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没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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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寿保险 《人身保险》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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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连结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为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专门独立账户。 为满足不同投资者的不同投资偏好,保险公司往往设立多个投资账户,采取不同的投 资策略,供保单所有人选择。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投资账户和确定资产在不同投资账户之间的 比例。 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范围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上市权益类资产、基础 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投资账户应具有明确的投资策略、 资产配置范围和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保持不变的的定期寿险。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 保险人按保单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 (2)递减定期寿险(Decreasing Term Life Insurance) • 递减定期寿险又叫保额递减定期死亡保险,是指死亡保险 金额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年递减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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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增额定期寿险(Increasing Term Life Insurance) • 增额定期寿险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间保单保额在初始保额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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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连结保险与传统非分红产品和传统分红产品的区别
项目种类
投资连结保险
投资风险
客户自己承担
收益性
不固定Βιβλιοθήκη 资金运作专门账户(单独运作)
现金价值
随账户价值变化而变化
保险费
固定交费或灵活交费
死亡、全残给付金额 取账户价值与保额两者较高者
手续费 利益来源
透明化 投资运作
资产管理运用 展业资格 收益状况
础上按约定的金额或比例逐期递增。 • (4)可续约定期寿险 • 可续约定期寿险包含一个可续保条款,它允许保单所有人在某
一特定期间末(如保单生效对应日、距离被保险人第65个生日 最近的那个周年之前的任何一个保单生效对应日),续保一个 定期保险,而不必出示可保证明。 • 此外,还包括可转换定期寿险、平均余命定期寿险、展期定期 保险、连生死亡保险、储蓄定期保险等

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

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篇一: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问题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若干问题的材料受益人的产生依据一、受益人的含义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乂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指定或者依法具有保险金领取资格的人。

《保险法》第21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受益人”须具有两个条件:1、受益人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受益权)的人。

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没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却享有保险合同所赋与的基本权利之一:受益权。

受益权自保险合同订立时产生。

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到法律保护。

受益人行使受益权的前提是有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受益权由期待权转为既得权。

人们往往认为,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

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类型,受益人实际上应分为三种:一种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一种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还有一种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其中,第一、二种受益人多为被保险人本人(因此时的保险金既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将来之需,乂能及时为被保险人解危济困,符合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的初衷,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地位),目前理论界及实践中研讨受益人多是指第三种,即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2、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源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或指定,受益人的给付请求权是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处受让而来,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蓄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各省、直辖市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意见

各省、直辖市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意见

各省、直辖市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意见目录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五、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九、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03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十一、山东省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二、陕西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意见陕西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意见十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十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意见十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十六、浙江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7月)十七、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若干问题指导意见十八、重庆市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六章 人身保险

第六章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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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止复效条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 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 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 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保险法》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 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 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 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 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 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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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1.客运部门应按交通监理部门裁决意见,支付张某的家属 抚恤金、丧葬费共20500元。 2.两家保险公司应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支付张某家属 83000元保险金。 3.张某家属共获得103500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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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2(田某) 1. 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无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 责任方获得多少赔偿金,都无法弥补其损失,不能认为有 额外获利。保险公司应在保额的限度内,依据残废程度给 付残疾保险金。 ⑴ 3000元×40%=1200元 (2)10000 ×40%=4000元 2.附加医疗保险承保的对象是支付发生意外事故的人所 花费的医疗费用,它是一种费用损失保险,实际上是财产 保险范畴,不允许被保险人额外得益。因此,田某所花的 医疗费用既然已从汽车方获得了足够的补偿,就不能以 “人身无价”的理由再向保险公司索要医疗费给付。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 生死亡、残疾、疾病等保险事故或生存到保险期届满时,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保险(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各章节思考题答案.

人身保险(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各章节思考题答案.

第一章思考题1、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生育)、老(衰老)、病(疾病)、残(残疾)、亡(死亡)等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

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残疾、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被保险人生存到满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一定数量的保险金。

其定义的三个要点:(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2)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

(3)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除个别情况外,由于标的的无价性,人身保险的责任履行一般不能称为补偿或赔付,而只能称为给付。

2、由于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即保险标的),而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不能以货币加以度量,因此,除个别情况外,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能像财产保险那样有确定的标准,仅是就理论而言,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初按照投保方的需求度与可能性相一致的原则协商确定的。

人身保险的责任履行一般不能称为补偿或赔付,而只能称为给付,所以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质,而是给付性质的。

3、损失的分担、风险的同质性以及大数定理是保险理论的三大基础。

人身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其理论自然亦奠基于此。

(1).损失的分担“损失的分担”是保险学理论的一个基本思想。

人身保险通过将众多面临人身危险的人集中起来,收缴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人身方面发生保险事故引起的经济责任实现分担。

单就人寿保险而言,所谓损失的分担也就是死亡成本的分担。

(2).人身危险的同质性客观存在的各种危险在同样的境况、条件之下具有相同的发生或者不发生的可能性。

危险对每一个人而言是平等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并不会偏爱或鄙视于谁,因此人们在分担损失之时也是平等的。

正是因为这个特性,人身危险可以成为保险危险,得到保险的保障。

14-第七章:人身保险(2011修订版)

14-第七章:人身保险(2011修订版)

(七)保单贷款条款
合同满一定期限后,投保人可以保单为质押向保险人 申请贷款 贷款金额:低于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
归还:按期归还,并支付利息
发生事故或退保: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除贷款本息 当贷款本息达到现金价值时,合同即行终止
(八)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
合同满一定期限后,投保人不按期交保费 时,保险人自动以保单下的现金价值垫交保险 费,此项垫交保险费,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 息,垫交保险费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 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垫交保险费及利息;当 垫交保险费本息达到退保金时,合同即行终止; 必须保单中有此条款,并经保单持有人同意。
2、《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适用于死亡保险
注:计算自杀年限的另一个始点:自保险合同复 效时起重新计算
(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1、基本内容 适用:分期交费的人寿保险合同 内容:当保险单下已积累现金价值, 如果投保人不交保费时,可以有4种选择: (1)申请退保:退保金 (2)减额交清:保额减少,期限、责任不变(趸缴) (3)展期定期:期限减少,保额、责任不变(趸缴) (4)现金价值垫交:当现金价值不足,效力中止
3、万能保险
A、定义---交费灵活、保额可调、非约束性
B、主要特征--死亡给付模式---A方式:均衡给付(给付额因定) B方式:随现金价值变化 保费交纳---在规定幅度内交费任意 结算利率---最低保证利率 费用收取---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
续费、退保费用
分红保险 均衡保费,比 普通寿险保单 价格偏高
2、特征: (1)风险选择对象---团体(性质、职工、人数、保额) (2)使用团单--- 1张总保单,每个被保险人1张保险凭证 (3)成本低---手续简、节约佣金、免体检、避免逆选择

大学 保险法学 课件 人身保险合同

大学 保险法学 课件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对年龄误告的处理 1、不可抗辩条款: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 保险合同生效之日或合同复效之日,经过一 定时期(通常为两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 缴纳续期保费,否则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 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为理由,来 否定合同的有效性,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给 付保险金。
2006年3月,刘某为自己投保了20万元人身保险, 并指定刚出生的儿子小文为受益人。2008年8月10 日,刘某出差途中遭遇意外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决 定向受益人全额赔付20万元,却接到法院发出的协 助执行通知,因刘某和李某的借款纠纷法院裁定刘 某应偿还所欠李某之债,要求保险公司划拨20万元 保险金偿还刘某生前债务。请问保险公司应向谁支 付保险金?
6、有关受益人的几个特殊法律问题 1)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如何处理?视为 未指定受益人 2)数名受益人中有部分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 死亡或丧失受益权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 对这些受益份额另行指定受益人的,则其他 受益人有权受领全部保险金,按约定比例或 平均分
3)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 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 在先 受益人的指定:是否有限制? 受益人的变更:遗嘱变更? 受益人能否转让保险金受益权? 受益人不明确,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合同的生效要件
向某经常在村里帮人翻盖瓦房。村里人刘某为帮其减少风险, 就托人转告向某如同意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话,就将身 份证托人转交给刘某。向某将自己的身份证托人转交刘某。 2004年2月18日刘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人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 综合险,保单上被保险人和投保人都是向某。8月18日,向 某在帮人翻盖猪圈房顶时,摔下身亡。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是向某高空作业是合同规定的保险人免责范围,而且是刘某 代为投保的,对被保险人向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也没有经过 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合同无效。本案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合 同是否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需要被保险 人书面同意才有效?

人身保险合同-PPT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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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的产生 ----“诚信危机”
约定条款
19世纪中叶前,英国普遍实行严格的保证制度。 1848年,英国伦敦信用寿险公司首次应用。 1864年,美国曼哈顿寿险公司引进不可抗辩条
款,抗辩期5年。
法定条款
1906年美国《阿姆斯特朗法案》,明确规定了不可抗辩 条款为人寿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抗辩期2年。
日本《商法典》2年 加拿大2年。 台湾《保险法》2年。 德国《保险契约法》 10年 西班牙1年。
不可抗辩条款例外
美国在健康险合同,对欺诈性不实陈述的抗辩没 有时限。
德国、香港、澳门地区规定,出于欺诈为目的的 不实告知,则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
过了缴费日忘交保费了??
2011年3月5日,王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10年期定期死亡 保险,缴费期10年。2012年3月5日,王先生出差没有及时 缴納第二期保险费。
《保险法》中第37条、 43条、第44条、第45条。
不丧失的现金价值条款产生
1861年,美国麻萨诸塞州议会通过了《不可没收现金价值 法》,规定,对失效的保险单应以保险单积存的现金价值 来购买展期的定期寿险。
案例五:自杀是否赔偿?
2005年,夏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终 身寿险,保额10万元,缴费期30年,受益人为妻子汪某。
2008年,夏某夫妻争吵,气愤之下服毒自杀。夏某之 妻汪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是否给付保险金?
五、自杀条款(suicide clause)
自杀条款内容
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通常为2年), 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不给付死亡保险金。 对于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 其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后被保险人 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 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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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人身保险合同没有()概念.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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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没有()概念.
篇一:保险习题 20XX-10
一、 判断题
1. 再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遵守,在保险合 同履行期间可以不
遵守。
3.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尽到保证条款中的义务,就算它
不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
因,保险人仍然不承担保险责任。
4. 权利人因义务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是责任风险。
5. 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 条件的人身保险。
6. 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都是同一风险由两个上 以上的保险人来承
担赔偿责任。
7. 纯粹风险所致结果有三种:损失,无损失和赢利。
8. 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二、 单项选择题

1. 保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定义,从经济角度看,保
险属于()
A合同行为b财务安排c精巧的稳定器D风险管理的方

2. 在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程度低、损失在短期内可以预
测以及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或单
位财务稳定时可以采用的财务风险管理方法()
A避免b自留c预防D抑制
3. 下列各项中,能够减少风险发生次数,降低风险频率
的是()
A风险预防b风险抑制c风险自留D风险转移
4. 个人故意促使事故发生,导致损失的风险因素属于()
A.心理风险因素b.道德风险因素
c.人为风险因素D.物质风险因素
5. 对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
A始终具有保险利益 b索赔时具有保险利益
c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
D以上都不正确
6. 对于告知的形式,我国一般采取 ()方式。
A无限告知b有限告知c询问回答告知 D客观告知
7. 关于劳合社的表述正确的是()。
A劳合社是一个保险公司 b劳合社是一个保险市场
c劳合社的成员只能是法人 D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承保辛
迪加直接见面
8. 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主要约束
()
A保险人b投保人c被保险人D保险代理人
9. 在各类保险业务中最早的险种是()

A财产保险b人身保险c海上保险D火灾保险
10. 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分别向两个
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且
总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是()
A.原保险b.再保险c.共同保险D.重复保险
三、多项选择
1. 人身保险合同没有()概念。
A保险金额b保险利益c保险价值D保险期限e重复保

2. 下列对保险利益原则的正确表述是() 。
A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
的全过程都存在
b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
益也可投保
c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必须
存在
D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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