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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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为被保险人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双方就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权益,规范保险行为,保障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时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对象本保险适用于甲方所指定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成员、员工、合作伙伴等。

三、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身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 意外伤害残疾: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乙方将根据残疾程度支付相应保险金。

3. 意外伤害医疗: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需要接受医疗救治,乙方将承担医疗费用。

4. 误工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无法正常工作,乙方将支付误工补偿金。

5. 其他附加保障:双方可另行约定其他附加保障条款,如住院津贴、交通费用补偿等。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五、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为人民币______元。

2. 甲方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

3.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

2. 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1)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2)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从事高风险活动。

3. 本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七、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战争、军事冲突、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因素;2.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体育活动;3. 被保险人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害;4.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约定不予赔偿的情形。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_投保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引言本保险条款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乙方在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

第一条保险责任甲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甲方将根据伤残等级支付相应的伤残保险金。

医疗费用补偿: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补偿。

第二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保险费及支付方式保险费为人民币____元。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四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资格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被保险人应为投保人本人或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家庭成员。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乙方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____(具体材料)。

第六条责任免除甲方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害。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活动导致的伤害。

____(其他免责情况)。

第七条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八条其他约定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乙方支付保险费且甲方同意承保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8篇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8篇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8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的人身意外伤害风险。

二、保险责任1. 甲方对乙方在保险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等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2. 意外伤害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坠落、跌倒、碰撞等。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2. 保险费:乙方应支付的保险费为人民币______元。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五、保险条款的详细规定1. 保险责任免除: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核辐射、犯罪行为等导致的意外伤害。

2. 赔偿处理:乙方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双方均有权在合同期限内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对方。

4. 争议解决:如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本合同的修改与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特别约定1. 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其身体健康状况及从事的活动范围,如故意隐瞒事实,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2. 甲方对乙方的索赔请求有权进行调查核实,乙方应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3.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七、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5篇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5篇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5篇第1篇示例: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甲方(投保人):(投保人的姓名/名称)乙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名称)鉴于甲方已就所述风险向乙方提出申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并遵照约定共同履行合同内容:第一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自[投保日期]起生效,至[保险期限]止。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为乙方对被保险人意外伤害造成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需进行医疗治疗、住院治疗、手术治疗等,均可按本合同的约定获得乙方给付。

第三条保险金额及赔偿方式1. 乙方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护理费用等支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2. 乙方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方式,一般为一次性给付,具体赔付方式和时间将遵循乙方的理赔规定。

第四条免赔额1. 本合同设立免赔额,即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后,需先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一定金额的费用,超过免赔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2. 免赔额的设定金额为[金额],超出该金额的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指引进行报案、申报理赔等程序,以便乙方及时处理。

第六条保险费缴纳方式1.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甲方按照约定的缴纳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

2.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停止保险责任,合同解除。

第七条保险合同终止1. 本保险合同可在以下情况下提前终止:(1)被保险人因其他原因停止从事保险合同约定的工作或活动;(2)被保险人提前终止本保险合同;(3)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2. 本保险合同终止后,乙方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投保人)签章:日期:年月日以上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请双方遵守合同约定并共同履行。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3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3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3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精选3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篇1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

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

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篇2第一条_____合同的构成航空旅客意外伤害_____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_____单或者其他_____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_____人参加本_____。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_____人本人或者对被_____人有_____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满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3篇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3篇篇1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第二条保险标的本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

第三条保险责任1. 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经社会医疗机构诊断,损伤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的,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2.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给付赔偿。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是从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到合同终止日24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只能获得一次保险金支付。

第六条保险费用1. 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的缴纳周期是从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

第七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申请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还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3. 保险人应在收到理赔申请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理赔审核,并及时支付保险金。

第八条保险合同的解释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人所有。

第九条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 本合同终止后,保险人对于实际发生的保险事故应继续履行理赔责任。

以上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应详细了解合同内容,避免出现纠纷。

希望本合同能为被保险人提供有效的保障,保证被保险人在意外发生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篇2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和定义第一条为了规范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合同条款。

第二条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是指在一定期间内,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身故等情况,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金。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8篇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8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为本人投保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保险标的是甲方的人身生命安全,包括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等损失。

二、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 保费:甲方应支付的保险费为人民币________元。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四、保险责任1. 乙方承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甲方身故或伤残的赔偿责任。

2. 本合同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伤害。

五、责任免除乙方对下列情形不负赔偿责任:1. 甲方犯罪、拒捕、自杀或自伤等行为。

2. 甲方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性、竞技性体育活动。

3. 甲方因疾病、药物过敏等原因导致的伤害。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六、赔偿处理1. 甲方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 乙方收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审核。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

3. 甲方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乙方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定,并按照评定结果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七、合同变更和终止1. 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2. 本合同自保险期满时自动终止。

如需要续保,应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1. 甲方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身体状况及从事的职业、工种等情况。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5篇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旨在保障乙方因突发、外来的、非本意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事故、自然灾害等。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选择的保险计划,保险金额详见保险单。

2. 保费:乙方应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支付保费。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单上载明的起始日期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五、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甲方将按照保险金额支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残: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甲方将根据伤残程度支付相应的伤残保险金。

3. 医疗费用: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医疗保险金。

4. 住院津贴:乙方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期间,甲方将按照保险单约定支付住院津贴。

5. 其他附加保障:根据乙方选择的附加保障项目,甲方将按照保险单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责任免除本合同中,下列情形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的欺诈行为;2.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竞技比赛;3.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行为;4. 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七、理赔程序1. 乙方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申请理赔。

2. 乙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事故鉴定报告等。

3. 甲方收到完整材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定并支付保险金。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2. 在保险期限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3. 若乙方在保险期限内未按时支付保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公司根据本条款内容为被保险人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被保险人为在投保时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和保险公司的批准予以确定。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人身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额。

第五条人身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车祸、飞行事故、火灾、爆炸、坍塌等意外事故;(二)溺水、崩塌、漏电、中毒、窒息等非意外事故;(三)因参与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等导致的意外事故;(四)被保险人猝死或中毒;(五)其他被保险人因非疾病因素导致的意外事故。

第六条被保险人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人身意外事故,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险金将在保险公司收到其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指定账户。

第八条保险公司在下列情形下不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自残或故意犯罪;(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患有重大疾病或心理疾病;(三)被保险人因酒后驾驶、吸毒或滥用药物导致的人身意外事故;(四)被保险人参与潜水、攀岩、跳伞、滑翔、赛车等高危运动导致的人身意外事故。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享受其他保险公司提供的意外保险,则以该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为主,本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为辅。

第十条本保险条款经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签署,被保险人认可并遵守本保险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对于未尽事宜和争议的解释,以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协商一致为准。

第十二条本保险条款自投保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如有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承保,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本保险条款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以上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只供参考。

具体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保险费用等细则请以实际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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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合同范本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但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00元。

二、保险费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表》的有关规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费率标准计算,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目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
金:
1.保险单;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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