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4_第四章 汽车保险的运行原理 《汽车保险与理赔 》祁翠琴主编

赔偿限额的0.6% 进口风挡玻璃:货车,新车购置价的0.5 %;16座以下客车,新车购置价的0.25%, 16座及以上客车,新车购置价的0.35%
国产风挡玻璃:货车、新车购置价的0.10 %;16座以下客车,新车购置价的0.15%, 16座及以上客车,新车购置价的0.20%
第二节 汽车保险的保险费
3.其他因素 确定汽车保险费及其费率,除了以上必须考虑的因素外, 还应当综合考虑车辆主要行驶的区域、车龄、被保险人的年龄、性 别、职业、嗜好、驾驶记录和婚姻状况等因素。 四、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种类 (1)全车盗抢险以地区为划分的依据,不同地区实行不同比例的费率, 如四川省、福建省、重庆市为1.2%;海南省、广东省、浙江省、北 京市、上海市等为1.0%等。 (2)车辆停驶损失险是以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日赔偿金额的10%。 (3)玻璃单独破碎险区分进口风挡玻璃和国产风挡玻璃,根据车辆(货 车、客车)的种类,以新车购置价为基础,规定出不同比例的费率。 (4)自燃损失险的费率为其赔偿限额的0.4%。 (5)新增设备损失险的费率依照车辆损失险的费率执行。
第二节 汽车保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1.保险金额 汽车保险的保险金额主要是针对汽车损失险及其附加险 而言。 (1) 新车购置价确定。 (2) 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3)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赔偿限额 机动车辆保险中的赔偿限额主要针对第三者责任险及其 附加险而言。 (1)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 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2240
2580
2710
保险费
=NA [1.050.025N] /2式中, A是同档 次限额为 100万元 时的三者
汽车保险基本原则

三、近因原则
保险利益关系:所有关系、租赁关系、 借贷
关系、 雇佣关系、委托关系
三个要素:必须是法律上认可并予以保护的利益、必
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经济利益
要求:就财产保险而言,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对保险
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能因保险 标的的买卖、转让、赠与、继承等情况而变更。因此,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 益,否则就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合理赔偿,而投保人是 否仍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在机动车辆保险实践 中,这就要求在车辆转让或交易时一定要办理批改业务, 否则,即原有车主投保的机动车辆保单仍然在有效期内, 新的车主也不能在得到车辆的所有权的同时获得该保单 的所有权。就人身保险而言,投保时,投保人必须对被 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是 否仍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
应用条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 根据近因原则,只有当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可保风险,保险人才给予赔偿。否 则,近因属于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予赔偿。保险 标的的损失价值必须能用货币来衡量。
机动车辆的损失赔偿方式:货币赔偿、修复、重置
六、代位追偿原则
含义: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 金后,保险人取得被保险人作为受害人的地位,行使向致害人 (侵权者)进行民事侵权索赔的权利。
保险合同及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协商和解
仲裁
诉讼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通过 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
见,解决争议。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 约定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 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
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调解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 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解
决争议。
保险合同的要素
当事人
包括投保人、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中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人,负有交付保险 费的义务;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 请求权的人。
客体
是指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财产、人身或者与人的寿 命和身体有关的事故。
内容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程序
提交争议申请
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向相应的争议解决机构 提交争议申请。
执行裁决
如果一方未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以申请强 制执行。
受理申请
争议解决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 受理。
调解或裁决
争议解决机构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调解或裁 决,调解成功则达成协议,调解不成则进 行裁决。
进行调查
争议解决机构对争议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了解情况。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 2
保险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合同。
保险合同的解除
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解除 合同。
3
保险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
当事人应当书面通知对方,说明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的理由和条件,并通知对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或 者请求变更的权利。
04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汽车保险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原则有哪些

汽车保险理赔⼯作的特点和基本原则有哪些汽车保险与其他保险不同,其理赔⼯作也具有显著的特点。
理赔⼯作⼈员必须对这些特点有⼀个清醒和系统的认识,了解和掌握这些特点是做好汽车理赔⼯作的前提和关键。
汽车保险理赔⼯作的特点和基本原则有哪些?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店铺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汽车保险理赔⼯作的特点和基本原则有哪些⼀、理赔的特点(⼀)被保险⼈的公众性我国的汽车保险的被保险⼈曾经是以单位、企业为主,但是,随着个⼈拥有车辆数量的增加,被保险⼈中单⼀车主的⽐例将逐步增加。
这些被保险⼈的特点是他们购买保险具有较⼤的被动⾊彩,加上⽂化、知识和修养的局限,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修理等知之甚少。
另⼀⽅⾯,由于利益的驱动,检验和理算⼈员在理赔过程中与其在交流过程中存在较⼤的障碍。
(⼆)损失率⾼且损失幅度较⼩汽车保险的另⼀个特征是保险事故虽然损失⾦额⼀般不⼤,但是,事故发⽣的频率⾼。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的精⼒和费⽤较⼤,有的事故⾦额不⼤,但是,仍然涉及对被保险⼈的服务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同样应予以⾜够的重视。
另⼀⽅⾯,从个案的⾓度看赔偿的⾦额不⼤,但是,积少成多也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重要影响。
(三)标的流动性⼤由于汽车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其具有相当⼤的流动性。
车辆发⽣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持理赔服务,主体是⼀个全天候的报案受理机制和庞⼤⽽⾼效的检验⽹络。
(四)受制于修理⼚的程度较⼤在汽车保险的理赔中扮演重要⾓⾊的是修理⼚,修理⼚的修理价格、⼯期和质量均直接影响汽车保险的服务。
因为,⼤多数被保险⼈在发⽣事故之后,均认为由于有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负责将车辆修复,所以,在车辆交给修理⼚之后就很少过问。
⼀旦因车辆修理质量或⼯期,甚⾄价格等出现问题均将保险公司和修理⼚⼀并指责。
⽽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义务,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以及相关的事宜并没有负责义务。
汽车保险知识

交通事故往往伴随汽车损坏,这 里不用多说了。
购买三者险、司机乘客座位责任 险、车损险的免赔险 多花一点钱,就让保险公司赔偿 的时候不扣这扣那。
比如盗抢险、玻璃、自燃、划痕 险等等其它险种,在汽车风险中, 相对于上述1-5的风险,不会对家 庭幸福和财务导致严重的影响。 因此,建议根据需求来购买。
新车虚购保险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不计免赔险
✓ 相比前两者的车险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基本险种,而不计免赔险对汽车而言是一种额外 的附加险种。其作用在于如果你发生了事故要赔偿1000元的费用,保险公司正常来说 要为你赔偿80%也就是800元的损失费,
✓ 若购买了不计免赔险之后,那么就会 把剩余自己要赔偿的20%金额一同转 移给保险公司,也就是说,自己能够 获得100%的赔偿。因此,这险种的 购买也是很有必要的。
事故人伤处理
事故人伤处理
涉及误工、护理、二次医疗等费用支出的,在和 伤者签订赔偿协议之前,建议咨询保险公司医疗 审核人员及理算人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事故人伤处理
索赔时,门诊治疗者需提供:1、门诊病历,2、 诊断证明,3、医疗费发票;住院治疗者需提供: 1、住院病历(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 长期和临时医嘱、手术和麻醉记录、主要检查报 告单),2、医疗费用汇总清单,3、住院费用发 票,4、误工、护理人员工资证明,5、伤者身份 证明复印件。
优先购买足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否则,唯一可做的就是在事故出现后,先把 房子卖掉,或者离婚保全财产,你愿意吗? 上述钻空子的前提是对方没有对你的资产申 请财产保全。所以,为了避免类似麻烦,还 是把第三者险保足额。
汽车保险原则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回复,保单记载孙某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孙某进行赔付。而王某并非 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应 得的份额部分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付,而只能赔偿孙某应得份额部分价值。 王某与孙某的家人不能接受此答复,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也只是获得损失补偿,而不会额外获利
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为了使被保险人既能够得到足够的、充分的补偿,又不会由于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就 必须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作为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保险利益归属何人应以何为准?
案例分析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 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 无效。” —中国《保险法》第12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 上承认的利益。” —中国《保险法》第12 条
投保人享有 保险利益, 投保人领取 保险金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 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 为被保险人” —中国《保险法》第22条
案例分析
案例4-3 合资购车,单个购险 • 【案情介绍】
孙某与朋友王某于2001年5月共同出资购得东风牌大卡车一辆,其中孙某出资3万元,王某出 资5万元。二人约定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 配。 赵某(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得知孙某购车跑运输后,多次上门推销车辆保险,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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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2保险合同与原则v

b.特约条款
朱明工作室
zhubob@
《保险法》第20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 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朱明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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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权利、收取保 费的权利、代位追偿权。 (2)义务:说明义务、及时签单义务、赔偿义 务、勘查义务、保密义务。
十二、保险合同的解释
朱明工作室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是:
1.文义解释 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最主要的方法。 2.意图解释
zhubob@
根据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来进行解释。 3.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4.尊重保险惯例的解释
保险专业用语和行业习惯用语,应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
来解释保险合同。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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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款说明义务——17、18条
2.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13条 3. 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24条 4. 履行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义务——42条 5. 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保密——32条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主体内容的变更 、保险标的内容的变更 、 保险责任条款内容的变更 。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八、保险合同的变更 变更方式如下: 1.合同主体变更 (1)保险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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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保险人的变更
(3)投保人的变更 (4)受益人的变更 2.合同客体的变更 指变更保险标的的保险范围。
原则来解释保险合同,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车保合同范本

车保合同范本1. 合同概述该车保合同是由甲方(保险公司)与乙方(投保人)签订的一份汽车保险合同,旨在保障乙方名下车辆的损失、责任以及第三方的索赔。
本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自愿原则达成,具有法律效力。
2.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自合同起始日起计算,到合同终止日止。
3. 投保车辆信息3.1 车辆基本信息•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车主姓名:•车主身份证号码:•注册日期:3.2 保险项目及保额保险项目投保金额/保额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盗抢险玻璃破碎险自燃险车上人员责任险4. 保险费和支付方式4.1 保险费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保险费:•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盗抢险:•玻璃破碎险:•自燃险:•车上人员责任险:4.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将保险费以以下方式支付给甲方:•银行转账:将保险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将保险费支付到甲方指定的支付宝账户;•微信支付:将保险费支付到甲方指定的微信支付账户。
5. 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5.1 保险责任甲方对乙方投保的车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第三者责任险:保障乙方因车辆使用而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商业险:保障乙方投保车辆因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车辆损失;•不计免赔特约险:对商业险中各项责任免赔额度的豁免,无论保险事故是否属于免赔范围,乙方都可获得全额赔付;•盗抢险:保障乙方因车辆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玻璃破碎险:保障乙方投保车辆的玻璃破裂、损坏的赔偿责任;•自燃险:保障乙方因车辆自燃而造成的损失;•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障乙方投保车辆上乘坐人员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亡赔偿责任。
5.2 免责条款以下情况下,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车辆被盗抢后未及时报警;•车辆被盗抢后未按照甲方要求报案;•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投保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和保养;•投保车辆属于违法违规操作,如超载、酒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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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保单的有效期限只有30天,一旦保险单或 保险凭证出具,暂保单自动失效。在保险单出具 前,保险人也可终止暂保单,但保险人必须提前 通知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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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 七、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 • 订立: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意思表示一致时双方
• a.主体部分
• • 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名称及其住所。
• b.权利义务部分 • 包括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等内容。 • c.客体部分 •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 d.其他声明事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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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 ②从条款拟定看,保险合同内容包括两部分:基 本条款与特约条款。
•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 • 为保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保险法》有
明确的规定,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 • 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违约或违法行
为时,保险人可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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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 八、保险合同的变更
• • 变更: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
通过协商,在不违反有关法规、法律的情况下, 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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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 变更方式如下: • 1.合同主体变更 • (1)保险人变更 • (2)被保险人的变更 • (3)投保人的变更 • (4)受益人的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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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 • 只要不是《保险法》规定的不得解除的合同,投
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 • 《保险法》第35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
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 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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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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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 三、保险合同的主体
• 把所有与保险合同有关系的人称之为保险合同的主 体。
•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关系人。
• 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 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 四、保险合同的客体
•
• 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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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来证明保险合同已 经订立的书面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批单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改或 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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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 暂保单——是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出具保 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
订
•
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 保险合同须经两个阶段才能订立:要约阶段与承 诺 阶段。
• 生效: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
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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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 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即生效。 • 但是保险合同多为附条件合同,以交纳保险费为合
同 生效的条件。 • 同时,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实行“零点起保”, • 所以,保险合同是在合同成立后的某一时间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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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汽车保险原则 1. 保险利益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3.近因原则 4.损失补偿原则 5.代位原则 6.分摊原则
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第一节
汽车保险合同
• 一、保险合同概念 •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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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 二、保险合同特征 • 1.有偿合同 • 2.双务合同 • 3.射幸合同 • 4.附和合同 • 5.具有属人性 • 如:保险标的转卖时,必须对保险合同进行批改。
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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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目录
一、 汽车保险合同 1. 汽车保险合同概念 2.汽车保险合同特征 3.汽车保险合同主体与客体 4.汽车保险合同内容与形式 5.汽车保险合同订立与生效 6.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 7.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除 8.汽车保险合同的终止 9.汽车保险合同的履行 10.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释 11.汽车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 五、保险合同的内容
• •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投保人方和保险人方之间的权
利与义务,用条款的方式写在保险合同中,当保 险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必须遵守保险合同中的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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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 保险合同的内容构成: • ①从法律关系要素看,保险合同内容包括四部分:
• b.特约条款
• 《保险法》第20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 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 事项作出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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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 六、保险合同的形式
• 主要有五种:
• 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 件。
• 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 书面形式。
• • a.基本条款 • •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是保险法规定必须列入的内
容,是任何种类的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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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 《保险法》第19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
住所;
• (三)保险标的;
•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 (六)保险价值;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保险金额;
•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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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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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 2.合同客体的变更
•
指变更保险标的的保险范围。
• • 3.合同内容的变更
• 内容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条 款的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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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
• 九、保险合同的解除 • • 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
方依法或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保险合同的行 为。 • • 合同解除分为投保人解除和保险人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