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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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单务合同

保险合同单务合同

保险合同单务合同篇一:保险合同及其分类第二章保险合同及其分类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1.概念: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又称保险契约,是指保险双方为了实现保险的目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2.保险合同与一般经济合同的相同之处:(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保险合同特点(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是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作为基础的。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它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使它比一般合同更加需要诚信,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对当事人一方只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等都属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

(如:投保人有交保险费的义务,那保险人就有收保险费的权利)在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附和合同,又称附从合同、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

附和合同的特点如下:一是附和合同的条款(主要内容)是由单方事先决定的,一般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事先决定的,相对人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

二是附和合同的相对人只有订立合同的自由(接受或不接受),而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处于一种附从地位。

(4)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

保险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主要表现为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及书面协议。

这是国际惯例,可以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易于保存。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根底知识第一章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担当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担当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保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可区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依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由于人的生命和躯体无法用金钞票衡量,故此种分类方法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量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地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一〕双务性。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二〕诺成性。

诺成性合同,是指不以交付标的物或履行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据此,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不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应属诺成性合同。

〔三〕非要式性。

依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方式,一般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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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保险合同的要素
4. 保险期间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是指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为被保险人
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期限。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重要 依据,同时也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一般采用两种计算方法:① 以年、 月、日计算。② 以某一事件或业务过程的起止计算,如海洋货物运输保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即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一般由当事人约 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在我国保险实务中,采用“零时起保制”,即双方 通常约定以起保日的零时为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以合同期满日的24 时
因此,林某妻子最终能获得12+4.5=16.5(万元),二儿子获得 9+4.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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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又称保险中间人或保险中介人,是指在保险合同的订 立、履行过程中起着辅助作用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
1. 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保单指定受益人要明确,如果保险合同主体之间的 关系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在保单上做出批注,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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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任务三 保险合同的要素
(3)受益人的受益权。法律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特别的限制,受益人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甚至是活体的胎儿。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受益人的受益权即保险金的请求权,当保险合同已经指定受益人时,受 益人的受益权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无权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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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保险合同的要素
【分析】人身保险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指定的受益人享有 保险金的请求权,该权利任何人不能分享。本案中,钱女士保单受益人 为其前夫汪先生,两人离婚后未办理变更受益人手续,因此其前夫仍为 保单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故这笔保险金应全部给付给其前夫

法律知识: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两种保险合同的对比

法律知识: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两种保险合同的对比

法律知识: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两种保险合同的对比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两种保险合同的对比》,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句话强调了三个点:(1) 保险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只能是投保人和保险人;(2) 保险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权利义务的关系(即一旦成立了保险合同,又投保人一方支付保险费用,而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或者约定的保险事件出现或者期限届满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3)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射性合同。

对于射性合同而言,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

对投保人而言,支付了保险费,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这笔保险费用的效益,但也有可能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对于保险人而言,理赔的保险金会大于收取的保险费,也有可能相反。

(2)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因为保险人对投保人与被保人的信息不了解,而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内部运作也不了解,所以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依赖于彼此的诚实信用。

(3) 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独享合同主要条款的权利,保险合同采用格式条款,合同条款不允许更改,一方当事人受到严格限制,你需要同意不才能购买,如果不同意则不能购买。

(4)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5) 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一般是保险单的形式,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6) 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保险费是否缴纳不是合同成立法定条件。

【例题】1、保险合同与一般的财产性合同相比,具有哪个突出的特征( )A、公平性B、自愿性C、附和性D、互利性【答案】C。

根据保险合同具有的特征:保险合同是射性合同、最大诚信合同、附和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非要式合同、诺成合同。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要素及形式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要素及形式

双务性(bilateral)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另一方的义务 。
射幸性(aleatory)合同: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 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具有偶然性。就单个合同而言。
补偿性(indemnity)合同:保险合同的主要 目的是为了让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 经济状况。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二
分析: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士有悖于情, 但的确是依法行事。王先生在保险合同是指定了陈 女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已与王先生离婚,但是 离婚并不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 变更受益人是一种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 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 到投保人或被保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 起生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 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金的受 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
受益人放弃受益权。
受益金的性质
依我国《保险法》第42条:没有受益人、受益 人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 的遗产。此种情形,则是继承法上的继受取得。
受益权性质,在法理上可以作如此分析:受益权 的实现是民法上的原始取得 。
思考:受益权与继承权有什么不同? 受益权与债权又有什么不同?
受益金的性质
受益人指定与否,与领取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以后对 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免征遗产税;
如果事先没有指定受益人,作为遗产处理的 保险金,某些国家按规定要征收遗产税。
如果指定了受益人,但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的情况下,怎么处理?
共同灾难条款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二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三
保单所有人: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各项 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中。财 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所有 人通常是同一个人。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 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日常用语按照普通词意解释; 技术用语按照它们的技术含义解释; 法律用语按照已经确定的法律含义解释。
文义解释原则
某住宅三楼阳台一花盆突然掉落,使一豪华轿车 受损,被保险人(车主)要求按照“空中运行物体 坠落”责任索赔。按照条款文义,“空中运行物体, 是指在空中的飞行器或者处于运行物体的状态的物 体”,如飞机、陨石以及吊车提升的吊物等,而花 盆显然不是“空中运行物体”,故不能简单的以 “坠落”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8、体检医师 主要针对人身保险而言。
体检医生出 错 保险责任谁负?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保险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
4、受益人 受益人的产生 受益人的人数 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的变更 受益人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 险人和受益人之 间关系可以如何 组合?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 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 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 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妻与王妹的儿子 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1、按保险标的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2、按赔付原则分类 补偿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
3、按是否约定保险价值分类 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介绍2023年版4篇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介绍2023年版4篇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介绍2023年版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介绍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及性质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标的约定的风险事件时,根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法定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合同。

保险合同具有严格的法律性质,一旦约定生效,双方均须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特性:保险合同是一种允许未来事件成立的合同,其特点是一方承诺在将来某一风险事件发生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另一方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接受这种保障。

2. 合同对等性:保险合同是一种对等合同,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以换取保险公司在风险事件发生时支付保险金的承诺。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上形成,具有对等性。

3. 合同诚实守信性:保险合同具有诚实守信的原则,合同双方均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诚实履行各自义务。

4. 合同约束力:保险合同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5. 合同解释权:保险合同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为合同内容的解释准则,如有争议,应当按照合同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如无法确定则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意图进行解释。

二、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是指保险合同成立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声明或者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同关系。

在法律上,保险合同的成立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诺言达成的,即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书或者口头达成协议的方式形成的合同关系。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同意要约: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意向表示,要约一经接受即构成合同的要件之一。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申请书等材料构成要约,保险公司接受要约后形成保险合同的成立。

2. 保险合同的双方诺言:保险合同的成立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诺言达成的,即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诺在风险事件发生时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承诺支付保险费。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支付保险 费义务

支付保险费

一次支付 分期支付
缴清保费前发生事故是否赔偿,取决于是否有合同 约束(例:是否约定保费缴纳方式,是否允许欠缴)
退费问题:特殊的是人身保险,是否缴足两年保费。
三、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义务

提供保险保障,承担风险
第二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
林书童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的性质 三、案例分析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第一:投保人义务:支付保费;

保险人义务:危险保障
第二:投保人权利:索赔;

保险人权利:赔偿和给付保险金。
补充案例(三)
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谢先生在听取某人寿保险公司代 理人黄女士对“[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及5个附加险 种的介绍后,产生了投保意向。在代理人的协助下,填写 了投保单和健康告知书,投保主险投资连结保险保额100 万元,附加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00万元。10月6日, 保险公司向谢先生提交了盖有公司总经理印章的投保建议 书;同日,谢先生根据建议书的内容,向保险公司缴纳了 相当于首期保险费的款项11944元。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 一份临时收款凭证。 10月17日,保险公司安排谢先生参加体检。10月18日 凌晨1时左右,谢在意外事故中遇害身亡。 11月8日,谢先生的母亲以受益人身份向代理人黄女 士告知保险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补充案例(二)
1995年10月8日,某夜总会与财产保险公司签订财 险合同,期限为一年。一年后,该夜总会没有续保。 保险公司多次找到经理曾某洽谈续保事宜,仍无结 果。直至1996年11月15日晚,保险业务员杨某再次 拜访曾某,终于说服曾某填了投保单,但因夜总会 手头无现金暂不能交纳10万保费。在未实际收到保 费的情况下,杨某当场开了10万元的收据并盖章签 字,以表示信任。16号清晨,夜总会因电路走火引 发火灾,但保险公司没有人员前来勘查。曾某闻悉 后,迅速到银行将10万元划拨到保险公司账上,然 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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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内容在于:一方当事人(投保人)应当依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保险人)支付费用,而另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生存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责任(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572页)。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

它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保险费、保险金给付等事项(《保险法》第十九条)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保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1.依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与否,可以将保险合同区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不存在保险价值问题,该种分类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它多适用于以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字画、古董、船舶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该合同主要适用于火灾保险。

2.依据设立保险合同的不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前者又称为评价保险合同,是指在危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从而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后者则是指人身保险合同通常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交付保险费的能力确定一个保险金额,当危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照事先确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给付责任。

该合同属于非补偿性保险合同。

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都属于非补偿性合同。

因为作为人身保险合同标的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是难以用价值来衡量的,也是无法赔偿的。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人身保险合同也称为定额保险合同。

3.依照保险人承保危险的不同范围,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前者指保险人仅承保特定的一种或数种危险的保险合同。

在该种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保险一般都在保险条款中予以列举规定。

如火灾险、战争险、地震险等。

在一个保险合同中,如果只列明承保一种危险,称为单一危险保险合同;如果列明承保多种危险的,则称为多种危险保险合同。

后者又称为综合合同,指保险人承保的危险为合同列举的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危险。

在该种合同中,保险人并不列举其所承保的具体危险,而是以除外责任条款确定其不承保的危险。

凡未列入除外责任条款中的危险,均属于保险人承保的危险范围。

4.依照保险标的是否单一为标准,将保险合同区分为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

前者又称为单独保险合同,是指以一人或单个物为保险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大多数保险合同都是个别保险合同。

后者则是指以多数人或多数物为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如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5.依照保险标的是否特定为标准,将保险合同分为特定保险合同和总括保险合同。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前者是以特定的保险标的订立的保险合同。

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均可以是特定保险合同。

总括保险合同是指没有特定保险标的,仅在一定标准所限定的范围内,泛指某类保险标的而投保一定金额的保险合同。

例如承运人以全体旅客为被保险人,而不一一列举出特定旅客姓名的人身保险合同就是总括保险合同(覃有土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9-360页)。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法上的保险合同依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以下几类:1.依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前者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后者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2.依照保险的实施形式,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自愿订立的保险合同和强制订立的保险合同。

自愿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而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强制保险合同又称法定保险合同,是指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而发生效力或者必须投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强制保险可以划分为两种:(1)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合同。

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投保人是否履行了投保手续,或者交纳保险费或者履行续保手续,保险合同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依法当然发生法律效力。

如《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的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第一条规定:凡持票搭乘国营、或专用铁路火车之旅客,均应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铁路管理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

)。

(2)经投保人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即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人订立合同后发生。

投保人不依法投保的,将受法律的相应制裁。

如《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据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的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就属于强制保险合同(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再如旅客法定责任保险也属于强制保险。

3.依据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订立保险合同的数量,可以将保险合同区分为单保险和重复保险。

前者是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有以下情形时,视为单保险:(1)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和同一保险事故,与一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各保险合同为单保险。

(2)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和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一个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为单保险。

(3)投保人以不同的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或者以同一保险利益、不同的保险事故,或者以不相重合的保险期间,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各保险合同为单保险。

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4.依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前者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付责任的保险合同。

我们平时所说的保险,多指这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将原保险的保险责任再予以投保的保险。

也可以这样讲,再保险合同就是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为保险标的,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依据原保险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时,不论再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多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仅得向原保险人请求保险金,不能向再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再保险虽以原保险为基础,但再保险为独立的保险合同,原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再保险合同的成立而受影响。

再保险以原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责任为标的,再保险人以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为限向原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三款)。

二、保险合同的性质一般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法律行为,构成双务有偿合同,具体表现为:1.保险合同为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合约合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

保险合同除当事人之外,应当约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为投保人本人或者第三人,但其均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关系人是保险合同成立和履行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具备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三款)。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般来说,在财产保险中不发生受益人的问题,被保险人即受益人,受益人通常存在于人身保险中(覃有土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2页)。

2.保险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涉他合同涉他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

它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指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页)。

如上所述,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

受益人却可以不是投保人而是第三人。

3.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负给付义务,在于取得对待给付而订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一方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害时,或者在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其他条件具备时,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他方给付保险金,而他方则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因保险人和投保人互负义务,故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

4.保险合同为有偿合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偿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

投保人请求订立保险合同转移风险,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应当按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并构成保险合同效力的要件,投保人不支付保险费或者停止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不负担给付保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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