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燃气用户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合集下载

燃气保险免责协议书模板

燃气保险免责协议书模板

甲方(投保人):[投保人全称]乙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全称]鉴于甲方为保障自身在燃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同时减轻因燃气事故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燃气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范围1. 本保险适用于甲方在正常使用乙方提供的燃气设备、管道及其相关设施过程中,因燃气泄漏、爆炸、火灾等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2.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甲方自用房屋、附属设施及其室内物品的损失;(2)甲方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3)因燃气事故导致第三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保险金额1. 甲方自愿投保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元。

2. 保险金额可根据甲方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三、保险期限1. 本保险期限自[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共计[期限]年。

2. 保险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投保,甲方应提前[提前通知天数]向乙方提出续保申请。

四、保险费1.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保险费率缴纳保险费。

2. 保险费缴纳方式为一次性支付,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缴纳期限]内将保险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五、免责条款1. 以下情况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甲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1)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燃气事故;(2)因甲方未按照规定使用燃气设备、管道及其相关设施导致的燃气事故;(3)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导致的燃气事故;(4)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2. 以下情况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燃气安全规定,使用不合格的燃气设备、管道及其相关设施导致的燃气事故;(2)因甲方擅自改动燃气设备、管道及其相关设施,导致燃气事故;(3)因甲方未及时更换燃气设备、管道及其相关设施,导致燃气事故;(4)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事项。

六、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保民用燃气用户综合保险客户告知书

人保民用燃气用户综合保险客户告知书

人保民用燃气用户综合保险客户告知书尊敬的客户:感谢您选择人保民用燃气用户综合保险!为了让您更全面地了解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内容,特向您提供以下告知:一、产品概述人保民用燃气用户综合保险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为燃气用户量身定制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主要保障您在使用燃气设施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意外损失,内容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二、保险责任1.火灾爆炸保障:保险公司承诺对因燃气泄漏引起的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付;2.人身伤害保障:保险公司对被爆炸、泄漏等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赔付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和身故赔偿金;3.法律责任保障:保险公司对因您的燃气设施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亡的,进行法律责任保障,包括赔偿、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4.暂时搬迁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在您的住所暂时无法居住时,提供日常生活费用和临时住宿费用补偿。

三、保险责任免除根据保险条款,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1.意外事故是由于您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2.意外事故是由于战争、军事行动、内乱等导致的;3.意外事故是由于核爆炸、核辐射等核事故引起的;4.意外事故是因海啸、洪水、地震、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引起的。

四、保费及费用支付您需要根据您所选择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年度交付,您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保险费支付方式可以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

五、保险合同解除和退保您可以在保险合同生效前的1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并获得全额保险费退还。

合同生效后,您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解除合同并获得退还保险费,但可能会扣除一定手续费用。

六、保险事故及理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请您立即拨打人保财险的理赔服务热线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人保财险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理赔处理,包括索赔材料审核、赔偿款发放等环节。

七、注意事项1.在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免责范围;2.在投保时,您需要如实提供投保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3.如保险合同有变更或续保等需要,请您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4.在保险期间,如发生重大设备维修改造或搬迁等情况,请及时告知保险公司。

紫金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紫金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 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 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 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民用燃气事故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未经燃气公司同意,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燃气设备、私自接装以燃气为能源的生活器具等违规操作行为所导致的民用燃 气事故; (二)投保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杀、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八)保单载明的投保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一)至(六)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责任终止,并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 效的材料。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未 能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 导 致 保 险 人 无 法 核 实 该 申 请 的 真 实 性 的 ,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核 实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
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二页)
时止。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
对应日。
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三页)
附表: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
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使用燃气引起爆炸、火灾、泄漏中毒造成意外伤害的,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 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 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者多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以上规定给 付相应的保险金。当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 保险人的上述保险责任终止。
20%
27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 11)
28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9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2)
30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
第六级
的 31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32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3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
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当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行动等,影响其社会地位,给本人或其家庭带来经济负担时,由保险公司根据保单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

因此,保险条款的正确理解和合理选择,对我们选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至关重要。

一、保险责任在规定保险责任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看是否承诺给付保险金。

其次,如果承诺给付保险金,保险金额的数额要与实际保险需求相匹配。

同时,保险金额应有相应的上限,不应过分扩大。

最后,应明确保险责任的保险期间,这是规定参加和缴费的时限。

二、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除保险责任外的最核心条款。

免责条款规定了保险人不能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例如,比较常见的免责条款有自杀、故意伤害、酒后驾驶等。

三、个人权利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个人权利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保险人应保证在其网络或实体营业场所向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以便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其次,应保证被保险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保险金额、受益人等信息记录准确无误。

此外,还应有恰当的指定医院和医生,以免被保险人借保险机会获得无凭无据的保险利益,并在视情况而定的情况下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诊疗费用。

四、赔偿方式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方式不止一种,主要有现金赔偿、自然折旧赔偿和理赔赔偿。

其中,现金赔偿方式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给定金额。

自然折旧赔偿是指对于被保险人受到伤害的物品,比如汽车、电动自行车、房屋等,在使用一段时间后,由于自然损耗而减少其价值后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赔偿。

理赔方式包括生活上的代理服务和经济上的比较快捷和方便的电子理赔方式。

五、续保与退保续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到期时,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继续参加原保险种保险的行为。

退保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退保并获取保险赔偿的行为。

在续保和退保方面,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燃气用户综合保险附加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燃气用户综合保险附加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燃气用户综合保险附加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合同效力一、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燃气用户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二、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三、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凡使用合法经营的煤(燃)气公司供应的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下同)的家庭用户,均可以作为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附加险。

第三条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华泰财险民用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华泰财险民用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华泰财险民用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华泰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8】(主) 024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使用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等民用燃气的用户,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载的地址范围内发生民用燃气意外事故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用燃气用户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2012年3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民用燃气用户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款)”简称“民用燃气意外B”。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投保范围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燃气公司的民用燃气(包括管道燃气及液化燃气)用户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民用燃气意外事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被保险人自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残疾,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对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急救医疗所实际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的急救医疗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本公司在急救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而急救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急救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30日止。

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本公司给付急救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四、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无论一项或数项)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急救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的急救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急救医疗保险金达到对应的急救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急救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未经燃气公司认可,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燃气设备,私自接装以燃气为能源的生活器具及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及燃气公司安全使用燃气设备规定的行为;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非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而发生的治疗;九、被保险人的床位费;十、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十一、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十二、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治疗;十三、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

如发生以上一至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份计算,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急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一、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燃气公司、公安部门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证明;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申请人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燃气公司、公安部门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证明;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急救医疗费的,由急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燃气公司、公安部门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证明;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一、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