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的几个基本概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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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险合同

第六章 保险合同

第六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与中止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的种类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即保险契约,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一)双务合同:以区别单务合同(赠予合同)(二)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射幸”:偶然、不确定。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指单个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建立在事件发生的随机性上。

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投保方交付保险费是确定的,而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发生。

★就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而言,总保费与赔付金额基本持平;即无射幸性。

(三)要式性合同凡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的要式行为,即以保险方签章后的书面合同为依据才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采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电子投保和EMAIL投保都必须以出具保单为证明。

(四)附和性合同附和合同是与协商合同相对应的概念。

协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愿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而附和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拟订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出取舍的选择,而无权修改合同的内容或条款。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质的合同。

投保人在投保时,按照保险人已经拟定好的统一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及相关规定,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投保人要么同意接受,要么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根底知识第一章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担当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担当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保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可区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依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由于人的生命和躯体无法用金钞票衡量,故此种分类方法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量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地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一〕双务性。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二〕诺成性。

诺成性合同,是指不以交付标的物或履行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据此,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不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应属诺成性合同。

〔三〕非要式性。

依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方式,一般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基本概念

保险基本概念

保险基本概念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经济工具,旨在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保护。

它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支付保费来转移风险,以防止意外事件造成的财务损失。

本文将介绍保险的基本概念,包括保险的定义、保险合同的要素、不同类型的保险以及保险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

一、保险的定义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指为了规避风险而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以便在发生意外事故或风险事件时获得经济赔偿。

保险旨在帮助个人和企业分担风险,并提供一种安全感和保护。

二、保险合同的要素1. 投保人: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可以是个人或企业。

投保人需要支付保险费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2.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

它接受投保人的保费,并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由投保人指定的一方,即享受保险保障的对象。

可以是投保人本人或其财产。

4.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在发生风险事件时保险公司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金额。

5.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投保期限,即保险有效的时间段。

6. 保险费: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购买保险而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

其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和保险金额而定。

三、不同类型的保险1.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旨在提供保障个人的生命风险。

投保人在购买人寿保险时,可以为自己或他人指定受益人,在投保人死亡或患重疾时,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金,以资助生活或支付医疗费用。

2. 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旨在为个人提供医疗费用的保障。

在购买健康保险时,投保人可以选择不同的保险计划,以适应不同的医疗需求。

3.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旨在为个人或企业的财产提供保障,包括汽车保险、房屋保险和商业财产保险等。

在购买财产保险时,投保人需要根据财产的价值和风险程度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4. 车辆保险:车辆保险旨在为车主提供车辆所可能面临的风险保障,包括交通事故、车辆被盗或损坏等。

投保人可以选择不同的车辆保险计划,如责任险、全险或第三者险等。

保险基础概念知识大全

保险基础概念知识大全

保险基础概念知识大全1什么是保险?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

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发生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的一种行为。

2保险的原理是什么?风险分散——想要让风险分散,首先就是要找到许多可以共同承担风险的对象大数法则——指一件事重复实验的次数愈多,所得的预估发生率愈接近真实的发生率。

大数法则运用在保险上面最常见的就是死亡率。

公平合理——基于公平原则,保费计算依死亡率高低、性别、年龄不同而有差异。

收支平衡——所谓收支平衡,是指全体保户所缴的纯保费总额要等于公司支付全体受益人的保险金额:纯保险费总额(公司收入)=保险金总额(公司支出)。

保险费都是以该原则来计算的。

3为什么需要各类型的保险组合?不同险种各有特点适合的人群就当然不同保障类险种:定期寿险、附加险、意外险、财产险(消费型)特点:消费型,保费低,保障高。

杠杆作用,每年缴付较少的费用,来转嫁掉对应的风险。

储蓄类险种:终身寿险(分红型、万能型)、两全寿险(分红型、万能型)特点:收益保障两不误,满足养老、教育等规划。

可以年缴也可以趸缴。

投资类类险种:投资连接保险特点:投资类保险轻保障重投资,满足投资需求。

一个产品涵盖了若干个账户,风险由低到高,每日公布净值,客户可以根据自己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判断,来选择账户进行资金配置。

根据行情的变化,进行账户间的灵活转换,把握投资机会。

适合有一定投资经验的客户。

投联的缴费方式为趸缴。

4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以及目前我国的保险业现状?中国早在夏、商、周时代,就形成了保险的思想。

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讲义

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讲义

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讲义
1. 保险基本概念
保险是指一种经济活动,通过合同方式,保险人承担风险,被保险人支付保费,以达到共担风险和分散损失的目的。

2. 保险合同要素
保险合同由以下要素组成:
- 投保人:即购买保险的一方。

- 被保险人:即享受保险保障的一方。

- 保险人:即提供保险保障的一方。

- 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约定的具体财产或利益。

- 保险费:即购买保险所支付的费用。

- 保险期间: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 保险责任:即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和金额。

3. 保险分类
按照风险分散方式,保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 人身保险:主要涉及人的生死、健康等风险。

- 财产保险:主要涉及财产受损、丢失等风险。

- 责任保险:主要涉及个人或企业因责任导致的损失风险。

- 信用保险:主要涉及债务违约等风险。

- 养老保险:主要涉及社会养老保障问题。

4. 保险核保与理赔
核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保险申请进行审核的过程,目的是评估风险并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理赔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提供其他相应服务的过程。

5. 保险监管
保险业属于金融行业,需要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和管理。

在中国,保险业监管机构为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业的相关政策和规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以上是关于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的简要讲义。

希望对你的学习有所帮助!。

人寿保险重要基础知识点

人寿保险重要基础知识点

人寿保险重要基础知识点人寿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在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时给予其合同约定的一定金额或给付生存予以保险金额。

在了解人寿保险的重要基础知识点之前,我们需要理解以下几个关键概念:1. 保险人:即保险合同的提供者,通常是保险公司。

2. 被保险人:购买保险的人,也就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被保险人可以是个人或组织。

3. 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约定的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时给付的金额。

4. 保险费:被保险人为购买保险而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保险费的多少通常取决于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以及所选择的保险计划等因素。

在人寿保险中,还存在一些重要的知识点:1. 人寿保险的类型:人寿保险可以分为终身寿险和分红型寿险。

终身寿险是指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或达到一定年龄后给付保险金额;分红型寿险则在被保险人身故时或合同到期后,保险公司会将保险费中的一部分作为红利分配给被保险人。

2. 保险合同条款:人寿保险的具体条款会对保险责任、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合同有效期等进行规定。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

3. 受益人: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指定一个或多个受益人,用于接受保险金的支付。

如果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已故,保险金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4. 保险利益继承:当被保险人身故时,其保险利益可以通过遗嘱或继承程序进行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与遗产的继承人不同。

了解这些重要基础知识点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在购买人寿保险时作出明智的决策,并更好地保护自己及家人的经济利益。

在选择合适的保险计划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得个性化的建议和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简述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及其基本概念

简述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及其基本概念

简述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及其基本概念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1、损失保险:损失保险是指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下,对被保险人财产的损失承担经济责任的保险合同。

此类保险合同的核心问题是赔偿原则。

2、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核心问题是责任范围,也就是保险人是否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保证保险: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被保险人因未能完成某种行为而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保险合同。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
1、投保人:投保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承担保险义务,缴纳保险费,以及拥有保险利益的一方。

2、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

3、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受保险关系保护的物品。

4、保险费:保险费是指投保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向保险人缴纳的偿付保险金的费用。

5、保险金:保险金是指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保险基本知识点总结

保险基本知识点总结

保险基本知识点总结一、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是指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通过收取保险费,人们向保险公司转移风险的制度。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为了获取保费而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保险公司就有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向被保险人提供赔偿。

保险中的一些重要概念:1. 保险人:指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即保险公司。

2.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支付保险费,收取保险赔偿的一方。

3.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护的一方,即承受风险的一方。

4. 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为了获取保费而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

5. 保险费:投保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

6. 保险赔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进行的经济赔偿。

7. 保险金: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

二、保险的种类根据保险的风险类型和保障对象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常见的保险种类有:1. 人身保险:主要为投保人的生命、健康提供保障,包括寿险、意外险、健康险等。

2. 财产保险:主要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财产利益,包括车险、住宅保险、商业财产保险等。

3. 责任保险:主要是保护投保人因个人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包括汽车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

4. 信用保险:主要用于保障投保人的信用风险,包括信用保险、债权人保险等。

三、保险的作用和意义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具有以下作用和意义:1. 分散风险:通过保险,投保人可以将个人或者企业所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有效地分散了风险,降低了个人或者企业的经济压力。

2. 保障利益:保险可以有效地保障投保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给投保人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安全保障。

3. 促进经济发展:保险行业的发展可以提高社会的稳定性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风险保障。

4. 保护家庭和企业:对于个人和企业而言,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可以保障家庭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定经营。

四、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保险业务的重要文件,其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要求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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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的几个基本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实施至今已七年多,《保险法》也经历了第一次修正(修订后的《保险法》已于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保险法》中的一些基本概念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影响了《保险法》的深入贯彻执行,这从一些媒体对法院关于保险纠纷案件判决的报道中不难看出。

本文试对保险合同中的几对基本概念作一分析。

一、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一)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概念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相对而言的。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划分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什么保险价值。

所谓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至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就应该成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

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则无论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保险标的仅遭部分损失,那么只需
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双方确定的保险价值的乘积,就是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同样无须对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进行估算。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最大区别就是在订立合同时前者预先确定保险价值,而后者并不确定保险价值,仅约定保险金额,而将保险标的的价值留待保险事故发生时再估算。

由此决定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赔偿金额时,定值保险合同只须确定损失比例,而不定值保险合同,不但要确定损失比例,而且要确定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以实际价值作为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

(二)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
1. 减少理赔环节。

保险理赔是保险运作中的主要环节,它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理赔程序非常繁琐,它包括立案检验、审查单证、审核责任、核算损失、支付赔款、损余处理等一系列步骤。

而定值保险合同可以减少理赔手续,因为保险价值事先已由双方确定,且载明于合同中,发生保险事故时无须再对保险标的的价值进行估价,当然就简化了手续。

2. 便于赔偿金额的确定。

赔偿金额关系到保险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往往是合同双方争议的焦点。

在签订定值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完全以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为计算依据,只须确定损失的比例而无须考虑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这样赔偿金额的确定便很简单方便。

(三)定值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
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保险标的的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如古玩、字画、船舶等。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尤其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由于运输货物的价值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可能差别很大,为了避免出险时在计算保险标的的价值时发生争议,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也往往采用定值保险的形式。

在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由双方自愿确定,如果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缺乏经验或专业知识,投保人即可能过高地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

因此,为避免损失,保险人对订立定值保险合同多持谨慎态度,其适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在美国,有些州的法律禁止订立定值保险合同。

我国修订后的《保险法》第40 条第1 款间接规定了定值保险合同,但未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

鉴于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类似纠纷,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0 年2 月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二、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一)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概念
保险价值,又称保险价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以货币计算的价值额,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保险价值,简单地说,就是保险标的价值。

从其本质上来说,保险价值是一个变量。

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这段时间内,由于市场供求的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固定资产的折旧等原因,保险标的的价值总是处在变化之中。

正因为如此,投保人
在投保时、保险人在理赔时就要确定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确定的三种方式也反映了保险标的价值的变化性:因为保险标的的价值在不断发生变化,所以投保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就要约定保险价值并载明于合同当中,以避免日后估价的麻烦;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确定保险价值的,则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当时当地的市价确定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款的依据;法定保险价值仅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更具有不确定性,由于时空跨度大,保险标的的价值在起运港、中间港和目的港很可能不一致,为避免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的价值的争议,于是法律直接规定了保险价值的确定依据:以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价值作为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的时间定位:保险价值是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适用于不定值保险合同)。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若当事人事先未约定,则保险价值为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之和。

综上所述,尽管保险价值就是保险标的的价值,但保险价值仅仅是一定时空条件下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保险价值与保险标的的价值的关系在于保险价值的确定是以一定时点的保险标的价值为基础,无论是以约定法、市价法还是法定法确定的保险价值,都是如此。

但是保险价值一旦确定下来就具有稳定性,而保险标的的价值却处在变动中。

换句话说,保险价值是个定值,而保险标的的价值则是个变量。

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也是保
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在全额保险的情况下,就等于保险价值。

不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法:
(1 )由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
(2 )由当事人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3 )按照投保人会计账目最近的账面价值确定。

但无论哪种方法,保险金额的确定都是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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