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5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5篇篇1甲方(投保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其员工向乙方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之保险标的为甲方的全体员工,具体名单及保额由双方另行约定。
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损失。
二、保险金额及保费保险金额根据员工岗位风险程度、人数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及保费由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约定。
甲方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费。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如需要续保,双方应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协商确定。
四、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员工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保险条款》。
五、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员工名单及相关信息。
2.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保费。
3. 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有关员工变动情况。
4. 甲方应教育员工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尽量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六、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索赔请求后,及时对索赔请求进行审核。
3.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保险条款、费率表等有关资料。
七、赔偿处理1.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索赔材料。
2. 乙方收到索赔请求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审核。
审核通过后,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金。
3. 若甲方提供的索赔材料不齐全或存在争议,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补充或提供相关资料。
八、合同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除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一、保险内容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签订,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自然意外、突发的非人为意外伤害,因此而导致的身体伤害、死亡或残疾。
三、保险金额与期限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费的方式确定,并且必须在合同的期限内进行缴纳。
期限本合同的期限根据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期限可以是短期、中长期或者长期。
四、免除保险责任本合同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况有以下几种:•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醉酒、吸毒、自残或精神异常造成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从事被禁止或非法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赌博、抢劫、故意伤害等)•被保险人在境外从事危险职业或者参加危险活动造成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患有合同成立之前已经患过的疾病。
五、保险赔偿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流程:•被保险人要及时通知保险人•根据理赔要求,被保险人须提供该意外伤害与之相关的各种证明材料,并尽可能描述该意外伤害的经过和情况。
•保险人根据理赔要求审核理赔申请。
•在理赔审核通过并确定保险金额之后,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保险人在赔偿时,根据被保险人是否死亡、残疾或者身体受伤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获得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六、保险责任的终止本保险合同有以下情形:•被保险人主动取消保险合同•保险期限届满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获得全额赔偿后。
七、附则本合同自被保险人投保成功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以上为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的全部内容。
在参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需要了解以上内容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签署合同后始终遵守相关规定。
2024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新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新保险单号20210001被保险团体本保单涵盖的被保险团体为XX公司所有正式员工,总人数为XXX人。
保险期间本保单的保险期间为从2021年1月1日00:00时起至2022年1月1日00:00止。
保险责任本保单保险责任包括: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伤残的,本公司将按照保险金保险金额的比例向受益人赔偿。
2.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提供医院开具的诊疗证明及费用清单、发票等资料的基础上,本公司将按照医疗保险金额的比例向被保险人报销(其中医疗保险金额包括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两部分)。
保险金1.本保单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为XX万元。
其中,身故保险金为XX万元,伤残保险金按照伤残率比例计算赔偿,伤残程度达到总残疾程度标准的,最高可获得XX万元的赔偿。
2.本保单医疗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为XX万元。
其中,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XX万元,住院费用保险金额为XX 万元。
保费1.本保单的保费总额为XX万元,按照每位被保险人保单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摊。
具体保费计算如下:投保人保费 = (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 / 保险期间(年) / 被保险人总人数) * 10000 + (医疗费用保险金额 / 保险期间(年) / 被保险人总人数) * 10000 + (住院费用保险金额 / 保险期间(年) / 被保险人总人数) * 100002.本保单的保费由投保人按照保费分摊比例及规定缴纳。
保险事故处理1.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提供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原因和损失情况的详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院病历、尸体检验报告等;2.本公司将指定专人处理报案及理赔事宜;3.被保险人应依据保险合同规定,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本公司的理赔工作。
保险单解除如下情形下,本保单终止:1.被保险团体解散或发生合并等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份消失的;2.被保险团体非因合法解散导致解散的、被罢免等情况下,本保单以被保险团体终止为止。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阅读指南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第四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四、五、八条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第十五条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第六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十八条目录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承保范围第三条保险期间第四条保险责任第五条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受益人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九条保险金申请第十条诉讼时效第十一条保险金给付第十二条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三条地址变更第十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五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六条争议处理第十七条其他第十八条释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附加合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在本合同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保险人,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您和我们”统称“双方”。
第二条承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
二、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且在投保人的施工工程项目中从事管理工作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有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中国人寿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中国人寿保险的一种产品,主要为被保险团体提供意外伤害保障。
以下是其主要特点和条款:
1. 保险对象: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主要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合法组织的成员。
2.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烧伤,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保险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
4. 保险费:保险费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因素进行评估。
5.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一般为一年,可续保。
6. 免责条款: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因故意行为、疾病、战争等导致的意外伤害。
7. 退保和减保: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可以申请退保或减保,但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8. 保险理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材料后进行调查和理赔。
总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旨在为被保险团体提供意外伤害保障,确保在发生不幸情况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理赔申请书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Sino-US United MetLife Insurance Co., Ltd.理 赔 申 请 书保险代理人: 业务代码: 联系电话:申请人:除身故和豁免申请外,申请人应是出险人本人或其监护人。
如有多名受益人,请每名受益人分别填写申请书并签字确认。
申请人账户信息: 声明与授权:客服电话:400-818-8168 服务网址:理赔申请材料及索取方式参考表理赔温馨提示:1、报案: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或您的家属及时通知我公司。
对于意外事故、可能涉及身故、残疾等索赔金额较高的保险事故,请您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我们,以便减少因事故原因、事故性质难于认定,而给您后期理赔带来的麻烦和损失。
您可通过以下方式报案:1)请拨打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18-81682)请拨打我公司理赔报案电话:见公司网页2、就诊医院:您若欲在我公司索赔医疗相关保险金,请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前往本公司的定点医院进行诊治。
您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本公司定点医院诊治,需及时通知我公司,并得到我公司的同意。
否则将有可能给您的理赔带来不便和损失。
3、诊治项目和药品:如您投保我公司医疗报销型保险,请您在就诊时提示医生自身的保险情况。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您的各项医疗费用,需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部门的规定。
住院治疗者须提供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住院费用结算表。
4、住院津贴申请:您若投保我公司住院津贴保险,依《保险法》规定须及时报案,若您直至出院时都未曾向我公司报案,对于住院天数超过20天的,在您申请理赔时,我们将根据您的实际出险情形,会请您提供一些与本次理赔相关的其他材料,如单位的出勤证明、休假类别等资料。
5、伤残鉴定:当您需索赔残疾保险金时,请您前往我公司认可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完成鉴定,获得鉴定证明。
在您前往鉴定之前,请与我公司理赔部门取得联系,我们会就相关注意事项给予您详细的提示。
6、理赔处理:在我们收齐您的理赔申请材料之后:一般案件将在五个工作日内结案;需调查的理赔案件(主要针对索赔金额较高的重大疾病、残疾、身故类等案件),理赔时效可能会超过五个工作日,但我们保证会在法定时效内及时结案,同时我们会主动与寿险规划师或您进行沟通,以便使您了解案件的进展程度。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5篇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旨在保障乙方因突发、外来的、非本意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事故、自然灾害等。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选择的保险计划,保险金额详见保险单。
2. 保费:乙方应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支付保费。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单上载明的起始日期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五、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甲方将按照保险金额支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残: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甲方将根据伤残程度支付相应的伤残保险金。
3. 医疗费用: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医疗保险金。
4. 住院津贴:乙方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期间,甲方将按照保险单约定支付住院津贴。
5. 其他附加保障:根据乙方选择的附加保障项目,甲方将按照保险单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责任免除本合同中,下列情形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的欺诈行为;2.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竞技比赛;3.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行为;4. 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七、理赔程序1. 乙方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申请理赔。
2. 乙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事故鉴定报告等。
3. 甲方收到完整材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定并支付保险金。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2. 在保险期限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3. 若乙方在保险期限内未按时支付保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年)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19720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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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同意。您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被保险 人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了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 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根据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 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按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届时仍需继续接 受治疗的,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 180 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 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给付各残疾项目在 比例表中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比 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我们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 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 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 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保险人,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您和我 们”统称“双方”。
第二条 承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特定团体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被保险人的配偶以及年龄在
60 天至 22 周岁(含 60 天,不含 22 周岁)的子女,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经我们审 核同意,也可以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的姓名应在被保险人清单中列 明。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续保。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清单上。 本合同的保险费率在投保时由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您应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支付全部保险
费,否则本合同不生效。 本合同续保时,我们有权对本合同重新审核定价。
如果有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已经获得我们的保险金给付,您在申请减少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 保险人时,我们不退还任何费用。
若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 5 人或减少到符合本合同投保条件的投保人成员总数的 75%以下(不 含 75%)时,我们经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投保人后,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职业、工种或者环境的变更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或环境发生变更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该变更发生后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 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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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 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流产或分娩; (10)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精神病而导致的意外;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或 连带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给付保险金,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 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 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 或连带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天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申请人与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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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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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本条第二项约定的意外残疾 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投保人范围:与被保险人有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作 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三、投保人应为其符合本合同投保条件成员总数的 75%以上成员投保本保险,且参加本保险的人数 不低于 5 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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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单、附加 合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如果保险单和被保险人名单内容不一致,以保险单 为准。
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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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计算。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变动 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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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人为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在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4)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申请人与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三、其他 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除保险合同外,我们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申请人 或受托人。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外,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或核实的权利。
经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我们认可
的其它形式通知我们,我们对该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日 24 时起终 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如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我们对 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该退保日期的零时起终止。
第八条 受益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或者连带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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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未按上述约定通知变更职业、工种或环境,若按照我们的职 业分类,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的危险程度增加并且仍属于可保范围的, 我们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 业、工种或环境不属于可保范围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不付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 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