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列明风险对应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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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科的基本原则-4大原则

保险学科的基本原则-4大原则

仅供学习之用,请勿转发和上传网络2021/4/6第三章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对应课本第4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需要掌握保险运行中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代位原则、分摊原则的概念,订立本原则的意义及内容,把握其在保险实务中的地位及其具体应用,并认识到这些原则的落实对保险的影响。

教学重点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基本要求;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以及构成可保利益的必要条件;近因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赔偿方式;保险代位原则的含义;分摊原则的计算。

相关案例分析。

3.1 最大诚信原则3.1.1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3.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3.1.3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法律后果 3.2 保险利益原则3.2.1 保险利益的概念3.2.2 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3.2.3 保险利益的意义3.2.4 保险利益的认定3.2.5 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3.2.6 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目录3.3 近因原则3.3.1 近因原则的含义3.3.2 近因原则确定近因的方法3.3.3 近因原则的运用3.4 损失补偿原则3.4.1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3.4.2 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3.4.3 损失补偿的方式和计算方法3.4.4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3.4.5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二目录3.1最大诚信原则3.1.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P8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他方不得隐瞒欺诈,而应当善意地、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保险的信息不对称性。

故保险中的诚信原则有“最大诚信”原则(pr in c i ple of u t m o s t go o d f ait h)之称。

3.1.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1.告知告知: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风险的构成要素及其关系

风险的构成要素及其关系
n 4.2.2 通过保险中介人投保
n 通过保险代理人投保
风险的构成要素及其关系
4.3 选择保险公司和中介人
n 4.3.1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及评价指标
n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n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n 股份制保险公司
n 保险公司的评价指标
n 财务状况 n 产品价格 n 理赔实践 n 售后服务
风险的构成要素及其关系
n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n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n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承保比例 n 承保比例=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
险金额总和
n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n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赔偿比例 n 赔偿比例=该保险人单独承保时的赔偿金额/所有保险人单
独承保时的赔款金额的总和
n 遵循保险利益原则 n 经济上的可行性 n 某些险种的特殊条件
风险的构成要素及其关系
4.2 购买保险的途径和方法
n 4.2.1 直接向保险人投保
n 主动到保险公司投保
n 制定投保计划 确定保费承受能力 n 选择保险人 n 确定险种和保费金额 n 填写投保书 n 交付保险费 n 领取保险单
n 向保险业务员投保 n 电话预约投保
•风险损 失
风险的构成要素及其关系
n 风险的分类
风险的构成要素及其关系
n 风险的处理办法
n 风险回避 n 损失控制 n 风险自留 n 风险转移
风险的构成要素及其关系
1.1.2 风险管理与保险
n 风险管理的概念
n 指个人或组织通过对风险的识别和度量,选择合理 的风险处理方法,以尽量小的成本去争取最大的安 全保障的科学管理方法
n 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

保险类保险基本原理(五)

保险类保险基本原理(五)

单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

)1.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基于父子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属于。

A.确定的利益B.合同约定的利益C.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D.经济上有价的利益答案:C[解答]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害关系。

其共有三种:①自身关系;②亲属关系和合法赡养与收养关系;③经济利益关系。

2. 保险风险集合与分散的前提之一是要求风险集合必须为同质风险的集合体,这里“同质风险”的含义是。

A.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等方面大体相近,但在价值差异上不做要求B.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但在性能差异上不做要求C.风险单位在性能、品质、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但在种类差异上不做要求D.风险单位在种类、性能、品质、价值等方面均大体相近答案:D3.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职能在具体实践中所表现出的效果被称为。

A.保险的效益B.保险的本质C.保险的功能D.保险的作用答案:D4. 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基本上是不可以计算和限定的,不过在某些情况下除外,这一情况主要是指。

A.子女对父母的生命B.丈夫对妻子的生命C.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生命D.雇主对雇员的生命答案:D[解答] 企业员工或雇主所雇佣的雇员的健康状况与生命安危会影响到企业或雇主的经济利益,所以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具有保险利益。

该种情况下的保险利益以债权金额限。

5. 下列有关保险损失赔偿学说的论述错误的是。

A.损失赔偿学说的核心在于说明保险的目的是补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因偶然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B.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C.损失赔偿学说能够合理地解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D.损失赔偿说强调损失的概念以及损失发生后的经济赔偿问题答案:C[解答] 损失赔偿说适用于财产保险,但对于人身保险的解释值得商榷。

6. 下列关于最大诚信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A.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对于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的行为则不做此要求B.投保人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回答,并应主动告知保险人询问以外的问题C.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即视为已告知D.承诺保证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是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所作的保证答案:D[解答] 当事人的告知义务存在的期间是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间内。

保险名词词典

保险名词词典

保险名词词典保险:保险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被保险人因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对人身伤亡和丧失工作能力给予物质保障的一种制度。

保险保障基金:保险机构为了有足够的能力应付可能发生的巨额赔款,从年终结余中所专门提存的后备基金。

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保险额损失率:一定时期保险赔款总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率。

保险防灾减损:保险企业为预防和减少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及其所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转移风险,取得保险人在约定责任范围内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责任而交付的费用。

保险费率:简称费率,是每一保险额单位应缴纳保险费的比率。

保险费率是保险人用以计算保险费的标准。

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委托,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勘查、鉴定、估损及赔款的理算等并出具证明的人。

保险公司的解散:已成立的保险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或法律直接规定的事由的发生,或公司丧失了经营能力,经批准并经登记注销后,公司组织消灭的法律行为。

保险供给:保险供给是指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国家和从事保险经营的企业所能提供的并已实现的保险种类和保险总量。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其主体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一致。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人和投保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解除的形式有两种:法定解除与协议解除。

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保险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

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
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2、综合风险合同: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3、一切险合同: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一、保险法的概念与构成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

一、保险法的概念与构成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

5.根据保险合同保障标的的不同可分为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 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险人只对事先商定的具体保险标的进 行承保的保险合同。 总括式合同:是指只规定保险人可以承保某种类别的保险 标的,而对该类别保险标的不再分类的保险合同。 流动式合同:是指一种适合财产变化比较频繁的保险合同。 预约合同:又称开口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预先约 定保险责任范围的长期性协议。险人自动承保。 6.根据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 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就保险标的约定保 险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分出人与分入人就保险责任 的分担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可分 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 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大多数的财 产保险合同都是补偿性保险合同,尤其是不定值 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 一定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 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该类保险合同多 为人身保险所采用。
一、保险法的概念与构成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上述保险关系具体包括:保险公司与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经济关系;保险人 与保险中介人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之间的经济 关系;保险公司内部的经济关系;政府与保险公 司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与其他国民经济各部门 的经济关系。
2.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可分为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 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 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 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险 合同中,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作为赔偿的最 高限额,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 的状态。财产保险多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一般 而言,财产损失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因此, 不定值保险合同通常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 判定损失额的依据。

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名词解释

绝对免赔额(率)赔偿方法:保险人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免赔率,当保险财产受损程度超过免赔限度时,保险人扣除免赔额(率)后,只对超过部分负赔偿责任。
相对免赔额(率)赔偿方法:保险人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免赔率,当保险.财产受损程度超过免赔额(率)时,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不作任何扣除。
保险代位:保险人取代投保人对第三者的求偿权(又称"追偿权")或对标的的所有权。
诉讼:解决争议的一种最激烈的方式,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
最大诚信: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损失分摊原则:在重复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所得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
比例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将各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金额进行加总,得出各保险人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按比例分摊损失金额。
限额责任制(又称"赔款额比例责任制"):保险人分摊赔款额不以保额为基础,而是按照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各自单独应负的责任限额进行比例分摊赔款。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
限额责任赔偿方法: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要素及形式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要素及形式

双务性(bilateral)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另一方的义务 。
射幸性(aleatory)合同: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 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具有偶然性。就单个合同而言。
补偿性(indemnity)合同:保险合同的主要 目的是为了让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 经济状况。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二
分析: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士有悖于情, 但的确是依法行事。王先生在保险合同是指定了陈 女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已与王先生离婚,但是 离婚并不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 变更受益人是一种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 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 到投保人或被保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 起生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 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金的受 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
受益人放弃受益权。
受益金的性质
依我国《保险法》第42条:没有受益人、受益 人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 的遗产。此种情形,则是继承法上的继受取得。
受益权性质,在法理上可以作如此分析:受益权 的实现是民法上的原始取得 。
思考:受益权与继承权有什么不同? 受益权与债权又有什么不同?
受益金的性质
受益人指定与否,与领取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以后对 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免征遗产税;
如果事先没有指定受益人,作为遗产处理的 保险金,某些国家按规定要征收遗产税。
如果指定了受益人,但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的情况下,怎么处理?
共同灾难条款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二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三
保单所有人: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各项 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中。财 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所有 人通常是同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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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列明风险对应的概念篇一: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是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

(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的三大功能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统一、开放的现代保险功能体系。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五)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一)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

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2.综合风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考试大整理]3.一切险合同。

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1.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需估算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

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仅赔偿实际损失。

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

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四)个别保险合同与集合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情况,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个别保险合同与集合保险合同。

前者是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五)特定保险合同与总括保险合同是否为特定物或是否属于特定范围,保险合同可分为特定保险合同和总括保险合同。

(六)足额保险合同与非足额保险合同按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对比关系划分,保险合同可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

非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1.由于保险人的规定,藉以促使被保险人注意防范危险。

2.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愿,藉以节省保险费。

3.由于财产价值的上涨,而使财产的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

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比例赔偿方式和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和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最主要、最基本的合同义务。

2.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并不以自然人为限,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投保人。

投保人需具备的条件是:(1)投保人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只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被保险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1)被保险人须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2)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①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其继承人依继承法继承。

②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行使。

2.受益人。

受益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1)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受益人如果不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

胎儿也可以为受益人,但须以出生时存活为必要条件。

订立保险合同的,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是受益人。

(2)受益人必须是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但是,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十受益人的。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在保险合同中,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保险标的则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保险合同的内容从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上看,保险合同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主体部分。

2.权利义务部分。

3.客体部分。

4.其他声明事项部分。

保险合同的内容由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构成。

基本条款由保险法以列举方式直接规定,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法定条款,由保险人拟定;特约条款是保险法所列举条款以外的条款,特约条款由双方共同拟定。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可以按年、月、日计算,也可按一个运程期、一个工程期或一个生长期计算。

我国保险实务中以约定起保日的零点为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以合同期满日的24点为保险责任终止时间。

6.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方法:(1)由当事人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无须再对保险标的估价,就可直接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额计算损失。

(2)按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市场价格确定,即保险标的的价值额随市场价格变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

(3)依据法律具体规定确定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在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为双方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在不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可以按下述方法确定:(1)由投保人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2)根据投保人投保时保险标的的账面价值确定。

无论在定值保险中还是在不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都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

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给付(:保险合同列明风险对应的概念)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三)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1.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修改或变更,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2.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的条款,即保证某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的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和暂保单等。

(一)保险单保险单也称保单,正式书面凭证。

保险单包括以下四个部分:1.声明事项。

2.保险事项3.除外责任。

4.条件事项。

(二)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如货物运输保险、汽车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使用。

(三)暂保单临时保险凭证。

以下四种情况下才会存在:1.保险代理人在招揽到保险业务,但还未向保险人办妥正式保险单时,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人的要约后,尚需要获得上级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总公司的批准,在未获得批准前,可先出立暂保单,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

3.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当事人已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还有些需要进一步商讨,在没有完全谈妥之前,先出立暂保单,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

4.出口贸易结汇时,保险单是必备的文件之一,在保险人尚未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先出立暂保单,以资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作为结汇凭证之一。

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

(四)批单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

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款目。

[考试大收集](五)其他书面形式如保险协议书、电报、电传等形式。

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一经保险人接受并签章,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节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保险人只能在一至二年内可以投保人告知不实为理由解除保险合同。

这个期间就称为可抗辩或可争期间二、年龄误告条款三、宽限期条款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因此,我国的法定宽限期较长,为60天。

四、复效条款1.复效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复效申请的保留期限。

2.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

在失效期间,被保险人健康状况或职业可能会有所变化。

3.被保险人必须一次交清效力中止或失效期间的保险费。

4.复效的申请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

五、自杀条款“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因此,在我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应按照合同的约定。

六、不丧失价值条款七、贷款条款八、自动垫缴保费条款九、战争条款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因战争所致死亡的保险金的责任。

十、保险单转让条款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效力(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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