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如意随行

所继,幼有所护,壮有所倚,亲有所奉,残有所仗,钱有所积,产有所保,财有所承。
如意随行百万身价举例:30岁,男性,保额50000元,年交保费1277元,交10年,本金12770 元,保障期间30年。
一.普通意外或高残,2倍保额,即10万元。
二.自驾车,带发票的交通工具(如的士,公交车,动车,轮船等),15倍保额,即75 万元。
三.航空意外或高残,25倍保额,即125万元。
四.意外住院每日补贴保额的千分之二,即100 元/天,每年最多给付180天,最多可达1000天。
五.180天内因疾病身故,赔付保费的1.25倍。
六.30年内平平安安,满期返还主险保费的1.25倍。
*70岁之前保障最高,70岁之后全部保障皆为1倍。
联系人:联系电话:所继,幼有所护,壮有所倚,亲有所奉,残有所仗,钱有所积,产有所保,财有所承。
如意随行百万身价举例:40岁,男性,保额50000元,年交保费1335 元,交10年,本金13350 元,保障期间30年。
一.普通意外或高残,2倍保额,即10万元。
二.自驾车,带发票的交通工具(如的士,公交车,动车,轮船等),15倍保额,即75 万元。
三.航空意外或高残,25倍保额,即125万元。
四.意外住院每日补贴保额的千分之二,即100 元/天,每年最多给付180天,最多可达1000天。
五.180天内因疾病身故,赔付保费的1.25倍。
六.30年内平平安安,满期返还主险保费的1.25倍。
*70岁之前保障最高,70岁之后全部保障皆为1倍。
联系人:联系电话:所继,幼有所护,壮有所倚,亲有所奉,残有所仗,钱有所积,产有所保,财有所承。
如意随行百万身价举例:岁,性,保额元,年交保费元,交年,本金元,保障期间年。
一.普通意外或高残,2倍保额,即万元。
二.自驾车,带发票的交通工具(如的士,公交车,动车,轮船等),15倍保额,即万元。
三.航空意外或高残,25倍保额,即万元。
四.意外住院每日补贴保额的千分之二,即元/天,每年最多给付180天,最多可达1000天。
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对于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对于五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给付;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免费下载】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2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三、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盛典版产品亮点17页

10倍 15倍 20倍 20倍 30倍 30倍 30倍 50倍 50倍 主险所交保费的100%
100万 150万 200万 200万 300万 300万 300万 500万 500万 48800元
至75周岁
国寿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 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盛典版)
特定意外伤害重症监护病房住院保险金
百万身价轻松享 畅游天下任我行
——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盛典版)
* 国寿百万如意行保险产品组合包括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盛典版)、国寿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盛 典版),具体产品责任请以保险条款内容为准。
产品设计形态
投保年龄: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
保险期间:
对于18-55周岁的被保险人,保险期间至75周岁; 对于56-60周岁的被保险人,保险期间至80周岁。
保险期间 超长待机
75周岁/80周岁
被保险人18-55周岁,保障至75周岁 被保险人56-60周岁,保障至80周岁
亮点四:满期全返还
平平安安 满期返还
保障到老必有用 千金散尽还复来
若被保险人平平安安至满期时间, 公司将返还所有本主险合同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投保举例
张先生,30岁,他选择投保了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盛典版)保险产品组合,选择20年交,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 年交保险费2612元。符合合同约定,可获得如下保障:
普通意及骑行
20倍基本保 险金额
私家车/公务 车乘坐意外
伤害
电梯意外伤 害
30倍基本保 险金额
客运交通工具 意外伤害
重大自然灾害 意外伤害
公共场所特定 事故意外伤害
如意随行(满期返还本金)

——产品介绍
1
产品特色
5重保障随行
涵盖自驾车意外、客运交通工具意外、航空意外、一般意外以 及疾病身故全残保障,为您保驾护航!
保障范围宽
1 2
百万身价彰显
飞机最高125万,私家车/火车/轮船最高75万,高额的出行意 外保障,是您身份的象征!
保险额度高
30年安全呵护
保险期限长 满期生存 返还保费
注:具体保险责任以产品条款为准。
保障责任1: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25倍保费
投保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 终止,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12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30岁
注:具体保险责任以产品条款为准。
5
60岁
5
保障责任2: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3
关爱相伴,如意随行!
但产品保障功能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新华“畅行无忧”产品的自驾车、公共交通和航 空意外保障逐级提升,建信“百万身价”和泰康“万里无忧”产品的自驾车、公共交
通和航空保障相同,人保寿“百万身价”则突出自驾车保障,公共交通和航空意外保
障相同,前述产品自驾车、公共交通和航空意外保障倍数如下表所示:
国寿 如意随行 自驾车 公共交通 航空 15倍 15倍 25倍 新华 畅行无忧 10倍 15倍 20倍 建信 百万身价 10倍 10倍 10倍 泰康 万里无忧 10倍 10倍 10倍 人保寿 百万身价 20倍 10倍 10倍
11
上述案例中李先生:年缴82元
若60岁合同满期前前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可赔付津贴: 每次事故实际住院天数*100元/天 每年累计赔付最高18000元 30年内累计赔付最高10万
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
如何交付保险费
第 4页
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1
保险费的交付
保险费详见费率表,您可以选择一次交清或分期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采用分期交付方 式时,保险费交费期间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 分期交付方式包括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四种。
5.2
续期保险费的交 付、宽限期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71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3您应当按时交付保险费??????????????????????第52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82
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 1页
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如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见 9.3)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 力终止。
2.3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4)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9.7)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 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见 9.8) 。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 额,本合同终止。
505国寿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年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年金。
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寿百万如意行庆典版背景亮点分析保险责任目标市场54页

缴费方式:15、20年交
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
疾病保障(身故/全残)
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1.6、1.4、1.2倍保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 计利息)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给付;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
二、产品亮点
百万如意行(庆典版)
意外呵护 保额倍增 最高身价 千万突破
保障范围 全面提升 保险期间 超长待机
百万如意行(庆典版)重磅升级
意外呵护 保障倍增
10倍
1倍
普通意外保障从原来1倍基本保额赔付 提升至10倍基本保额赔付
原来10万保额赔10万,现在10万保额赔100万
百万如意行(庆典版)重磅升级
意外频发,风险无处不在:
2019年5月19日,北京罕见大风天气,人们交通出行受到严重影响,发生了两起令人心碎的事故,导致4人不幸死亡,其中 一名外卖小哥被吹倒的大树砸中离世,三名行人由于东直门交通枢纽外侧围墙倒塌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10月7日,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东环南路的人行道突然塌陷,所形成的地洞瞬间吞噬了4个人,包括这对重逢了不足 6个小时的父子,以及一对新婚只4天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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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2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三、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倍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五、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3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六、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二、被保险人猝死;三、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四、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二、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时,在车厢外部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因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和十年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身体高度残疾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九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申请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第十条附则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释义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注4)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私家车:指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且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个人的9座以下(含9座)汽车,并须符合以下规定:(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4)不包括以下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以及农用车辆。
客运交通工具:指领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行驶执照、营运执照,以运载乘客为目的的机动车、水上交通工具、轨道交通工具。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