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发生在意外保险合同签订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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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保险理论与实务》PPT课件

第五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保险理论与实务》PPT课件
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
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签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四)除外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2.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 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 动或活动;
3.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 4.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如医生误诊、药剂师发 错药品、检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寻衅殴斗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3.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 因、鸦片、大麻、吗啡等麻醉剂、兴奋剂、致幻 剂)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的自伤和自杀行为造成的意外伤害。
(二)特约保意外伤害
从保险原理上讲可以承保的,但,保险人考虑到意外 伤害的概率大或限于承保能力,不愿承保。
在办理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经与保险人特别约 定,另外加收保险费后予以承保的。
1.战争造成的意外伤害。 2. 剧烈的体育活动或比赛中造成的意外伤害。如: 被保险人从事登山、跳伞、滑雪、江河漂流、赛车、 拳击、摔跤等
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有伤害后果:死亡或残疾或 支付了医疗费用
保险期限之内指被保险人遭受以外伤害之日起(90 或180天)发生了死亡或残疾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直接原 因或近因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判定方法
5.3我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常见品种
• 具有代表性的险种。 • 一、学生平安保险 • 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三、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 四、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五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3篇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3篇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3篇篇1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第二条保险标的本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

第三条保险责任1. 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经社会医疗机构诊断,损伤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的,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2.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给付赔偿。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是从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到合同终止日24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只能获得一次保险金支付。

第六条保险费用1. 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的缴纳周期是从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

第七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申请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还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3. 保险人应在收到理赔申请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理赔审核,并及时支付保险金。

第八条保险合同的解释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人所有。

第九条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 本合同终止后,保险人对于实际发生的保险事故应继续履行理赔责任。

以上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应详细了解合同内容,避免出现纠纷。

希望本合同能为被保险人提供有效的保障,保证被保险人在意外发生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篇2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和定义第一条为了规范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合同条款。

第二条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是指在一定期间内,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身故等情况,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金。

保险中意外事故的定义

保险中意外事故的定义

保险中意外事故的定义保险是一种金融工具,用于帮助个人或组织在意外事故发生时分担风险和损失。

意外事故是指突发、非预期的事件,其结果可能对人身安全或财产造成损害。

保险中的意外事故定义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的事件或情况,当被保险人遭受这些事件或情况时,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意外事故的定义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定义取决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

一般而言,在意外险中,意外事故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身意外事故:包括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和意外住院等。

例如,当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受伤时,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获得相应的赔偿。

2. 财产意外事故:包括意外损失、意外损毁、意外盗窃和意外火灾等。

例如,在汽车保险中,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窃时,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获得赔偿。

3. 公共责任意外事故:指因被保险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对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例如,在家庭责任险中,当被保险人的孩子在他人家中造成意外损害时,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获得赔偿。

4. 旅行意外事故:指在旅行过程中因突发事件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例如,在旅行保险中,当被保险人在旅行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行李丢失时,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获得赔偿。

意外事故的定义在保险合同中起到了明确责任和权益的作用。

保险公司根据这些定义来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被保险人也可以根据这些定义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保障范围。

当发生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中的规定进行理赔审核,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赔付。

被保险人也应该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和处理,以便获得及时的赔偿和解决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

在选择保险产品时,被保险人应该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定义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

如果对某些定义存在疑问,可以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进行解答。

此外,被保险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风险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以便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的保障和赔偿。

意外保险合同范本4篇

意外保险合同范本4篇

意外保险合同范本4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被保险人与乙方签订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及保险对象本保险合同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对象为甲方指定的人员,具体名单详见保险清单。

二、保险责任乙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乙方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残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乙方按照伤残程度给付相应的伤残保险金。

3. 医疗费用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需要治疗,乙方承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

4. 住院津贴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住院,乙方按照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具体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清单确定。

2. 保费: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费金额及时足额缴纳保费。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自乙方同意承保并收取保费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的保险终止日止。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甲乙双方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解除合同需书面通知对方,并返还相应保费。

2. 合同终止: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保险期间届满;(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免责条款1.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4)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体育活动。

2. 具体免责事项详见保险条款。

七、理赔与申请1. 理赔程序: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理赔申请材料。

2.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可作为理赔申请人,向乙方提出理赔申请。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5篇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5篇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旨在保障乙方因突发、外来的、非本意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事故、自然灾害等。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选择的保险计划,保险金额详见保险单。

2. 保费:乙方应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支付保费。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单上载明的起始日期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五、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甲方将按照保险金额支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残: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甲方将根据伤残程度支付相应的伤残保险金。

3. 医疗费用: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医疗保险金。

4. 住院津贴:乙方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期间,甲方将按照保险单约定支付住院津贴。

5. 其他附加保障:根据乙方选择的附加保障项目,甲方将按照保险单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责任免除本合同中,下列情形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的欺诈行为;2.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竞技比赛;3.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行为;4. 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七、理赔程序1. 乙方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申请理赔。

2. 乙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事故鉴定报告等。

3. 甲方收到完整材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定并支付保险金。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2. 在保险期限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3. 若乙方在保险期限内未按时支付保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意外保险管理规定(3篇)

意外保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意外保险市场秩序,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意外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意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三条意外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第四条意外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全国意外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保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意外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六条意外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保险公司依照本规定制定标准格式。

第七条意外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险人名称、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金额;(四)保险期间;(五)保险责任;(六)责任免除;(七)保险费;(八)赔偿处理;(九)争议处理;(十)合同生效日期。

第八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

第九条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投保意外保险。

第十条意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并支付已发生的保险费。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十一条意外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一)死亡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死亡保险金;(二)残疾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残疾保险金;(三)医疗费用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保险金。

第四章责任免除第十三条以下情况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自身伤亡的;(三)被保险人因疾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等原因导致自身伤亡的;(四)被保险人因醉酒、吸毒、自杀等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身伤亡的;(五)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等导致自身伤亡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的情形。

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The biggest reason for a person's failure is that he lacks sufficient confidence in his own abilities, and even thinks that he is bound to fail.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导读: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自被保险人发生人身意外事故之日起开始计算。

人们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签订合同后如果发生意外,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当事人可以去法院起诉。

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法院都会受理案件。

一、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需要看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

人寿险之外的其他保险,包括除海上保险以外的所有种类的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健康保险,适用保险法规定的三年时效,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最低诉讼期限为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年。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人身意外保险合同诉讼状怎么写?人身意外保险合同诉讼状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民族:***住址:***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民族:***住址:***电话:***被告:***住所:***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残疾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万元,后续治疗费***万元,鉴定费***元。

以上费用合计***元。

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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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发生在意外保险合同签订之时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前必须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保险。

而施工单位在投保团体险时一般不能确定被保险工人的人数,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也只能根据工程的规模、施工承包合同价格来确定保费费率。

江苏省张家港市的天云市政公司在办理保险的当天偏偏出了险,于是,引发了一起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纠纷案。

日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团体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天云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云市政公司)团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金理赔款10万元、团体短期医疗保险金理赔款18534.44元,合计118534.44元。

2004年9月2日,天云市政公司在人寿保险公司处为其在华东木业公司工地施工的人员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B)和附加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医疗保险(B),保险金额分别为10万元/人和2万元/人。

就在当天的下午18时10分,承包钢筋工劳务的谢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送医院抢救,于2004年9月9日死亡,共花去医疗费18534.44元。

后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及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谢某与天云市政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天云市政公司以工伤赔偿了谢某家属14.5万元。

谢某家属同意天云市政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权益人向人寿保险公司索赔。

人寿保险公司辩称:天云市政公司不是保险请求权人,无权提起索赔;且谢某不是天云市政公司员工,不是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不予赔付。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天云市政公司与人寿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所形成的两份《保险单》及《保险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人寿保险公司在出具《保险单》时虽明确被保险人“详见被保险人清单”,但事实上其并未要求天云市政公司提供上述人员清单,故造成被保险人的范围不明,其责任在人寿保险公司。

从两份保险合同的内容来看,应推定被保险人为在华东木业有限公司施工的所有与天云市政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谢某属于其中一员,应当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根据保险法及两份《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谢某的继承人已将上述权利转让给了天云市政公司,天云市政公司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

由于确认谢某与天云市政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即确认谢某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时间最终为2006年4月,故天云市政公司目前主张保险金请求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当事人说原告投保单位:事实劳动关系人员也应在被保险人之列被告保险公司:原告投保人无权提起保险金请求权之诉原告天云市政公司诉称:原告于2004年9月2日在人寿保险公司处为在华东木业公司施工的人员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B)和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医疗保险(B),保险金额分别为10万元/人和2万元/人。

保险期限均自2004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05年1月30日24时止。

同日18时许,承包钢筋工劳务的谢某因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受伤,后于9月9日死亡。

2006年4月24日,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原告公司与谢某之间有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以谢某的死亡属工伤赔偿给付了谢某家属14.5万元。

事后,原告依据2004年的两份保险合同向人寿保险公司提起索赔,遭到拒绝。

为此起诉:要求人寿保险公司理赔原告损失1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辩称:1.天云市政公司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继承人,其作为投保人无权提起保险金请求权之诉;2.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未在事故发生两年之内向被告公司提出索赔,因已超过诉讼时效而消灭;3.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是原告单位管理的员工,谢某是在原告处承揽业务的包工头,而不是原告管理的.员工,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视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险陈祥建筑业是一个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行业,建筑从业人员基本上都是各地的农民工,由于安全知识相对比较匮乏,而建筑包工头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容易忽视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保障措施,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又对工人置之不理,使工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因此,1998年3月1日施行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明文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限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保险费统一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同时规定未办理建筑意外伤害险的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设立建筑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旨在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施工人员在遭受意外伤害后能得到有效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建筑施工企业事故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虽然建筑意外伤害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但其仍属于商业保险,必须由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一般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

浮动费率则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

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

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而享受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包括在工程施工期间、在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在施工现场或指定的生活区域内从事与建筑施工活动相关工作,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从而确保整个参与工程施工的人员均得到保险的保障。

结合本案,保险合同中虽然约定被保险人详见清单,但这仅仅是一种格式,而在其具体的条款中已经表明,被保险人为“凡满16周岁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属投保单位管理的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是一群待确定的对象。

事实上由于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天云市政公司需要根据工程的施工进程安排和调整工作人员,不可能在工程开工之前提供人员名单。

因此,作为与天云市政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谢某,属于天云市政公司管理的从事工程施工的人员,应当在被保险人的范围之内,理应获得保险权益。

案例链接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投保人不是保险受益人2006年7月21日,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金龙电站因水电施工需要,与中国人寿彭水支公司签订了30人的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3个月,保险金限额为10万元。

同日,金龙电站向保险公司交纳了4520元的保险费,并出具了一份《声明书》。

《声明书》称:“我站办理的团体意外伤害险,涉及理赔事宜,必须由我站负责人办理,团体受益人为金龙电站。

”2006年8月13日,金龙电站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员工罗仁斌在事故中死亡,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与金龙电站在谁是保险受益人这一点上发生争议,人寿保险彭水支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向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为此,罗仁斌之妻诉至法院,同时将金龙电站列为万元保险金。

10第三人,要求判令人寿保险彭水支公司向其支付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责任险,彭水金龙电站辩称为了减轻其单位发生意外事故的赔偿压力才投保团体人身险,自己单位是理所当然的受益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理由为:人身意外伤害险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而第三人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因工地民工流动性大,民工随时发生变动,谁可能发生意外伤害或死亡不可预测,第三人不可能单独与死者罗仁斌订立合同指定受益人。

由此可知,第三人指定自己单位是保险受益人时没有征得死者罗仁斌的同意,故第三人关于自己单位是团体险的受益人的《声明书》是无效的。

基于此,本案的保险受益人依法只能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就是本案的原告,第三人在投程中未如实反映指定保险受益人的情况,存有过错,遂作出由被告人寿保险彭水支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和第三人分担的判决。

(秦弓)连线法官现场施工人员均在团保范围之内本报记者张光宇本报通讯员陈祥就本案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法官洪春。

洪春告诉记者,这是一起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引发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天云市政公司与人寿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所形成的两份《保险单》及《保险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保险人的范围问题,具体来说,就是作为与原告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谢某是否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洪春说,建筑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从业人员的门槛较低,而且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根据工程的不同阶段安排不同岗位和不同数量的工人从事现场施工工作。

而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施工前必须办理好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否则不会颁发施工许可证。

因此,施工单位在投保团体险时一般不能确定被保险工人的人数,而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一般也只能根据工程的规模、施工承包合同价格来确定保费费率。

联系到本案,天云市政公司承接华东木业公司车间施工工程后即对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险和团体医疗险进行了公开招投标,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竞得该标。

人寿保险公司在出具《保险单》时虽明确被保险人“详见被保险人清单”,但事实上其并未要求天云市政公司提供上述人员清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造成被保险人的范围不明的责任在人寿保险公司,而从两份保险合同的内容来看,事实上应推定被保险人为在华东木业公司施工的所有与天云市政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这实际上是符合设立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险的原意的。

本案还存在一个特殊情况,事故发生后,天云市政公司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出险,但由于天云市政公司对与谢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争议存在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天云市政公司与谢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向天云市政公司提供劳务并接受其管理、安排和监督,并在天云市政公司承包的华东木业公司工地从事钢筋工劳务,判决认定谢某与天云市政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的判决已经确认谢某属于天云市政公司管理的施工人员,因此,谢某也应属于该保险的被保险人的范畴。

洪春说,根据保险法及两份《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作为被保险人的谢某已经死亡,其继承人继承权利后转让给了天云市政公司,该权利的转让不属于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天云市政公司的原告主体资格适格,有权主张本案的保险金。

而且由于被保险人的主体资格最终确认的时间为2006年4月,因此,天云市政公司主张保险金请求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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