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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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5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5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5篇篇1甲方(学校/幼儿园):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学生/幼儿法定监护人):___________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对象本保险的对象为甲方所招收的在园学生/幼儿。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保险内容1. 意外身故保险: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残保险: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伤残程度给付伤残保险金。

3.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就医的,按照实际医疗费用给予报销。

4. 住院补贴保险: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住院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住院补贴。

四、保险金额及保费具体保险金额及保费按照保险合同附件《保险金额及保费明细表》执行。

保险金额及保费根据幼儿年龄、保险内容等因素确定。

五、保险理赔1. 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后,丙方应在第一时间向甲方和乙方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程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应在收到理赔申请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限进行理赔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甲方和丙方。

3. 如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六、保险责任与义务1. 甲方有义务组织幼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并按时向乙方缴纳保费。

2. 乙方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和标准进行理赔,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

3. 丙方有义务及时报告意外事故,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提交理赔申请。

同时,丙方应加强对幼儿的监护,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七、免责条款1. 因下列原因造成幼儿身故、伤残或就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先天性疾病;(2)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3)战争、军事冲突等不可抗力因素。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7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7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7篇篇1甲方(学生/家长):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其在乙方学校就读的幼儿购买丙方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为明确各方权益,达成以下合同内容:一、保险对象本合同保险对象为甲方在乙方学校就读的幼儿。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保险责任1. 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下列损害承担保险责任:(1)身故;(2)残疾;(3)医疗费用;(4)住院津贴;(5)其他经三方共同认定的合理费用。

2. 保险金额以合同约定的限额为准。

四、保险费用1. 甲方应按照丙方的收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缴纳后,因甲方原因未成功投保的,丙方应及时退还保险费用。

五、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用;(2)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3)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便丙方核定保险责任。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协助甲方购买丙方的意外伤害保险服务;(2)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通知甲方和丙方;(3)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协助丙方核定保险责任。

3.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对甲方进行保险知识的宣传和教育;(3)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核定保险责任,并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六、合同解除和终止1. 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2. 合同到期时,甲方可选择续保或终止合同。

若甲方选择终止合同,应提前通知丙方。

3. 在下列情况下,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甲方提供虚假信息;(2)甲方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用;(3)保险事故属于丙方免责情形。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6篇

有关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6篇

有关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6篇篇1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乙方:投保人(学生或幼儿的家长)二、合同内容1.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投保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2. 受益人:投保人享有本合同项下的赔偿金。

3. 保险责任:(1)本合同保险公司承担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包括学生或幼儿在学校或幼儿园的上学途中、在课间休息期间、在体育活动或其他校园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2)保险公司将根据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住院津贴等相关规定给予受益人赔偿。

4. 保险费用: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投保人的年龄、职业、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

5. 理赔流程:(1)投保人在受到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2)保险公司将进行理赔审核,核实相关信息后,给予受益人相应的赔偿。

6. 其他条款:(1)投保人需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如有违反,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合同终止1. 保险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

2. 投保人主动解除合同,需提前通知保险公司,符合法定程序。

3. 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四、特别声明本合同为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

希望投保人了解本合同的内容,保障自身和学生或幼儿的权益。

以上是关于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希朿能为投保人提供参考,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希望双方能够妥善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投保人的利益。

篇2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为了保障学生和幼儿在校园内和校外活动中意外受伤的权益而设计的保险合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意外伤害的防范意识也越来越强,尤其是对于幼儿和学生这个特殊群体,他们的安全和健康是社会的重要责任和任务。

因此,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学生和幼儿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用、赔付范围、保险金给付、保险事故处理等。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幼儿园: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受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三方在诚信、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签订以下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名称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保险责任1.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损失给予赔偿。

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必须是突发、非预期的事件;并且必须与保险合同签订时的被保险人身份相关。

3. 本保险合同所谓的“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意外遭受的、直接致使身故、残疾或需治疗的伤害。

具体如下:(1)意外身故:指被保险人因意外受伤致死的情形。

(2)意外残疾:指被保险人因意外受伤导致永久性肢体残疾、全身残疾和机能障碍的情形。

(3)意外医疗:指被保险人因意外受伤而因必要的诊疗、治疗、抢救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4. 本保险合同不承保以下情形:(1)被保险人主动或故意危险行为导致的伤害。

幼儿园保费协议书范本(3篇)

幼儿园保费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其幼儿在乙方处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甲方所投保的幼儿名单详见附件一。

2. 保险标的为甲方所投保的幼儿的人身安全。

二、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2. 意外伤害事故的定义: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导致身体受到的伤害。

3. 残疾的定义: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器官缺失或功能丧失,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评定达到残疾程度的。

4.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三、保险期间1. 保险期间自甲方缴纳首期保费之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止。

2. 保险期间届满,如甲方需继续投保,应提前向乙方申请续保,并缴纳续期保费。

四、保险费1. 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2. 甲方应在投保时一次性缴纳全部保险费。

3. 保险费缴纳方式:甲方可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向乙方缴纳保险费。

五、保险金的给付1. 保险公司接到甲方索赔申请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2. 保险公司应在接到索赔申请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_日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金。

3. 保险金的给付方式:甲方可选择银行转账或现金领取。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1. 甲方有权在保险期间内解除保险合同,但应提前__________________日通知乙方。

2. 乙方有权在保险期间内解除保险合同,但应提前__________________日通知甲方。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本条款旨在规定学生和幼儿在参加学校或幼儿园教育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所享受的保险保障。

第一条保险范围本保险的责任是向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受益人支付合同金额内的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金种类及金额针对本保险的保险金种类及金额如下:1. 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金额的100%。

3. 意外医疗保险金:根据受保人的治疗费用和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额度,支付医疗费用的80%。

第四条保险责任的免除本保险不承担下列责任:1. 因受保人故意犯罪或自残、自杀所致的意外伤害。

2. 因受保人在参加非法活动,如赌博、吸毒、斗殴等活动中所致的意外伤害。

3. 因受保人在饮酒、饮用麻醉药品、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等行为所致的意外伤害。

4. 因受保人在学校或幼儿园教育活动期间未得到全面、规范、妥善保障及未经安全教育或未遵守校园安全规定所致的意外伤害。

保险期间为受保人在学校或幼儿园教育活动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受保人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的实际情况进行定额。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受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应及时将保险事故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在获得保险公司认可的条件下,受益人可以就受保人某一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索赔。

本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形下解除:1. 换保。

2. 保险期限届满,未续签保险合同。

3. 保险费未按期支付。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双方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先进行调解,如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则应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条款修改本条款的修改应经保险公司和受保人、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进行签字确认。

对本条款的每一项修改,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附则1.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属于保险公司。

2.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3. 本条款未涉及的其他有关事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5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5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5篇篇1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一、保险合同本合同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买方为投保人,出售方为保险公司。

本合同内容为《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

二、保险保障范围1. 本合同保障范围为中国境内学生幼儿,年龄在0-18周岁之间的意外伤害风险。

2. 被保险人在学生幼儿园、学校、家庭、户外等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经医生诊断确认为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3. 本合同保障范围内包括医疗费用、住院津贴、伤残赔偿、身故赔偿等保障内容。

三、理赔流程1. 投保人需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后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填写理赔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理赔申请后进行审核,确认属于保障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3. 理赔金额将在审核通过后及时发放到投保人指定的账户。

四、保险费用1. 投保人需按照约定合同保险费用进行缴纳。

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为一次性缴纳、年缴、季缴等方式。

五、其他约定1. 本合同属于一年期合同,自投保日起生效,止保日期为一年后的同一日期。

2. 投保人应在保险期间内及时缴纳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保障。

3. 投保人在投保前应详细阅读保险合同内容,了解保险保障范围和相关责任,确保权益不受损害。

六、附则1. 本合同为标准保险合同范本,具体保险合同内容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书面合同为准。

2.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和保险费用,投保人也有权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其他保险产品。

七、合同解释本合同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纠纷,可咨询保险公司客服热线或协商解决。

八、合同变更任何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并报保险公司备案。

以上为《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希望投保人能谨慎阅读合同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祝愿所有被保险人平安健康!篇2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基本信息甲方(被保险人):(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乙方(保险人):(以下简称为保险人)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地址:第二条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1. 保险期间:本合同自(日期)起至(日期)止,共计(天数/月数/年数)。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家长/监护人):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就学生幼儿意外伤害风险进行保险,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本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对象本保险覆盖在甲方认可的幼儿园、学校就读的学生及幼儿。

二、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自乙方缴纳保险费用且甲方接受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的保险终止日或按照相关规定终止。

三、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身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害残疾: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甲方将按照伤残程度及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3.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需要接受医疗救治,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一定限额内的医疗费用。

4. 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甲方将按照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

四、保险金额与保费保险金额及保费根据被保险人年龄、学校类型、地区风险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保单。

五、投保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 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

3. 乙方应关注被保险人的安全,采取合理预防措施,避免或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

六、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甲方应在接到报案后及时核实事故情况,并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3. 甲方应对乙方提出的询问或建议给予及时、专业的解答或指导。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乙方缴纳保险费用且甲方接受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的保险终止日终止。

2. 在保险期间,如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3. 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2)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活动;(3)其他约定事由。

八、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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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FS-DY-20185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范围第二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章责任免除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第五章保险金额第六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险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六章保险期间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七章保险费第八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八章投保人义务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九章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十二条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

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3.受益人身份证明;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六条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章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第十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形式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十一章争议处理第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第十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解除合同通知书;2.保险单;3.保险费交付凭证;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根据本保险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度,山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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