遭受意外损失时应承担的责任和车主应履行的义务。

车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期限、保险范围、免赔额等。

车主在购买车险时,保险公司会向车主提供一份保险合同,车主需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签署确认。

其次,车险合同是双方共同约定的一种法律文件。

保险公司和车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都需要遵守合同中的约定。

保险公司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车主也需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规定,另一方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最后,车险合同是车主购买车险的重要凭证。

车主在购买车险时,一定要保留好车险合同,以便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进行理赔。

同时,车主在购买车险前,也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总之,车险是有合同的,车主在购买车险时要认真对待车险合同,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合同规定,以便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得到及时的理赔。

希望每个车主都能够购买到适合自己的车险产品,保障自己的交通安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篇一:汽车保险合同
一、汽车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指以汽车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由于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公司的所有业务中占据绝对地位,因而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
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合同。
由于现行的汽车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不仅局限于狭义财产保险范围,即基本险条款中车
辆损失部分的保险标的涉及狭义财产保险的范畴,而在第三者责任险部分的保险标的则涉及
责任保险的范畴,所以,汽车保险合同属于综合性财产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
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49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
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依照责任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
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承担给付
保险赔偿金的义务。因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
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又被称之为第三人保险或者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保险险种
投保车辆损失险(含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
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
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
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
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 三、保险合同的特性
1、双务性: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2、射幸性
3、补偿性
4、条件性
5、附和性 :当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
议变更的余地。
6、个人性: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个人行为极大地影响
到风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四、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投保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分公司):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同时并按照
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义务的人
保险性(乙方):与投保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
汽车本身损失及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公司。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为投保人
保单所有人: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
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五、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里保险合同保障的
是被保险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对保险标的(汽车)锁具有的利益。篇二:4-1 汽车
保险合同
龙岩技师学院教案纸
保存部门: 教务处保存期限: 五年 编号:篇三:什么情况会造成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除
什么情况会造成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除?车险合同解除
一般情况下,双方不得随意解除交强险合同;但是,如果您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的话,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者当您的车被依法注销登记时、办理了停驶时、或经公安
机关证实丢失时,您也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只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
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
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弃权规则)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
而消灭。(不可抗辩原则)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禁止反言)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保险人一般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
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免责条款的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
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
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
产生效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