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会如意两全保险条款-04
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等两款产品承保规则8页

与主险合同相同
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与主险合同相同
交费期间
15年、20年
与主险合同相同
单证使用及填写
国寿e店
在国寿e店(网络版)录入投 保信息。
所需单证
《电子投保确认单》(1137) 《销售人员报告书》(1174)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非居民 需提供
无纸化投保无需提交投保单证资料。
投保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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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的操作与其他险种一致
百万如意行 (庆典版) e 家出单:
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等两款产品承 保规则
投保规则
产品名称
投保范围 保险期间 交费方式
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 (庆典版)
国寿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 伤害住院定额岁以 下
与主险合同相同
被保人年龄18-55周岁:保 障至75岁
被保人年龄56-60周岁:保 障至80岁
1.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可单独投保,也可以选择附加国寿附加 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庆典版)、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 费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
2. 国寿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庆典版)附加于“国 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合同”投保。
百万如意行(庆典版)无纸化投保录入指引
倍保如意2010两全险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倍保..如意..两全保险....(.2010....).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3.7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5.2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5.3您有退保的权利……………………………………………………………………………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3、3.2、8.1、8.3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665吉祥如意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66520101
第 1 页[共 9 页]
吉祥如意 C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吉祥如意 C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0 年 11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3.2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第 6 条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
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1.6 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保单分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 身体全残,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 之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身故 或身体全残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身故 或身体全残保
如意随行(满期返还本金)

——产品介绍
1
产品特色
5重保障随行
涵盖自驾车意外、客运交通工具意外、航空意外、一般意外以 及疾病身故全残保障,为您保驾护航!
保障范围宽
1 2
百万身价彰显
飞机最高125万,私家车/火车/轮船最高75万,高额的出行意 外保障,是您身份的象征!
保险额度高
30年安全呵护
保险期限长 满期生存 返还保费
注:具体保险责任以产品条款为准。
保障责任1: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25倍保费
投保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 终止,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12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30岁
注:具体保险责任以产品条款为准。
5
60岁
5
保障责任2: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3
关爱相伴,如意随行!
但产品保障功能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新华“畅行无忧”产品的自驾车、公共交通和航 空意外保障逐级提升,建信“百万身价”和泰康“万里无忧”产品的自驾车、公共交
通和航空保障相同,人保寿“百万身价”则突出自驾车保障,公共交通和航空意外保
障相同,前述产品自驾车、公共交通和航空意外保障倍数如下表所示:
国寿 如意随行 自驾车 公共交通 航空 15倍 15倍 25倍 新华 畅行无忧 10倍 15倍 20倍 建信 百万身价 10倍 10倍 10倍 泰康 万里无忧 10倍 10倍 10倍 人保寿 百万身价 20倍 10倍 10倍
11
上述案例中李先生:年缴82元
若60岁合同满期前前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可赔付津贴: 每次事故实际住院天数*100元/天 每年累计赔付最高18000元 30年内累计赔付最高10万
4吉祥如意投保规则

吉祥如意— 吉祥如意—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须符合保险利益要求, 1、投保人变更: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须符合保险利益要求,无需 附取消保费豁免的特别约定( 附取消保费豁免的特别约定(因条款已经明确规定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 变更的,不予豁免保险费)。 变更的,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全新增附险:717、718、362、2641等附加险可以通过保全新增或 2 、 保全新增附险 : 717 、 718 、 362 、 2641 等附加险可以通过保全新增或 加保;726、727、737等附加险不可以通过保全新增或加保; 加保;726、727、737等附加险不可以通过保全新增或加保; 等附加险不可以通过保全新增或加保 附加险核保规则同新契约核保规则。 附加险核保规则同新契约核保规则。
注:投保新型寿险,累计寿险危险保额达到保障型寿险体检标准并低于新型寿险体检标准时,0-14 投保新型寿险,累计寿险危险保额达到保障型寿险体检标准并低于新型寿险体检标准时, 岁及41 49岁被保险人原则上要求体检 如被保险人确有合理理由无法参加体检, 41- 岁被保险人原则上要求体检, 岁及41-49岁被保险人原则上要求体检,如被保险人确有合理理由无法参加体检,可以填写投保问 卷代替体检,15-40岁被保险人无须填写投保问卷 岁被保险人无须填写投保问卷。 卷代替体检,15-40岁被保险人无须填写投保问卷。
各机构体检标准 险种类型 被保险人 年龄(周岁) 年龄(周岁) 0-14 1515-35 新型寿险 3636-40 4141-45 4646-49 ≥50 累计危险保额(万元) 累计危险保额(万元) 一类机构 >30 >50 >40 >30 >20 二类机构 >25 >45 >35 >25 >15 体检 三类机构 >20 >40 >30 >20 >10
太平吉祥如意两全保险

太平吉祥如意两全保险2007条款(2007年11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 :义务。
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第1页,共7页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第二条投保范围 (3)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第三条保险责任 (3)第四条责任免除 (3)第五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4)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4)第六条保险费的交纳 (4)第七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的中止 (4)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4)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4)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4)第十条申请时效 (4)第十一条申请所需的材料 (5)第十二条保险金的给付 (5)第十三条司法鉴定 (5)第十四条失踪处理 (5)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5)第十五条保单贷款 (5)第十六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6)第十七条保险合同的复效权 (6)第十八条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6)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6)第十九条如实告知 (6)第二十条年龄或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6)第二十一条未还款项 (7)第二十二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7)第二十三条联系方式的变更 (7)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 (7)太平吉祥如意两全保险2007,第2页,共7页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吉祥如意两全保险2007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
如何交付保险费
第 4页
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1
保险费的交付
保险费详见费率表,您可以选择一次交清或分期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采用分期交付方 式时,保险费交费期间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 分期交付方式包括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四种。
5.2
续期保险费的交 付、宽限期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71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3您应当按时交付保险费??????????????????????第52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82
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 1页
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如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见 9.3)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 力终止。
2.3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4)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9.7)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 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见 9.8) 。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 额,本合同终止。
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
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
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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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都会如意两全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南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您有权在签收保险合同后10天内解除合同,并获取全额退还的保险费...........第十二条 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第十九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四、九、十二、十三、十九、二十条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第十二条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第八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三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第四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二十三条目录第一部分共同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 受益人第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第六条 保险金给付第七条 诉讼时效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第九条 宽限期第十条 效力恢复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第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四条 年龄及性别错误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第二部分特殊条款第十八条 承保范围第十九条 保险责任第二十条 责任免除第二十一条 保险期间第二十二条 交费期间第三部分释义条款第二十三条 释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都会如意两全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共同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在本合同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保险人,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您和我们”统称“双方”。
本合同可以通过电话渠道销售,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销售。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保险单生效日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第三条 受益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一、满期保险金的申请满期保险金的申请人为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4)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疾病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在申请疾病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5)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三、其他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除保险合同外,我们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外,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或核实的权利。
第六条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天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七条 诉讼时效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您可选择适用于本合同的各种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约定交费日期支付续期保险费。
第九条 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条 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即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且我们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全部保险金;二、您于保险期间内申请解除本合同;三、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四、附加合同终止;五、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可以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
当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我们有权要求您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解除合同通知;(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如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年龄及性别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如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