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瑞安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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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训一作业答案

保险实训一作业答案

实训一人寿保险产品解读与分析项目一定期寿险产品解读案例一、国寿祥福定期寿险读完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一份保险产品有哪些基本条款分别说明哪些内容答:第一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第二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第三条合同效力恢复(复效)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五条受益人第六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七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八条借款第九条欠款扣除第十条合同内容变更第十一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第十二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第十三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第十四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第十五条争议处理第十六条释义2.为什么基本条款中部分条款要突出标明答:包含当事人的免责内容。

3.该条款在满足什么条件时保险公司将予以赔付什么情况下不赔付答:赔付: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不赔付: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国寿瑞鑫两全分红保险条款

国寿瑞鑫两全分红保险条款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当保险责任的日期。

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根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根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假设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那么本合同的根本保险金减少为零。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根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根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根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以下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成心杀害或伤害;二、被保险人成心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大瑞鑫计划书

大瑞鑫计划书

大瑞鑫计划书篇一: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XX版)利益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XX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XX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XX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XX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

瑞鑫条款

瑞鑫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

国寿瑞鑫两全分红保险条款

国寿瑞鑫两全分红保险条款

国寿瑞鑫两全分红保险条款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躯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运算。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差不多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差不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早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差不多保险金减少为零。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一辈子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差不多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差不多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一辈子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差不多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有意杀害或损害;二、被保险人有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国寿瑞盈两全保险(万能型)实务介绍(201304)

国寿瑞盈两全保险(万能型)实务介绍(201304)
5.在“备注”栏中填写“同意将2012110000000000000001 (22位保单号) 保险合同项下的生存金作为保险费自动转入本投保单项投保人的万能账 户”,并由主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旁签字确 认。
填写示例:
同意将2012110000000000000001保险合同项下的生存金作为保险费 自动转入本投保单项下投保人的万能账户。
二、新契约-单证填写规则
(一)、投保资料填写 (单独投保瑞盈产品)
1、投保时填写《个人保险投保单》(单证代码1168)、《人身保险投保提 示书》(单证代码1109)、《销售人员报告书》 、2周岁以下婴幼儿健康状 况补充问卷及出生证明。 2、“保险金额”处划“--”;在“标准保险费”处填写具体交纳的保费 金额,如:“50” ;“保险期间”处勾选“定期”,并填写“至75岁” ; “交费期间”填写至“75岁”。
张三Leabharlann 填写示例:注:投保单填写务必字迹清晰、书写工整。柜面新单初审须严格把关,填写 不全或字迹模糊请予以纠正或退回。外包商录入时无法识别或识别有误将造 成大批量新单退回,重新进单,系统会提示“已捆绑过万能账户”无法处理。 因此请各柜面一定要严格审核生存金转单独投保263万能险的投保资料。
二、新契约-单证填写规则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的个人账 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 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但须扣除投保人累计申请 部分领取的金额; 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 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中国人寿保险品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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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品种推荐1.国寿鑫易宝年金保险投保年龄: 18-55周岁保障期限:10/20年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提供关爱年金、身故、满期保障。

保障项目:∙ 1.满期保险金:有∙ 2.身故保险金:有∙ 3.关爱年金:有2.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年龄: 0-70周岁保障期限:终身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您提供高达三倍保额的重疾保障及身故保障,还可保单借款保障项目:∙ 1.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2.身故保险金:有∙ 3.保单借款:有3.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年龄: 0-60周岁保障期限:至80周岁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三金呵护: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为人生提供周全保障。

定期返还:生存...保障项目:∙ 1.生存保险金:9000元∙ 2.身故保险金:20万元∙ 3.满期保险金:15万元4.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年龄: 0-16周岁保障期限:至30周岁适合人群:个人、少儿∙产品特色:五金相伴,悉心呵护;保单借款,资金多用;保费豁免,人性关怀;享受分红,稳健理财;三倍返还,多重关爱;保障项目:∙ 1.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额80%∙ 2.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额60%∙ 3.成长教育金:基本保额50%∙ 4.身故保险金:有∙ 5.豁免保险费:有5.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年龄: 0-60周岁保障期限:终身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长寿是金,终身受益;资产保全,彰显品质;生命保障,身价体现;高额返还,尊享一生。

保障项目:∙ 1.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额1,110,180元的10%∙ 2.身故保险金:有6.国寿瑞丰两全保险(万能型)投保年龄: 0-65周岁保障期限:至75周岁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保证收益、节节稳当;领取自由、事事省心;弹性支取、面面灵活;意外双倍、多多呵护;...保障项目:∙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有∙ 2.满期保险金:有∙ 3.疾病身故保险金:有7.国寿鸿丰B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年龄: 0-60周岁保障期限:16年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保障范围广:老少皆可投保。

100_国寿瑞盈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保险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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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条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第十七条 投保后十天内您可以按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第十八条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十八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被保险人在一些情形下导致身故,本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第六条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七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二条 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七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一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第四条保险期间第五条保险责任第六条责任免除第七条保险费第八条个人账户价值第九条初始费用的收取第十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一条受益人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十四条合同内容变更第十五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第十六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第十七条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处理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第十九条现金价值第二十条争议处理第二十一条释义保险网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瑞盈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瑞盈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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