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及起草说明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附件: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规范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标委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轻工、纺织、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建材、机械(含锅炉压力容器、制药装备)、汽车、电力、煤炭、包装、黄金、商业、物流和稀土等行业的行业标委会组建和换届工作。
第四条行业标委会的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和经费等按照《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名单见附件一)对行业标委会进行管理。
第二章行业标委会的组建第六条组建行业标委会要根据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行业实际,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七条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基本条件1、没有相应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现有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委会未包括的领域和范围。
3、产品或技术在科研、开发、生产、使用和流通等领域有一定的规模或应用范围。
4、有适合的秘书处挂靠单位,并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
第八条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根据行业需要均可向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提出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建议,并填写《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见附表1)。
第九条行业标委会的名称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条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对有关单位提出的组建行业标委会建议进行论证、审核,将拟同意组建的行业标委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报送材料包括:1、组建行业标委会申请报告(包括组建行业标委会必要性、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的基本情况、行业标委会名称和工作范围等)。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3.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4.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5.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6.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2.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3.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4.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5.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6.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7.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协助国家标准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或者参与国家标准委委托的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2.为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3.推荐本行政区域内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4.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协助管理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5.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其工作职责包括:1.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2.按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并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3.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4.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国家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5.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6.受国家标准委的委托,负责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开展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7.对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标准委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及时通报有关情况;8.根据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规定,承担本专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9.建立和管理国家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10.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2
《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
根据2018年1月实施的《标准化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公正地开展标准化工作,保证行业标准制定质量,我们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组织起草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七章、共五十四条,提出对拟从事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核定;对没有经核定全国标委会的专业领域,或属于跨行业、跨领域的新兴领域,可以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一章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宗旨、适用范围;第二章明确了我部、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受托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各方主要职责;第三章明确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核定条件和程序;第四章明确了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的程序和要求;第五章明确了行业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要求;第六章明确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第七章为附则。
三、编制过程
2017年10月,我们启动了《管理办法》的编制工作。
首先,对现有行业标准化工作工作进行了总结,组织有关单位起草了《管理办法》草案。
第二,组织召开了专家会,对草案的整体架构、核心内容等进行了充分讨论,并根据专家意见再次进行修改。
第三,就草案内容发函征求了相关行业协会、企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对草案进行修改。
第四,就修改后的草案,再次发函征求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业机构的意见。
我们组织对意见进行了逐条处理,形成了公开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的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行业标准制定的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备案、出版、复审、修订和修改等行业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制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四条行业标准重点制定基础公益类标准,以及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类标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进行业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鼓励在行业标准制定中考虑国防和军队建设需求,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
支持围绕融合发展的新兴技术领域,联合开展行业标准制定。
鼓励将属于产业发展重点领域或基础公益类的团体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所辖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企业、标准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负责本行业(领域)的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等(以下简称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所属领域的行业标准项目提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复审、修订和修改等工作。
第三章立项第十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均可提出行业标准立项建议。
标准化技术组织对行业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审查,将行业标准立项建议审查情况及相关材料报送受托机构;没有对应受托机构或涉及多个受托机构的,可以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托机构对行业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审查,将行业标准立项建议审查情况及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规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促进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组建和改组。
1.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组成,成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 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照程序完成备案手续。
3.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改组,但改组应当遵循程序,充分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三、职责和权限。
1.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相关领域的标准,保障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2.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标准化工作,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3.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标准的质量和时效性。
四、管理机构和人员。
1.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 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管理职责。
3.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五、工作程序和决策机制。
1.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明确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解释程序,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机制,确定标准的通过和发布程序,保障标准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3.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标准化工作,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监督和评价。
1.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自我监督机制,定期对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开标准制定、修订和解释的程序和结果,保障标准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办[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委内各部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提高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3月2日印发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3.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4.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5.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6.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2.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3.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4.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5.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6.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7.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附件: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规范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标委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轻工、纺织、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建材、机械(含锅炉压力容器、制药装备)、汽车、电力、煤炭、包装、黄金、商业、物流和稀土等行业的行业标委会组建和换届工作。
第四条行业标委会的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和经费等按照《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名单见附件一)对行业标委会进行管理。
第二章行业标委会的组建第六条组建行业标委会要根据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行业实际,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七条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基本条件1、没有相应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现有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委会未包括的领域和范围。
3、产品或技术在科研、开发、生产、使用和流通等领域有一定的规模或应用范围。
4、有适合的秘书处挂靠单位,并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
第八条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根据行业需要均可向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提出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建议,并填写《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见附表1)。
第九条行业标委会的名称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条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对有关单位提出的组建行业标委会建议进行论证、审核,将拟同意组建的行业标委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报送材料包括:1、组建行业标委会申请报告(包括组建行业标委会必要性、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的基本情况、行业标委会名称和工作范围等)。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所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属于综合性的、基础的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属于产品方面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对委托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五条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等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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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及起草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提高行业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行业标委会),是指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从事行业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行业标委会的规划、组建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行业标委会,为行业标委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专业机构等可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协助管理本行业内的相关行业标委会。
第四条行业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二)编制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根据技术和产业发展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三)开展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复审、修订和修改,以及行业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四)开展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宣贯、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和行业标准起草人员培训等工作;(五)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承担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解释工作;(六)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七)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简称行业分标委会);(八)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业分标委会的工作职责参照行业标委会的工作职责执行。
第二章组建和换届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行业标委会。
行业标委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标准化业务范围明晰,原则上与已有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标委会和标准化技术组织无明显交叉;(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三)秘书处承担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行业管理需要,提出组建行业标委会的需求,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业标委会筹建申请。
筹建申请材料应当说明行业标委会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业务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经评审符合组建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行业标委会的名称、业务范围、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向社会公示30日。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相关异议已处理完毕的,予以筹建。
第八条筹建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后18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行业标委会组建方案。
组建方案材料包括:(一)行业标委会基本信息表;(二)行业标委会委员名单和委员登记表;(三)行业标委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四)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五)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六)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支持措施;(七)近期工作计划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组建方案中的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社会公示30日。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符合要求的,公布成立。
不能如期报送组建方案或者有特殊情况,应当提前30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延期组建申请。
逾期未报送组建方案且未提交延期组建申请的,取消组建。
第九条行业标委会组建下设的行业分标委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行业标委会业务范围内;(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具体的工作任务;(三)经所属行业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的,由行业标委会负责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分标委会组建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公布成立。
第十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有标准化需求但暂不具备组建行业标委会或者行业分标委会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开展行业标准制修订等工作。
标准化工作组成立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组织进行评估。
具备组建行业标委会或者行业分标委会条件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
第十一条行业标委会、行业分标委会、标准化工作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编号,分别为MIIT/TC×××、MIIT/TC×××/SC××、MIIT/SWG×××。
第十二条行业标委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并公开征集委员,换届方案应当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委会换届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换届方案中的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社会公示30日。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届。
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单位对换届方案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行业标委会委员任期内,涉及调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的,或者调整委员人数超过委员总数1/5的,需按照换届程序的相关要求办理。
其他委员调整的建议,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
根据工作需要,行业标委会可以提出修改名称、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注销等建议,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要求第十四条行业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包括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
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
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在具有军民通用属性的领域,注重吸纳军队和军工代表参加。
行业标委会委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来自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3名。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任何人员不能同时担任3个以上行业标委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
第十五条行业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中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五)行业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行业标委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行业标委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行业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二)按时参加行业标准技术审查和行业标准复审,按时参加行业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五)监督行业标委会经费的使用;(六)及时反馈行业标委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七)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八)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及行业标委会组织的培训;(九)承担行业标委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十)行业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行业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行业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四)能够公正履行职责,兼顾各方利益。
主任委员负责行业标委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
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十八条行业标委会设秘书处,负责行业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企业事业组织;(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三)有标准化专职工作人员;(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行业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
行业标委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行业标委会可以设顾问。
由行业标委会聘任,所聘任的顾问无表决的权利。
根据工作需要,行业标委会可以设观察员。
观察员可以获得行业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的权利。
观察员的条件由行业标委会章程规定。
第二十条专业领域相关联的行业标委会之间应当建立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对跨领域、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协调。
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行业标委会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的权利。
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行业标委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行业标委会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表决,并形成会议纪要:(一)行业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二)工作计划;(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四)行业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五)行业标准送审稿;(六)行业标委会委员增补和调整建议;(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八)行业分标委会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九)行业分标委会的决议;(十)行业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一)、(四)、(五)、(六)、(七)、(八)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赞成意见占参加投票委员的2/3以上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
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二条行业标委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
行业标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召开会议时,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
行业标委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三条行业分标委会委员应当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名、副秘书长不超过3名。
其他要求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对行业标委会进行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专业机构等对相关行业标委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